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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业展示一班 李双辰.ppt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3186538 上传时间:2018-10-06 格式:PPT 页数:24 大小:1.0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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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10级工业展示一班李双辰,中国传统婚礼-戴着红盖头的新娘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结婚,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关系,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

2、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持,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结婚 婚姻家庭法德基本规则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应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重症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 重症智力低下患者不能结婚 患性病未经治愈的不能结婚,结婚证,无效婚姻: 是

3、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求而不具有法律效率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夫妻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 (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 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继养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 父母对

4、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特殊父母子女关系 特殊父母子女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特殊情况: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其他成员关系 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夫妻 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三离婚,(1)离婚的两个原则,一、保障离婚的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

5、二、反对轻率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2)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离婚的两种方式,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4)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权益,婚姻法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

6、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5)离婚后的子女问题,父母与子女血缘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可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6)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7)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当夫妻双方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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