1、1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
2、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
3、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2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第二十六
4、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
5、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
6、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3(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
7、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
8、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9、。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
10、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4“单一性”判断方法前提条件:所比较权利要求具有“特定技术特征”。(1)确定第一项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2)确定第二项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并判断两者是否存在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3)存在:有单一性;不存在:无单一性“特定技术特征”,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那些技术特征。(1)无单一性(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独立权利要求A和B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C和D,没有相同或相应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技术上不相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2)无单一性(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的
11、技术手段不同)独立权利要求A和B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C,采用的技术手段分别是D和E,没有相同或相应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3)有单一性(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A和B中均包含“C”这一相同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技术上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备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4)有单一性(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A中含有的“C”和B中均包含“D”属于相应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技术上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备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单一性不是无效条款
12、,不能用来作为专利权的无效的理由。5两项(多项)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答法1:各项独立权利要求均包含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未被公
13、开或者无相关启示,即该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所以这些技术主题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一性的规定,因此可以合案申请。答法2:本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有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是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这两个独立权利要求都含有区别技术特征:“”,采用上面的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技术问题,起到了“”的作用。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14、故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因此,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具有一个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有关单一性的规定,可以合案申请。6两项(多项)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分案申请的理由提出两件(多件)专利申请的理由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
15、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1(交底材料的第一个技术方案中,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独立权利要求2(交底材料的第二个技术方案中,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此可见,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不相互关联,因此,两个技术方案之
16、间不含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由此可见,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相对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不同,彼此不相关联,从而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不包含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不同,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此,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应该分案申请,以使申请人获得的可能的最大利益。注意:虽然两个独立权利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但是如果没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那么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应该分案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论述1.具有新颖性的评述(单独对比原则)具备新颖性,答法
17、: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问题。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7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1.经对比分析,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原因如下:(单独对比原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技术特征并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技术领域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18、不同,预期效果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相比较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技术特征并没有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技术领域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预期效果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具备新颖性是不是需要说明技术方案不同、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预期的技术效果不同等四个不同?技术方案不同、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19、、预期的技术效果不同等四个方面说明具有新颖性(评价新颖性时,有优先权的部分权利要求,需要考虑优先权。)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即可使一般(上位)概念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2.不具备新颖性的论述不具备新颖性,答法:权利要求1存在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经对比分析,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原因如下: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
20、申请日,其授权公告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献,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8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A,B(相当于本发明的B),C(相当于本发明的C)和D。(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技术方案不同、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预期的技术效果不同等四个不同都要说明3.具有创造性的评述(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
21、有技术分析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启示。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答法1:对比文件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因如
22、下:(可以说明一下对比文件是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在交底资料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是:“”,采用该技术特征,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所起到的作用是:“”。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没有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技术问题,并不是本领域的
23、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实质性特点),区别技术特征具有“”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9从属权利要求2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具备创造性,答法2: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但作用不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
24、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X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论述),原因如下:在引用的对比文件中(在交底资料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该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X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上述附加的技术特
25、征,该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所起到的作用是:“”,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即两者所起到的作用并不相同。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本发明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很难想到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X)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
26、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能获得“”的有益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X)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的论述答法1: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10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发明申请所撰写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因如下:在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在交底资料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
27、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由该特征可知,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对比文件2公开了A,其作用是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B。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A的结合,给出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B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
28、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X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论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发明申请所撰写的权利要求X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因如下:在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或者在交底资料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发明权利要求X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
29、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的作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X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11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
30、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即两者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和所属领域的专业知识将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
31、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术语法条用途对比内容对比单位对比标准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九条防止重复授权权利要求VS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一项权利
32、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多项权利要求中的一项的保护范围相应,即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用于评价新颖性,抵触申请的判断权利要求VS全文技术方案四个相同-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的技术效果相同主题的发明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优先权评价权利要求VS全文技术方案四个相同-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的技术效果12核实对比文件是否能够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1.抵触申请只能被用于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2.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抵触申请在本专利申请(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
33、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在先申请)。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且在其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称为该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在先申请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在先申请称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如果在后申请享有优先权日,且该优先权日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则在先申请不能够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1)构成抵触申请的论述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向
34、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且在其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称为该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该专利申请和附件2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且附件2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为年月日,早于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年月日,其授权公告日(公开日)晚于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同时,附件2中公开了与该申请相同的技术方案,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因此,附件2构成权1的抵触申请。只能被用于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2)不构成抵触申请(现有技术)的论述该申请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附件2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为年月日,早
35、于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年月日,其授权公告(申请公布日)日早于或同日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附件2中公开了与该申请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附件2不构成该申请的抵触申请,是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13优先权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
36、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如何判断是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1)优先权成立对比该申请和附件3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附件3的权利要求1中,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年月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年月日在12个月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附件3申请的优先权。(2)优先权不成立超时间对比该申请和附件3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虽然记载在附件3的权利要求1中,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所解决的技术
37、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但该专利的申请日年月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年月日在12个月外,因此,权利要求1不可以享有附件3申请的优先权。(3)优先权不成立4项对比有不同对比该专利和附件3,虽然该专利的申请日年月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年月日在12个月内,但二者技术领域不同,或技术方案不同,或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预期效果不同,因此不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不可以享有附件3申请的优先权。14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
38、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目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因如下: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而该过程需要技术特征起到作用,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目前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因如下: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主题名称;(2)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
39、特征。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通过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即可。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因如下: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了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的规定。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
40、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因如下:缺乏引用基础,保护范围不清楚。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没有出现,因此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缺乏引用基础,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15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因如下:得不到说明书的不支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涵盖了不能解决技术交底材料中记载的技
41、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涵盖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情况)(可能是上位概括,有可能是保护范围过宽)。因此,权利要求在说明书公开的基础上,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撰写的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或者技术交底材料)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或者技术交底材料)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权利要求概况了较大的保护范围,但是实施例仅公开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推知除实施例外的其他所有方式均能解决技术问题,事实上,其中就不能解决该问题,因此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1.两种类型(1)相对于说明书中
42、的具体实施方式来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功能限定、数值范围;(2)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记载:实质上不支持还是表述不一致。2.处理办法(1)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2)功能限定(3)数值范围(4)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记载发明创造的判断,根据定义,判断主题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发明创造的判断情况一:发明(1)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本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
43、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原因如下:16对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方法或者产品,该方法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发明定义的规定。发明创造的判断情况二:实用新型(2)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本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实用新型定义的规定,原因如下:对于权利要求希望保护产品,该产品不涉及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改进。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所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因此不能构成技术方案,符合专
44、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实用新型定义的规定(1).如果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方法特征属于以现有技术中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的,则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2).如果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材料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则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实用新型定义的规定(1).既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法则,也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此不构成技术方案。(2).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3).一切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实用新型,还可以从材料的特征说明,
45、是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所描述的特征不是技术特征、所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因此该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客体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46、原因如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方法或者产品,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171.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模板1尊敬的审查员: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年月日就申请号为申请日为年月日,发明名称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相应替换页。一、修改说明1.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对权利要求1做了如下修改,将原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到前序部分,增加了如下的区别技术特征:“”,以使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47、规定的创造性,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段行,第实施例和附图。2.将原权利要求2调整为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以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段行,第实施例和附图。3.针对原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主题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修改了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一致,并将原从属原理要求写成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上述修改消除了权利要求的形式缺陷,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段行,第实施例和附图。4.其他修改方式修改引用关系法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多项引用多项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删除不具有新颖性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单一性的权利要求法条: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上修改均为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以上的修改都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只提到新颖性问题,则创造性和新颖性都需要论述,若提创造性问题,则只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