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港口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为告知和说明上海港口概况、港口组织及其管理事项,公布本港口贯彻执行有关我国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位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上海港口章程 ,现予发布。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局长许培星第一章 港口位置及区域第一条 港口位置 本港位于中国大陆海岸线中部,长江与东海交汇处(3114N,12129E) ,由海港和内河港口组成。第二条 水域()海港水域海港水域为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黄浦江水域、洋山港区水域以及长江口外的长江口锚地水域、绿华山锚地水域。1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范围A目吴淞口河塘灯桩起;B沿岸线西至浏黑屋(3130
2、52”N,1211854”E) ;C折向施信杆 2 公里处( 313734”N,1212230”E) ;D至青专灯浮东 1.5 公里处;E至圩角口灯浮;F崇明北支河口中间 A(31”2750N ,121”49 48ffE) ;G项崇明北交河中线向东南方向延伸与鸡骨礁和佘山灯塔延长线相交处;H至佘山灯塔;I至鸡骨礁灯桩;J至长江口灯船;K至大戢山灯塔;L至金山深槽(303548”N ,1211800”E ) ;M至金丝娘娇;N沿岸至吴然口河塘灯柱止。2、黄浦江水域范围自吴淞口河塘灯桩至闵行发电厂上游端和新渠槽港上口连线止。3洋山港区水域范围洋山港区规划涉及的崎岖列岛水域。(二)内河水域内河水域为
3、上海市境内上述水域以外的所有内河航道涉及的水域。第三条 陆域()海港港区陆域海港港区陆域由长江口南岸港区、杭州湾北岸港区、黄浦江港区、洋山深水港区组成。1、长江口南岸港区位于长江口南岸,其中外高桥港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境内,是上海市目前最大的集装箱港区。2、杭州湾北岸港区位于杭州湾北岸,上海市金山区境内。3、黄浦江港区位于黄浦江子吴淞口上溯至闵行发电厂上游端之间的两岸。4、洋山深水港区位于上海市南汇芦潮港东南,长江口与杭州湾口交汇的崎岖列岛中,距芦潮港约 27.5公里。(二)内河港区陆域内河港区陆域由上海市境内的通航内河两岸港区组成。第四条 港口航道(一)长江口航道长江河口段上自江苏太仓徐六泾
4、下至海口,长约 170 公里,三级分汊,自白泖河口被崇明岛分割成南文、北支水道;南交水道在吴淞口附近被长兴岛分成南港、北港水道;南港水道在横沙岛南端被九段沙分为南槽、北槽。长江口航道主要由南港北槽航道、南港南槽航道、南支航道、外高桥内航道、宝山水道航道、宝山北水道航道、宝山支航道构成。长江口南港北槽航道为长江口肮道主槽,其中 D6 灯浮到 D47 灯浮的长江口深水航道(二期) ,总长 39.66 海里,系人工疏浚航槽。D6灯浮至 D38 灯浮航道维护水深 9.0 米,D38 灯浮至 D47 灯浮肮到维护水深 9.3 米(理论最低潮面以下) 。D6 灯浮至 D12 灯浮航道底宽 400 米,设标
5、宽度 550 米。D12 灯浮至 D47 灯浮航道底宽 350 米,设标宽度 500 米。南港南槽航道为天然航道,水深为 5.4 米左右。(二)杭州湾航道杭州湾北岸自南汇嘴至金丝娘桥通航水域,航道自然水深 78 米,航道宽度为 2000米。(三)黄浦江航道自吴淞口 101 灯浮至闵行电广西界,全长 67.2 公里,航道水深 10 米以上的占 80%。全线可通航水深为 8 米。1吴淞口至张华浜段航道全长 6.94 公里,水深 10 米,航道宽度 200220 米,最窄处宽 150 米。2张华浜至吴径段航道全长 46.7 公里,水深 9.5 米,航道宽度达到 220 米的有 30.6公里,占 65
6、.5。航道宽度不足 220 米的航道为吴经航道、陈家嘴航道、高桥航道和关港航道的部分航道。3吴泾至巨潮港口航道全长 13.71 公里,水深 8 米,航道宽度 200 米左右,最窄处宽160 米。(四)洋山进出港航道规划自崎岖列岛白节山灯塔南侧至小岩礁附近。设计通航水深为 15 米以上。(五)内河航道上海市境内共有内河航道 196 条,航道总里程 2252 公里。主要航道有:1黄浦江上游航道,由分水龙王庙至巨潮港,通航里程 23.39 公里。航道等级 3 级。2苏申外港线航道,由江苏省界至分水龙王庙,通航里程 35.50 公里。航道等级 4 级。3太浦河航道,由江苏省界至西泖河,通航里程 14.
7、36 公里。航道等级 4 级。4杭申线航道,由浙江省界至分水龙王庙,通舱里程 17.24 公里。航道等级 4 级。5平申线航道,由浙江省界至黄浦江,通航里程 19.30 公里。航道等级 34 级。6吴淞江航道,由苏申内港线至外白渡桥,通舱里程 40.22 公里。航道等级 56 级。7淀浦河航道,由淀山湖至黄浦江,通航里程 49.95 公里。航道等级 67 级。8苏申内港线航道,由江苏省界至吴淞大桥,通航里程 46.69 公里。航道等级3、56 级。9川杨河航道,由三甲港水闸至黄浦江,通航里程 28.62 公里。航道等级 6 级。10大治河航道,由出海闸至黄浦江,全长 38.04 公里。航道等级
8、 4 级,规划航道等级 3 级。第二章 港口设施第五条 港口锚地()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1、2、3 号锚地;(二)吴淞 l11 号临时锚地;(三)横沙锚地,分横沙锚地东区、横沙锚地西区和油轮、危险品船锚地;(四)宝钢超大型船舶锚地;(五)宝钢上锚地;(六)金山化工码头锚地;(七)上海化学工业区槽径危险品锚地;(八)金山联检引航锚地;(九)张华浜临时锚地;()广德路小型机动船锚地;(十一)军工路锚地;(十二)龙华嘴小型船舶锚地;(十三)小黄浦小型船舶锚地;(十四)关港锚地;(十五)闸港锚地;(十六)洋山港外锚地。(十七)洋山港内锚地;(十八)绿华山锚地;(十九)九段沙小轮锚地;(二十)江亚南沙危险
9、品锚地;(二十一)江亚南沙临时锚地。第六条 码头设施海港拥有各类码头泊位 1202 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 164 个;码头线总长 87.6 公里。()生产性泊位 651 个,码头线总长为 57.4 公里;(二)集装箱专用泊位 24 个,码头线总长 6.787 公里,年合理通过能力为 850 万标准箱;(三)公务执法、车客渡、工作船、军用等泊位 476 个,码头线长度为 26.11 公里。内河共有 3250 个泊位,最大设计靠泊能力为 2000 吨级。第七条 主要机械设施()集装箱装卸设备岸边起重机 63 台,最大负载 65 吨,最大外伸距 65 米,单机每小时平均作业量最高为 52.97 自
10、然箱,单船每小时平均作业量最高为 300.36 自然箱,昼夜接卸量最高为 33458 标准箱。(二)粮食卸船系统粮食圆筒仓 2 座,容积 16.8 万立方米,容量 12.4 万吨。(三)海上减载平台“新双峰海”减载船,在绿华山锚地对大吨位船舶进行减载作业,主要货种为散货,如散粮、散煤、散矿等。年减载作业吞吐量 800 万吨以上。(四)拖带和起重能力单船最大功率为 5000 千瓦;最大起重能力为 2500 吨。第三章 港口管理组织及相关机构第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港口和航运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行使港口和航运行政管理职能。下设机构有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上海市地方海
11、事局) 、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上海国际航运信息研究中心。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业务归口上海港口管理局管理。第九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上海海事局)是上海港水域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行使上海港海港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以及航海保障等职能。下设机构有吴淞海事处、兰州路海事处、董家渡海事处、吴泾海事处、宝山海事处、崇明海事处、金山海事处、外高桥海事处、洋山港海事处、上海航标处、海测大队等。上海市地方海事局是上海港口内河水域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行使上海港内河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以及航海保障等职能。第十条
12、国家设在口岸的其他监督管理机关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上海口岸实施监督监管的机关,负责对人员、船舶、货物和物品进出上海口岸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查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一)上海海关是国家设立在上海口岸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经上海口岸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下设机构有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上海海关通关管理处、上海海关驻外高桥港区办事处、上海浦江海关、上海宝山海关等。(二)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对出境、
13、人境的人员及其行李、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的限定区域实施警戒管理以及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下设机构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吴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金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外高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上海化工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筹)等。(三)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货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监管、检验检疫、除害、消毒等。下设机构有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第四章 船舶进出港第十一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应配备通行设备及被要求加
14、入 VTS 系统的船舶进出本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海海事局报告。1航行计划报告发给: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内容:进港、出港、过境和移泊船舶的船名、国籍、总长度、总吨位、吃水、最大高度以及始发港、目的港或预靠泊位或描位、预抵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和旅客人数和其他情况。时限:在预计到达或离开上海 VTS 管理服务区域前一天的 16 时前。方式:船东或船舶代理人的书面报告。2舱位报告报告线:LI 为牛皮礁灯桩、长江日灯船和南支灯船的连线;LZ 为北槽航道 256 号灯浮与南槽航道 5 号灯浮的连线;L3 为浏河口港界线;L4 为吴淞口河塘灯桩与 101 号灯浮的连线
15、;L5 为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上角的连线;L6 为 24 灯浮经线。发给:吴淞 VTS 分中心。内容:船名、到达报告线(措 LI 和 L3)及预抵下报告线的时间。3靠留泊位及锚地报告拟进入锚地的船舶、设施应当提前申请锚位,抛锚后或者起锚前应当及时报告动态。发给:吴淞 VTS 分中心。内容:船名、靠离泊位或锚地时间、泊位或锚地名称、目的港或欲抵泊位。时间:拟进入锚地前 1 小时提出申请,抛锚后或者起锚前 10 分钟报告动态。4发生紧急情况报告船舶在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或人员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发出。5船舶事故与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报告船舶在本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
16、本港水上安全航行规则。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在本港海港区域内遇有上述情况,可用上海水上统一报警电话 12395 报警,或者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 VTS 报告;在内河水域遇有上述情况的应迅速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值班室或者所在地的航务管理署(所)报告。6所有航行、锚泊的船舶应当保持 VHF06 频道值守。(二)内河船舶和 3000 总吨以下的沿海内贸运输船舶在装卸作业前,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装卸作业点就近的海事处报告,申领报港点签发的船舶报港联系单 。第十二条 船舶签证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本港海港水域
17、或在该水域内航行、作业,向上海海事局或其设置的签证点办理船舶签证;进出本港内河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航行、作业,向所在地的航务管理署(所)办理船舶签证。军用、公安、体育运动船舶除外。第十三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监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按以下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l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 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2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
18、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 1 个月。3核能(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上海海事局每天 24 小时接受船舶危险品申报,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口的申报后,对船舶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等情况审核,在 24 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二)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口应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须办理出港签证。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 24 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第十四条 引航进出上海港水域和在该水域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应当申
19、请引航员引航。()引航区域1自长江口灯船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包括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上海段水域; 2自吴淞口河塘灯桩至闵行发电厂上游端的黄浦江水域;3杭州湾北岸包括金山航道及相关的锚地;上海石油化工总厂、上海化学工业区码头及附近水域;4东海大桥、洋山港区码头和进港航道等相关水域。(二)引航申请需申请引航的船舶由其代理公司于 48 小时前向上海港引航管理站提出引航申请,并且干 24 小时前再给予确认。预、确报后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三)引航申请资料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公司向引航站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1公司、船名、国籍、船舶呼号;2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
20、权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3装载货物种类、数量;4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5其地需说明的事项。(四)引航答复引航站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安排并提供引航服务,并将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引航站将制定引航方案,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和上海海事局批准后实施。(五)地点确认已批准进入规定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上船。在长江口需申请引航的船舶,应保持 VHF69 频道收听。在收到船舶代理公司的进港电报后,用VHF69 频道与引航船联系,确认引航员登轮地点及时间。(六)引航员登离船地点1 上海长江口引航作业区1 号引航作业区范围为下列四点连线内
21、水域:310527”N122 2224”E;310527”N122 2739”E;310430”N122 2324”E;310430”N122 2739”E。2 号引航作业区范围为下列四点连城内水域:310527”N122 3050”E;310430”N122 3050”E;310430”N122 3711”E;310527”N122 38M”E。2长江上海段引航交接区(1)进入长江上驶的长江交接区:69、71 灯浮之间的航道水域。(2)由海区进入黄浦江的长江交接区:55、57 灯浮之间的航道水域;(3)黄浦江出口及长江下驶的长江交接区:58、60 灯浮之间的航道水域;3洋山港区引航作业区位于
22、黄泽山的北面 303300”N,1222200”E。如遇大风浪时引航作业可移至 303340”N1221100”E。4杭州湾引航作业区引航员登轮地点 303712N1212100”E,或者在金山化工码头锚地、金山联检引航锚地、上海化学工业区遭经危险品锚地。如有特殊需要上海港引航管理站可提供特殊引航服务,登轮地点为上海长江口或者洋山港区引航作业区。(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因气象、海况等条件影响正常引航作业时,被引航船可迁移至安全地点进行引航作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上海海事局报告:1恶劣的气象、海况;2被引船舶不适航;3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八)引航
23、员接送方式以引航快艇接送引航员为主,直升飞机接送为辅。第十五条 船舶停泊码头、系船浮筒船舶在本港停泊码头、系部浮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并随时注意松紧适度、气象和潮流的影响,确保本船安全和避免妨碍他船航行;(二)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三)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停泊宽度靠泊码头、系带浮筒。并应按照码头指定的泊位和顺序进行停泊;(四)小型船舶停泊固定码头,应特别注意潮水涨落,防止被压入码头;(五)大型船舶在系船浮筒并靠,其前后缆应系带在系船浮筒上,并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六)大型船舶在停泊期间,如需检修主机、辅机、锅炉、锚机或舵
24、机,应向上海海事局报备;(七)船舶应根据码头的靠泊能力进行靠泊。停靠船舶超出码头设计能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五章 港口业务经营第十六条 港口业务经营的申请从事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港口经营活动,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书面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十七条 港口货物装卸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应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作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作业委托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
25、和作业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交港口经营人。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应当与作业合同的约定相符。笨重、长大货物作业,作业委托人应当声明货物的总件数、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 。作业委托人未按照本条规定交付货物,进行声明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港口经营人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或者对危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装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
26、、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 24 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报告。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在接到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答复,通知报告人,未经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
27、报为普通货物。发生下列情况,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或其派驻当地管理机构:()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二)在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第二十条 货物卫生除害处理及船舶熏蒸在港口对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应当在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认定的专用场所实施。对进出境货物及集装箱实施动植物或卫生检疫除害处理的,除害专用场所还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除害处理单位在实施作业前应制定除害处理计划书(应包含被处理货物名称数量、处理原因和处理时间、地点、措施等内容) 、措施等报告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对进出境货物及集装箱实施动植物或卫生检疫除害处理的
28、,还应当同时提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船舶装载货物后需在港口进行熏舱作业的,船方应当在作业的 48 小时前向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作业单位名称、船舶名称、联系人、联系方法和熏蒸药品名称、性质与用量以及预定作业时间、地点等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作业。第二十一条 港口理货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申请取得许可。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并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第二十二条 拖轮经营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并遵守
29、上海水上航行的有关规则。拖带吊杆船、打桩船、趸船、起浮沉船及其他无舵船舶倒拖行驶时,不得遮蔽拖轮的号灯、号型。被倒拖的船舶夜间应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白光环照灯 1 盏。拖带船舶临时移泊,距离不超过 600 米,可以在白天倒拖行驶。拖轮船队在航行时,不论被拖船物的种类,亦不论任何队形,均应具有充分的避让能力和控制能力。逆流航行时实际航速每小时不得小于 2 海里。第二十三条 港口客运从事港口客运设施经营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客运设施应具备良好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安全设备和应急救援体系。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做好客运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清洁
30、卫生、秩序良好、方便旅客、保证安全。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入港区。第六章 港口服务第二十四条 航运交易服务上海航运交易所为航运业务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交易范围:(1)水路货物运输;(2)港口业务;(3)船舶租赁;(4)船舶买卖;(5)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允许进场交易的其他航运业务。上海航运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协商交易为主,辅以竞价和拍卖等方式。上海航运交易所作为上海口岸海运进出口货物的集中报检、报关点,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为一体,实行无休息日工作制,同时还提供包括航运交易、人才中介、法律服务、银行、商务办公等项目的服务。经交通部授权,上海航运
31、交易所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第二十五条 水上交通服务上海 VTS 中心可提供下列交通服务:()应请求提供交通安全信息;(二)交通组织;(三)本港安全信息广播;(四)应请求提供水文气象信息;(五)应请求提供助航服务;(六)应请求提供锚地安排;(七)应请求提供支持联合行动。本港每日安全信息播发时间:逢双小时正点播发或发生紧急情况时。第二十六条 船舶供应服务本港有加入国际船舶供应商协会的专业船舶供应服务企业,能 24 小时全天候为进出上海港的国内外船舶供应燃油、润滑油、淡水;供应主、副食品,烟酒饮料,船用物料,垫舱物料、船舶配件,化工产品和国外免税商品,代办海员个人需要的各类商品。第二
32、十七条 船舶修造服务提供各类船舶修造服务。港内共拥有船台 78 座,其中:万吨级以上的 9 座,最大舾装码头为 30 万吨级;拥有船坞 19 个,其中万吨级以上 7 个,最大的为 30 万吨级。在建船舶最大为 17.5 万吨级。第二十八条 船舶拖带服务船舶拖带服务企业提供进出上海口岸的国内外大中型船舶的靠离码头、拖带护航、抢险救助、超长重大件货物的水上吊装、绑扎、驳运、海上拖带、船舶靠离江心浮筒系解缆等业务。第二十九条 海上救助海港水域海上人命救助的职责由交通部东海救助局履行,包括: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航空器等遇险时的人命救助;以人命救助为目的的海上消防;以人命救助为直接目的的船舶和水上设施
33、及其他财产的救助;完成国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军事、抢险、救灾等救助任务,同时代表我国政府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等国际救助义务。交通部东海救助局救助基地常年安排救助拖轮进行待命值班。第三十条 打捞服务海(水)上沉船(物)打捞、应急抢险、大型海难(包括环境)救助专业单位为交通部上海打捞局。交通部上海打捞局拥有远洋、沿海拖轮 23 艘,最大功率 15300 千瓦;半潜驳 6 艘,最大吨位 50000 吨;起重船起重吨位 2500 吨;其他救捞工程船舶齐全。在外高桥基地还配有1000 平方米的应急物资仓库。第三十一条 油污水处理设施本港接受船舶油污水处理,实施处理的油污水种类为压船水、船底污水
34、和化学污水。主要油污水处理设施:()上海船舶污水处理厂的化学污水、船舶污水处理系统,化学污水处理能力 10 立方米/小时,船舶污水处理能力 200 立方米/ 小时;(二)上海立丰船厂污水处理站的船舶及船厂污水处理系统,船舶污水处理能力 30 立方米小时;(三)上海远洋船舶修理厂的生活污水、船舶污水、化学污水处理系统,船舶污水处理能力 300 立方米/小时。第七章 港口安全与保护第三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适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船舶保安规则 。第三十三条 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从事危险货物
35、装卸的码头、泊位等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险货物事故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报告。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救援预案和预防自然灾害预案。船公司和港口经营人应积极配合实施。第三十四条 航道维护本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航道的技术等级,并制定相应的航道
36、建设和养护标准。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破坏。(一)涉航建筑物管理在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修建或者设置跨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有关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之前,将设计方案送航道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报送审查。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上海海事局批准。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时通知航道管理部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并将工程验收合格的资料报航道管理部门备案。上述设
37、施涉及航行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警示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咨理。(二)航道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维护航道,制止下列影响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1填河、填滩侵占航道;2在航道的边坡、护坡或者岸边堆土、挖土、种植松土植物,或者在岸边堆放垃圾或者其他容易混泻的货物;3在航道水域内种植水生植物;4在航道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渔簖或者进行水产养殖;5擅自占用内河航道进行装卸作业;6其他影响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三)航标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航标发生位移、漂失或者效能失常,在海港水域应当及时向上海海事局报告;在内河水域应当及时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报告。港口出现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
38、浮物、搁浅物,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航标维护单位,在沿海水域应当及时向上海海事局报告,在内河水域应当及时间上海市地方海事局报告。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航标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航标;不能按其要求设置航标的,可以委托航标维护单位设置航标,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打捞清除沿海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三十五条 港口环境保护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
39、三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水域内船舶的压船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应当委托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确需排放含油的压船水、洗船水、船底水的,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标准,并在排放的 24 小时前报上海海事局批准;排放生活污水的,应事前向上海海事局报告。任何船舶不得向本港水域排放残油、废油、货物残渣、船舶垃圾、建筑泥浆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船方应当做好船舶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和储存工作,并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船舶垃圾含危险物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方应当向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提供物质的名称
40、、性质、数量等资料。禁止船舶在黄浦江和内河水域航行时冲洗甲板。禁止油船在本港水域冲洗甲板。在海港水域装载有毒有害或者散装粉状货物的船舶需冲洗甲板的,船方应当向上海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船舶名称和货物名称、性质以及预定作业时间等资料;上海海事局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时赶 12 小时内予以答复。第三十七条 船舶及相关作业的防污染控制在本港水域内进行船舶洗舱(包括原油洗舱) 、清船、驱气、使用焚烧炉、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散装液货过驳、供油、船舶拆解、打捞等作业的,在海港水域向上海海事局提出申请。在内河水域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提出申请。船舶在修造、打捞、拆解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中,应
41、当富有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落实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污染海域。船舶、码头或者设施造成水域污染需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应当在使用前将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在海港水域报上海海事局审核后使用,在内河水域报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审核后使用。第三十八条 船舱污染事故处理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时,船方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通报情况,在海港水域向上海海事局报告,在内河水域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报告,根据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组织应急救援。船舶、单位有义务参与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第三十九条 港口工程禁止行为在港口不得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上海海事局批准。第四十条 港口畅通保障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上海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备案本章程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第四十二条 公布日期本章程 2004 年 10 月 1 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