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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274946 上传时间:2018-10-09 格式:DOC 页数:74 大小:40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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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P61备案号:J44-200 DL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行 业 标 准P DL/T 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ing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2000-11-03发布 2000-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前 言本规程为条文强制性行业标准,其中划下线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表格中有强制性内容时,在表注中提示。DL5000-1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扩)建的火力发电厂技

2、术先进,实现安全、经济、满发、稳发和满足环保要求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技术的进步,DL5000-1994 在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电力199940 号文 关于确认 1998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中第 42项的安排,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力量对DL5000-1994进行了修编。本次修编工作,贯彻了电力建设的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政策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注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

3、适应,为电力建设进入 21世纪作好设计技术准备。本次修编,未对 DL5000-1994的框架进行大的修改,仅对有关章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和补充,并对部分章节进行适当调整。推广应用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烟气脱硫技术和洁净煤发电技术是 21世纪电力的发展方向,但与常规燃煤发电技术相比,国内实践经验较少,尚欠成熟。对次,本次修编从前瞻性出发,仅编写了部分比较成熟的条文。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本规程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归口。本规程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杨旭中、高麟、郭亚利、王增勇、贾玉英、李淑芳、李京、钱博爱、刘庆、谢伯禹、师重光、张建中、孙建兴、

4、范新宽、余乐、胡沛文、李菊顺、安旭东、陈林、葛四敏、李静贞、李武全、赵敏。本规程委托中国电力建设咨询公司负责解释。1 范 围本规程规定了大型火力发电厂设计应遵循的原则与建设标准。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 125MW600MW 级机组的凝汽式火力发电厂、也适用于 50MW级及以上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设计。600MW 级及以上的机组可参照使用。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可参照使用。 (条文说明:由于要严格控制中小型凝汽式机组的建设,故在本范围中取消了有关 50MW及 100MW凝汽式机组的内容,但采用洁净发电技术时除外。()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

5、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GB/T1596-199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3838-199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T40

6、64-199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830-1984 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5083-19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7064-1996 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409-1997 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8173-1987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196 -1987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702 -19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3 -1988 辐射防护规定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137-1988

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10070-19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1607-1989 渔业用水水质标准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523-19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5-19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案GB12941-19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3015-19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19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285-1993 继电保护

8、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848-1993 地下水水质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灌溉环境质量标准GB50033-1991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40-1996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50-1995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50059-1992 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5-1994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50116-1998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29-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19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6-19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91-1993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210-1994 防洪标准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J11-198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2-19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9-19

10、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22-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74-198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84-19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01-1987 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CJ18-1986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L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35-1991 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T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39-1997 六氟化硫电气设

11、备制造运行、实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DL/T650-1998 大型汽轮发电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 DL5003 -1991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25-1993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DL/T5029-1994 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DL5032-1994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程DL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SDJ2-1988 220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5-1985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9-1989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269-1988 固定式发电用凝汽汽轮机技术条件SD270-1

12、988 汽轮发电机技术条件SD271-1988 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 TJ36-19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 和国 电力法 1995 年第 8 届人大常委会第 17 次会议通过第 60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第 8 届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 91 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第 7 届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 22 号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 年第 6 届人大常委会第 5 次会议通过第 8 届人大常委会第 19 次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1996 年第 8 届人大常

13、委会第 16 次会议通过第 58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 年第 8 届人大常委会第 22 次会议通过第 77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 年第 9 届人大常委会第 13 次会议通过第 26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95 年第 9 届人大常委会第 15 次会议通过第 32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 62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地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 61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 年第 6 届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第 6

14、1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第 7 届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通过第 49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第 8 届人大常委会第 8 次会议通过第 28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令1994第 167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 年第 8 届人大常委会第 29 次会议通过第 94号主席令颁布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 国家地震局、建设部震发办1992160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1989)44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8)253 号令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6)

15、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 号港口工程技术规范 交通部部标-198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劳人护(87)36 号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 号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部电计(1996)-28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1994)第 18 号局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1997)第 18 号局令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 能源安保(1991)709 号 3 总 则3.0.1 为了在

16、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和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程。3.0.2 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应树立全局观念,满足市场需求,依靠技术进步,认真勘测、精心设计,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人增效,保护环境,为提高发电厂的可靠性、经济性、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为节约能源、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为确保

17、质量、控制造价、文明施工和缩短工期创造条件。同时,应考虑未来全国电力系统联网、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网厂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要求。3.0.3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3.0.4 对于成套引进设备和直接利用外资的工程,其建设标准应参照本规程,并应考虑国际通用标准和供货方所在国的标准。3.0.5 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依据,影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充分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种。燃煤发电厂锅炉点火

18、与低负荷助燃用的油或可燃气应有可靠的来源。燃烧低热值煤(低质原煤、洗中煤、褐煤等)的凝汽式发电厂宜建在燃料产地附近;有条件时,应建矿口发电厂。矿口发电厂所在的煤矿区,应有足够的可采储量和可靠的开采量,其规模应能连续供应发电厂规划容量所需燃煤 30年及以上。对运煤距离较远(超过 1000km)的发电厂,宜采用热值高于 21.0MJ/kg的动力煤。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发电厂,应满足环保对煤种硫份含量、排放浓度、排放量及总量控制的要求。 无烟煤或易结焦等煤种,宜集中供某些发电厂燃用,并应采取使锅炉能安全运行的相应措施。3.0.6 在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中,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原

19、有生产系统的设备布置、原有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调。3.0.7 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规划容量、负荷增长速度和电网结构等因素进行选择。应选用高效率的大容量机组,但最大机组容量不宜超过系统总容量的 10。3.0.8 发电厂机组的调峰性能,特别是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指标应满足电力系统运行的需要,各有关辅助设备的选择和系统设计也应满足相应的要求。3.0.9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六台、机组容量等级不宜超过两种。同容量机、炉宜采用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新建发电厂宜根据负荷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两期建成。大型发电厂宜多台大容量

20、、高效率的同型机组一次设计、连续建成。3.0.10 当有一定数量、稳定的供热需要,且供热距离与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发电厂应优先考虑热电联产。3.0.11 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机组容量、联网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作为依据。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改变原有规定时,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审定。 3.0.12 在确保安全发电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当条件合适时,发电厂可与邻近的工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工程设施。3.0.13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按规划容量作好统一安排,以满足各阶段,特别是初期投入运转时

21、运行和检修的需要。当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只包括该期工程必须建设的部分。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3.0.14 在发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令和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发电厂排出的废气、废水、灰渣、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

22、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当地方能落实灰渣综合利用条件时,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创造条件予以配合。 3.0.15 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按规定需要设防的发电厂,工艺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和减少震害的措施。3.0.16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对所需要的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系统进行整体协调,提出技术要求,并根据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供货条件、价格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技术服务质量择优选用。在条件合适时,应优先选用标准系列产品和节能产品。3.0.17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积极采用最新的参考设计、典型设计和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以提高设计质量和控制工程造价,

23、并结合工程特点不断有所创新。 3.0.18 在发电厂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4 厂 址 选 择4.0.1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工作应按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作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规划选厂应以中长期电力规划为依据;工程选厂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4.0.2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中长期电力规划、燃料来源、运输条件、地区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计划等因素全面考虑。在选厂工作中,应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相邻农业、工矿企业、城市规划、国防设施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关系。4.0.3

24、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燃料供应、水源、交通、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处理,出线走廊、地质、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施工以及周围工矿企业对电厂的影响等条件,拟订初步方案,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提出论证和评价。 在规划选厂阶段,当有多个推荐的厂址时,应对各厂址的建设顺序和规模提出意见。在选定厂址时,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并对装机容量提出建议。4.0.4 选择发电厂厂址场地时,应充分考虑节约用地,尽量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还应注意少拆迁房屋,减少人口迁移,尽量不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和减少土石方开挖量。4.0.5 厂址场地标

25、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 4.0.5)。表 4.0.5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发电厂等级规划容量MW防洪标准(重现期)I 2400 100、200 年 1)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II 4002400 10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III 400 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注:本表指标强制。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 200年。如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 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 50年累积频率 1%的浪爬高和 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

26、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 1的高水位 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 50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 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 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 1的山洪设计。围堤或防、排洪措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4.0.6 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制定勘测技术方案,进行合理的勘测工作,提供勘测报告。在规划选厂

27、阶段,应以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少量勘探工作,了解厂址区域地质资料和厂址地质地貌概况,对拟选厂址的区域稳定性作出评价;在工程选厂阶段,还应根据厂址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工程要求,有针对性地选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确定影响厂址稳定性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了解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厂址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4.0.7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1 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2 位于地震研究

28、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 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3 位于地震基本其烈度大于或等于 7度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 24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 9度地区,且规划容量 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5 对于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6 度时取 0.05g; 7 度时取0.10g; 8 度时取 0.20g; 9 度时取 0.40g。4.0.8 址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

29、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 9度以上的地区;机组容量为 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 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 9度地区。 发电厂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应注意不破坏自然地势,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4.0.9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

30、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4.0.10 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应靠近水源,并应考虑进排水对水域航运、环境、生态和城市生活用水等的影响。4.0.11 在靠近煤源且其他建厂条件良好而水资源匮乏的地区,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考虑采用空冷式冷却系统。4.0.12 对采用铁路运输燃料的发电厂,应考虑发电厂的铁路专用线便于同国家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相连接,其连接距离宜短捷,并应避免建造大型桥梁、隧道,或与国家铁路干线交叉;对采用水路运输燃料的发电厂,应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泊位,在厂址范围内或其附近

31、选择航道和岸滩稳定、水流平缓、水域开阔、水深适当、淤积量小、地质良好的地段作为码头的位置;对采用公路运输燃料的发电厂,宜利用现有的公路条件;对距燃料产地较近的发电厂,应考虑采用长胶带输送机或汽车运煤的可能性。4.0.13 选择燃煤发电厂厂址时,必须选择合适的贮灰场。贮灰场应不占或少占农田,不应占用江河、湖泊的蓄洪、行洪区,并满足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贮灰场的总容量应达到能存放按规划容量计算 20年左右的灰渣量的要求。贮灰场应分期、分块建设,初期征地宜能存放按本期容量及设计煤种计算的 10年左右的灰渣量。当灰渣综合利用条件较好时,灰场征地年限可适当减少。4.0.14 选择电厂厂址时,应充分考虑发电

32、厂达到规划容量时接入系统的出线条件。4.0.15发电厂厂址宜优先选择在环境容量较大、排放条件较好的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不应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电厂。4.0.16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注意发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所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的相互影响。4.0.17 发电厂厂址宜选择在其附近城镇或生活区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需要选择电厂生活区时,其位置应考虑职工生活方便。对位于城市及其近郊的发电厂,生活区宜结合城市规划统一安排。4.0.18确定发电厂厂址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燃料和水源供应、铁路运输及接轨、公路和码头建设、输电线路及供热管网走廊、环境保

33、护文件等。若厂址附近有机场、军事设施或文物遗迹,则除考虑它们对厂址的影响外,还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5 总体规划5.1一般规定5.1.1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厂址及其附近地区的自然条件,对厂区、施工区、生活区、水源地、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灰管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供热管网等,立足近期,考虑远景,统筹规划。5.1.2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通过优化,控制全厂生产用地、生活区用地和施工用地的面积。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建设和施工的需要,按规划容量确定。发电厂用地宜分期、分批征用。5.1.3 发电厂的总

34、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 工艺流程合理;2 交通运输方便;3 处理好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的关系;4 与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5 方便施工,有利扩建;6 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7 尽量减少场地的开拓工程量;8 工程造价低,运行费用小,经济效益高。9 符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要求。5.1.4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按功能要求分区。例如: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燃煤设施区、辅助生产设施区、生活区、施工区等。2 各区内建筑物的布置应考虑日照方位和风向,并力求合理紧凑。辅助、附属建筑和行政管理、公共福利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建筑。3 注意建筑物空间的组织及建

35、筑群体的协调,从整体出发,美化环境。4 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规划,利用厂区、生活区的空闲场地植树种草。厂区绿地率宜不低于厂区占地面积的 15%,但不应为绿化而任意扩大厂区占地面积。5 屋外配电装置裸露部分的场地可铺设草坪或碎石、卵石。对煤场、灰场、脱硫吸收剂贮存场等会出现粉尘飞扬的区域,除采取防尘措施外,有条件时应植树隔开。 对于风沙较大地区的电厂,根据具体情况,可设厂外防护林带。5.1.5 发电厂厂区和生活区的建筑物布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各生产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按表 5.1.5-1、5.1.5-25.1.5-3 的规定执行。表 5.1.5-1 各主要生产建筑物在生

36、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和最低耐火等级序号 建筑物名称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最低耐火等级1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丁 二级2 吸风机室 丁 二级3 除尘构筑物 丁 二级4 烟囱 丁 二级5 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丙 二级6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丙 二级7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丙 二级8 干煤棚、解冻室 丙 二级9 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丙 二级10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 、微波楼、继电器室 1) 戊 二级11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大于 60kg 的设备) 丙 二级12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

37、小于或等于 60kg 的设备) 丁 二级13 屋外配电装置 丙 二级14 变压器室 丙 一级15 总事故贮油池 二级16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戊 二级17 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戊 二级18 生活、消防水泵房 戊 二级19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戊 二级20 进水建筑物 戊 二级21 冷却塔 戊 三级22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戊 三级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 本指标强制 1)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 、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

38、应为丙类。表 5.1.5-2 辅助厂房和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及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名称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最低耐火等级1 启动锅炉房 丁 二级2 油处理室,露天油库 丙 二级3 供氢站,储氢罐 甲 二级4 贮氧罐 乙 二级5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丁 二级6 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 丁 二级7 天桥 戊 二级8 天桥(下设电缆夹层时) 丙 二级9 变压器检修间 丙 二级10 排水、污水泵房 戊 二级11 各分场维护间 戊 二级12 污水处理构筑物 戊 二级13 电缆隧道 丙 二级14 柴油发电机房 丙 二级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

39、行的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 本指标强制表 5.1.5-3 附属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及最低耐火等级序号 建筑物名称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最低耐火等级1 办公楼 三级2 材料库 丙 二级3 材料库棚 戊 三级4 机车库 丁 二级5 汽车库、推煤机库 丁 二级6 消防车库 丁 二级7 警卫传达室 三级8 自行车棚 四级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 本指标强制 5.2 厂区规划5.2.1 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以主厂房为中心,结合各生产设施及系统的功能,分区集中,紧密配

40、合,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行政管理和公共福利等建筑宜集中布置在主厂房固定端,做到与生产区联系方便、生活便利、厂容美观。行政管理和公共福利等建筑的用地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5.2.2 发电厂厂区建筑物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及有关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主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地位,当采用直流供水时宜靠近水源。主厂房和烟囱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段。主厂房的固定端宜朝向城镇方向。对采用直接空冷系统的空冷机组,主厂房的朝向应考虑夏季盛行风向对空冷凝汽器散热的影响。2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进出线的方便,尽量避免线路交叉

41、。3 冷却塔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相邻设施的布置条件及常年的风向等综合考虑。工程初期冷却塔不宜布置在扩建端。 4 贮煤场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 供氢站、供油和卸油泵房以及点火油罐应与其他辅助生产建筑分开,并单独布置或形成独立的区域。6 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合格后的排水口应远离生活用水取水口,并在其下游集中排放,但未经检测,不应将排水接入下水道总干管排出。7 发电厂厂区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位置应使厂内外联系方便,并使人流与货流分开。在施工期间宜有施工专用的出入口。厂区的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区的固定端一侧。5.2.3 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按 表 5.2.

42、3的规定执行。在执行 表 5.2.3的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 最小间距应按相邻两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相邻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 4m。3 高层厂房(高度超过 24m,层数大于或等于两层的厂房、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3m。4 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 25%。5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43、应小于 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50m。6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m。7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 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 4m 。8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 4m。9 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程另有规定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

44、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 8000m2(单层)或 4000m2(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 10000m2(单层、多层)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当高度不超过 7m时,不应小于 4m;超过 7m时,不应小于 6m。10 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10m;当在靠近变压器的外墙上于变压器外廓两侧各 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 3m的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为 5m10m;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在 5m之内。11 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绝缘子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

45、距由安装工艺确定。12 自然通风冷却塔与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面积大于 3000m2时,用大值;当冷却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0m2时,用小值。当采用空冷机组时,空冷塔之间或与其他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取 0.5D或 40m50m,机组容量为 125MW 的取小值,机组容量为 200MW及以上者取大值。13 冷却塔与主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14 点火油罐与卸油泵和铁路装卸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 10m和 12m。15 厂内铁路与卸油设备之间的间距,对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 20m;对丙类液体不应小于 10m。16 卸油泵房与其鹤管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8m。17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

46、煤场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塔位于粉尘源全年盛行风下风侧时用大值,位于上风侧时用小值。18 管道支架柱或单柱与道路边的净距不小于 1m。19 厂内道路边缘至厂内铁路中心线间距不小于 3.75m。5.2.4 发电厂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 GBJ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铁路专用线的厂内配线,应按发电厂的规划容量一次规划,分期建设。配线应根据规划容量时的燃煤量、卸煤方式、锅炉点火及低负荷助燃的用油量和施工需要等确定。 5.2.5 以水运为主的发电厂,其码头的建设规模及平面布置应按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厂址和航道的自然条件和厂内运煤设施等统筹安排。码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交通部部标

47、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码头应设在水深适宜、航道稳定、泥砂运动较弱、水流平顺、地质较好的地段,并宜与陆域的地形高程相配合。码头前沿应有足够开阔的水域。对码头与冷却水进水口、排水口之间的距离应考虑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通过模型试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5.2.6 发电厂厂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 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5.2.7 厂内各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通道和人行道。主厂房、配电装置、贮煤场和油罐区周围应设环行道路或消防车通道。对于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机组,在炉后与除尘器之间应设置道路。5.2.8 厂区主要出入口处主干道行车部分的

48、宽度,宜与相衔接的进厂道路一致,或采用7m;次干道(环行道路)宽度,宜采用 7m,困难情况下,也可采用 6m;次要道路的宽度宜为 4m,困难情况下也可采用 3.5m;通向建筑物出入口处的人行引道的宽度宜与门宽相适应。依靠水路运输,并建有重件码头的大型发电厂,从重件码头引桥至主厂房周围环行道路之间的道路的标准,应根据大件运输方式合理确定,其宽度宜采用 6m7m。5.2.9 厂内主要道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5.2.10 厂区围墙的平面布置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力求规整。5.2.11 屋外配电装置、油罐区等应设有围栅。油罐周围还应设有防火堤或防火墙。供氢站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围墙,其高度不应小

49、于 2米。5.2.12 发电厂厂区的竖向布置,应根据生产要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场地标高等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不设大堤或围堤的厂区,主厂房区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的 05m。 2 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道路等标高的确定,应满足生产使用的方便。地上、地下设施中的基础、管线,管架、管沟、隧道及地下室等的标高和布置,应统一安排,以达到合理交叉,维修、扩建便利,排水畅通。3 应使本期工程和扩建时的土石方工程量最小,地基处理和场地整理措施费用最少,并使填方量和挖方量接近平衡。在填、挖方量无法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取土或弃土地点。4 厂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及坡向以能较快排除地面水为原则,应与建筑物、道路及场地的雨水窨井、雨水口的设置相适应,并按当地降雨量和场地土质条件等因素来确定。5 地处山坡地区发电厂的竖向布置,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地形,节省土石方量并确保边坡稳定。5.2.13 当厂区自然地形的高差大于 3时,可采用阶梯布置。阶梯的划分,应考虑生产需要、交通运输的便利和地下设施布置的合理。在两台阶交接处,应根据地质条件充分考虑边坡稳定的措施。5.2.14 厂区场地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地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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