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河北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肖 立 荣 0311-85828132第一篇 概述 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的发展及社会作用 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验收)的改革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同实验室认可的关系及其发展 计量认证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 计量认证起源: 原国家计量局 1985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规定了对检验机构的考核要求 1987年发布的 计量法实施细则 称之计量认证,于 1987年实施对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1990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由国家计量局、标准局、经委质量局合并)发布计量考核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考核规范 ( JJG1021-90) ( 50条
2、) 审查认可起源:原国家标准局为了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范围、能力、质量进行监控1986年提出审查认可的要求。 1990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在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明确 “审查认可(验收) ”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对设立的检验机构的规划、审查条款,称之为审查认可(验收),对非技术监督系统的授权中心、站称之为审查认可授权,对技术监督系统称之为审查认可验收。 1990年发布中心、所、站的三个 验收或认可细则 ( 39条) 2001年 10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验收)评审细则 国家认监委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06年 7月 27日发布, 2007年 1月
3、 1日实施一、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的发展及社会作用( 1)我国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不断发展,目前,经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专业已涉及农业、机械、轻工、冶金、石油、化工、医药卫生、信息产业、煤炭、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建工建材、水利、公安、交通、铁道、环保、海洋、节能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计量认可和审查认可这两项技术考核工作也为政府、社会和用户所接受和认可,计量认可的 CMA(China Metrology Accrecdidation 中国计量认证 )标志和审查认可的CAL( 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 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 标志已成为国内社
4、会公认的评价检验机构的重要标志。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的发展及社会作用( 2) 在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凡涉及到检测机构资质的,都把计量认可作为必要的前置资质要求。 2004年 4月 30日国务院令第 405号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 2004年 12月 16日中国气象局第 8号句令发布的 防震减灾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应当通过计量认证; 2006年 4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49号主席令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 35
5、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2005年 9月 28日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申请建设工程检测资质,需要提供与所申请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等等。计量认证作为我国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资质认定形式,已经被多部法律法规所引用,产生了极其深远的社会影响。二、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验收)的改革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作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的特殊条款。当实验室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时,评审主要依据认可准则(等同采用 ISO/IEC17025), 不另外进行计量认证 /
6、审查认可评审,只考核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特殊要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07年 1月 1日开始实施,要求各实验室 2007年 12月 31日前完成转板。它全面吸收了 ISO/IEC17025: 2005的精华,继续保留了法律法规和政府对 检测机构的强制性考核要求。三、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同实验室认可的关系及其发展( 1) 按照国际惯例,申请实验室认可是实验室的自愿行为,实验室为完善其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保证能力向认可机构申请认可,由认可机构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进而做出是否符合认可准则的评价结论。 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
7、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是具有中国政府的特色对第三方实验室的行政许可。 审查认证(验收)是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对依法设置或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和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人物范围、检验能力考核、最终授权(验收)的强制性管理手段。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同实验室认可的关系及其发展( 2) 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验收)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为,其管理模式为国家统一管理,分国家和省两级实施,以维护国家法制的需要。 CNACL实验室认可工作是我国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套国家实验室认可体系,目前已有亚太、欧洲、南非和南美洲等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承认其认可结果。 2006年 3月 31日,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又与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合并,组建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 CNAS。 国家鼓励实验室自愿申请实验室认可,国家认监委、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在加强政府对检测市场、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监管的同时,也积极推动我国的实验室认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