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行业务合规管理 投行业务相关法律问题概述金杜律师事务所二 八年八月一、保荐制度概要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三、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程序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简介五、内幕交易有关法律问题附录:近期出台证券公司监管法规目 录一、保荐制度概要1.1 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演变“ 额度管理 ” 阶段( 1993年 1995 年)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先确定融资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 指标管理 ” 阶段( 1996年 20
2、00 年)实行 “ 总量控制,限报家数 ” 的做法,由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1.1 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演变(续)“ 核准制 ” 阶段( 2001年至今) 取消计划经济下额度管理的办法,取消省政府、部委推荐,由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培育、选择、保荐企业,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前,由主承销商(保荐机构)进行辅导 在发行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自身持续发展及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 在发行审核上,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
3、和合规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企业与保荐机构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未来,实现股票发行审核的注册制,强调完全信息披露,将风险判断留给市场,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将是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的方向1.2 证券发行法律监管体系新的证券发行监管体系大致由三个层次组成: 公司法 、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保荐制度管理办法 ( 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正在 修订 ) 保荐人尽职
4、调查工作准则 、 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尚未出台 )等1.3 保荐制度的含义 证券法 第 11条规定: “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我国保荐制度主要借鉴了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一些框架,同时也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点而设计。与香港不同,我国保荐制度不仅适用范围 IPO,还扩展到再融资和可转债,还将保荐人划分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要求保荐机构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上市
5、后持续督导的责任,同时还将保荐责任落实到在保荐机构服务的保荐代表人个人。即实行 “双重 ”保荐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都要承担保荐职责。 1.4 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 证券法 第 11条规定: “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 2003年 12月 28日 证监会 2003第 18号)第 2条规定: “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2006年 5月 8日 证监会令第30号)第 45条规定: “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 1.5 保荐机构的职责尽职推荐职责 尽职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 上市前辅导 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配合证监会审核,意见答复1.5 保荐机构的职责(续)持续督导职责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首发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