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3/28,1,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2018/3/28,2,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第2条 处方定义,2018/3/28,3,第4条 处方开具原则,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2018/3/28,4,第6条 处方书写,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
2、整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2018/3/28,5,第6条 处方书写,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2018/3/28,6,第9条 处方权限,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2018/3/28,7,第14条 处方开具,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2018/3/28,8,第15条 处方集,医疗机构
3、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2018/3/28,9,第16条 药品采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2018/3/28,10,第17条:药品名称,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2018
4、/3/28,11,第18条 处方的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2018/3/28,12,第19条 处方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2018/3/28,1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
5、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21条:申购特殊管理药品手续,2018/3/28,14,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23条:特殊药品处方剂量,2018/3/28,15,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
6、注明理由,第23条:特殊药品处方剂量,2018/3/28,1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第24、25条:特殊药品处方剂量,2018/3/28,17,第28条 电子处方,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
7、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2018/3/28,18,第30、44条 调剂资格,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2018/3/28,19,第35条 处方调剂,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2018/3/28,20,第41条: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2018/3/28,21,第44条:处方合理用药的监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2018/3/28,22,谢谢聆听!,寄语:齐心协力,付出总会有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