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展览合作协议甲方:故宫博物院乙方:山东省济宁市文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使用乙方场地,乙方向甲方提供展览场地及配套服务,共同合作举办文物展览等事宜,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展览合作方式(一)甲方负责承办整个展览系列活动的策划、筹备。(二)乙方提供展览场地及配套服务,做好宣传及组织开展等各项直接工作。第二条 展览项目指定联系人1. 甲方指定的项目联系人为:,职务:,联系方式:。2. 乙方指定的项目联系人为:,职务:,联系方式:。第三条 场地的使用地点及时间(一)使用地点:,合计约平方米(具体位置详见平面红线图) ;使用时间:年月
2、日至年月日。(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场地的使用地点和时间的事宜进行书面变更。第四条 场地的使用用途(展览项目主题)本展览项目主题为: (具体活动主题以甲方制作为准)第五条 展览期间(合作期间)2本展览项目期间,即本协议合作期间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作展览期限需顺延的,双方需在本协议展览期结束前的 30 天内协商并另签合作协议。甲方暂定于年月日进场指导布展。第六条 甲方责任(一)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向乙方说明举办展览的场地要求,并根据乙方提供的书面数据资料判断场地是否满足展览需求;不能满足需求的,双方应对展览场地和时间等事宜进行调整,至满足展览需求止。(二)甲方负责指导展览的布展、宣传
3、、组织开展等工作。第七条 乙方责任(一)基本责任:1. 确保甲方在展览期内正常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场地; 2. 负责维护展览的正常秩序,确保文物安全。(二) 乙方的配套服务:乙方于合作期间向甲方提供如下配套服务:1. 照明服务2. 空调服务3. 清洁服务4. 安保服务5. 监控服务6. 咨询服务7. 其他服务第八条 协议解除(一)若有特殊情况,甲方提前 30 天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可解除本协议。(二)除本协议约定情况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3第九条 其他约定(一)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二)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签 约 代 表:签 约 时 间: 年 月 日乙方(盖章):签 约 代 表:签 约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