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引言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不动产是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的重要财产,不动产物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民事权利,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则是不动产物权取得、变动以及消灭的基本公示方式。 条例 出台过程n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不动产分散登记体制,已不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需求,分散登记产生的直接问题是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低,交易活动不安全,公民和社会组织行使物权权利不方便。 n 2007年颁布实施 物权法 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是由于体制的原因,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能真正建立,不动产多头管理、职能重叠重复登记的问题依然存在,不利于权
2、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 条例 出台过程n 2013年 3月,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明确要求 “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近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 ,其中就包括整合房屋登记、林产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n 同年 11月,国务院第 31次常务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薄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 “四统一 ” 。同年 12月,中央编办下发 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明确了职责整合的路径和方向。n 2014
3、年 11月 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 6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公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自 2015年 3月 1日起施行。u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从 2014年开始,力争 一年 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和基础制度建设; 两年 左右时间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 三年 左右时间全面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 四年 左右时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u 目前,出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仅仅是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制度,今后要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法规体系、技术规程及标准体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仍任重而道远。目 录一、 条例 的立法目的及法
4、律依据二、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三、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四、登记原则五、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六、不动产登记机构七、登记管辖 八、登记程序九、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十、法律责任一、 条例 的立法目的及法律依据 条例 的立法目的(基础、要求、核心、目的)l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不同的部门都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个部门都配备一套专门的人员、机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国家不仅为此相应多支付人力物力成本,而且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的争权夺利或者扯皮推诿,降低行政办事效率,严重影响政府形象。为了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将房屋、林产、草原、土地以及海域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l 规范登记行为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各部门分别进行登记,登记依据不统一,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薄册不统一,登记信息平台不统一,势必造成资源资产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低,交易活动不安全,公民和社会组织物权权利不方便等一系列问题。国务院把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整合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薄册、登记信息平台 “ 四统一 ” ,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