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解 释银监会对“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解释是“恶意逃废债务、欺诈等不良记录”,具体来说是指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重大违约失信行为,曾因违约失信被起诉、有案可查的逃废债务行为,截止借款申请日仍有不良贷款余额等。1、在金融机构的贷款,逾期不 还且涉及到法律诉讼的重大不良信用记录。2、准贷记卡消费金额 超过 3000 元,并且连续 3 次没有归还记录或逾期归还的;或贷记卡消费 1000 元以上,2 次没有归还记录或逾期归还的,为重大不良信用记录。3、信用卡恶意透支,且金 额大、次数多、时间长的情况为重大不良信用记录。4、消费类信用贷款,超 过规定日期 15 日未还的;消费类抵押贷款、担保贷款,超过规定还款日 30 天未还的;按揭贷款,一年内超过 3 次未按时归还的,都属于重大不良信用记录。5、经营性(信用、保证 、抵押)贷款,超过规定还款日 30 天未归还的,或一年内有 3 次以上逾期记录的,为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对于有不良重大信用记录的个人或机构,在无原贷款机构出具具体明确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不得发放新贷款.有原贷款机构出具证明文件的,新发放贷款的机构应核实信用不良产生的原因,并对客户的当前信用状况重新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才应发放新贷款。二 O 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