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工企业首发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相关法规要点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另有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等人的在网站的访谈记录二、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七)军工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必须严格界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科学区分企业类型,统筹规划,选择试点,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八)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用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九)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
2、份制改造。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企业在行业内部或跨行业实施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联合或者兼并,允许企业非核心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租赁、转让或拍卖。(十)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十一)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十二)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
3、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经批准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三、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 2007 年 11 月15 日发布)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对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实施资格审查。申请资格审查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认定的执业资格;其中涉及证券服务业务的,需具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业资格;(二)无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三)主要负责人及承办军品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四)通过国防科工委组织的涉密资格审查;(五)最
4、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三、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国防科工委于 2007 年 11 月 15 日发布)第八条 军工企业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以下同)、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以下同)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第九条 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应改制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鼓励两个及两个以上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共同持股。第十条 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第十一条 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
5、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经批准可以到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第十二条 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引入境内外资本参与其改制。第十三条 军工企业中的通用设备设施、非主业资产等,剥离出来后允许进行多种形式的改制。第十四条 鼓励军工企业之间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结合专业化重组进行改制。对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有利于小核心大协作、减少重复建设,有利于加快军民两用产业协调发展的重组改制,可以放宽改制类型的限制。四、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特别提示:该文件为秘密级别文件,不得上网】五、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
6、法(试行)的通知要点:以后各类中介都要到国防科工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涉密业务鉴定管理机构】进行认证。六、军品价格管理办法(1996 年发布)七、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国发200532 号)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共分 6 章 48 条,包括总则、定型机构与职责、设计定型、生产定型、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内容。它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等法规为基本依据,以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科学总结了我国军工产品定型工作的基本经验,合理借鉴了国外的有关经验和做法,对军工产品定型工作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进行了总体规范,充分体现了新形势下军工产品定型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为建立协调有序的军工产品定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