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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合同模板-合同条款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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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1目 录1. 责 任1.1 基 本 责 任1.2 质 量 责 任1.3 发 包 方 指 示1.4 审 批1.5 法 定 责 任 和 通 知1.6 承 包 资 格1.7 国 家 施 工 及 验 收 标 准1.8 质 量 监 督 站1.9 工 程 标 高 和 定 位1.10 转 让1.11 分 包2. 工 地 及 视 察2.1 出 入 工 地 及 限 制2.2 工 地 视 察2.3 土 质 情 况 及 勘 探 报 告3. 物 料 和 技 术3.1 物 料 和 技 术 须 符 合 规 格3.2 商 品3.3 样 本3.4 代 替 品3.5 专 利 权 和 使 用 费3.

2、6 核 对 尺 寸3.7 试 验 及 检 查3.8 物 料 所 有 权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2目 录 (续 )4. 图 纸 及 工 料 规 范4.1 施 工 文 件4.2 工 料 规 范4.3 工 程 量 清 单 /单 价 表4.4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单 价 表 订 购 物 料4.5 用 于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单 价 表 之 图 纸4.6 制 配 图 纸4.7 竣 工 图4.8 工 地 上 文 件5. 施 工 组 织 部 署 、 进 度 计 划 表 及 报 告5.1 施 工 组 织 部 署 及 进 度 计 划 表5.2 每 周 报 告5.3 每 日 报 告5.4 进

3、 度 照 片5.5 施 工 协 调 会6. 管 理6.1 工 地 总 管6.2 发 包 方 代 表6.3 工 程 监 理 及 工 程 顾 问6.4 人 力6.5 发 包 方 及 工 程 顾 问 进 出 工 地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3目 录 (续 )7. 价 款7.1 计 价 基 础7.2 合 同 总 价7.3 设 计 变 更7.4 预 留 款 及 指 定 项 目 暂 定 价7.5 增 减 费 的 计 算7.6 总 承 包 方 的 索 偿7.7 发 票 、 收 据 等7.8 加 班8. 保 险 及 担 保8.1 人 身 财 产 的 损 伤 和 发 包 方 的 保 障8.2 工 程 一 切

4、 险 和 第 三 者 责 任 险8.3 雇 员 赔 偿 保 险8.4 履 约 保 证 书9. 开 工 及 完 工9.1 接 收 工 地9.2 已 由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完 成 之 工 程9.3 开 工 、 完 工 和 缓 期9.4 工 期 延 误 的 赔 偿9.5 工 期 的 延 长9.6 完 工 前 准 备9.7 实 际 完 工9.8 工 程 移 交9.9 保 修 责 任9.10 部 份 完 工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4目 录 (续 )10. 付 款10.1 中 期 付 款10.2 决 算10.3 最 后 证 书11. 分 工11.1 指 定 分 包 单 位11.2 指 定 供

5、货 人11.3 独 立 施 工 单 位12. 公 众 财 产 的 保 护12.1 公 众 的 保 护12.2 公 共 财 产 的 保 护12.3 现 有 斜 坡 的 保 护12.4 保 护 和 修 复 损 坏 的 邻 近 房 地 产 、 道 路 、 公 用 事 业 设 施 等12.5 现 有 道 路 、 走 道 、 台 阶 等 的 保 护12.6 现 有 树 木 的 保 护12.7 现 有 公 共 设 施 的 保 护12.8 在 建 筑 物 、 道 路 及 其 它 构 筑 物 附 近 建 造 基 础12.9 对 邻 近 房 地 产 、 居 民 等 的 干 扰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5目

6、录 (续 )13. 现 场 管 理13.1 尘 埃 和 噪 音 的 限 制 及 环 保13.2 消 减 干 扰13.3 沉 降 、 移 位 测 点 及 监 测13.4 参 观 者13.5 工 人 住 宿 工 地13.6 物 料 的 安 全 保 管13.7 装 卸 物 料13.8 看 守13.9 所 有 工 程 项 目 的 保 护 和 清 洁13.10 防 火13.11 在 工 程 进 行 期 间 清 除 垃 圾13.12 降 水 及 排 水13.13 防 汛13.14 贵 重 文 物 、 钱 币 等13.15 广 告 限 制13.16 施 工 时 间13.17 酷 热 及 严 寒 天 气13.

7、18 安 全 预 防 设 施13.19 人 员 伤 亡 事 故 的 通 知13.20 保 证13.21 工 程 开 工 报 批 费 、 卫 生 费 等13.22 工 程 验 收14. 其 它14.1 发 包 方 终 止 雇 用14.2 总 承 包 方 终 止 受 雇14.3 仲 裁14.4 语 文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6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总 承 包 合 同 书 所 指 的 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 乃 如 下 :1. 责 任1.1 基 本 责 任1.1.1 按 照 并 根 据 合 同 文 件 , 总 承 包 方 应 按 合 同 图 纸 所 显 示 , 技 术 规范 所 要 求

8、 , 工 程 量 清 单 /单 价 表 所 描 述 及 本 合 同 文 件 所 说 明或 提 及 的 工 程 进 行 所 需 的 总 承 包 工 程 , 并 完 全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所有 相 关 协 调 、 配 合 及 管 理 (包 括 对 其 它 独 立 工 程 及 /或 指定 分 包 工 程 及 /或 市 政 部 门 及 /或 政 府 部 门 进 行 协 调 和 配 合 )和 完 成 工 程 , 并 使 本 工 程 通 过 政 府 各 部 门 的 验 收 , 及 在 各 方 面令 发 包 方 对 总 承 包 工 程 满 意 , 并 达 到 所 承 诺 的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9、1.1.2 若 合 同 文 件 说 明 由 总 承 包 方 承 担 工 程 的 部 分 设 计 (发 包 方另 行 委 托 除 外 )并 明 确 了 设 计 的 内 容 , 总 承 包 方 须 负 责 对 合 同文 件 说 明 的 工 程 及 /或 招 标 图 纸 进 行 深 化 设 计 , 并 须 自 行 聘 请政 府 认 可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负 责 有 关 设 计 、 聘 请 审 图 公 司并 通 过 施 工 图 审 图 及 提 交 设 计 图 纸 , 总 承 包 方 还 需 负 责 对 其 设计 召 集 专 家 论 证 会 等 并 通 过 审 批 。 总 承 包

10、方 无 论 在 其 负 责 的 设计 中 有 否 缺 陷 或 不 足 , 都 必 须 承 担 技 术 上 、 经 济 上 及 法 律 上 的任 何 责 任 。1.1.3 由 本 工 程 开 始 到 竣 工 证 书 发 出 日 止 , 总 承 包 方 须 负 全 责 保 护 本工 程 , 包 括 保 护 在 工 地 上 或 送 至 及 安 放 在 工 地 上 , 与 本 工 程 有关 或 供 本 工 程 用 的 所 有 临 时 建 筑 物 、 机 械 、 物 料 或 任 何 其 它 对象 。1.1.4 除 第 1.1.2条 款 的 规 定 外 , 总 承 包 方 亦 须 负 全 责 保 护 他

11、在 保 修期 内 须 执 行 的 未 完 成 工 作 , 直 至 该 工 作 完 成 为 止 。 另 外 总 承 包方 亦 须 负 责 他 在 履 行 保 修 责 任 而 执 行 工 作 的 期 间 对 本 工 程 造 成的 损 坏 。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71. 责 任 (续 )1.1 基 本 责 任 (续 )1.1.5 技 术 规 范 和 图 纸 应 同 时 配 合 使 用 , 不 论 有 些 部 位 、 构 件 、 附 件和 配 件 有 否 特 殊 指 明 或 明 确 显 示 。 凡 使 系 统 正 确 运 行 满 足 设 计之 必 须 的 , 或 使 总 承 包 方 保 证 履

12、 行 并 达 到 本 合 同 文 件 要 求 之 必须 的 , 均 应 在 本 工 程 中 提 供 。1.1.6 合 同 图 纸 、 技 术 规 范 和 合 同 文 件 均 视 为 互 为 补 充 、 互 为 解 释 。如 总 承 包 方 认 为 /发 现 该 等 文 件 /资 料 有 任 何 不 一 致 和 /歧 异 之 处 , 发 包 方 应 就 此 作 出 解 释 或 发 出 有 关 指 令 。1.1.7 本 工 程 乃 包 括 第 11.1条 款 所 述 的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1.1.8 若 合 同 文 件 说 明 本 工 程 的 部 份 物 料 由 发 包 方 无 偿 供 应

13、 , 则 :(a) 总 承 包 方 须 负 责 按 实 地 所 需 加 合 理 的 损 耗 计 算 应 由 发 包方 供 应 的 物 料 的 订 货 数 量 。(b) 总 承 包 方 负 责 向 发 包 方 提 交 供 货 计 划 以 便 发 包 方 安 排 物料 按 时 供 应 。(c) 发 包 方 供 应 的 物 料 应 送 到 工 地 地 面 。 若 总 承 包 方 要 求 送到 工 地 外 的 中 转 场 地 , 则 由 中 转 场 地 运 到 工 地 的 工 作 及费 用 由 总 承 包 方 负 责 。(d) 总 承 包 方 应 在 收 到 发 包 方 供 应 的 物 料 7天 内

14、开 箱 验 收完 毕 , 遇 有 破 损 或 不 合 规 格 的 , 须 即 日 通 知 发 包 方 安 排替 换 。 验 收 后 的 损 坏 、 遗 失 由 总 承 包 方 负 责 。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81. 责 任 (续 )1.1 基 本 责 任 (续 )1.1.9 总 承 包 方 一 经 定 标 , 应 立 即 指 派 一 经 发 包 方 认 可 的 资 深 项 目 经理 连 其 专 职 小 组 负 责 合 同 文 件 要 求 的 一 切 事 务 及 工 地 现 场 联 络事 务 , 并 负 责 全 过 程 与 发 包 方 配 合 及 协 助 有 关 发 包 方 进 行 其

15、它独 立 或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招 投 标 , 及 配 合 /协 调 发 包 方 进 行 前期 市 政 部 门 及 /或 政 府 部 门 工 作 。1.2 质 量 责 任1.2.1 总 承 包 方 须 对 一 切 现 场 作 业 、 施 工 方 法 和 已 完 成 工 程 的 稳 妥 性 、安 全 性 及 工 程 质 量 全 面 负 责 。1.2.2 总 承 包 方 用 自 己 的 知 识 、 经 验 按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时 , 如 判 断 将 发生 缺 陷 , 要 将 情 况 如 实 及 时 报 告 给 发 包 方 。 如 发 包 方 在 总 承 包方 提 出 报 告 后 ,

16、仍 坚 持 按 原 设 计 施 工 , 总 承 包 方 应 予 以 执 行 ,惟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后 果 , 总 承 包 方 不 负 责 任 。1.3 发 包 方 指 示1.3.1 总 承 包 方 须 立 刻 执 行 发 包 方 获 本 合 同 授 权 而 发 出 的 指 示 , 总 承包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如 增 减 费 用 及 /或 工 期 调 整 未 能 确 定等 )拖 期 拖 延 施 工 。 若 总 承 包 方 未 有 在 合 理 时 间 之 内 执 行 已 发 出的 指 示 , 而 在 收 到 发 包 方 催 促 执 行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7天 之 内

17、,总 承 包 方 仍 未 执 行 , 发 包 方 可 另 聘 他 人 执 行 该 指 示 所 要 求 的 工作 并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 并 把 所 有 有 关 的 费 用 作 为 债 项 向 总 承 包 方追 讨 , 或 从 本 合 同 应 付 或 将 会 付 给 总 承 包 方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91. 责 任 (续 )1.3 发 包 方 指 示 (续 )1.3.2 若 总 承 包 方 觉 得 发 包 方 的 指 示 是 不 获 本 合 同 授 权 的 , 可 在 执 行前 要 求 发 包 方 以 书 面 说 明 本 合 同 授 权 他 发 出

18、该 指 示 的 条 款 , 发包 方 须 立 刻 答 复 。 如 经 协 商 仍 有 异 议 , 可 按 第 14.3条 款提 请 仲 裁 。 若 总 承 包 方 没 有 异 议 或 没 有 提 请 仲 裁 而 跟 着 执 行 该指 示 , 则 该 指 示 便 视 为 有 效 的 。1.3.3 发 包 方 之 所 有 指 示 须 以 书 面 发 出 。 任 何 口 头 指 示 , 都 不 即 时 生效 , 应 由 总 承 包 方 于 7天 内 以 书 面 向 发 包 方 要 求 确 认 , 而 在接 到 总 承 包 方 之 确 认 书 后 7天 内 , 如 发 包 方 不 以 书 面 否 认

19、,则 该 项 口 头 指 示 可 于 后 述 7天 期 限 届 满 时 自 动 生 效 。 若 发 包方 在 发 出 口 头 指 示 后 7天 内 以 书 面 确 认 该 口 头 指 示 , 则 总 承包 方 不 必 再 作 上 述 确 认 , 而 该 项 指 示 , 由 发 包 方 之 确 认 日 期 起生 效 。1.3.4 总 承 包 方 须 维 持 一 有 效 率 组 织 以 使 发 包 方 所 发 出 的 一 切 指 示 能即 时 传 送 至 工 地 执 行 。 总 承 包 方 应 只 从 发 包 方 或 获 其 书 面 授 权的 代 表 处 接 收 指 示 。1.3.5 总 承 包

20、方 须 把 发 包 方 或 获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发 给 他 或 他 的 工 地 总 管之 指 示 写 在 专 门 日 记 中 , 并 即 日 取 得 发 包 方 或 获 其 授 权 的 代 表在 有 关 记 录 签 名 。1.3.6 若 发 包 方 及 其 工 程 顾 问 要 求 , 总 承 包 方 须 允 许 他 们 在 任 何 合 理时 间 查 阅 上 述 日 记 。1.3.7 若 工 程 与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或 发 包 方 指 示 不 符 , 发 包 方 有 权 停 止 一切 工 程 或 任 何 部 份 工 程 。1.3.8 总 承 包 方 须 在 收 到 发 包 方 指

21、 示 后 的 14天 内 呈 交 该 指 示 所 涉及 的 增 减 费 用 及 工 期 影 响 之 细 目 供 发 包 方 及 其 顾 问 评 估 及 审 核 。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101. 责 任 (续 )1.4 审 批合 同 文 件 说 明 要 发 包 方 或 其 工 程 顾 问 审 批 、 认 可 的 东 西 或 工 作 ,总 承 包 方 须 提 交 给 发 包 方 及 有 关 的 工 程 顾 问 审 核 批 准 和 认 可 。发 包 方 或 其 工 程 顾 问 的 任 何 批 准 、 不 批 准 或 修 改 建 议 皆 不 会 减轻 总 承 包 方 按 合 同 文 件 所 承

22、 担 的 责 任 。 批 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否 则 无 效 。1.5 法 定 责 任 和 通 知1.5.1 总 承 包 方 须 遵 从 中 国 政 府 、 对 本 工 程 有 管 辖 权 或 本 工 程 需 与 其系 统 接 驳 的 地 方 管 理 机 关 或 公 用 事 业 单 位 的 法 律 、 条 例 和 通 知 ,并 呈 交 所 需 的 通 知 、 申 请 和 支 付 有 关 的 法 定 费 用 和 税 项 , 惟 按中 国 法 例 由 发 包 方 负 责 的 则 除 外 。 对 此 基 本 原 则 的 修 订 或 补 充 ,在 合 同 书 内 说 明 。1.5.2

23、 合 同 总 价 须 包 括 中 国 国 外 直 接 进 口 的 (非 中 国 国 内 采 购 的 )物 料 在 中 国 的 海 关 进 口 税 、 增 值 税 、 销 售 税 、 工 商 统 一 税 、所 得 税 及 地 方 税 等 。 中 国 国 内 供 应 的 货 物 的 税 款 亦 由 总 承 包方 负 责 。1.5.3 总 承 包 方 须 协 助 发 包 方 办 理 质 检 、 安 监 、 排 污 等 相 关 手续 , 及 时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1.5.4 总 承 包 方 在 收 取 工 程 款 时 , 必 须 向 发 包 方 提 供 合 法 、 有 效 及 发包 方 可 按

24、 中 国 有 关 法 例 入 帐 的 工 程 所 在 地 之 有 效 发 票 。1.5.5 若 任 何 一 方 因 对 方 未 有 缴 交 其 应 缴 的 法 定 费 用 及 税 项 或 按 法 例规 定 而 需 代 缴 , 责 任 方 须 补 偿 付 款 方 所 有 费 用 及 损 失 。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111. 责 任 (续 )1.5 法 定 责 任 和 通 知 (续 )1.5.6 总 承 包 方 须 负 责 任 何 当 地 或 国 家 企 业 所 得 税 、 营 业 税 、 工 商 统一 税 、 公 司 税 、 在 中 国 正 常 执 行 工 作 所 需 的 任 何 许 可

25、 证 、 营 业执 照 等 费 用 , 以 及 任 何 当 地 现 行 的 附 加 税 、 临 时 征 收 的 任 何 有关 修 订 和 中 国 政 府 可 能 征 收 的 各 种 新 税 。1.5.7 总 承 包 方 须 负 责 无 锡 市 政 府 部 门 对 本 工 程 征 收 之 各 种 收 费 如 排污 费 及 基 金 等 。1.5.8 总 承 包 方 须 负 责 并 确 保 其 雇 员 就 其 工 资 津 贴 或 其 它 应 纳税 的 入 息 按 中 国 政 府 施 行 法 例 支 付 入 息 税 和 一 切 有 关 的 税 项 ,并 接 受 任 何 改 变 责 任 或 增 加 责

26、任 的 酝 酿 中 的 法 律 或 其 它 情 况 。1.5.9 总 承 包 方 须 遵 从 有 关 工 作 条 件 、 工 作 时 间 或 工 资 的 现 行 或 新 增的 法 律 和 条 例 , 并 承 受 任 何 改 变 责 任 或 增 加 责 任 的 酝 酿 中 的 法律 或 其 它 情 况 。1.5.10 若 本 工 程 因 遵 从 法 律 和 条 例 而 需 要 变 更 , 总 承 包 方 须 事 先 以 书面 通 知 发 包 方 , 并 详 加 解 释 。 总 承 包 方 若 在 发 出 通 知 后7天 之 内 收 不 到 任 何 指 示 , 便 须 遵 从 律 例 而 变 更

27、, 有 关 的 变 更 视为 发 包 方 指 示 的 设 计 变 更 般 处 理 。1.5.11 以 上 各 条 有 关 费 用 若 需 由 发 包 方 代 为 缴 交 , 则 此 等 价 款 将 会 在工 程 款 中 扣 除 及 代 缴 。1.6 承 包 资 格总 承 包 方 须 持 有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许 可 在 当 地 承 包 工 程 的 资 格 , 并在 开 工 前 获 得 一 切 政 府 方 面 与 施 工 有 关 之 批 准 及 许 可 。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121. 责 任 (续 )1.7 国 家 施 工 及 验 收 标 准总 承 包 方 的 用 料 及 施 工

28、 质 量 在 符 合 合 同 文 件 的 规 定 的 同 时 , 亦不 能 低 于 国 家 有 关 施 工 及 验 收 的 合 格 标 准 , 有 关 费 用 已 包 括 在合 同 总 价 内 。1.8 质 量 监 督 站本 工 程 须 接 受 当 地 质 量 监 督 站 的 监 督 、 检 查 和 验 收 。 支 付 给 该站 的 费 用 (按 政 府 文 件 规 定 由 发 包 方 承 担 的 除 外 )已 包 括在 合 同 总 价 内 。1.9 工 程 标 高 和 定 位1.9.1 发 包 方 须 决 定 本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的 标 高 , 并 须 提 供 有 准 确 尺 寸 的

29、图 纸 , 使 总 承 包 方 能 在 地 面 进 行 定 位 。 总 承 包 方 须 按 有 关 图 纸进 行 工 程 定 位 , 并 提 供 所 需 的 全 部 仪 器 及 人 力 给 发 包 方 或 其 工程 顾 问 复 核 。1.9.2 总 承 包 方 须 在 工 程 开 始 前 核 实 所 有 尺 寸 、 座 标 和 地 面 标 高 。1.9.3 总 承 包 方 须 负 责 因 更 正 自 己 不 准 确 定 位 或 事 先 未 有 核 实 尺 寸 或坐 标 或 标 高 所 引 起 的 错 误 而 引 致 的 费 用 。1.10 转 让1.10.1 总 承 包 方 未 得 发 包 方

30、 的 书 面 同 意 , 不 能 将 本 合 同 转 让 他 人 。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131. 责 任 (续 )1.11 分 包1.11.1 除 非 得 到 发 包 方 书 面 同 意 , 总 承 包 方 不 能 将 本 工 程 的 部 份 或 全部 以 连 工 包 料 形 式 分 包 给 他 人 执 行 。 发 包 方 有 绝 对 权 力 阻 止 分包 。 虽 然 发 包 方 之 前 未 有 阻 止 分 包 , 发 包 方 仍 有 权 摒 弃 任 何 分包 单 位 , 并 有 绝 对 权 力 要 求 任 何 分 包 单 位 脱 离 本 工 程 。1.11.2 本 工 程 全 部

31、或 部 份 的 分 包 不 能 减 轻 总 承 包 方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总承 包 方 仍 须 对 分 包 单 位 及 其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的 任 何 行 动 、 错 误 或疏 忽 负 全 责 。1.11.3 总 承 包 方 有 责 任 在 发 包 方 要 求 时 , 把 雇 用 或 将 会 雇 用 的 任 何 分包 单 位 的 资 料 交 给 发 包 方 。1.11.4 在 任 何 分 包 合 同 中 , 须 有 一 条 款 , 注 明 分 包 单 位 按 分 包 合 同 的雇 用 , 在 总 承 包 方 按 本 合 同 的 雇 用 终 止 时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

32、,亦 同 时 一 齐 终 止 。2. 工 地 及 视 察2.1 出 入 工 地 及 限 制2.1.1 总 承 包 方 须 负 责 保 养 及 维 修 进 入 工 地 道 路 , 包 括 维 修 由 于 其 它人 使 用 道 路 所 造 成 之 损 坏 。2.1.2 于 施 工 现 场 之 进 出 口 , 总 承 包 方 须 提 供 指 示 牌 、 警 告 告 示 、 灯号 及 所 需 之 交 通 指 导 员 等 。 总 承 包 方 须 负 责 保 持 道 路 畅 通 、 使用 一 切 安 全 措 施 以 保 障 行 人 及 车 辆 安 全 地 使 用 道 路 , 并 承 担 因其 失 职 而

33、引 起 之 所 有 索 偿 。2.1.3 总 承 包 方 须 遵 从 公 安 局 及 其 它 政 府 部 门 关 于 道 路 的 使 用 、 车 辆的 停 泊 、 使 用 时 间 等 条 件 及 限 制 , 并 提 交 所 需 的 申 请 及 负 责 有关 费 用 。2.1.4 总 承 包 方 须 自 行 安 排 及 协 调 一 切 交 通 、 运 输 及 保 护 事 宜及 负 责 有 关 费 用 。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142. 工 地 及 视 察 (续 )2.2 工 地 视 察2.2.1 总 承 包 方 应 已 到 工 地 视 察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 邻 近 建

34、 筑 物 、情 况 、 通 路 、 储 存 空 间 、 起 卸 限 制 、 及 任 何 其 它 足 以 影 响 承 包价 之 情 况 。2.2.2 总 承 包 方 不 会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取 得 索 偿 或 工 期 延 长 。2.2.3 总 承 包 方 接 管 工 地 后 应 自 费 清 理 任 何 遗 留 在 工 地 上 之 废 物 。2.3 土 质 情 况 及 勘 探 报 告2.3.1 任 何 工 程 地 质 勘 探 报 告 或 其 它 资 料 之 提 供 , 只 作 为 供 总 承 包 方之 参 考 , 其 资 料 之 准 确 性 及 是 否 适 用 于 整

35、个 工 地 则 不 予 保 证 。2.3.2 总 承 包 方 不 会 因 上 述 资 料 与 实 际 工 地 情 况 有 差 异 而 取 得 索 偿 或工 期 延 长 。3. 物 料 和 技 术3.1 物 料 和 技 术 须 符 合 规 格3.1.1 本 工 程 所 用 的 一 切 材 料 、 货 物 、 技 术 和 设 备 须 符 合 合 同 文 件 规定 的 种 类 及 标 准 , 除 非 有 关 的 种 类 或 标 准 是 不 可 能 达 到 ,或 与 国 家 标 准 有 所 矛 盾 , 则 总 承 包 方 须 立 刻 通 知 发 包 方 详 细之 理 由 。3.1.2 总 承 包 方

36、在 发 包 方 要 求 的 7天 内 , 须 呈 交 有 关 单 据 证 明 所 用的 物 料 和 设 备 是 符 合 第 3.1.1条 款 的 规 定 的 。3.1.3 发 包 方 可 发 出 指 示 , 要 求 把 任 何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作 或 物料 或 设 备 迁 离 工 地 , 一 切 所 引 起 的 费 用 及 工 程 延 误 将 由总 承 包 方 负 责 。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153. 物 料 和 技 术 (续 )3.2 商 品合 同 文 件 中 若 述 及 任 何 供 应 单 位 或 商 品 之 名 字 , 旨 在 指 示 物 料及 技 术 之

37、 类 别 或 质 量 要 求 , 其 它 单 位 供 应 之 等 质 之 物 料 或 技 术可 以 使 用 , 惟 要 得 到 发 包 方 书 面 认 可 。3.3 样 本3.3.1 用 于 本 工 程 之 任 何 物 料 的 品 质 , 在 使 用 前 必 须 得 到 发 包 方 认 可 。在 订 购 大 批 物 料 前 , 总 承 包 方 要 免 费 提 供 样 本 作 认 可 之 用 。3.3.2 总 承 包 方 须 自 费 把 任 何 被 拒 绝 使 用 的 物 料 迁 离 工 地 , 发包 方 不 会 作 出 任 何 赔 偿 。3.3.3 总 承 包 方 须 妥 善 保 存 认 可

38、的 样 本 在 工 地 , 作 为 以 后 验 收 工 程的 标 准 。3.3.4 发 包 方 对 任 何 样 本 之 认 可 , 并 不 会 解 除 总 承 包 方 按 合 同 须 履 行之 责 任 。3.4 代 替 品若 制 造 货 物 原 来 规 定 使 用 的 物 料 或 技 术 因 来 源 短 缺 或 时 间 紧 逼或 有 更 好 的 选 择 , 则 总 承 包 方 可 提 交 使 用 代 替 的 物 料 或 技 术 的建 议 给 发 包 方 考 虑 , 发 包 方 有 绝 对 权 力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 在 获 得批 准 之 前 , 代 替 的 建 议 不 能 实 行 。

39、批 准 了 的 建 议 不 能 增 加 费 用 ,除 非 所 增 加 费 用 在 批 准 时 已 获 接 纳 , 若 有 费 用 减 少 , 则 减 少的 费 用 须 从 合 同 总 价 中 扣 除 。 发 包 方 的 任 何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皆 不会 减 轻 总 承 包 方 按 合 同 文 件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 批 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发 出 , 否 则 无 效 。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163. 物 料 和 技 术 (续 )3.5 专 利 权 和 使 用 费原 订 或 新 增 的 工 程 的 价 款 应 已 包 括 涉 及 的 任 何 专 利 物 品 、 程

40、序或 发 明 的 专 利 权 使 用 费 , 总 承 包 方 若 触 犯 或 涉 嫌 触 犯 任 何 物 品 、程 序 或 发 明 的 专 利 权 , 而 使 发 包 方 蒙 受 索 偿 、 诉 讼 、 赔 偿 、 费用 和 支 出 , 总 承 包 方 须 予 以 全 额 补 偿 。3.6 核 对 尺 寸在 任 何 情 况 下 要 优 先 使 用 图 纸 上 标 明 的 尺 寸 而 不 是 用 比 例 尺 去量 度 。 在 展 开 任 何 工 作 或 订 购 任 何 物 料 前 , 总 承 包 方 须 核 实 图纸 上 及 现 场 的 所 有 尺 寸 , 及 审 核 图 与 图 和 工 料 规

41、 范 之 间 有 没 有不 符 , 若 发 现 有 任 何 偏 差 , 必 须 立 即 以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方 , 由 发包 方 给 予 指 示 。 发 包 方 不 负 责 总 承 包 方 未 有 充 份 地 审 核 而 引 致的 虚 耗 物 料 、 工 作 或 阻 延 。3.7 试 验 及 检 查3.7.1 本 工 程 将 根 据 合 同 文 件 的 规 定 及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之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总 承 包 方 须 承 担 执 行 此 验 收 所 需 之 费 用 。3.7.2 总 承 包 方 须 自 费 执 行 合 同 文 件 要 求 他 执 行 之 试 验 及

42、检 查 和 支 付合 同 文 件 说 明 要 由 他 人 执 行 的 试 验 的 费 用 , 除 非 于 合 同 内 另 有说 明 。3.7.3 除 合 同 文 件 如 第 3.7.1条 款 已 有 规 定 的 试 验 及 检 查 外 , 发 包方 亦 可 发 出 指 示 , 要 求 总 承 包 方 对 任 何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进 行 任 何额 外 或 附 加 试 验 或 检 查 , 而 有 关 费 用 (包 括 事 后 修 补 费 用 )由 发 包 方 承 担 。 惟 若 该 检 查 或 试 验 证 明 有 关 的 工 作 是 不 符 合 本合 同 的 规 定 , 则 有 关 费 用

43、 (包 括 事 后 修 补 费 用 及 对 其 它 工 程引 致 的 修 改 费 )会 在 应 付 或 将 会 付 给 总 承 包 方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173. 物 料 和 技 术 (续 )3.7 试 验 及 检 查 (续 )3.7.4 总 承 包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须 按 中 国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设 置 各 级 质量 检 查 人 员 , 并 严 格 按 照 中 国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 本 合 同 的 构 成 文件 (包 括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料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3.7.5 发 包

44、方 为 保 证 工 程 的 质 量 , 委 托 工 程 监 理 及 工 程 顾 问 对 施 工 质量 进 行 检 查 , 并 可 委 托 中 国 有 关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进 行 质 量 监 督 ,总 承 包 方 须 积 极 配 合 此 等 工 程 质 量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 总 承 包 方 须提 供 一 切 所 须 的 设 施 及 协 助 予 发 包 方 、 工 程 监 理 及 工 程 顾 问 及质 量 监 督 部 门 。3.7.6 双 方 及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的 检 查 人 员 , 在 行 使 监 督 检 查 权 时 须 佩 戴明 显 的 标 志 。3.7.7 发 包

45、 方 可 发 出 指 示 , 要 求 总 承 包 方 把 任 何 已 掩 蔽 的 工 程 挖 开 检查 或 对 任 何 物 料 (不 论 安 装 与 否 )或 执 行 了 的 工 作 进 行 检 验 ,而 有 关 费 用 (包 括 事 后 修 补 费 用 )须 加 在 合 同 总 价 上 , 除 非合 同 规 范 或 合 同 清 单 已 有 规 定 , 或 除 非 该 检 查 或 试 验 证 明 有 关的 物 料 或 技 术 是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3.7.8 在 工 作 掩 蔽 前 , 总 承 包 方 应 充 分 预 计 工 程 进 展 , 并 至 少 提 前 24小 时

46、书 面 通 知 发 包 方 以 便 发 包 方 安 排 相 关 部 门 去 查 验 。 否 此 ,发 包 方 将 不 负 责 任 何 事 后 的 挖 开 检 查 、 试 验 及 修 补 的 费 用 , 亦不 会 给 予 任 何 工 期 延 长 。3.8 物 料 所 有 权已 经 送 抵 工 地 的 物 料 , 总 承 包 方 不 能 擅 自 取 回 。 发 包 方 已 经 支付 了 款 项 的 物 料 的 所 有 权 归 发 包 方 , 但 总 承 包 方 仍 须 提供 合 适 的 保 管 及 保 护 , 并 负 责 它 们 的 遗 失 或 损 坏 和 所 引至 有 关 费 用 及 对 工 期

47、 的 影 响 。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184. 图 纸 及 工 料 规 范4.1 施 工 文 件4.1.1 合 同 文 件 的 正 本 由 发 包 方 和 总 承 包 方 分 别 保 管 。 发 包 方应 在 工 程 进 展 中 免 费 向 总 承 包 方 提 供 二 份 合 同 文 件 及 合 同 图 纸 ,本 合 同 图 纸 为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单 价 表 之 基 础 , 图 纸 目 录 已详 列 于 合 同 文 件 中 。4.1.2 施 工 图 纸 发 包 方 应 给 总 承 包 方 共 3套 , 由 其 统 一 安 排 , 如 觉得 该 数 量 不 能 满 足 工

48、 程 实 际 需 求 , 总 承 包 方 可 自 行 安 排 自 费 晒图 。每 当 需 要 时 ,发 包 方 须 免 费 供 给 总 承 包 方 合 理 需 要 的 补 充 工 料规 范 、 资 料 表 、 图 纸 或 细 节 两 份 ,作 为 解 释 和 详 述 合 同 图 纸 、合 同 规 范 和 合 同 清 单 /单 价 表 之 用 或 使 总 承 包 方 能 按 本 合 同执 行 和 完 成 本 工 程 之 用 。4.1.3 总 承 包 方 不 能 把 供 本 合 同 用 的 合 同 文 件 及 补 充 资 料 作 本 合 同 以外 的 其 它 用 途 , 发 包 方 及 其 工 程

49、 顾 问 亦 不 能 把 合 同 单 价 公 开 。4.1.4 发 包 方 按 本 合 同 发 出 的 证 书 须 发 给 总 承 包 方 。4.2 工 料 规 范4.2.1 本 工 程 的 工 料 规 范 乃 包 括 基 本 要 求 及 技 术 要 求 二 个 部 份 , 其 中 技术 要 求 并 不 单 指 合 同 文 件 内 的 技 术 要 求 文 件 , 还 包 括 图 纸 上 说 明 、施 工 阶 段 时 的 补 充 和 政 府 或 有 关 当 局 的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 本 工 程应 按 合 同 条 件 合 同 图 纸 及 工 料 规 范 施 工 及 验 收 。 总 承 包 方要 更 改 施 工 技 术 , 事 先 必 须 得 到 发 包 方 书 面 认 可 , 否 则 一 切 后 果和 所 涉 及 费 用 及 对 工 期 之 影 响 由 总 承 包 方 负 责 。 合 同 文 件 中 若有 与 工 料 规 范 特 别 说 明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特 别 说 明 为 准 。总 承 包 合 同 条 款C/194. 图 纸 及 工 料 规 范 (续 )4.2 工 料 规 范 (续 )4.2.2 本 工 程 须 同 时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 江 苏 省 和 无 锡 市现 行 最 新 的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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