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 00261)复习重点 1 / 18 行政法学 重点(自考) 题型: 单选题 30*1+多选题 5*2+名词解释 5*3+简答题 3*5+论述题 1*10+案例分析题 2*10 1. 行政 : 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 行政权: 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内容: 行政立法权、命令权、决定权、监督检查权、制裁权、强制执行权、裁决权等。 特点: 行政的 强制性 有所弱化;行政的
2、单方性 也在相对缩小范围 ;行政的 优益性 受到更多的限制。 3. 行政法: 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 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调整对象: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渊源: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 法律解释 ; 国际条约、惯例 ; 判例与指导性案例 ; 软法规范 。 特点: 形式上 :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 门法之首。 内容上 :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
3、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4. 行政法 关系: 是指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5. 行政法律关系 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 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6.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
4、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特征: 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7.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 联系与 区别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反之亦然。 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项目 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地位 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监督主体处于
5、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 00261)复习重点 2 / 18 主体 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客体 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8.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的 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 是 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 的存在、行使必须
6、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包括: 法律保留原则: 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法律优先原则: 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包括:法律优先行政;行政不得违法。 10. 行政 合理 性原则: 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具体内容包括: 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符合自然规律 符合社会公德 其子原则包括: 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
7、。功能:减少或消除腐败;保障知情权;加强政府与个人或组织的合作。 行政公正原则: 实体公正 (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 和程序公正(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作出不利决定前 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比例原则: 是指 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利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包括:适当性要求;必要性要求;狭 义的比例性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
8、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尊重和保障人权 11. 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2. 行政职权: 是国家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监督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 13. 行政优益权: 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 :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
9、,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 同一 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包括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有 效 (公定力) 行政受益权: 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14. 行政职责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内容 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 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 15. 行政权限 :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者界限。 16. 国家行政机关 :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
10、,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 00261)复习重点 3 / 18 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 指挥 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次性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17.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 1) 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 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
11、构 ( 2)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8. 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 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19. 行政委托: 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有法律规范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 /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至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原有行政主体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
12、容增加 均不会发生职权以及职责的转移 20. 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律关系: 是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 考任 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选任 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任免公务员 委任 有权机关不通过选举方式而直接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 聘任 适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调任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以及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晋升 降职 交流 :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三种情形 撤
13、职 领导成员的辞职与引咎辞职 21. 公务员的权利: 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身份保障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参加培训的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申请辞职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 00261)复习重点 4 / 18 22. 公务员 的 义务种类: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公正廉洁、公道正
14、派;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3. 公务员的责任: 接受处分,引咎辞职,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24. 公务员责任的救济途径: 申诉制度: 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诉; 控告制度 25. 行政相对人: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 共同 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 1) 实体上的权利 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 排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 ( 2) 程序上的权利 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或者计划的权利 行政
15、相对人参与 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26. 行政行为 :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特征 : 公共服务性 : 是民主行政的体现和要求。 从属法律性 :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 裁量性 : 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依据。立法时给行政机关留一个自由裁量的余地 单方意志性 : 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不是必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并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效力先定性 : 符合法律规定,在违法无效或被撤销前,对行政机关有拘束力,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强制性 : 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行为的内容: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剥夺权益或
16、免除义务 变更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的效力 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无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 00261)复习重点 5 / 18 确定力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 拘束力 : 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执行力 : 行政行为生效后, 行政主体 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遵守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行
17、政行为的分类: ( 1) 适用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 2) 以其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 :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 3) 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
18、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 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 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 4) 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 ( 5) 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奖励、给付。 不利行政行为 : 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处罚、强制 ( 6)
19、 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是否须征得相对人同意: 单方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 7) 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要式行政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 : 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 8) 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 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 9) 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和司
20、法行为 行政立法 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 10) 行政职权的来源, 分为 自为的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 :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 :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27.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 00261)复习重点 6 / 18 主体要件 :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
21、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个人 主观要件 :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意思表示。 客观要件: 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功能要件: 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即时生效: 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人立即生效 受领生效 : 行政行为须为相对人受领,才开始生效 公告生效 : 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人知悉、明了内容,才生效。 附条件生效 :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消除时,才开始生效。 28.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 1) 主体
22、应当合 法: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 ( 2) 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地域管辖权,时间管辖权,手段上,条件上,委托权限的限制。 ( 3) 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 4) 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29. 行政行为 无效 : 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行政主体 不明确或明显超越 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
23、罪 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所获取的一切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 30. 行政行为撤销 : 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条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行为三要件: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缺损其中一个
24、或一个以上,即可被撤销。 行政行为不适当。 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情形。 31. 行政行为废止的 条件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 00261)复习重点 7 / 18 32. 抽象行政行为 /普遍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 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 1) 特征: 对象的普遍性 :针对某一类人或事 效
25、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适用当时及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准立法性 ( 2) 有效成立的要件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行政立法公开公布。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要件;公开发布也是必备要件。 ( 3) 分类 A. 行政立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性质: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具有一定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 ;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
26、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立法性质: 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般授权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特别授权立法: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际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行政立法的主体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
27、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的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的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与公布,备案 B.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其他规范性文件: 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 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33.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 1) 行政给付: 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
28、织; 应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 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形式 抚恤金 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社会救济、福利金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 00261)复习重点 8 / 18 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质 ( 2) 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 主体为特定主体。基于行政管辖职权,行使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审核与 批准 权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 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决定具有多样性:肯定性与否
29、定性作为。 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行政许可决定程序: 当场决定程序 上级机关决定程序 限期作出 决定程序。最常见。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决定 +10日批准延长期限 招标、拍卖程序 认可程序:考试、考核、核准 登记程序 ( 3) 行政奖励: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实施主体 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目的 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行政奖励 的对象十分广泛
30、内容是给予奖励者某些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性质是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 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 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 行政奖励的形式: 发给奖金或奖品;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晋职 ( 4) 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是要式的行政行为;羁束的行政行为;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 主要形式: 确定;认可;证明;登记;鉴证;行政鉴定。 ( 5) 行政裁决: 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31、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 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主体(裁决者):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对象:特定的民事纠纷 程序的启动往往是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 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 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 00261)复习重点 9 / 18 种类: 损害赔偿裁决: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 权属纠纷裁决: 平等主体之间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所作出的确定性裁决 侵权纠纷裁决: 由于作为
32、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侵犯时,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制止,行政机关就由此争议作出的制止侵权行为的裁决。 34.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 1) 行政征收: 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公用征收: 行政主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 公用征收 无偿 有偿 相对固定的、连续的,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征收 非
33、固定,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才征收 完全依行政程序进行 程序比行政征收更严格 行政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作出的某种牺牲 行政征用 :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法律后果 财产所有权从相对人转归国家 行政主体暂时取得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行为标的 一般仅限于财产 除财产外还包括劳务 能否取得补偿 无偿 有偿,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 2) 行政命令: 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 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 是一
34、种意思表示行为,通常表现为通过指令行政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来实现行政目的。 是一种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人或特定事所作的特定规范 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作为保障 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 3)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调查,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监察、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 4)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 实施处罚的主
35、体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救济原则(权益保障原则) :行政 主体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人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 : 对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 00261)复习重点 10 / 18 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为罚:
36、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 财产罚: 罚款;没收财物;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声誉罚: 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主体条件: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时效条件:是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一般时效: 2年内 不予处罚: 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主要情形有: 不具有责任的人(未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
37、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 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 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 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 因 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的步骤 立案 调查取证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5) 行政强制: 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处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
38、制, 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 ,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代履行 (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执行罚( 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科处一定数 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
39、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押、抵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项目 行政强制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 00261)复习重点 11 / 18 适用主体 只能由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有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适用 适用目的 为预防或制止相对人违法侵害或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的相同义务 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适用的法律后果 大都具有可诉性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5. 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
40、 ( 1) 行政规划: 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和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先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需的各种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 2) 行政合同: 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常见的行政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科研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 缔结行政合同方式: 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蹉商 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 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 对合同
41、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 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 相对人的权利 取得报酬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失补偿请求权 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 行政合同的终止: 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满 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 行政机关依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 行政机关因相对人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 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 3) 行政指导: 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人的同
42、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特征: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 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多种多样。 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 00261)复习重点 12 / 18 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确立我国行政指导的原则: 合法原则,合政策原则,民主自愿原则,及时灵活原则 36. 行政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
43、法、方式及时限的总和。 37. 行政程序法: 是指调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38.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 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 39. 外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 1889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以法典形式出现的第一部行政程序法 1925年奥地利行政程序法 :国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一阶段 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国外行政程序法典化进入第二阶段 40.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 1) 程序公正原则 : 法律的正义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其 保障制度 有: 回避制度 合议制度 辩论和听证制度 专家咨
44、询论证制度:是指包括法学专家在内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相关领域的重大决策问题或者专门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经过分析、研究、讨论、争论,形成相应的意见或者建议,以供行政主体在形成意思表示时参考的制度。 ( 2) 相对人参与原则 : 是指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其 保障制度 有 : 表明身份的制度 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 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 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 ( 3)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 ( 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有利于行效率的实现) 时限、时效的制度 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 简易程序的活用 41. 行政违法: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
45、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特征: 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 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 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 00261)复习重点 13 / 18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行政违法是一种客观存在 行政违法的分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方式
46、和状态的不同: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行政的范围:内部行政违法、外部行政违法 42. 行政不当: 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特征: 不构成行政违法,以合法为前提,是合法幅度的失当,表现为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 只针对裁量行为,而行政违法则是针对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的 行政不当一般只限于引起补救性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必然引起行政责任,可以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 行政不当一般只影响 全部 效力,也可能影响其 部分 效力;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一般溯及其发生时即无效。 43. 行政责任: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
47、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违法以 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特征: 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44. 行政侵权责任: 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45. 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 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6. 行政责任的免除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 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 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利)的行为 47.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通报批评 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返还权益 恢复原状 停止违法行为 履行职务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 00261)复习重点 14 / 18 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 48.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 是指公务员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方式有: 接受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