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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李大为组.pptx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27217 上传时间:2018-03-29 格式:PPTX 页数:6 大小:238.1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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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大为120146612胡力人120146609庄柏寒120141238,公司法案例分析,导读: 在中国,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于2007年1月16日就某市某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万元合同保证金,并约定如果被告未给原告承建此项目,除退还500万元保证金外,另支付150万元给原告作为补偿。后由于被告缺乏工程资金等问题,其与丙公司签订的一个合同项目被某投资开发公司终止,导致被告乙公司无法将某工程交给原告甲公司承建。,原告甲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属

2、于违约,应当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500万元,支付原告150万元合同补偿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原告以此为由起诉,同时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唯一的股东)一并起诉,要求丁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乙公司辨称:丙公司确实发出了终止协议书,但被告正与丙公司交涉,不能证明被告无法将工程交与原告承建,原告要求退还500万元保证金无理;如果原告不愿做这项工程,被告表示同意,并同意退还500万元保证金,但原告要求合同补偿金180万元没有依据;已经支付10万元给原告,应从500万保证金中扣除。被告丁某辨称:施工合同发包人是乙公司,丁某是法定代表人,承包人是原告甲公司,双方均

3、盖了公章,均有营业执照,双方均是法人行为,将丁某列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甲公司律师意见 1、被告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协议已被终止,无法将工程交给原告甲公司承建,违约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500万元、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合同补偿金)。2、丁某个人应当成为本案被告,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丁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代表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认欠款512.5万元,并愿意以个人房产及财产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乙公司的原始股东肖某销售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后,与丁某恶意串通转让没有任何资产的公司股权,丁某没有支付合理对价,没有向公司投入资产,导致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丁某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乙公司是一人独资公司,丁某作为股东,无法证明乙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丁某出具的收条写得很清楚,被告是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工程进度款,已经用到搭建临时工棚上去了,该款不能从被告应当偿还的保证金和违约金中扣除。,【法院判决】市中院经二次开庭审理,查明了本案事实,采信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于2007年11月4日做出民事判决:被告乙公司、丁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500万元、支付合同补偿金150万元,合计650万元。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谢,本片编写组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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