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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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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BS-CLR-200901 1 Trusture Trusture Business Service Company Limited Shanghai China China Laws and Regulations Update TBS-CLR-200901 国税函 20093 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全文 国税函 200990 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 国税函 200998 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全文 财税 20092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2、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 财税 20092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全文 China Tax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Update TrustureTBS-CLR-200901 2 法规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3、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

4、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

5、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 2008年 1 月1 日起执行。

6、 二九年一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返回目录 China Tax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Update TrustureTBS-CLR-200901 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7、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和财税20099 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

8、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 4 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 5 栏。 六、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 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

9、月二十五日 返回目录 China Tax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Update TrustureTBS-CLR-200901 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9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

10、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

11、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 264 号)的规定,企业 2008 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 20

12、08 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 2008 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2008 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 2008 年以

13、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 2008 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China Tax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Update TrustureTBS-CLR-200901 5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

14、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 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返回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 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94 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15、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6、(财税200518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6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 附: 国务院 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蔓延,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通知如下:China Taxation La

17、ws and Regulations Update TrustureTBS-CLR-200901 6 一、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努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着重做好企业职工

18、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二)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其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 (三)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与扶持就业创业相协调。在制订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

19、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完善鼓励发展轻工、纺织、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 (五)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

20、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六)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

21、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二、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七)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八)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做好已批准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稳妥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China Taxati

22、on Laws and Regulations Update TrustureTBS-CLR-200901 7 (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需提前 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十)鼓励

23、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 2009 年底。 (十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

24、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 2009年底。 (十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采取有效手段,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 (十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 2009 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年。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四)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25、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延长其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的时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加见习机会,维护就业权益。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五)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采取更有力

26、的措施,特别是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以及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并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对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援助。 (十六)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 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落实企业减负稳岗措施,稳定一批农民工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一批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组织开展“

27、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对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市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国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China Tax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Update TrustureTBS-CLR-200901 8 信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流动就业。 (十七)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28、(十八)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不断提高县、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区域合作。 五、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 (十九)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帮助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

29、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二十)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和适应市场竞争能力作为解决推进结构升级与扶持就业创业矛盾的关键环节,通过提升人力资源质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 (二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30、,引导他们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充实培训内容,采取长短班、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采取技工院校等中等职业院校扩招措施,推进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 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二)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地要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

31、,跟踪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制定实施应对措施。 (二十三)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支持和动员社会团体开办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二十四)各地要积极落实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扶持力度,运用好现行政策妥善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对法律实施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China Taxati

32、on Laws and Regulations Update TrustureTBS-CLR-200901 9 (二十五)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十六)发挥市场机制对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支持劳动者不等不靠,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增强信心,团结互助,共同克服暂时的就业困难。 各地区

33、、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非税收入的前提下,制定完善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 二九年二月三日 返回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

34、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

35、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返回目录China Tax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Update TrustureTBS-CLR-200901 10 如欲垂询有关本文的资料或其它税务分析及意见,请联络: For more information or advice on the above subject or analysis of other tax issues, please contact: 电话: +86 21 55317698 邮件: 网页: http:/ Tel: +86 21 55317698 Email: Website: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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