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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死因统计工作规范.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232925 上传时间:2018-10-08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6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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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 市死因统计工作规范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简称死因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死亡资料分析产生的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等健康指标和相关信息是反映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的重要的科学指标,为国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也是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信息。死因统计管理部门所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以下简称死亡证 ) ,为政府进行人口和户籍管理提供客观和科学的法律文书,是实现人口管理文明和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管理死因

2、统计工作,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及时准确地发现诊断不明原因的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使用 、 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卫统发1992l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一、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一)死亡报告对象及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对象死亡登记报告对象为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报告人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可填报死亡证 。3.不同情形死亡个案的登记(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凡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经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断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 。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证第一、二联的调查记录栏内。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证 。(2)家庭死亡个案在家中死亡者,由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室) 、防保站的执业医师,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

4、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作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判断。对于正常死亡者,应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 ,并由街乡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并由家属签名。(3)其他场所发生的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法医鉴定书 ,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室) 、防保站等卫生部门的执业医师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医鉴定书填写死亡证 。(二) 死亡证的填写1.死亡证的填写必须使用黑色笔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由填写医生签名,并逐联加盖医疗卫生机构

5、公章。2.死亡证的填写内容(l)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工作:如:车工、钳工、纺织工、门卫等) 、身份证号、户口地址(应按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登记内容填写完整) 、现住址(应填写具体的门牌号) 、生前工作单位(应填写死前最后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按公历填写) 、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不满 1 周岁的按月日计算,不满 1 日的按小时、分钟计算) 、婚姻情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包括联系电话,要填写详细) 。(2)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项目:医生应结合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

6、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根本死因)分别填写在死亡证的第部份,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部份。对于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等情祝,医生应通过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死因推断,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填写在死亡证第一、二联的调查记录中,而推断后的二死因应填写在死亡证的疾病诊断项目中。(3)对于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医生要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的要求,在死亡证第一、二联的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 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

7、SARS 的影像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4)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的医生签字) 、单位盖章(由填写死亡证的医生所在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一般应是死者当日或随后几日填拟,如果填报日期与死亡日期相距较远,则应给予文字说明) 。(5)5 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报告副卡5 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证外,还应填写 5 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表 2) ,副卡内容王要包括:死亡证编号、出生信息登记卡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儿童免疫接种卡号、儿童姓名、父亲姓名、母亲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死亡日期、死亡年龄、死亡诊断、死亡地点、诊断级别和死因诊断依据等

8、。(6)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孕产妇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证外,还应填写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表 3) ,副卡内容主要包括:死亡证编号、姓名、年龄、死亡时间、孕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末次月经、分娩时间、分娩地点、死亡地点、分娩方式、新法接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死因诊断依据等。(三) 死亡证的管理l.死亡证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保存,用于网络报告;第二联由出证单位直接寄(送)至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由疾控机构保存,如出证单位无网络报告条件,则当地县区疾控机构使用第二联进行网络代报;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由户籍部门加盖印鉴、交死者家属作

9、为殡葬火化凭证,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2.死亡证第一联应由县或县级以上医院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以备核实、查询;第二联由各县区疾控机构按国家级档案管理,并按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 规定长期保存;第三、四联由出证机构交死者家属,用于办理有关手续,由相应单位妥善保存。3.各县区疾控机构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审核后,将非辖区的死亡证转往死者户籍地区县区疾控机构。4.死亡证由市疾控中心统一负责印制,并向各县区疾控机构提供。各县区疾控机构定期定量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死亡证 ,各级收发单位要做好编号登记工作。5.孕产妇和 5 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证外,还必须填写孕产妇或 5 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

10、告副卡。二、死亡信息的报告(一)死亡个案报告程序1.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1)患者死亡后,由诊断医生填写死亡证 ;(2)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医院内死亡证及副卡,并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在 7 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证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在 7 天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传真、邮寄)将填完整的死亡证及副卡寄(送)属地县区级疾控机构,并作好交接记录。属地疾控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报。(3)发现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进行报告。

11、(卫生部办公厅卫办疾控发200493 号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2.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1)对于发生在家庭和医院外其他场所的死亡个案由社区医生、村医、防保医生出具死亡证 ,并定期将第一、二联报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室) 、防保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室) 、防保站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证 ,在 30 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证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报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室) 、防保站应在填

12、写和审核死亡证后向属地的县区级疾控机构报送。县区级疾控机构收到死亡证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室) 、防保站指定专人在每月 10 日前将收集到的上个月死亡个案的死亡证第二联上报当地县区疾控机构,并作好交接记录。(二)死亡信息核实1.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对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审核,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室) 、防保站对社区医生、村医、防保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审核。2.各县区疾控机构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质量审核,对于

13、死亡证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在逻辑错误者,要与报送单位(或部门)进行核实,补充或纠正错误;对于通过核对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室) 、防保站的执业医生进行调查核实。(三)死亡个案收集的补充途径1.市疾控中心定期与市级户籍管理、殡葬服务管理和妇幼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对于发现的漏报信息,及时逐级反馈到所在地县区疾控机构。 2.各县区疾控机构定期与辖区公安、殡葬、妇幼、计生等管理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摘录相关信息,填写死亡证 ,注明死亡信息来源,并负责进行补报。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室) 、防保站的执业医

14、生定期与当地公安、妇幼、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摘录相关信息,填写死亡证 ,注明死亡信息来源,并负责将死亡证的第二联上报当地县区疾控机构,由县区疾控机构负责进行补报。4.社区医生、村医、防保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进行入户调查,填写死亡证 ,并负责及时将死亡证的第一、二联上报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室) 、防保站。由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室) 、防保站并负责将死亡证的第二联上报当地县区疾控机构,由县区疾控机构负责进行补报。 (四)死因编码各县区疾控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调查的上月全部死亡个案进行编码

15、,编码工作由各县区疾控机构经过培训的死因编码人员进行。死因编码执行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的标准。死因编码遇到死亡证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进行准确编码的,应及时询问出具死亡证的有关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对于编码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死因编码人员应及时咨询上级技术部门,不得随意编码。(五)原始数据的录入和上报1.死亡信息原始数据来源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的死亡证第一、二联。 2.各县区疾控机构组织专人将核实并完成死因编码的死亡证第二联信息及时录入死亡报告信息管理系统。3.各县区疾控机构每月 20 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审核、确认后,将数据同时上报市疾控中心。4.各县区疾控机构应督促辖区内所有监测

16、点及时上报死因监测数据;市疾控机构对上报的数据质量进行动态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核查更正。三、人口学信息的收集(一)出生信息出生信息与死亡登记的报告工作有密切关系,获得准确可靠的出生资料是死因统计的重要工作。出生信息的来源:各地户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居民的出生登记工作,是提供出生信息的法定部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部门掌握的出生资料是补充的来源。各县区疾控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当地的出生个案信息。(二)人口信息的收集和报告1.各县区疾控机构由专人负责每年到当地公安部门和统计部门获得当年的分地区、分年龄、分性别人口资料,以及分地区、分性别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口数;2.各县区疾控机构也可

17、向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抄录最近一次辖区人口普查资料,并将抄录的资料登记入册。根据出生、死亡、迁入和迁出人数,确定监测点第二年初人口数,并与派出所获得的人口资料对比,确定监测点准确的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数; 3.第二年 3 月 1 日前,逐级将人口资料上报上级疾控机构。四、资料分析与利用(一)统计分析除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一死因登记报告系统中自动生成的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报表所要求的统计指标外,各级疾控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条件对死亡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分析项目和内容包括:1.不同人群和地理特征的死亡水平:粗死亡率、校正死亡率、标化死亡率、婴儿死亡率 、新生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劳动人口死亡率等。2.不同

18、人群和地理特征的死亡原因:死几因构成、死因顺位及前十位死因占总死亡的比重。3.其他死亡统计指标:寿命表、去死因寿命表、平均期望寿命、健康期望寿命、潜在损失寿命年数(YPLI)等。( 二)资料利用l.各县区疾控机构应对死亡报告资料进行汇总,按要求产生年报表,报市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2.各县区疾控机构应对辖级内的死亡报告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撰写年度死亡分析报告,上报市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3.对于申请使用死亡信息资料的,应对申请人以及信息范围、时段和类别进行登记;4.凡涉及个案资料或信息,未经家属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5.对于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

19、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五、机构与职责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协调财政、民政 、公安、司法、计生、统计等相关部门,争取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政策及相关工作环境与条件。各县区疾控机构是全市疾病监测点死亡报告与死因统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业务执行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一)市疾控机构设立专门岗位,对各县区疾控机构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定期进行质控和评价。1.组织和指导各县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作规范和本市工作要求开展死因监测工作; 2.对各县区疾控

20、机构的死亡报告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死因监测数据的及时上报; 3.制定辖区死因监测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4.落实国家和省(区)死因监测工作种类方案要求,协助省级疾控机构组织开展漏报调查和其他质控与评价,充分发挥在省和县区之问信息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功能。(二)县区疾控机构设立专门岗位,落实全市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审核、编码、录入、整理、分析和上行及,组织各类培训,对医疗机构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开展内部.质控和评价。具体任务为:1.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亡登记和报告;2.负责收集辖区内对医疗机构的死亡病例报告,负责审核、整理编码、录入

21、、转卡、分析并按本规范统计要求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上报;3.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与保存;4.开展死因核实,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5.定期对临床、防保等各类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6.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7.对辖区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不少于 2 次,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映评估结果;8.做好本地区人口死亡数据的统计分析,为属地社会发展和卫生政策的制定提供信息支持。(三)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明确职能部门,设立专门岗位,由专人负责院内死亡个案的信息收集、核实和死因调查,填报死亡

22、证 ,具体任务为:1.收集本院死亡个案信息,如实填报死亡证 ;2.负责本院的医生填写的死亡证的收集、审核、盖章、登记、编码、上报; 3.有计划的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 4.做好原始 本死亡证的存根和死亡登记册的保存与管理; 5.应遵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防保站负责 对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的收集、核实和死因调查,填报死亡证 ,与相关部定期进行信息核对,查缺补漏。具体任务为:1.对辖区内需要进行调查的死亡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填报死亡证。 2.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网络报告。3.参加疾控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23、。 4.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社区医生、村医、防保医生的工作质量。 5.做好死亡证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出生、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和错报,应及时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并及时按程序补报和订正。(五)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并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防保站的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六)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除按照本规范做好机构内死亡病例报告工作外,还应根据出生监测数据,为死因监测工作提供出生个案资料

24、和出生人口资料。六、制度保障(一)例会制度每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防保站组织辖区社区医生、村医、防保医生,召开死亡资料报告、填写和审查的会议。各县区疾控机构应轮流参加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防保站的会议,了解情况,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协调各方关系。各医院应定期召开死亡报告讨论会,提高死亡证的填报质量。各县区疾控机构应每月定期召集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医务人员,讨论死亡报告的相关事宜。市疾控中心每年召集各县区疾控单位进行死因监测工作研讨或统计会审。(二)医疗机构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完善填报流程,将此项工作纳入医院综合考核内容。明确相

25、关科室职责,由专人负责全院的死亡证的收集、整理、核查、盖章及编码工作,并进行台账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三)核查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 (室) 、防保站负责死亡报告的医生,对社区、乡镇、村卫生人员填报不清的个案,需要阅原始资料或入户调查。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们人员及对审核辖区内医院上报的死亡证第二联;各县区疾控机构要对无法编码的死亡证进行复查,住院死亡以医院病历为依据;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无诊疗记录或病史不详的个案,要进行入户调查。(四)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死亡信息(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计算机数据)管理制度。各县区疾控机构安排专人对资料进行管理。原始资料

26、须长期保存,录入后的数据应使用有效方式备份保存。(五)人员培训制度各县区疾控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技术方案、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学、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满足工作队伍的专业需要,保证工作质量。各县区疾控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死因报告专管员、临床医生、社区医生、防保医生、村医有针对性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着重加强各级医院医生,尤其是社区医生和村医的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出生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根本死因的确定。死因编码人员以及各县区疾控机构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其他人员应经国家或省级培训,考核合格者实行注册登记。(六)工作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

27、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死因监测工作考核并纳入单位考核内容,完善奖惩机制。各县区疾控机构定期对下级单位死亡报告与统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以简报形式上报和反馈。各县区疾控机构定期(每年 1 - 2 次)对辖区内开具死亡证的单位的死亡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完善奖惩机制。七、质量控制(一) 市疾控机构1.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工作会议和技术培训会议。 2.每年 2 月底前完成本市的年度死亡监测数据的审核和分析,同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疾控中心慢病科,并反馈各县区监测点疾控机构。3.市疾控机构应对各监测点上报的死因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监测点年度粗死率及婴

28、儿死亡率低于该监测点所属地区分类的上年全国平均水平,应及时开展调查,找出原因;同时应配合开展省级数据审核工作。4.每年抽查对各监测点死亡证填写质量和 ICD -10 编码质量,要求辖区内监测点录入的死亡证项目填写错误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逻辑错误者的比例不超过 5,ICD-10 编码错误的比例不超过 5。对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者,应进行通报批评,并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必要时组织对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重点地区现场督导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慢病科。5.负责日常技术指导,定期赴现场督导,检查疾病监测点死因监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死因监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疾控机构每年对各县区监测

29、点现场督导覆盖率应为 100 %。(二)县区疾控机构1.组织对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员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培训(含以会代训) ,每季度一次,督导、质控和培训情况定期上报市疾控机构。2.在每月的 30 前,负责将上月的死亡个案数据上报到市疾控机构,报告及时率应为 l00。3.负责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认真审核和,录入,录入的心死亡证项目填写错误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逻辑错误者的比例城市不超过 5 %,农时不超过 8;ICD-10 编码错误的比例不超过 5 。对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者,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进行补充或更正,并及时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4.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妇幼保健

30、机构核对死亡信息,监测点报告的死亡数、婴儿死亡数一般不应少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报告数据。如发现数字不符,尤其是监测点报告的死亡数、婴儿死亡数少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报告数字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做好补报工作。5.死因监测资料中,死因分类为诊断不明及其他原因的死因个案占全部死亡个案的比例城市监测点不超过 5 %,农村不超过 8 。如果超出该指标,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核实死亡原因,同时应组织对责任报告入员进行培训和考核。6.根据市级控机构下发的方案,每年开展居民死亡漏报调查工作。(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 死亡证上报数量与本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数量应相符,符合率应为

31、100 。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漏报率应在 5 以下。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 ,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填写,字迹工整,易于辨认,项目填写应正确和完整,死者的性别、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主要致死原因(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填写主要病史和症状体征) 、诊断依据必须填写,卡片项目填写完整率应高于 95 %,项目填写错误率应小于 5。3.医疗机构对于不合格的死亡证应重新核实并按照要求填写;死亡证中的主要变量逻辑关系应成立。4.医疗机构应根据死亡证正确判断根本死亡原因。5.按时参加当地疾控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例会;每年对院内相关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室) 、防保站还应定期召集例

32、会,对辖区内死亡监测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辖基层医生的工作质量。6.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纠自查。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室) 、防保站对辖区内发生在家死亡的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入户率应达 95 以上。八、考核与评价(一)考核方式一般采取网络报告资料考评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分为上级疾控机构对下级疾控机构、各级疾控机构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内部的考核评估等。上级疾控机构对各县区疾控机构至少每年考评一次,县区疾控机构对辖区全部报告单位的考评至少半年一次,医疗机构内部至少每季度考评一次。所有考评均需有书面记录。(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网络建设、培训情况、报告质量、资料分析与利用等综合评价指标。(三)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管理:包括制度建设与落实、经费保障、机构建设、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稳定性等。2.网络建设:包括硬件设备、网络报告覆盖率、直报账户的管理等。3.人员培训:包括培训次数、培训人数、培训记录等。 4.报告质量:包括卡片填写质量、报告及时性、审核率和审核及时性、死因准确性、死亡漏报情况等。5.资料分析与利用:包括年度分析报告质量,数据质量分析频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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