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标准Supervision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hydropower plant2015 - 05 - 01 发布 2015 - 05 - 01 实施中 国 华 能 集 团 公 司 发 布 Q/HN中 国 华 能 集 团 公 司 企 业 标准Q/HN10000.08.0462015Q/HN1 0000.08.0462015I目 次前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总则 24 监督技术标准 24.1 设计阶段监督 .24.2 建设阶段监督 .24.3 生产阶段监督 .35 监督管理要求 55.1
2、 监督基础管理工作 .55.2 日常管理内容和要求 .65.3 各阶段监督重点工作 .96 监督评价与考核 126.1 评价内容 .126.2 评价标准 .136.3 评价组织与考核 .13附 录 A(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资料档案 .14附 录 B(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不符合项通知单 .16附 录 C(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季报编写格式 .17附 录 D(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信息速报 .19附 录 E(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预警项目 .20附 录 F(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预警通知单 .21附 录 G(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预警验收单 .22附
3、录 H(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动态检查问题整改计划书 .23附 录 I(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评价表 24Q/HN1 0000.08.0462015II前 言为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水力发电厂技术监督管理,保证水力发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水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的管理要求,结合国内外水力发电的新技术、监督经验制定。本标准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水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强制性企业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HBJ08.L182009水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本标准由中国华能集
4、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提出。本办法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归口并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吴明波、梅增荣、夏一丹。本标准审核单位: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部、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华能四川水电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审定人:赵贺、赵毅、武春生、林勇、杜灿勋、晏新春、向泽江、张洪涛、曾德勇、查荣瑞、汪俊波、余记远、叶盛。本标准批准人:寇伟。Q/HN1 0000.08.04620151水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
5、团公司)所属水力发电厂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的相关技术标准内容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水力发电厂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 5043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920
6、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HJ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则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8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SL 489 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规程SL 492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L/Z 32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DL/T 799.3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 3 部分:生产性噪声监测
7、DL/T 799.7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 7 部分:极低频电磁场监测DL/T 5020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 5123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206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 5260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技术规程DL/T 5402 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Q/HN1 0000.08.04620152DL/T 5419 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Q/HN-1-0000.08.002-2013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试行)Q/HN-1-0000.08.049-20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技术监督
8、管理办法Q/HB-G-08.L012009 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Q/HB-G-08.L022009 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评价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7 号 200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 200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9 号 201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 201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 1998 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 2002 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9、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 24 号 2005 年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2 号 2008 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能源局 国能新能2011263 号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华能安2011271 号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技术监督专责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试行)3 总则3.1 环境保护监督是保证水力发电厂环保运行的基础工作, 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全过程监督。3.2 环境保护监督的目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环境保护文件(指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复文件,设计文
10、件,以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有关意见、文件)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监督环境保护工作“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原则、环境保护文件及与环境保护相关措施、方案等的落实执行情况。3.3 环境保护监督范围:贯穿设计、建设和生产三个阶段,包括: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生态环境、水环境、水土保持、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理、文物古迹、景观旅游资源、人群健康影响、下游环境等)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环境监测等(水质水温、陆生生态、水生生态、水土保持、噪声和环境空气、工频电磁环境等) 。3.4 本标准规定了水力发电厂在设计、建设、生产阶段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环境量监测等
11、方面的监督标准,声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工频电磁场的监测标准,废气、废油、固体废弃物的回收标准,以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评价与考核标准,它是水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基础,亦是建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体系的依据。3.5 电厂应按照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 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技术监督管理和本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制定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标准;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执行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和操作规程等相关/支持性文件;以科学、规范的监督管理,保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目标的实现和持续改进。3.6 从事环境保护监督的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本标准及相关标准和规程中的规
12、定。4 监督技术标准4.1 设计阶段监督Q/HN1 0000.08.046201534.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 GB 50433、HJ 2.1、HJ 2.2、HJ 2.4、HJ 19、HJ 610、HJ/T 2.3、HJ/T 88、SL 492、DL/T 5260、DL/T 5402、DL/T 5419 等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环境监测要求,并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13、的审查和批准。4.1.2 根据国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及有关设计技术标准,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施、设备设计工作。4.2 建设阶段监督4.2.1 施工期4.2.1.1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及有关设计文件的要求,监督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人群健康影响、文物古迹、景观旅游资源、下游环境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4.2.1.2 环境监测监督环境监测(调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
14、、监测位置、监测频次以国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中要求为准,重点监督以下内容:4.2.1.2.1 生态环境:监测影响区域生物物种影响变化情况。4.2.1.2.2 水环境:监测河流水质情况,按水域功能分类,河流水质应符合 GB 3838 有关要求。4.2.1.2.3 废水:监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指标,排放应符合 GB 8978 及环境保护文件中有关标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宜参照 GB/T 18920 有关标准进行回用和综合利用。4.2.1.2.4 大气环境:监测施工作业点、生活区、办公区及施工干线公路两侧的粉尘、废气排放情况,按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大气环境应符合 GB
15、 3095 有关要求。4.2.1.2.5 声环境:监测施工作业点、生活区、办公区及施工干线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噪声污染情况,施工区场界和敏感目标噪声限值应符合 GB 12523 有关要求,施工作业场所噪声限值应符合 DL/T 799.3 有关要求。4.2.1.2.6 固体废弃物处理:生产、生活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GB 18599 有关要求,废油等危险废物处理应符合 HJ 2025 有关要求。4.2.1.2.7 水土保持:监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区范围内的水土流失情况及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果。4.2.1.2.8 施工区人群健康状况:监测施工区工作人员、居民健康
16、状况。4.2.1.2.9 当上述环境因素或者环境监测数据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根据变化情况加密监测。4.2.1.3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监督4.2.1.3.1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应按国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及有关设计文件的要求建设,设施设备应保证可靠投入、正常运行,达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各项指标。4.2.1.3.2 环境保护设施重点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如鱼道、升鱼机、集运鱼系统、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珍稀植物园、动物拯救站等) 、水土保持设施(如:渣场、截排水系统、拦渣坝、Q/HN1 0000.08.04620154网格梁等)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如垃圾填埋场、
17、临时储存场所等)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噪音控制设施(如隔音墙等) 。4.2.1.3.3 环境保护设备重点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设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设备、空气质量控制设施设备(如施工作业场所通风设备、降尘设备等) 、六氟化硫回收装置、废油存储设备。4.2.1.3.4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必须执行“三同时”原则。4.2.2 试生产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监督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取得试生产行政许可。4.2.3 竣工验收根据水电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DL/T 5123 及
18、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4.3 生产阶段监督4.3.1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有关意见、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有关要求,监督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4.3.2 环境监测监督环境监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监测位置、监测频次以国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竣工
19、验收意见有关要求为准,重点监督以下内容:4.3.2.1 生态环境:监测影响区域生物物种影响变化情况;按照 SLZ 322 的要求,合理调度生态流量。4.3.2.2 水环境:监测河流水质情况,按水域功能分类,河流(上、下游)水质应符合 GB 3838 有关要求,一般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监测河流泥沙情况。4.3.2.3 废水:监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指标,排放应符合 GB 8978 及环境保护文件中有关要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宜参照 GB/T 18920 有关要求进行回用和综合利用,一般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4.3.2.4 空气质量:监测人员经常工作或活动的作业场所(控制室、值班室、主厂房、副厂房、GI
20、S室以及人员经常活动的廊道等)空气质量状况,一般每两年至少监测一次,空气质量监测布点、测量方法及限值参照 GB/T 18883 有关要求。4.3.2.5 声环境:监测人员经常工作或活动的作业场所(控制室、值班室、主厂房、副厂房、GIS 室等)、噪声控制措施、设施的落实情况及噪声状况,一般每两年至少监测一次,噪声监测布点、测量方法及限值应符合 DL/T 799.3 有关要求。4.3.2.6 固体废弃物处理:生产、生活固体废弃物、库区漂浮物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GB 18599 有关要求,废油等危险废弃物处理应符合 HJ 2025 有关要求,回收率应达 100%。Q/H
21、N1 0000.08.046201554.3.2.7 六氟化硫废气:监督六氟化硫废气回收处理符合 HJ 2025 有关要求,回收率应达 100%,禁止向大气排放。4.3.2.8 工频电磁场:监测人员经常工作或活动的作业场所(控制室、主厂房、GIS 室、升压站、出线场等)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状况,一般每两年至少监测一次,监测布点、测量方法及限值应符合DL/T 799.7 有关要求。4.3.2.9 当上述环境因素或者环境监测数据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根据变化情况加密监测。4.3.3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监督4.3.3.1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应按国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有关设计文
22、件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有关意见、文件的要求保证可靠投入、正常运行,达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各项指标。4.3.3.2 环境保护设施重点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如鱼道、升鱼机、集运鱼系统、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珍稀植物园、动物拯救站等) 、水土保持设施(如渣场、截排水系统、拦渣坝、网格梁等)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如垃圾填埋场、临时储存场所等)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事故集油池、噪音控制设施(如隔音门、隔音墙等) 。4.3.3.3 环境保护设备重点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设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设备、空气质量控制设备(如厂房通风系统、氧含量检测仪、有毒气体检测仪、
23、六氟化硫检测仪等) 、六氟化硫回收装置、废油储存设备。4.3.3.4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必须执行“三同时”原则。5 监督管理要求5.1 监督基础管理工作 5.1.1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电厂应按照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中有关技术监督管理和本标准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标准,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结合电厂实际情况,编制环境保护监督相关支持性文件;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以科学、规范的监督管理,保证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以及环境保护监督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5.1.2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具备的相关/支持性文件:a)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标准;b) 环境保护设
24、施(备)运行、检修规程;c) 环境保护监测仪器、仪表操作规程;d)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置方案。5.1.3 技术档案资料5.1.3.1 环境保护监督报告文件a)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设计和水土保持设计)及相关批复文件;b) 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设计和水土保持设计)及相关批复文件;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相关批复文件;d)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相关批复文件;e) 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Q/HN1 0000.08.04620156f) 环境保护蓄水阶段验收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g) 环境保护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h)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5.1.3.2 环
25、境保护监督设备资料a) 环境保护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过程的相关资料;b) 环境保护设施性能试验报告;c) 环保设施运行、检修记录;d) 环境保护仪器、仪表台账。5.1.3.3 监督管理文件a) 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b) 年度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计划和总结;c)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季报(见附录 C);d) 技术监督信息速报(见附录 D);e) 环境保护预警通知单(见附录 F)和验收单(见附录 G);f) 环境保护监督会议纪要;g) 环境保护监督网络成员统计表(见附录 A 表 A.2);h) 环境保护监督活动记录;i) 环境保护监督培训记录;j) 环境监测报
26、告(生态环境、水质、大气环境、声环境、水土保持、工频电磁场等监测报告);k) 监测异常数据记录;l) 固体废弃物处置监督记录;m) 六氟化硫回收率监督记录。5.2 日常管理内容和要求5.2.1 健全监督网络与职责5.2.1.1 各电厂应建立健全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三级管理网。第一级为厂级,包括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的环境保护监督专责人;第二级为部门级,包括生产部专工,水库部专工;第三级为班组级,包括各专工领导的班组人员。在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由环境保护监督专责人统筹安排,协调运行、检修、水库等部门,由水工、运维、安监等相关专业共同配合完成环境保护监督工
27、作。环境保护监督三级网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5.2.1.2 按照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和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编制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标准,做到分工、职责明确,责任到人。5.2.1.3 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在电厂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络的组织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监督网络,并设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负责全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日常工作的开展和监督管理。5.2.1.4 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归口职能管理部门每年年初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对网络成员进行调整;按照监督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技术监督专责人和特殊技能岗位人员进行
28、专业和技能培训,保证持证上岗。5.2.2 确认监督标准符合性Q/HN1 0000.08.046201575.2.2.1 环境保护监督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的规定。5.2.2.2 每年年初,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应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对电厂环境保护措施、设备设施运行、检修规程等标准、制度的有效性、准确性进行评估,修订不符合项,经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分管生产领导审批后发布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对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要求均应在电厂标准、规程及制度中详细列写齐全。5.2.3 确认仪器仪表有效性5
29、.2.3.1 应编制环境保护监督用仪器仪表使用、操作、维护标准,规范仪器仪表管理。5.2.3.2 应建立环境保护监督仪器仪表设备台帐,根据检验、使用及更新情况进行补充完善。5.2.3.3 应根据检定周期和项目,制定环境保护监督仪器、仪表年度校验计划,按规定进行检验、送检和量值传递,对检验合格的可继续使用,对检验不合格的送修或报废处理,保证仪器仪表有效性。5.2.4 监督档案管理5.2.4.1 电厂应按照附录A 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档案、标准、制度和技术资料,确保技术监督原始档案和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5.2.4.2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应建立环境保护档案资料目录清册,根
30、据监督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设备的实际情况,明确档案资料的分级存放地点和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及时更新。5.2.5 制定监督工作计划5.2.5.1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每年11月30日前应组织制定下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计划批准发布后报送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同时抄送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热工院”)。5.2.5.2 电厂技术监督年度计划的制定依据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a) 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电力生产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反事故措施要求;b) 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发电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和年度技术监督动态管理要求;c) 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发电企业技术监督
31、工作规划和年度生产目标;d) 环境保护设备设施上年度特殊、异常运行工况,隐患、缺陷等;e) 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目前的运行状态;f) 技术监督动态检查、预警、月(季)报提出的问题;g) 收集的其它有关环境保护设备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动态信息。5.2.5.3 电厂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应实现动态化,即各专业应每季度制订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季度)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a) 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和网络完善;b) 监督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c) 人员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取证,标准规范宣贯);d) 技术监督例行工作计划;e) 检修期间应开展的技术
32、监督项目计划;f) 监督用仪器仪表检定计划;g) 技术监督自我评价、动态检查和复查评估计划;Q/HN1 0000.08.04620158h) 技术监督预警、动态检查等监督问题整改计划;i) 技术监督定期工作会议计划。5.2.5.4 电厂应根据上级公司下发的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及时修订补充本单位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并发布实施。5.2.5.5 环境保护监督专责人员每季度应对监督年度计划执行和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满足监督要求的问题,通过技术监督不符合项通知单下发到相关部门监督整改,并对相关部门进行考评。技术监督不符合项通知单编写格式见附录B。5.2.6 监督报告报送管理5.2.6.
33、1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季报的报送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员应按照附录 C 的格式和要求,组织编写上季度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季报,经电厂归口职能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首月 5 日前报送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和西安热工院。5.2.6.2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信息速报的报送当电厂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重大监督指标超标事件后 24h 内,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应将事件概况、原因分析、采取措施按照附录 D 的格式,填写速报并报送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和西安热工院。5.2.6.3 环境保护监督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报送5.2.6.3.1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员应于每年 1 月 5 日前编制完成上年度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34、,并报送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和西安热工院。5.2.6.3.2 年度监督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主要监督工作完成情况、亮点和经验教训;b) 设备一般事故、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统计分析;c) 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d) 下年度工作思路、计划、重点和改进措施。5.2.7 监督例会管理5.2.7.1 电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技术监督工作会,检查评估、布置、总结技术监督工作,对技术监督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形成会议纪要,布置的工作应落实并有监督检查。5.2.7.2 环境保护专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会议由环境保护监督专责人员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5.2.7.3 例会主要
35、内容包括:a) 检查上一次例会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b) 环境保护监督范围内设备及系统的故障、缺陷分析及处理措施;c) 环境保护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措施/方案;d) 上次监督例会提出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情况的评价;e) 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发布及执行情况,监督计划的变更;f) 监督需要领导协调和其他部门配合和关注的事项;g)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季报、监督通讯、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监督新技术学习交流;h) 至下次监督例会时间内的工作要点。5.2.8 监督预警管理Q/HN1 0000.08.046201595.2.8.1 环境保护监督三级预警项目(见附
36、录E),电厂应将三级预警识别纳入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中。5.2.8.2 对于上级监督单位签发的预警通知单(见附录F),电厂应认真组织人员研究有关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日期。5.2.8.3 问题整改完成后,电厂应按照验收程序要求,向预警提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单位填写预警验收单(见附录G),并报送预警签发单位备案。5.2.9 监督问题整改5.2.9.1 整改问题的提出a) 上级或技术监督服务单位在技术监督动态检查、预警中提出的整改问题;b) 集团公司监督季报中明确的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督办问题;c) 集团公司监督季报中明确的电
37、厂需要关注及解决的问题;d) 每季度对环境保护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满足监督要求提出的整改问题。5.2.9.2 问题整改管理a) 电厂收到技术监督评价报告后,应组织有关人员会同西安热工院或技术监督服务单位在两周内完成整改计划的制定和审核,整改计划编写格式见附录 H,并将整改计划报送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同时抄送西安热工院或技术监督服务单位;b) 整改计划应列入或补充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电厂按照整改计划落实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实施情况及时在技术监督季报中总结上报;c) 对整改完成的问题,电厂应保存问题整改相关的试验报告、现场图片、影像等技术资料,作为问题整改情况及实施效果评估的
38、依据。5.2.10 监督评价与考核5.2.10.1 电厂按照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评价表(见附录I)中的各项要求纳入环境保护监督日常管理工作中。5.2.10.2 电厂应按照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评价表中的各项要求,编制完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和规定,完善各项环境保护监督的日常管理和记录,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的监督和检查。5.2.10.3 电厂应定期对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自我评价,对不满足监督要求的不符合项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到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考核。5.3 各阶段监督重点工作5.3.1 设计阶段5.3.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
39、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GB 50433、HJ 2.1、HJ 2.2、HJ 2.4、HJ 19、HJ 610、HJ/T 2.3、HJ/T 88、SL 492、DL/T 5020、DL/T 5206、DL/T 5260、DL/T 5402、DL/T 5419等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提出环境保护监督的意见和要求。5.3.1.2 可行性研究工作监督a) 按照 DL/T 5206 中第 10 部分要求,监督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设计工作。b) 按照 DL/T 5020 中第 14 部分要求,监督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设计工作。5.3.1.3 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评价监督a)
40、 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Q/HN1 0000.08.046201510b)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经国家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d)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的规划环评意见、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发展规划、流域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e)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符合项目所在区域和流域的规划意见、流域生态保护要求等相关政策。f) 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评价、审查工作,对评价中的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将成果文件归档,并监督执行。g) 参与环境保护相关专
41、题设计和审查工作,对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将成果文件归档,并监督执行。5.3.1.4 设计过程监督a) 监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相关批复文件有关要求在设计中的落实情况。b) 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包括环评和竣工验收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取消或挪用。c) 监督设计中所采用的工艺、设备等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指标要求,并使设计选型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性。环保、水保设施的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满足相关标准、导则及环保文件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d) 参与环保设施的设计、设备选型以及材料选择等的技术讨论和审核。5.3.1.5 资料管理监督:
42、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过程资料及相关批复文件进行归档管理。5.3.2 建设阶段5.3.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GB 3095、GB 3838、GB 8978、GB 12523、GB 18599、GB/T 18920、HJ 2025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及有关设计文件的要求,监督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监测开展、设施设备运行情况。5.3.2.2 监督施工期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人群健康影响等环境保护
43、措施实施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设计文件的有关要求。5.3.2.3 监督建设阶段各类环保设备的技术协议、监造、检验、验收工作。5.3.2.4 施工期环境监测监督a) 监督环境监测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监测位置、监测频次符合国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中要求。b) 监督生态环境影响区域生物物种影响变化监测情况。c) 监督河流水质、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指标监测情况。河流水质符合 GB 3838 有关要求,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指标符合 GB 8978 及环境保护文件中有关标准。d) 监督施工作业点、生活区、办公区及施工干线公路两
44、侧的粉尘、废气排放指标监测情况,大气环境符合 GB 3095 有关要求。Q/HN1 0000.08.046201511e) 监督施工作业点、生活区、办公区及施工干线公路两侧噪声污染监测情况,施工区场界和敏感目标噪声限值符合 GB 12523 有关要求,施工作业场所噪声限值符合 DL/T 799.3 有关要求。f) 监督生产、生活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措施和设备的落实情况,生产、生活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GB 18599 有关要求,废油等危险废弃物符合 HJ 2025 有关要求。g) 监督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区范围内水土流失情况及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果。h) 监督施工区
45、工作人员、居民健康状况监测情况。5.3.2.5 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监督a)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应按国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及有关设计文件要求建设。b) 监督各类环境保护设备制造厂家按合同要求制造有关设备,并提供设备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以及质量检验证书、出厂证明等,对环境保护设备的制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做好抽检记录,提供抽检报告。c) 监督环境保护设备安装单位提供各类环境保护设备的安装图纸、工程质量大纲、质检记录和验收记录、调试报告等,并对环境保护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并做好抽检记录,提供抽检报告。d) 所有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应有管理制度、运行检修规程、设备
46、台帐、维护记录,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e)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如过鱼道、鱼类增殖放流站、珍稀植物园等)、水土保持设施(如存弃渣场、截排水系统、拦渣坝、网格梁等)、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如垃圾填埋场、临时储存场所等)符合国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及有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施可靠投入、正常运行,建设、运行资料齐备。f) 监督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可靠投入、正常运行,排放指标符合 GB 8978 标准要求,建设、运行资料齐备。g) 监督施工区产生噪音的主要污染源均设有噪音控制设施(如:隔音墙等),设施可靠投入、正常运行,
47、保证噪音符合 GB 12523、DL/T 799.3 有关要求。h) 监督施工区空气质量控制设施设备(施工作业场所通风设备、降尘设备等)建设和投入运行情况,保证空气质量满足 GB 3095 有关要求。i) 监督机电安装阶段六氟化硫回收装置运行状况,对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禁止向大气排放,相关资料齐备。5.3.2.6 试生产监督参与编制试生产申请报告、现场检查,监督试生产行政许可批复及相关整改落实情况。5.3.2.7 竣工验收监督a) 参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工作。b) 监督验收批复及相关整改落实情况。5.3.2.8 资料管理监督a) 监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过程资
48、料、相关批复文件及竣工验收等基建技术资料归档管理情况。Q/HN1 0000.08.046201512b) 监督环境保护措施、设施设备、环境监测等在设计、基建和安装调试各阶段的技术档案、系统图表、运行记录、监测记录、试验报告、工作总结等技术资料归档管理情况。5.3.3 生产阶段5.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GB 3095、GB 3838、GB 8978、GB 18599、GB/T 18920、SLZ 322、HJ 2025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及环境保护
49、、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意见的有关要求,监督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监测开展、设施设备运行情况。5.3.3.2 环境保护措施监督监督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意见的有关要求。5.3.3.3 环境监测监督a) 监督环境监测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监测位置、监测频次符合国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意见的有关要求。b) 监督生态环境影响区域生物物种影响变化监测情况和生态流量调度情况。c) 监督河流水质、泥沙、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指标监测情况。河流水质符合 GB 3838 有关要求,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指标符合 GB 8978 及环境保护文件中有关要求。d) 监督人员经常工作或活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