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关 于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的 通 知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宁波创新型城市建设,市科协、市科技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宁波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立法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2018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联系电话:0574-89183550(传真) ;地址:鄞州区和济街 95 号(行政中心 8 号楼)15 层 1514 办公室。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宁波市科协 2018 年 3 月
2、 1 日附件- 2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普设施建设、科普活动开展、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合法权益保护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公益属性和科普工作原则】 科普是公益事业。科普工作应遵循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
3、普惠共享的原则,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促进形成崇尚科学的社会氛围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3 -第四条【政府和联席会议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普经费,完善科普设施,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科协承担。第五条【工作规划计划和评估】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协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
4、作计划,报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并定期对承担科普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六条【部门和单位职责】市和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检查、督促,定期开展科普统计、通报和公开工作。市和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力量,按照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定期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市和区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的主要力量,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指导社会科学类- 4 -学术团体开展科普活动,扶持科普作品创作,传播社会科学知识。第七条【教育、人
5、社、农业、文广新闻出版、部门兜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科普教育、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将科普纳入终身教育体系。人力社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城镇劳动者开展科技教育培训,并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内容。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农业、林业、渔业科技培训,为农(渔)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培育扶持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发挥科技示范户、种植(养殖)大户对科普工作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文广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科普宣传。发改、经信、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气象、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安监等有
6、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科普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结合各自联系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5 -第八条【基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面向村民、居民的科普宣传,有计划地建设村、社区科普设施,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科普工作。第九条【公务员】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公务员参与科普活动,学习科学知识,提高科学素质和科学管理能力。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科普活动,自觉提高科学素质。第十条【科普产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科普产业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范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产品开发,开展科普影视制作、科普图书创
7、作与出版、科普展品展具研发、科普动漫游戏开发、科普网站开发与维护、科普旅游等,促进科普产业的发展。第十一条【科普网络体系】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行业、区域科普资源整合,实现科普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市科协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普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公布和更新科普场馆、科普活动信息等,促进科普设施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利用率。第十二条【应急机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后科普舆论引导机制和重大突发公- 6 -共事件应急科普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气象、防灾减灾、用电用气安全、消防安全、电梯安全等各类应急科普活动,普及应急科学知识,
8、提高公众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时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科普宣传,引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第二章 科普设施第十三条【科普设施定义】科普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场馆类科普设施、流动科普设施、网络科普设施、基层简易科普设施等。场馆类科普设施是指科技馆等综合性科普场馆,地震馆、气象馆等行业类、专业类科普场馆,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科普场馆等。流动科普设施是指流动科技馆
9、、科普大篷车、流动图书馆等。网络科普设施是指数字科技馆、数字科普资源、科普应用程序等。- 7 -基层简易科普设施是指村、社区科普活动站(室)、科普画廊(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等。第十四条【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性科普场馆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根据国家、省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标准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综合性科普场馆的数量、规模以及布局。科普场馆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开发数字科普资源、应用程序等智慧服务平台,建设数字科技馆,提升科普场馆的资源、品牌价值和公共服务能力。鼓励社区、村等利用现有设施、资源和条件建立
10、基层简易科普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专业特征建立专业性、行业性的科普场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合作建设科普设施。第十五条【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普设施,可以申请认定为宁波市科普教育基地:(一) 有科普馆(展厅)、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和相对固定活动场所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 8 -(二) 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建立科普教育网站或者在网站设立科普栏目;(三) 有稳定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四) 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五) 有年度科普服务活动计划,能够面
11、向公众自主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或者配合市和区县(市)开展重大科普活动,并按照规定每年组织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科普活动。第十六条【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评估】 市科普教育基地申请由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受理,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经评审认定的市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公布。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每二年对市科普教育基地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再符合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其市科普教育基地资格。区县(市)可以根据本地科普的实际需要,开展当地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工作。第十七条【科普设施的维护】 科普设施的管理
12、者应当定期检查科普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整洁和使用安全,并及时- 9 -更新科普内容,其中公共场所设立的科普画廊应当至少每两个月更新内容。第十八条【科普设施的变更和拆除】政府投资建设的场馆类科普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科普设施,确保科普服务不间断。第十九条【科普设施的开放】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馆、科学探索中心等科普场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条【高新区、高校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
13、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功能的实验室、陈列室、生产设施(流程、车间)等科普展示场所。第二十一条【科普设施标示设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参观科普场馆和科普教育基地提供便利,根据需要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并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科普场馆和科普教育基地设置指引,将其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标识系统。科普场馆和科普教育基地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10 -第二十二条【流动科普设施】市和区县(市)科协应当利用科普大篷车、流动科技馆等流动科普设施,在山区、海岛、广场、集镇、学校、社区、工地等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活动。市和区县(市)科协可以采取科普图书
14、进社区(村、企业、学校)和在公共场所分发科普资料等形式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第三章 科普活动第二十三条【重大科普活动】每年 5 月的第三周为宁波科技活动周,每年 9 月的第三周为宁波科普宣传周,每年 10 月为宁波社会科学普及月。科普教育基地和其他科普场馆应当在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期间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适当延长开放时间。社科教育基地应当在社科普及月期间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二十四条【主题活动】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科协、社科联应当按照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在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和社科普及月期间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各项主题科普活动。教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海洋渔业、市
15、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结合中国航海日、世界海洋日、世界卫生日、- 11 -世界环境日等特定纪念日和安全生产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主题活动期间,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开放相关科普设施,组织相关主题科普活动。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科普活动。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给予支持。同等条件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相关科普活动应当优先选择科普教育基地。第二十六条【港口】港口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港城关系、港口技术、航海航运、海洋地理、海上安全等
16、主题开展科普教育和宣传活动,普及港口知识、港口文化和海洋文明。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中国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等文化遗产主题活动期间,利用博物馆、陈列馆和各类大众媒体,开展科普教育和宣传活动,普及海上丝绸之路、大运河等地方文化知识。第二十七条【青少年】高等院校应当通过创新性实验、创业训练、创业实践、创新大赛等项目,开展科普活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创新发明、科技制作、科学考察、科技竞赛等活动,每学期组织- 12 -开展不少于四次的科学专题教育活动和不少于一次校外科学实践活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幼儿教育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农民
17、】涉农院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业综合服务站(所)等,应当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技教育培训,宣传普及种植、养殖、加工技术和信息技术等科技知识,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服务,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向农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咨询、指导等服务。第二十九条【城镇劳动者】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和新工艺、新服务规范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消防安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信息网络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职工的科学素质和生产技能。第三十条【社区居民】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
18、所在地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和农村文化礼堂、社区文化中心、科普宣传栏等设施,结合居(村)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倡导形成科学的生产方式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13 -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相关单位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科普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第三十一条【新闻媒体、科普宣传】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宣传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行业优势,开展科普活动。广播电视台、综合类报刊等媒体应当每年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广播电视台每月至少播出一档科普节目,综合类报刊每周至少有一个科普专栏,在举办科技活动周等活动期间,应当增加科普专
19、栏和科普节目的版面和内容。第三十二条【学会】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全市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通过创作科普作品、撰写科普读物以及举办讲座、论坛、咨询、展览等方式,开展科普公益活动。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广场、港口、码头、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配套科普设施,开展科普宣传。 第三十四条【成果宣传】 公众关注的非涉密的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增加科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面向公众开展与本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科普活动,并在项目验收时提交科普报告。- 14 -科技创新成果应当采取通俗易
20、懂的语言和灵活便利的形式向公众开展宣传。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三十五条【科普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登记设立科普组织,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普组织依法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予以支持。前款所称的科普组织是指专门从事科普工作的社会团体,专门从事科普研究、创作、教育、展览、出版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十六条【科普组织的权利】科普组织应当贯彻实施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组织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并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二)承担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项目;(三)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四)从科普有偿服务
21、活动中获得合法收益;(五)获得荣誉、奖励和相关知识产权;(六)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15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科普工作者的定义】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扶持科普工作者依法自主开展科普活动。科普工作者包括从事科普宣传、研究、创作、出版的专门人员和中小学校、科普场馆、青少年宫等设立的专职科技辅导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科普工作人员,科普类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科普志愿者等。第三十八条【科普工作者的权利】 科普工作者可以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活动,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向有关部门就科普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科
22、普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其科普著作、论文和其他科普优秀成果,应当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科普工作者获得的县级以上科普工作奖励、指导学生参加县级以上科技类竞赛取得的成绩、从事科普志愿活动的服务时间、完成并获验收通过的政府委托专项科普事项等,应当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九条【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中小学校、科普场馆、青少年宫应当加强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教育、人社、共青团、- 16 -科协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对辅导中小学生参加科技竞赛等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第四十条【科普志愿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普志愿服务网络
23、体系,鼓励和支持科普志愿服务。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普志愿服务的指导,建立志愿者招募、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规范和促进科普志愿服务活动,保障科普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教师、高校学生和离退休科技、教育、传媒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发挥专业和技术特长,参与科普志愿服务活动。第四十一条【科普工作者能力提升】科技、教育、人社、农业、科协、社科联等单位应当开展科普工作者专业培训,提升科普工作者的科学素质和科学传播能力。鼓励和支持科普工作者对外开展科普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科普理念和实践经验,提升科普工作水平。 第四十二条【奖励】市人
24、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普成果纳入本级科学技术奖范围,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17 -第四十三条【捐赠】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依法设立科普基金、捐赠财物等方式资助科普事业。接受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财物的单位,应当将接受、使用财物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捐赠的财物用于科普事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捐赠人可以对捐赠的科普场馆留名纪念。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科普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
25、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科普活动或者侵犯科普组织与科普工作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8 -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损毁科普场馆、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