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 华 师 范 大 学 新 生 入 学 教 育 考 试 试 题 库1、 我 校 纪 律 处 分 一 共 分 5种 , 它 们 分 别 是 警 告 、 严 重 警 告 、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 开 除 学 籍 。2、 对 无 故 旷 课 、 请 假 逾 期 不 归 和 不 假 离 校 ( 含 节 、 假 日 ) 者 , 在 一 学期 内 累 计 学 时 达 1 2 学 时 至 2 3 学 时 者 ,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达 _ _ 4 8 _ _ _ _ 学 时至 5 9 学 时 者 ,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3、 西 华 师 范 大 学 的 校 训 是 勤 奋 ,求
2、 实 、 敬 业 、 创 新 。4、 学 生 对 处 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工 作 日 之 内 可 以 按 规 定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5、 以 不 良 言 行 滋 事 引 发 事 端 者 , 给 予 警 告 或 _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严重 后 果 者 , 加 重 处 分 ; 无 事 生 非 出 手 打 人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者 , 给 予 及 其 以 上 处 分 。6、 组 织 赌 博 者 ,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参 与 赌 博
3、, 情 节 严 重 者 , 给 予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7、 学 生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 情 节 轻 微 不 足 以 给 予 校 纪 处 分 的 , 由 学 生 处 或学 生 所 在 学 院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督 促 其 改 正 错 误 。8、 对 于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 学 校 应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正 、 惩 前 毖 后 、 治 病 救 人 的 原 则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9、 有 盗 窃 、 勒 索 、 诈 骗 、 冒 领 等 造 成 他 人 经 济 损 失 者 , 案 值 达 1 0 0
4、 0 元以 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1 0 、 酗 酒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11、 抢 夺 、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 答 题 卷 者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者 应给 予 取 消 其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资 格 , 令 其 立 即 退 出 考 场 , 该 科 成 绩 无 效 , 并处 留 校 察 看 一 年 处 分 。12、 三 次 以 上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 经 教 育 不 改 者 , 会 受到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13、 擅 自 将 通 讯 工 具 和 不
5、 合 考 场 要 求 的 电 子 储 存 器 带 入 考 场 并 不 按 规 定交 由 监 考 老 师 代 管 者 , 应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 严 重 警 告 、 记 过 等 处 分 。1 4 、 登 陆 非 法 网 站 、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 利 用 电 脑 或 其 他 信 息 技 术 散 布 不 正当 言 论 , 影 响 学 校 声 誉 或 扰 乱 学 校 正 常 教 学 、 生 活 秩 序 , 给 予 记 过 以上 处 分 。15、 在 校 内 烧 小 锅 、 小 灶 、 点 蜡 烛 、 违 章 使 用 电 器 者 ,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因 以
6、上 原 因 引 起 火 灾 ,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者 , 给 予 记 过 及 其 以 上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者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16、 在 公 共 场 合 ( 包 括 学 生 公 寓 ) , 起 哄 闹 事 , 打 砸 物 品 者 , 给 予 严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17、 屡 次 ( 三 次 以 上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 经 教 育 不 改 者 , 给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并 视 情 况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18、 对 无 故 旷 课 、 请 假 逾 期 不 归 和 不
7、 假 离 校 ( 含 节 、 假 日 ) 者 , 在 一 学期 内 累 计 学 时 达 12 学 时 至 23_学 时 者 ,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_24_学时 至 _35_学 时 者 ,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_36_学 时 至 _47_学 时 者 ,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达 _48_学 时 至 _59_学 时 者 , 给 予 留 校察 看 处 分 。19、 学 生 学 期 或 者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或 者 应 修 学 分 分 数 以 及 升 级 、 跳 级、 留 级 、 降 级 .等 要 求 , 由 学 校 规 定 。20、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8、、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 组 织 作 弊 、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弊 、 偷 窃 买 卖 各 类 考 试 试 卷 舞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极 其 严 重 。21、 对 学 生 的 鉴 定 、 奖 励 、 处 分 均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22、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明 书 。二 、 选 择 题1、 下 面 哪 个 选 项 是 学 校 允 许 的 ( D )A、 夜 不 归 寝B、 用 大 功 率 用 电 器C、 久 假 不 归D 参 加 公 益 活 动2、 从 公 布 之 日 起 , 受 警 告 以
9、 上 处 分 的 , ( B ) 之 内 不 得 参 加 评 定 专业 奖 学 金 。A、 半 年 B、 一 年 C、 一 年 半 D、 两 年3、 学 生 对 处 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 B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按 规 定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A、 3 B、 5 C、 7 D、154、 对 于 以 下 ( A ) 行 为 应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并 视 情 况 移 交 司 法 机 关处 理 。A、 违 反 宪 法 ,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10、,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者B、 违 章 用 电 、 用 火 、 使 用 危 险 品 者C、 恶 意 拨 打 特 种 紧 急 电 话 及 学 校 急 用 值 班 电 话 者D、 擅 自 撕 毁 、 破 坏 学 校 的 公 开 张 贴 物 ( 如 通 知 、 告 示 、 处 分 决 定 等 )者5、 明 知 赌 博 , 为 其 提 供 赌 具 、 场 地 者 , 给 予 ( B ) 以 上 处 分 。A、 警 告 B、 严 重 警 告 C、 记 过 D、 留校 察 看6、 对 无 故 旷 课 、 请 假 逾 期 不 归 和 不 假 离 校 ( 含 节 、 假 日 )
11、者 , 在 一 学期 内 累 计 学 时 达 ( B ) 至 ( )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A、 60学 时 以 上 B、 24学 时 至 35学 时C、 36学 时 至 47学 时 D、 48学 时 至 59学 时7、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期 间 再 次 作 弊 者 , 应 受 到 以 下 ( C ) 处 分 。A、 严 重 警 告 B、 记 过 C、 开 除 学 籍 D、 延 长 留 校察 看 时 间8、 未 经 许 可 晚 归 、 深 夜 外 出 、 不 假 归 宿 或 留 宿 外 人 者 , 给 予 ( A )以 上 处 分 。A、 警 告 B、 严 重 警 告 C、
12、记 过 D、 留 校 察 看9、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调 整 、 占 用 、 出 租 校 内 公 共 用 房 、 学 生 宿 舍 及 床 位者 , 给 予 ( A ) 以 上 处 分 。A、 警 告 B、 严 重 警 告 C、 记 过 D、 留 校 察 看10、 不 假 离 校 或 逾 期 不 归 者 , 每 天 按 旷 课 ( A ) 学 时 计 算 。A、 6 B、 8 C、 4 D、 1211、 男 女 在 校 内 公 共 场 所 所 有 不 文 明 行 为 , 影 响 极 坏 , 损 害 学 校 声 誉者 , 应 给 予 ( A ) 以 上 处 分A、 警 告 B、 严 重 警 告
13、 C、 记 过 D、留 校 察 看12、 学 生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考 试 , 必 须 在 开 考 前 ( B ) 分 钟 书面 申 请 缓 考 。A、 15 B、 30 C、 45 D、 6013、 下 列 哪 种 情 况 应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取 消 其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资 格 , 令 其立 即 退 出 考 场 , 并 且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 A ) 。A、 委 托 他 人 代 考 或 冒 名 代 考 者B、 核 对 答 案 交 换 答 卷 、 交 换 答 卷 、 传 接 答 卷 或 纸 条 者C、 未 经
14、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者D、 隐 卷 不 交 或 将 试 卷 带 出 考 场 者14、 在 宿 舍 留 宿 异 性 或 在 异 性 宿 舍 留 宿 者 , 给 予 ( C )以 上 处 分 。A、 记 过 B、 严 重 警 告 C、 留 校 察 看 D、 开 除 学籍15、 对 于 有 偷 窃 、 勒 索 、 诈 骗 、 冒 领 、 侵 占 行 为 尚 未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 C ) ,应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A、 案 值 200元 ( 含 200元 ) 以 下 者B、 案 值 200元 以 上 ,
15、500元 ( 含 500元 ) 以 下 者C、 案 值 500元 以 上 , 1000元 ( 含 1000元 ) 以 下 者D、 案 值 1000元 以 上 者16、 明 知 他 人 打 架 为 打 架 提 供 凶 器 者 , 未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 C ) 处分 。A、 记 过 B、 严 重 警 告 C、 警 告 D、 开 除 学籍17、 下 列 哪 种 情 形 , 可 减 轻 处 罚 ? ( A )A、 主 动 向 组 织 承 认 错 误 者B、 违 纪 后 , 有 意 隐 瞒 事 实 , 包 庇 他 人 者C、 违 纪 后 , 积 极 赔 偿 损 失 , 挽 回 影 响 D、
16、 违 纪 后 , 认 错 态 度 好 , 积 极 配 合 组 织 调 查 者18、 未 经 批 准 私 自 调 换 宿 舍 门 锁 造 成 救 险 困 难 , 将 钥 匙 借 给 非 本 宿 舍 人员 使 用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的 , 给 予 ( A ) 以 上 处 分 。A、 警 告 B、 严 重 警 告 C、 记 过 D、留 校 察 看19、 以 下 哪 项 不 属 于 学 位 ( B )A、 学 士 B、 本 科 C、 硕 士 D、 博 士20、 凡 受 到 学 校 纪 律 处 分 , ( B ) 内 取 消 评 奖 资 格 。A、 半 年 B、 一 年 C、 一 年 半 D、 两
17、 年21、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学 校 奖 学 金 、 助 学 金 、 困 难 补 助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者 , 应 给 予 ( A ) 以 上 处 分 。A、 警 告 B、 严 重 警 告 C、 记 过 D、 留 校 察 看三 、 判 断 题1、 为 打 架 作 伪 证 者 , 应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 对 )2、 考 试 不 按 要 求 入 座 , 且 拒 不 服 从 监 考 老 师 安 排 者 , 不 构 成 考 试 违纪 。 ( 错 )3、 在 校 内 散 发 商 业 性 宣 传 品 没 有 违 反 学 校 管 理 规 定 。 ( 错 )4、 学 校 允 许
18、在 校 内 自 由 设 摊 设 点 或 组 织 从 事 各 类 营 利 性 活 动 。 ( 错 )5、 学 校 的 晚 归 时 间 是 冬 季 晚 10: 30, 夏 季 晚 11: 00。 ( 对 )6、 拾 物 不 还 只 是 个 人 品 行 问 题 , 不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 ( 错 )7、 违 章 用 电 、 用 火 、 使 用 危 险 品 者 ,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对 )8、 拾 物 不 还 、 非 法 占 有 遗 失 物 或 他 人 财 产 , 视 其 情 况 , 可 给 予 警 告 以上 处 分 。 ( 对 )9、 未 经 批 准 , 私 自 租 房
19、 居 住 者 , 可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对 )四 、 简 答 题1、 2010年 10月 16日 18:20, 某 校 09级 学 生 崔 某 和 高 某 在 宿 舍 内 双 方 因 在宿 舍 内 是 否 开 风 扇 问 题 发 生 口 角 引 发 斗 殴 , 后 因 其 他 同 学 及 时 发 现 并 制止 , 双 方 当 事 人 没 有 造 成 更 大 的 伤 害 。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应 怎 样 处 理 打 架 斗殴 事 件 ?根 据 学 校 规 定 打 架 者 及 动 手 打 人 未 伤 他 人 者 ,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2、 简 述 你
20、对 “ 无 规 矩 不 成 方 圆 ” 的 理 解 , 并 说 明 这 个 说 法 对 于 学 校 学生 是 否 同 样 适 用 ?3、 简 述 学 生 违 纪 后 , 应 从 重 处 罚 , 即 在 规 定 的 处 罚 范 围 内 适 用 较 重 的处 罚 的 行 为 有 哪 些 ?1 、 打 架 致 他 人 重 伤 2 打 架 的 当 事 者 作 伪 证 3 、 偷 窃 , 勒 索 、 诈 骗 , 冒领 、 侵 占 案 值 1 0 0 0 元 以 上 等4 、 简 述 有 哪 些 行 为 可 被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1 .不 按 要 求 就 座 , 且 拒 不 听 从 监 考 老
21、 师 安 排 2 经 监 考 老 师 提 醒 , 依 旧 在 考 场 交 头 接 耳 。 大声 喧 哗 3 、 拒 不 执 行 考 场 有 关 规 定 , 在 考 场 或 考 场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 吸 烟 或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场 秩 序 的 行 为 4 、 擅 自 将 通 讯 工 具 和 考 场 要 求 的 电 子 存 储 器 具 等 带 入 考 场 兵 不 按 规 定 交 由 监 考老 师 代 管 5 、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 6 、 将 试 卷 , 答 卷 , 草 稿 纸等 考 试 用 纸 带
22、 出 考 场 7 、 在 考 试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写 名 字 ,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息 8 、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但 是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5、 学 习 是 学 生 的 本 职 工 作 , 学 生 未 取 得 所 选 课 程 学 分 , 有 哪 些 情 况 之一 者 , 必 须 重 修 ( 选 修 课 可 另 选 )1、 缓 考 、 补 考 不 及 格 2、 违 法 考 场 纪 律 或 考 试 作 弊 3、 事 先 未 申 请 缓考 或 申 请 未 被 批 准 而 擅 自 缺 考6、 某 学 院 2005级 学
23、生 杨 某 在 2008年 6月 23日 的 大 学 生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中 作弊 ; 同 年 7月 , 杨 某 在 学 校 统 一 熄 灯 后 起 哄 并 向 楼 下 扔 掷 杂 物 ; 2009年 5月 , 杨 某 因 排 队 问 题 与 他 人 发 生 争 执 , 并 出 手 殴 打 对 方 , 导 致 对 方 身 体多 处 轻 微 伤 。 请 分 析 应 给 予 杨 某 什 么 处 分 ?在 考 试 中 作 弊 应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的 处 罚 , 在 寝 室 熄 灯 后 闹 事 应 给 予 严 重警 告 处 分 , 打 架 斗 殴 至 他 人 轻 伤 应 给 予 严 重
24、 警 告 , 故 综 上 学 校 应 给 予 杨某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的 处 罚 。7、 据 调 查 各 大 高 校 普 遍 出 现 赌 博 违 纪 的 情 况 , 请 根 据 西 华 师 范 大 学 学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列 举 出 赌 博 者 的 4种 情 况 及 其 对 应 的 处 理 方 式 。1、 参 与 赌 博 者 ,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2、 明 知 赌 博 , 为 其 提 供 赌 具 、场 地 者 ,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3、 组 织 赌 博 者 ,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4、 参 与 赌 博 , 情 节 严 重 者 ,
25、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8、 据 调 查 各 大 高 校 普 遍 出 现 赌 博 违 纪 的 情 况 , 请 根 据 西 华 师 范 大 学 学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列 举 出 赌 博 者 的 4种 情 况 及 其 对 应 的 处 理 方 式1、 参 与 赌 博 者 ,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2、 明 知 赌 博 , 为 其 提 供 赌 具 、场 地 者 ,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3、 组 织 赌 博 者 ,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4、 参 与 赌 博 , 情 节 严 重 者 ,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9、 高 中 的 时 候 我 们 总 是 被 各 种 规 矩 所 束 缚 , 到 大 学 就 “ 自 由 ” 的 多 ,就 这 种 现 象 谈 谈 你 的 看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