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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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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高 等 院 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系 列 教 材公 平 交 易 执 法主 编 马 忠 勤 副 主 编 李 鹤 玲邢 素 军 韩 向 东北 京 工 业 大 学 出 版 社!京 “登 #$第 % . ? . +定 价 6 + 5 4 + 1 元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系 列 教 材 编 辑 委 员 会 名 单顾 问 !董 久 昌 主 任 !张 六 琥副 主 任 曲 德 森 蔡 良 才 刘 建 一 齐 戈 李 志 恒 王 福 扬 李 振 华 付 义 正 何 宏 金编 委 !“以 姓 氏 笔 划 为 序 #马 忠 勤 王 明 刚 王 扬 气 王 辉王 春 生 申 建 国 李 平 生王 新 驰 刘

2、 林 清 李 鹤 玲付 小 均 孙 永 正 朱 桓孙 宝 月 伍 东 祥 邢 素 军 $汤 理 陈 克 聪 陈 季 修 张 国 山张 振 华 杜 文 娟 邵 晓 光 沈 建 林范 莉 莉 段 仁 元 段 华 洽 周 自 盛徐 伟 胡 加 荣 胡 熙 民 姜 子 华袁 建 新 袁 川 峰 倪 慧 芳 蒋 泽 中韩 向 东前 言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作 为 国 家 经 济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承 担 着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与 行 政 执 法 !维 护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发 展 市 场 经 济 的 重 要 职 能 “为

3、了 适 应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的 需 要 !首 都 经 济贸 易 大 学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系 在 校 领 导 与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宣传 教 育 与 国 际 合 作 司 #教 育 处 领 导 的 支 持 下 !根 据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职 能 的 内 在 联 系 !重 新 构 思 #设 计 高 等 院 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教 材 体 系 !打 破 了 以 往 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职 责 设 置 课 程 #编 写 教 材 的 作

4、 法 !而 是 按 其 内 在 联 系 设 计 了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概 论 % #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市 场 运 行 与 监 督 管 理 %#$经 济 合 同 管 理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广 告 监 督 管 理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七 本 教 材 !旨 在 突 出 教 材 的 系 统 性 #理 论 性 #科 学 性 与 实 用 性 “为 了 搞 好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系 列 教 材 的 编 写 ! & (年 )月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出 面 邀 请 设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的 部 分 高 等 院 校

5、 的 代 表 !对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提 出 的 系 列 教 材 改 革 意见 与 写 作 提 纲 进 行 论 证 “出 席 教 材 编 写 协 商 会 的 高 等 学 校 有*排 名 不 分 先 后 !以 第 一 字 笔 划 为 序 +,广 东 民 族 学 院 #云 南 大 学 #天 津 商 学 院 #辽 宁 大 学 #包 头 钢 铁 学 院 #上 春 税 务 学 院 #扬 州 大 学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安 徽 大 学 #苏 州 大 学 #河 北&经 贸 大 学 !南 京 化 工 大 学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等 “#所 高 等 学 校 的 代 表 $经

6、过 认 真 研 究 讨 论 %一 致 同 意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提 出 的 教 材 改 革 的 基 本 思 路 %并 决 定 成 立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系 列 教 材 编 辑 委 员 会 %分 工 协 作 撰 写 %最 后 由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系 负 责 统 纂 !统 审 !统 编 %在 “()年 底 前 出 版 发 行 $目 前 %奉 献 在 读 者 面 前 的 这 套 系 列 教 材 %就 是 根 据 这 次 协 商 会 讨 论 形 成 的 基 本 思 想 编 写 而 成 的 $随 着 改 革 进 程 的 不 断 深 化 与 发

7、 展 %欢 迎 读 者 提 出 宝 贵 意 见 $本 书 是 系 列 教 材 中 的 一 本 %撰 稿 人 为 *第 一 !二 !三 !十 章 马 忠 勤 +第 四 !七 章 邢 素 军 +第 五 !六 章 韩 向 东 +第 八 章 赵 书 科 !赵 素 艳 +第 九 章 李 鹤 玲 $全 书 最 后 由 马 忠 勤 统 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系 列 教 材 -编 辑 委 员 会一 九 九 六 年 十 月.目 录第 一 章 公 平 交 易 概 述 $ $ $ $ $ $ $ $ $ $ $ $ ! “#第 一 节 交 易 与 公 平 交 易 $ ! “#一 %交 易 的 概 念 %构

8、 成 要 素 与 特 点 $ $ $ $ $ $ $ $ $ $ $二 % 交 易 关 系 与 合 同 形 式 $ $ $ $ $ $ $ $ $ $ $ $ $ $ $! “#! &#三 %交 易 关 系 与 竞 争 关 系 $ $ $ $ $ $ $ $ $ $ $ $ $ $ ! “ #四 %公 平 交 易 的 概 念 与 特 点 $ $ $ $ $ $ $ $ $ $ $ $ $ ! “ &#五 %公 平 交 易 的 原 则 $ $ $ $ $ $ $ $ $ $ $ $ $ $ $ $ ! “ (#第 二 节 不 公 平 交 易 与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 $ $ $ $

9、 ! “#一 %不 公 平 交 易 广 义 与 狭 义 的 概 念 二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概 念 与 类 型 三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特 点 与 危 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三 节 禁 止 不 公 平 交 易 的 法 律 规 制 $ $ $ $ $ $ $ ! ) )#一 %禁 止 不 公 平 交 易 法 律 规 制 的 含 义 二 %禁 止 不 公 平 交 易 的 法 律 规 范 体 系$ $ $ $ $ $ $ $ $ $ $ $ $ $ $ $

10、 $! ) )#! ) &#三 %竞 争 法 是 禁 止 不 公 平 交 易 的 专 门 法 律 规 范 $ $ $ $ $ ! ) (#四 %禁 止 不 公 平 交 易 法 律 规 制 的 过 程 $ $ $ $ $ $ $ $ $ ! ) *#第 二 章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的 概 念 %性 质 与 原 则 $ $ ! + )#第 一 节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的 概 念 与 必 要 性 $ $ $ $ $ $ ! + )#一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 $ $ $ $ $ $ $ $ $ $ ! + )#二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的 必 要 性 $ $

11、 $ $ $ $ $ $ $ $ $ $ $ ! + +#第 二 节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的 性 质 及 行 政 执 法 权 $ $ $ $ ! + (#一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的 性 质 与 作 用 $ $ $ $ $ $ $ $ $ $ $ ! + (#二 %公 平 交 易 行 政 执 法 权 的 含 义 与 特 点 $ $ $ $ $ $ $ $ ! & “#“第 三 节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的 原 则 % % % % % % % % % % % ! “ #$一 &公 平 交 易 行 政 执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二 &公 平 交 易 司 法 执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三 章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主 体 &对 象 与 依 据 % % % ! ) *$第 一 节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主 体 的 概 念 与 分 类 % % % % % ! ) *$一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主 体 的 概 念 &特 征 及 实 质 % % % % % % ! ) *$二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主 体 的 分 类 % % % % % % % % % % % % ! ) “$三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的 主 管 机 关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 % !

13、( * $第 二 节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的 对 象 % % % % % % % % % % % ! , -$一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对 象 的 概 念 与 实 质 % % % % % % % % % ! , -$二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对 象 产 生 的 原 因 % % % % % % % % % % ! , )$三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对 象 内 容 的 含 义 及 构 成 % % % % % % % ! , .$第 三 节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的 依 据 % % % % % % % % % % % ! . -$一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的 法 律 依 据 %

14、 % % % % % % % % % % % ! . -$二 &竞 争 法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 % % % % % % % % % % % % % ! . $三 &我 国 竞 争 法 的 制 定 过 程 和 特 点 % % % % % % % % % % ! . .$四 &竞 争 法 的 地 位 及 其 与 相 关 法 律 的 关 系 % % % % % % %五 &竞 争 法 与 0投 机 倒 把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条 例 1的 关 系 % %! * / #$! * / .$第 四 章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 % % % % % % % % % % ! * -/ $

15、第 一 节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概 念 及 其 构 成 要 件 % % % 一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含 义 与 特 征 % % % % % % % % % % 二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 % % % % % % % % % % 三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与 其 它 相 似 行 为 的 区 别 % % % % % %! * -/ $! * -/ $! * - -$! * -# $第 二 节 欺 骗 性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 % % % % % % % ! * -, $一 &欺 骗 性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概

16、 念 &特 点 与 种 类 % % % % 二 &假 冒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的 行 为 % % % % % % % % % % % % 三 &仿 冒 知 名 商 品 的 行 为 % % % % % % % % % % % % % % 四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企 业 名 称 或 姓 名 的 行 为 % % % % % % % 五 &伪 造 或 冒 用 商 品 质 量 标 志 的 行 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虚 假 广 告 宣 传 行 为 七 !欺 骗 性 有 奖 销 售 行 为 与

17、巨 奖 销 售 八 !欺 骗 性 价 格 竞 争 与 暴 利 行 为 第 三 节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一 !商 业 秘 密 概 述 二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行 为 及 其 危 害 三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四 节 诋 毁 竞 争 对 手 商 业 信 誉 与 商 品声 誉 的 行 为 “ # ) -&一 !商 业 信 誉 与 商 品 声 誉 的 概 念 二 !诋 毁 竞 争 对 手 商 业 信 誉 与 商 品 声 誉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三

18、 !诋 毁 竞 争 对 手 商 业 信 誉 与 商 品 声 誉 的 表 现 形 式 “ # ) -&“ # ) (&“ # , *&第 五 节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 # , #&一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的 概 念 及 特 点 二 !商 业 贿 赂 的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 . 回 扣 三 !商 业 贿 赂 的 本 质 及 其 危 害 “ # , #&“ # , $& “ # , , &第 五 章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 # , /&第 一 节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概 念 !表 现 形 式及 其 危 害 “ # , /&一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概 念 及

19、表 现 形 式 二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危 害 第 二 节 附 条 件 交 易 行 为 一 !搭 售 的 概 念 与 特 点 二 !附 条 件 交 易 行 为 的 概 念 与 特 点 第 三 节 强 迫 性 交 易 行 为 一 !强 迫 性 交 易 行 为 的 概 念 !特 点 与 形 式 二 !公 用 企 业 强 迫 性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及 其 表 现 第 四 节 超 经 济 强 制 行 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超 经 济 强 制 行

20、 为 的 概 念 与 特 点 二 !超 经 济 强 制 行 为 的 类 型 及 表 现 形 式 三 !超 经 济 强 制 行 为 的 根 源 与 危 害 “ # $ %& “ # $ #& “ # $ ( &第 五 节 压 价 销 售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的 行 为 “ # $ )&一 !压 价 销 售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行 为 的 概 念 与 特 点 二 !压 价 销 售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行 为 的 表 现 形 式 三 !压 价 销 售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行 为 的 认 定 第 六 节 限 制 竞 争 协 议 行 为 一 !限 制 竞 争 协 议 行 为 的 概 念

21、与 特 点 二 !限 制 竞 争 协 议 行 为 的 成 因 !危 害 及 表 现 形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七 节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 # , .&一 !招 标 !投 标 的 概 念 及 法 律 特 点 二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的 概 念 与 特 点 三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的 表 现 形 式 及 法 律 后 果 “ # , .&“ # , (&“ # , )&第 六 章 垄 断 行 为 “ # , +&第 一 节 垄 断 行 为 的 概 念 与 界 定 “ # , +&一 !垄 断

22、 行 为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二 !垄 断 行 为 与 竞 争 的 关 系 三 !垄 断 行 为 的 界 定 与 危 害 “ # , +& “ # , , & “ # -# &第 二 节 垄 断 行 为 的 表 现 形 式 及 反 垄 断 的 必 要 性 “ # -) &一 !垄 断 行 为 的 表 现 形 式 二 !行 政 性 垄 断 的 含 义 及 其 表 现 形 式 三 !反 垄 断 的 必 要 性 和 发 展 趋 势 “ # -) &“ # -, &“ # - -&第 三 节 垄 断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制 “ .% (&一 !国 外 规 制 垄 断 行 为 的 实 践 二 !

23、我 国 反 垄 断 立 法 的 过 程 与 构 思 三 !我 国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对 行 政 垄 断 的 规 制 四 !反 垄 断 法 的 适 用 除 外 制 度 及 执 行 机 构 “ .% (&“ . % ,& “ . # #& “ . # ( &第 七 章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与 消 费 者 合 法)权 益 的 保 护 & & & & & & & & & & & & & & & !“ # $%第 一 节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对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保 护 的 意 义 与 作 用 & & & & & & & & & & & & 一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对 消 费

24、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的 意 义 & & & & 二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对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的 作 用 & & & & 第 二 节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构 成 & & & & & & & & & & & & 一 获 得 消 费 安 全 的 权 利 & & & & & & & & & & & & & & 二 知 悉 或 了 解 所 需 消 费 品 情 况 的 权 利 & & & & & & & & 三 自 愿 自 主 选 择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权 利 & & & & & & & & 四 享 有 公 平 交 易 的 权 利 & & & & & & & &

25、 & & & & & & 五 享 有 依 法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 & & & & & & & & & & & 六 消 费 者 的 其 它 权 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三 节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与 消 费 者 权 益保 护 的 实 现 & & & & & & & & & & & & & & & ! “ “ -%一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是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的 重 要 手

26、 段 & &二 消 费 者 寻 求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保 护 的 途 径 & & & & & & &! “ “ -%! “ * .%第 八 章 不 公 平 交 易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 & & & & !“ + “%第 一 节 不 公 平 交 易 行 为 法 律 责 任 的 概 念 与 类 型 & !“ + “ %一 不 公 平 交 易 行 为 法 律 责 任 的 概 念 与 特 点 & & & & & & 二不 公 平 交 易 行 为 法 律 责 任 的 类 型 & & & & & & & & & !“ + “%!“ + +%第 二 节 不 公 平 交 易 行 为 的 民 事

27、 责 任 & & & & & & & !“ + ,%一 不 公 平 交 易 行 为 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 与 特 点 & & & & & & 二 不 公 平 交 易 行 为 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 & & & & & & 三 不 公 平 交 易 行 为 民 事 责 任 的 形 式 & & & & & & & & &!“ + ,%!“ + .%! “ , )%第 三 节 不 公 平 交 易 行 为 的 行 政 责 任 & & & & & & & ! “ , *%一 不 公 平 交 易 行 为 行 政 责 任 的 概 念 与 特 点 & & & & & & 二 不 公 平 交

28、 易 行 为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的 要 件 & & & & & & & 三 不 公 平 交 易 行 为 行 政 责 任 的 形 式 & & & & & & & & &! “ , *%! “ , .%! “ , (%,第 四 节 不 公 平 交 易 行 为 的 刑 事 责 任 & & & & & & & !“ # $%一 不 公 平 交 易 行 为 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 与 特 点 & & & & & &二 不 公 平 交 易 行 为 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 & & & & & &!“ # $%!“ # (%三 不 公 平 交 易 行 为 的 刑 事 责 任 的 有

29、关 立 法 规 定的 适 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九 章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的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 & & & !“ * +%第 一 节 公 平 交 易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的 概 念 及 特 征 & & !“ * + %一 公 平 交 易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的 概 念 & & & & & & & & & &二 公 平 交 易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的 特 征 & & & & & & & & & &!“ * +%! “ * ,%第 二 节 公 平 交 易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的 原 则及

30、 法 律 依 据 & & & & & & & & & & & & & & & !“ * #%一 公 平 交 易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的 原 则 & & & & & & & & & &二 公 平 交 易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的 法 律 依 据 & & & & & & & &!“ * #%! “ * )%第 三 节 公 平 交 易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的 内 容 & & & & & & ! “ ) ,%一 公 平 交 易 行 政 执 法 的 基 本 程 序 及 主 要 内 容 & & & & & 二 公 平 交 易 行 政 执 法 的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 & & & & & &

31、 & 三 公 平 交 易 行 政 执 法 的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 & & & & & 四 公 平 交 易 行 政 执 法 的 行 政 复 议 程 序 & & & & & & & &! “ ) (%! “ -. %!“ -# %! “ -) %第 十 章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的 司 法 执 法 程 序 & & & & !$ .+%第 一 节 公 平 交 易 司 法 执 法 程 序 的 概 念 类 型 与 法 律 依 据 & & & & & & & & & & & & & 一 公 平 交 易 司 法 执 法 程 序 的 概 念 与 特 点 & & & & & & & 二 公 平

32、 交 易 司 法 执 法 程 序 的 类 型 & & & & & & & & & & 三 公 平 交 易 司 法 执 法 程 序 的 法 律 依 据 & & & & & & & & 第 二 节 公 平 交 易 司 法 执 法 程 序 的 提 起 与 开 始 & & & 一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不 公 平 交 易 争 议 的 收 案 范 围 及 类 型 & & 二 不 公 平 交 易 争 议 案 件 法 律 诉 讼 的 提 起 & & & & & & & 三 不 公 平 交 易 争 议 案 件 法 律 诉 讼 中 的 举 证 责 任 & & & &!$ .+%!$ .+%! $ . ,%!$

33、 .-%!$ + “%!$ + “%!$ + ,%!$ + #%#四 !人 民 法 院 对 不 公 平 交 易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审 查 和 确 认 “ # $ %&第 三 节 公 平 交 易 司 法 执 法 程 序 及诉 讼 程 序 的 一 般 规 定 “ # ( )&一 !公 平 交 易 司 法 执 法 的 基 本 程 序 二 !公 平 交 易 司 法 执 行 程 序 的 管 辖 规 定 三 !公 平 交 易 司 法 执 法 程 序 的 期 间 规 定 四 !公 平 交 易 司 法 执 法 程 序 的 保 全 措 施 和 执 行 措 施 附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34、 当 竞 争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一 章 公 平 交 易 概 述第 一 节 交 易 与 公 平 交 易一 !交 易 的 概 念 !构 成 要 素 与 特 点“一 #交 易 的 概 念交 易 $本 指 物 物 交 换 $后 引 伸 为 商 品 买 卖 的 通 称 %交 易 一 词 多 用 于 市 场 商 品 买 卖 或 商 品 交 换 活 动 中 %具 体 是 指 不 同 商 品 所 有 者 或 占 有 者 之 间 $以 一 定 方 式 就 一 方

35、 获 得 商 品 使 用 价 值 $ 另 一 方 取 得 商 品 价 值 而 进 行 的 买 卖 活 动 或 买 卖 行 为 过 程 %交 易 与 交 换 一 般 都 是 指 商 品 使 用 价 值 与 价 值 的 相 互 让 渡过 程 $两 者 之 间 并 无 本 质 的 差 别 %但 在 现 代 市 场 条 件 下 $交 易 往 往 侧 重 于 现 实 的 具 体 的 商 品 的 买 卖 活 动 过 程 $多 用 于 具 有 价 值 与 使 用 价 值 有 形 商 品 的 买 卖 $但 也 不 排 除 无 形 的 商 品 或 劳 务 活 动 的 买 卖 %如 劳 务 交 易 !证 券 交

36、易 !技 术 交 易 等 %而 交 换 往 往 在 使 用 中 带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抽 象 $常 被 概 括 为 人 们 相 互 交 换 劳 动 活 动 或 劳 动 产 品 的 过 程 %并 在 理 论 上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广 义 上 的 交 换 $是 从 整 个 社 会 再 生 产 过 程 来 看 交 换 %它 是 生 产 !分 配 $交 换 !消 费 整 个 社 会 再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一 个 环 节 %在 社 会 再 生 产 过 程 中 $交 换 与 生 产 是 相 互 依 存 !相 互 制 约 的 $一 方 面 $生 产 处 于 主 导 的 决 定 的

37、 地 位 $它 决 定 着 交 换 % 这 表 现 在 $如 果 没 有 生 产 $也 就 没 有 交 换 $而 交 换 的 形 式 和&规 模 !完 全 是 由 生 产 决 定 的 “另 一 方 面 !交 换 也 不 是 消 极 的 因 素 !它 反 过 来 也 反 作 用 于 生 产 !推 动 或 限 制 生 产 的 发 展 #例 如 !市 场 的 扩 大 或 缩 小 !必 然 会 影 响 生 产 的 发 展 规 模 和 发 展 速 度 #狭 义 上 的 交 换 !是 从 每 一 个 社 会 成 员 或 消 费 者 自 身 的 需 要 出 发 来 看 交 换 #每 个 成 员 在 社 会

38、中 生 存 !为 要 满 足 自 己 的 多 种 需 要 !就 必 须 相 互 交 换 自 己 的 劳 动 活 动 #狭 义 地 说 !交 换 乃 是 指 人 们 在 等 价 基 础 上 所 进 行 的 商 品 交 换 #通 常 所 说 的 交 易 !就 是 指 这 种 商 品 交 换 !它 是 满 足 人 们 各 种 需 要 而 必 须 经 常 进 行 的 实 实 在 在 的 具 体 的 买 卖 活 动 过 程 #这 一 过 程 处 于 生 产 与 消 费 的 中 间 环 节 !它 将 生 产 和 由 生 产 所 决 定 的 分 配 同 消 费 联 系 起 来 #因 此 !在 市 场 条 件

39、 下 !这 种 直 接 为 消 费 而 必 须 进 行 的 交 换 或 交 易 !乃 是 不 可 缺 少 并 普 遍 存 在 的 社 会 现 象 #$二 %交 易 的 构 成 要 素商 品 交 易 或 买 卖 都 是 市 场 活 动 最 基 本 的 行 为 !任 何 一 个 交 易 行 为 或 活 动 !都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个 基 本 要 素 #$&%交 易 的 主 体 #也 就 是 商 品 的 所 有 者 或 者 占 有 者 #商 品 不 能 自 己 到 市 场 去 !不 能 自 己 去 交 换 #因 此 !我 们 必 须 寻 找 它 的 监 护 人 !商 品 所 有 者 #()

40、 任 何 交 易 活 动 或 买 卖 活 动 都 离 不 开 交 易 的 主 体 !离 开 交 易 的 任 何 一 方 $交 易 主 体 %!商 品 相 互 交 换 或 买 卖 就 无 法 进 行 !交 易 本 身 也 就 失 去 意 义 #$*%交 易 的 客 体 #也 即 用 于 交 换 的 对 象 或 标 的 #在 现 代 市 场 条 件 下 用 于 交 易 的 对 象 是 极 其 广 泛 的 !既 可 以 是 具 有 价 值 与 使 用 价 值 的 有 形 物 体 $实 体 物 品 %“也 可 以 是 具 有 价 值 与 使 用 价 值 的 无 形 的 商 品 “如 劳 务 活 动 或

41、 技 术 “专 利 +商 标 +著) 马 克 思 ,资 本 论 - !第 &卷 !第 & .*页 !人 民 出 版 社 !& /0 *年 #*作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还 可 以 是 价 值 本 身 这 一 特 殊 形 态 “如 股 票 # 债 券 等 有 价 证 券 等 $作 为 交 易 客 体 的 %商 品 首 先 是 一 个 外 界 的 对 象 “一 个 靠 自 己 的 属 性 来 满 足 人 的 某 种 需 要 的 物 $& 这 种 物 就 是 既 具 有 满 足 人 们 某 种 特 定 需 要 的 使 用 价 值 “同 时 还 具 有 以 其 所 凝 结 的 劳 动 耗 费 作

42、为 交 换 的 价 值 尺 度 及 其 价 值 量的 大 小 “没 有 使 用 价 值 和 价 值 的 交 易 客 体 “交 易 既 无 法 产 生 “ 也 无 法 进 行 与 实 现 $()*交 易 的 行 为 $即 表 现 为 交 易 主 体 的 具 体 活 动 “这 种 活 动 是 交 易 主 体 有 目 的 的 意 志 行 为 的 外 在 表 现 “具 体 是 指 交 易 主 体 为 满 足 自 身 某 种 需 要 而 作 出 的 买 和 卖 的 行 为 $由 于 交 易 行 为 是 与 交 易 主 体 的 交 易 目 的 及 其 交 易 动 机 紧 密 相 联 的 一种 具 体 行

43、为 “没 有 交 易 目 的 或 受 一 定 交 易 动 机 的 支 配 “任 何 交 易 行 为 既 不 可 能 产 生 “也 不 可 能 表 现 于 外 部 $因 此 “交 易 行 为 同 样 也 是 交 易 的 构 成 要 素 $而 且 确 切 地 说 “包 含 有 特 定 交 易 目 的 与 交 易 动 机 的 交 易 行 为 是 交 易 过 程 本 身 不 可 缺 少 的要 素 之 一 $(三 *交 易 的 特 点由 交 易 的 概 念 及 其 构 成 要 素 可 知 “交 易 应 具 有 如 下 主 要 特 点 +(,*交 易 首 先 是 一 种 买 卖 行 为 “是 买 与 卖

44、两 种 行 为 的 统 一 与 对 立 $正 如 马 克 思 所 说 +%商 品 形 态 变 化 的 两 个 因 素 同 时 就 是 商 品 所 有 者 的 两 种 行 为 “一 种 是 卖 “把 商 品 换 成 货 币 “一 种 是 买 “把 货 币 换 成 商 品 $&- 在 直 接 的 产 品 交 换 中 “买 同 时 马 克 思 .资 本 论 /“第 ,卷 “第 1 3 页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第 0 )卷 “第 ,0 1 页 “人 民 出 版 社 “ , 2 3 0 年 $)也 就 是 卖 !卖 同 时 也 是 买 !买 和 卖 具 有 同 一 性 !是 同

45、一 个 交 易 过 程 的 两 个 侧 面 !双 方 交 换 产 品 都 是 为 了 满 足 自 身 的 需 要 ! 因 而 也 是 价 值 和 使 用 价 值 实 现 的 统 一 过 程 “只 有 在 货 币 出 现 之 后 并 成 为 交 易 的 中 介 !才 使 交 易 行 为 分 裂 为 买 与 卖 这 两 种 相 对 立 的 行 为 “因 此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交 易 过 程 的 实 现 ! 买 与 卖 两 种 行 为 的 统 一 !不 仅 是 惊 险 的 跳 跃 !而 且 是 交 易 者 所 共 同 追 求 的 目 标 “#$%交 易 的 实 质 !即 交 易 主 体 为 了 实 现 交 易 目 的 而 使 自 己 的 内 在 意 志 表 现 于 外 部 的 行 为 过 程 “任 何 交 易 本 身 !都 表 现 为 交 易 主 体 之 间 一 定 交 换 物 的 相 互 让 渡 “&为 了 使 这 些 物 作 为 商 品 彼 此 发 生 关 系 !商 品 监 护 人 必 须 作 为 有 自 己 的 意 志 体 现 在 这 些 物 中 的 人 彼 此 发 生 关 系 “因 此 !一 方 只 有 符 合 另 一 方 的 意 志 !就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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