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 计 实 务 丛 书审 计 分 析 、 评 价 与 报 告尹 平 编 著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责 任 编 辑 凌 霄 版 式 设 计 陈 力 责 任 校 对 郭鱼 工 生图 书 在 版 编 目 ( !“#) 数 据审 计 分 析 、 评 价 与 报 告 尹 平 编 著 !“北 京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 #$%!$( 审 计 实 务 丛 书 刘 家 义 主 编)& ( ) * “ % + # # % “ , , , “ -!审 “ !尹 # !$审 计 “会 计 分 析 % 审 计 “报 告 & ! . / 0 $ ! #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1&2数 据 核 字 (
2、$%) 第 #,#+0号审 计 实 务 丛 书 审 计 分 析 、 评 价 与 报 告 尹 平 编著出 版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北 京 市 新 街 口 六 条 红 园 胡 同 %号 邮 编 : #+03) 发 行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总 发 行 全 国 各 地 新 华 书 店 经 销 印 刷 : 北 京 宏 文 印 刷 厂* % * 4 # + $ /毫 米 # 0 / % !3 印 张 # % + 千 字#$% 年 $月 第 #版 #$% 年 $月 北 京 第 #次 印 刷 印 数 : #“% +册& ( ) * 5 % + # # % 5 , , , 5 - .
3、, 0 ,定 价 : # /!3 +元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 凡 购 本 社 图 书 , 如 有 印 装 错 误 , 由 本 社 发 行 部 负 责 调 换 。 地 址 : 北 京 阜 外 月 坛 北 小 街 /号 邮 编 : #+%0,) 审 计 实 务 丛 书 编 委 会 名 单主 编 刘 家 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署 副 审 计 长 ) 副 主 编 张 秋 霞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署 行 政 事 业审 计 司 司 长 )胡 文 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署 计 算 中 心 副主任)李 凤 鸣 ( 南 京 审 计 学
4、院 副 院 长 )编 委 刘 家 义 张 秋 霞 胡 文 博 李 凤 鸣庄 恩 岳 尹 平 颜 丽 虹 陈 丹 萍曾 洪 波 陈 思 维 王 会 金 蒋 建 华张 金 城 陈 雨 露 刘 建 军 石 友 蓉前 言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审 计 制 度 诞 生 于 !“世 纪 #“年 代 初 。 十 多 年 来 , 全 国 审 计 机 关 和 广 大 审 计 人 员 高 举 邓 小 平 理 论 伟 大 旗帜 , 坚 持 用 解 放 思 想 、 实 事 求 是 的 思 想 路 线 指 导 审 计 工 作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 严 格 履 行 宪 法 和
5、 法 律 赋 予 的 职 责 , 积 极 实 践 , 大 胆 探 索 。 经 过 十 几 年 的 艰 苦 努 力 , 逐 步 建 立 起 了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审 计 监 督 制 度 的 基 本 框 架 , 审 计 工 作 开 始 步 入 了 法 制 化 、 程 序 化 、 规 范 化 的 轨 道 。江 泽 民 同 志 在 党 的 “十 五 大 ”报 告 中 指 出 : 我 国 现 在 处 于 并 且 长 期 处 于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 这 一 阶 段 的 历 史 任 务 是 : 逐 步 摆 脱 不 发 达 状 态 , 基 本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6、现 代 化 ; 由 农 业 人 口 占 很 大 比 重 , 主 要 依 靠 手 工 劳 动 的 农 业 国 逐 步 转 变 为 非 农 业 人 口 占 多 数 , 包 含 现 代 农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的 工 业 化 国 家 ; 由 自 然 经 济 、 半 自 然 经 济 占 很 大 比 重 , 逐 步 转 变 为 经 济 市 场 化 程 度 较 高 ; 由 文 盲 、 半 文 盲 人 口 占 很 大 比 重 , 科 技 教 育 文 化 落 后 , 逐 步 转 变 为 科 技 教 育 文 化 比 较 发 达 ; 由 贫 困 人 口 占 很 大 比 重 ,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较
7、低 , 逐 步 转 变 为 全 体 人 民 比 较 富 裕 ; 由 地 区 经 济 文 化 很 不 平 衡 , 通 过 有 先 有 后 的 发 展 逐 步 缩 小 差 距 ; 通 过 改 革 和 探 索 , 建 立 和 完 善 比 较 成 熟 的 、 充 满 活 力 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律 体 制 和 其 他 体 制 ; 广 大 劳 动 人 民 牢 固 树 立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的 共 同 理 想 , 自 强 不 息 , 锐 意 进 取 , 艰 苦 奋 斗 , 勤 俭 建 国 , 在 建 设 物 质 文 明 的
8、同 时 努 力 建 设 精 神 文 明 ; 逐 步 缩 小 同 世 界 先 进 水 平 的 差 距 , 在 社 会 主 义 基 础 上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的 伟 大 复 兴。要 完 成 上 述 艰 苦 的 历 史 任 务 , 必 须 致 力 于 经 济 体 制 与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的 根 本 性 转 变 , 加 快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 健 全 宏 观 调 控 体 系 , 加 强 法 制 建 设 和 廉 政 建 设 等 。 它 对 审 计 工 作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的 要 求 , 我 们 必 须 高 举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伟 大 旗 帜 , 坚 持 从 中
9、国 的 实 际 出 发 , 勇 于 开 拓 , 大 胆 实 践 , 努 力 探 索 , 积 极 进 取 , 不 断 学 习 新 知 识 , 研 究 新 情 况 , 解 决 新 问 题 , 总 结 新 经 验 , 以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环 境 下 审 计 工 作 面 临 的 新 形 势 。为此 , 我 们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编 写 了 审 计 实 务 丛 书 。 希 望 本 丛 书 的 出 版 能 对 审 计 工 作 起 到 一 定 的 推 动 作 用 。由 于 市 场 经 济 是 个 庞 大 的 系 统 工 程 , 两 个 转 变 有 个 循 序 渐 进 的 过 程
10、 , 加 上 编 者 水 平 有 限 , 书 中 难 免 存 在 不 当 之 处 , 敬 请 指 正 。编 者!“ “ # 年 !月$目 录导 论 ( !)第 一 章 审 计 分 析 ( “)第 一 节 审 计 分 析 综 览 ( “)第 二 节 审 计 分 析 的 种 类 ( !“)第 三 节 审 计 分 析 导 向 ( #$)第 四 节 经 济 凭 证 分 析 ( #%)第 五 节 会 计 帐 簿 分 析 ( & )第 六 节 财 务 报 告 分 析 ( $ “)第 七 节 审 计 管 理 分 析 ( ()第 八 节 常 用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 %$)第 二 章 审 计 评 价 (
11、 !&))第 一 节 审 计 评 价 的 方 式 、 依 据 和 分 类 ( !& ))第 二 节 审 计 评 价 标 准 ( !$ ()第 三 节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评 价 ( !# )第 四 节 真 实 性 评 价 ( !()第 五 节 合 法 性 评 价 ( !“))第 六 节 效 益 性 评 价 ( !)% )第 三 章 审 计 报 告 ( #!%)第 一 节 审 计 报 告 的 涵 义 和 作 用 ( #!% )第 二 节 有 关 审 计 报 告 的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 # # !)第 三 节 审 计 报 告 的 种 类 ( # # )!第 四 节 各 类 审 计 报
12、告 的 特 点 ( !“!)第 五 节 审 计 报 告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 !“# )第 六 节 审 计 报 告 的 编 写 要 求 和 步 骤 ( !$% )第 七 节 审 计 报 告 的 复 核 和 审 定 ( !$ & )第 八 节 审 计 报 告 的 使 用 ( !$ )第 九 节 审 计 报 告 质 量 与 审 计 风 险 ( !(“)!导 论审 计 是 独 立 检 查 会 计 帐 目 , 监 督 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效 益 性 的 行 为 。 审 计 的 本 质 是 独 立 的 经 济 监 督 活 动 , 具 有 独 立 性 、 权
13、威 性 和 公 正 性 的 特 征 。 审 计 的 基 本 职 能 是 经 济 监 督 , 同 时 还 具 备 经 济 鉴 证 和 经 济 评 价 职 能 。 审 计 的 基 本 目 标 是 通 过 实 施 有 力 的 监 督 促 使 经 济 活 动 纳 入 真 实 、 合 法 和 能 取 得 效 益 的 运 行 轨 道 。 综 观 审 计 活 动 的 过 程 , 可 以 说 就 是 审 计 人 员 履 行 审 计 职 能 , 体 现 审 计 特 征 , 逐 步 完 成 审 计 任 务 , 实 现 审 计 监 督 目 标 的 渐 进 过 程 。 但 是 从 技 术 的 角 度 去 俯 视 审
14、计 过 程 , 我 们 又 发 现 , 审 计 过 程 是 审 计 人 员 收 集 和 分 析 证 据 , 根 据 审 计 标 准 评 价 审 计 证 据 所 反 映 的 有 关 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活 动 , 进 而 完 成 并 最 后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的 工 作 程 序 。 在 审 计 工 作 程 序 中 有 三 个 关 键 点 引 人 注 目 , 这 些 在 审 计 管 理 中 被 称 为 枢 纽 的 环 节 , 即 审 计 分 析 、 审 计 评 价 和 审 计 报 告 。 它 们 是 审 计 程 序 中 的 三 个 关 键 点 , 是 完 成 审 计 任 务 、 保
15、证 审 计 质 量 的 重 要 工 作 环 节 , 同 时 也 是 三 种 重 要 的 审 计 技 术 方 法 。 尽 管 审 计 分 析 和 审 计 评 价 是 审 计 实 施 阶 段 的 工 作 内 容 , 审 计 报 告 是 审 计 报 告 阶 段 的 工 作 内 容 , 但 它 们 与 本 阶 段 和 其 他 阶 段 乃 至 整 个 审 计 程 序 的 工 作 都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联 系 , 发 挥 着 龙 头 作 用 。 抓 好 这 三 项 工 作 就 能 够 激 活 全 盘 , 等 于 把 握 了 工 作 重 心 ; 把 握 住 工 作 的 中 心 就 有 了 主 动
16、权 , 就 牢 牢 掌 握 了 审 计 组 织 、 管 理 的 灵 魂 , 审 计 工 作 就 能 取 得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 因 此 , 有 关 这 三 方 面 的 理 论 和 方 法 理 应 成 为 审 计 人 员 学!习 、 掌 握 的 重 点 。 我 们 从 诸 多 的 审 计 理 论 中 择 出 这 三 项 主 题 推 荐 给 审 计 人 员 , 供 大 家 学 习 、 参 考 , 也 正 是 基 于 这 样 的 考 虑。众 所 周 知 ,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审 计 人 员 需 要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经 济 资 料 及 其 有 关 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17、活 动 进 行 检 查 和 审 核 , 然 而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是 错 综 复 杂 的 , 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活 动 往 往 与 其 他 社 会 、 经 济 活 动 交 织 在 一 起 , 表 现 出 各 种 关 系 的 纵 横 交 错 和 各 种 利 益 的 结 合 , 合 理 的 不 合 理 的 、 合 法 的 不 合 法 的 、 规 范 的 不 规 范 的 鱼 目 混 珠 , 如 何 才 能 装 上 一 副 火 眼 金 睛 , 准 确 地 区 辨 真 伪 良 莠 , 从 大 量 的 表 面 现 象 中 发 现 事 物 的 本 质 , 这 显 然 离 不
18、开 一 套 科 学 有 效 的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 审 计 分 析 是 指 对 审 计 项 目 的 基 本 形 式 、 实 体 内 容 、 总 体 结 构 的 对 比 、 分 解 和 剖 析 , 从 中 找 出 项 目 内 部 各 要 素 间 的 差 异 及 其 原 因 , 以 揭 示 事 物 内 在 规 律 , 反 映 经 济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为 进 一 步 审 查 提 供 思 路 和 线 索 的 审 计 技 术 方 法 。审 计 分 析 的 上 述 表 述 , 将 审 计 分 析 简 单 等 同 于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 这 不 能 说 完 全 科 学 正
19、 确 , 但 它 至 少 说 明 了 一 些 道 理 : 即 审 计 分 析 的 内 容 是 与 其 分 析 形 式 紧 密 相 连 的 , 审 计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通 过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来 实 现 的 , 人 们 以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来 认 识 审 计 分 析 也 从 一 个 侧 面 说 明 了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作 用 显 赫 、 运 用 广 泛 、 人 员 重 视 之 程 度 。 的 确 ,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有 形 无 形 地 伴 随 审 计 人 员 , 贯 穿 于 审 计 工 作 全 过 程 , 它 不 仅 用 于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帐 务
20、 资 料 、 客 观 事 实 的 审 查 , 而 且 还 用 于 审 计 评 价 之 中 , 作 为 审 计 评 价 的 先 行 或 辅 助 手 段 ; 不 仅 使 用 于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会 计 资 料 及 其 所 反 映 的 经 济 活 动 的 区 别 、 分 解 、 比 较 和 判 断 , 还 使 用 于 对 审 计 活 动 自 身 及 其 管 理 的 分 解 和 剖 析 ; 不 仅 使 用 于 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和 财 经 法 纪 审 计 , 而 且 还 使!用 于 经 济 效 益 审 计 和 其 他 各 类 审 计 ; 它 既 是 审 计 的 方 法 , 也
21、 是 审 计 的 管 理 工 具 。从 分 析 的 对 象 和 内 容 观 察 , 我 们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析 的 内 容 分 为 两 大 分 支 , 即 对 审 计 主 体 自 身 及 其 审 计 活 动 的 分 析 和 对 审 计 对 象 客 体 的 分 析 , 前 者 包 括 审 计 主 体 分 析 、 审 计 行 为 分 析 和 审 计 结 果 分 析 ; 后 者 撇 开 具 体 的 审 计 对 象 , 任 何 审 计 活 动 都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帐 目 检 查 , 因 此 审 计 分 析 内 容 可 分 为 业 务 凭 证 分 析 、 会 计 帐 簿 分 析 、 会
22、计 报 表 分 析 和 其 他 资 料 分 析 ; 从 分 析 操 作 的 技 术 角 度 观 察 , 我 们 可 将 诸 多 审 计 分 析 技 术 方 法 划 分 为 基 本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 辅 助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和 其 他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 本 书 第 一 章 “审 计 分 析 ”正 是 以 这 一 思 路 , 从 内 容 到 方 法 展 开 各 项 论 述 内 容 的 。审 计 的 经 济 评 价 职 能 , 简 称 评 价 职 能 , 是 指 审 计 机 关 和 审 计 人 员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会 计 信 息 和 其 他 经 济 资 料 及
23、 其 所 反 映 的 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活 动 进 行 审 查 , 并 依 据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命 令 、 决 定 等 标 准 , 对 查 明 的 事 实 进 行 分 析 和 判 断 , 肯 定 其 成 绩 , 指 出 其 问 题 , 总 结 经 验 , 提 出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 提 高 效 益 和 效 率 的 办 法 和 途 径 等 。 例 如 , 审 计 人 员 通 过 审 核 检 查 , 评 定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 计 划 、 项 目 方 案 是 否 做 到 技 术 上 先
24、 进 、 经 济 上 合 理 、 实 际 上 可 行 ; 评 价 某 一 经 济 活 动 是 否 按 预 先 制 定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执 行 , 有 无 偏 离 既 定 的 轨 道 , 是 否 会 造 成 损 失 ; 评 价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建 立 健 全 , 是 否 正 常 运 作 , 其 效 果 如 何 等 等 , 这 些 都 是 审 计 评 价 职 能 的 具 体 体 现 。另 一 方 面 , 审 计 评 价 也 可 以 作 为 一 种 技 术 方 法 提 出 , 它 是 指 审 计 人 员 运 用 法 律 依 据 、 理 论 依 据
25、和 事 实 依 据 ,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活 动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进 行!评 估 和 认 定 , 并 作 出 审 计 评 价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审 计 技 术 手 段 。 审 计 评 价 的 技 术 方 法 服 从 和 服 务 于 审 计 评 价 职 能 , 审 计 评 价 职 能 规 定 了 审 计 评 价 方 法 的 使 用 范 围 、 作 用 形 式 及 其 走 向 , 它 们 是 内 容 与 形 式 、 目 标 与 手 段 的 关 系 。审 计 评 价 工 作 是 为 实 现 审 计 评 价 职 能 , 运 用 审
26、 计 评 价 方 法 的 具 体 实 施 过 程 , 包 括 水 平 认 定 和 对 策 建 议 两 个 方 面 。 对 策 建 议 是 在 水 平 认 定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的 , 是 审 计 人 员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现 状 的 基 本 认 识 和 所 表 达 的 态 度 ; 这 一 “处 方 ”的 开 具 是 以 审 计 人 员 所 具 水 平 认 定 的 “诊 断 ”为 前 提 的 , 而 准 确 的 诊断 有 赖 于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病 状 ”、 “病 理 和 病 因 ”的 剖 析 、 透 视 ; 也 就 是 说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财 政 、 财 务 收
27、支 活 动 的 审 计 评 价 , 只 有 通 过 审 计 分 析 查 明 了 客 观 事 实 的 真 相 , 抓 住 了 被 审 计单 位 经 济 活 动 的 “脉 络 ”, 才 能 对 照 一 定 的 标 准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 才 能 形 成 正 确 的 评 价 意 见 。 可 见 , 审 计 评 价 与 审 计 分 析 是 紧 密 相 联 的 , 一 定 程 度 上 说 是 不 可 分 的 : 审 计 评 价 离 不 开 审 计 分 析 , 审 计 分 析 是 审 计 评 价 的 前 提 和 条 件 , 审 计 评 价 是 审 计 分 析 的 归 宿 之 一 ; 审 计 分 析
28、 要 根 据 审 计 评 价 的 要 求 来 进 行 , 审 计 评 价 要 根 据 审 计 分 析 的 结 果 来 作 出 。 例 如 , 在 审 计 实 践 中 , 经 济 效 益 审 计 最 能 体 现 审 计 评 价 职 能 , 但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经 济 效 益 的 评 价 , 首 先 要 对 其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进 行 审 计 分 析 , 审 计 分 析 的 资 料 和 结 果 直 接 为 审 计 评 价 提 供 了 依 据 , 审 计 评 价 结 论 是 通 过 对 审 计 分 析 结 果 的 加 工 提 炼 而 成 的 ; 又 如 在 审 计 活 动
29、 中 , 审 计 评 价 的 角 度 往 往 是 从 微 观 出 发 的 , 但 审 计 人 员 又 不 能 限 于 此 , 有 时 还 要 从 中 观 和 宏 观 角 度 着 眼 , 这 就 要 求 审 计 分 析 也 必 须 从 微 观 和 宏 观 的 结 合 上 来 对 待 和 处 理 问 题 , 兼 顾 局 部 与 全 局 、 眼 前 与 长 远 、 直 接 与 间 接 的 关 系 , 把 握 好 审 计 分 析 的 方 向 。 根 据 我 国 国 家 审 计 的 实 践!和 中 国 审 计 规 范 的 要 求 , 按 审 计 评 价 的 内 容 和 方 法 的 理 论 划 分 , 审
30、 计 评 价 可 分 为 真 实 性 评 价 、 合 法 性 评 价 、 效 益 性 评 价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评 价 四 项 内 容 。 本 书 第 二 章 “审 计 评 价 ”正 是 以 此 为 线 索 进 行 介 绍 阐 述 的 。审 计 分 析 和 审 计 评 价 工 作 结 束 之 后 , 审 计 人 员 要 将 审 计 结 果 用 一 定 的 形 式 反 映 出 来 , 并 将 审 计 组 的 工 作 情 况 向 审 计 机 关 报 告 , 这 一 反 映 和 上 报 的 文 书 形 式 就 是 审 计 报 告 。 审 计 报 告 是 审 计 组 或 审 计 人 员
31、在 对 审 计 事 项 实 施 审 查 后 , 向 审 计 授 权 人 或 审 计 委 托 人 反 映 审 计 情 况 和 审 计 结 果 , 作 出 审 计 评 价 、 表 达 审 计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审 计 业 务 文 书 。 审 计 报 告 作 为 审 计 工 作 成 果 的 总 结 , 是 审 计 活 动 的 客 观 描 述 , 是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的 主 要 标 志 , 是 审 计 处 理 、 处 罚 的 重 要 依 据 。 审 计 报 告 来 源 于 审 计 分 析 和 审 计 评 价 , 审 计 分 析 和 审 计 评 价 与 审 计 报 告 的 关 系 可 以
32、描 述 为 : 前 者 是 收 集 和 积 累 , 后 者 是 归 纳 和 总 结 ; 前 者 是 过 程 和 步 骤 , 后 者 是 结 局 和 结 果 ; 前 者 是 手 段 和 方法 , 后 者 是 目 标 和 归 宿 ; 没 有 前 者 “加 工 生 产 ”, 就 不 可 能 组 装 出 后 者 合 格 的 “产 品 ”。 由 此 , 在 了 解 了 审 计 分 析 和 审 计 评 价 的 “加 工 生 产 ”工 艺 之 后 , 还 需 要 学 习 和 掌 握 审 计 报 告 的 “组 装 ”技 巧 。 本 书 第 三 章 “审 计 报 告 ”专 门 论 述 有 关 审 计 报 告 的
33、 理 论 和 方 法 , 介 绍 各 类 审 计 报 告 的 形 成 、 复 核 、 审 定 和 使 用 , 并 兼 述 审 计 报 告 质 量 与 审 计 风 险 之 关 系 , 以 此 作 为 全 书 的 压 轴 。为 使 读 者 更 清 楚 地 了 解 本 书 的 内 容 , 现 将 本 书 的 基 本 结 构 以 框 图 列 示 如 下 。!审 计 分 析 、 审 计 评 价 与 审 计 报 告 关 系 综 述导 论本 书 结 构 简 介审 计 分 析 基 础 理 论 审 计 分 析 导 向审 计 对 象 分 析经 济 凭 证 分 析会 计 帐 簿 分 析 财 务 报 告 分 析审计审
34、 分 析计分 析、 评 价 与审 计 分 析 内 容审 计 分 析 方 法审 计 管 理 分 析 审 计 主 体 分 析 审 计 行 为 分 析 审 计 结 果 分 析报 审 计 评 价 基 础 理 论 告审 计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评 价 评 价真 实 性 评 价合 法 性 评 价基 本 分 析 方 法辅 助 分 析 方 法 其 他 分 析 方 法效 益 性 评 价审 计 报 告 的 依 据 、 种 类 及 特 点审 计报 告 审 计 报 告 的 内 容 、 格 式 、 编 写 要 求 和 步 骤审 计 报 告 的 复 核 、 审 定 和 使 用审 计 报 告 质 量 与 审 计 风 险
35、!第 一 章 审 计 分 析第 一 节 审 计 分 析 综 览一 、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发 展 简 介 在 导 论 中 我 们 阐 述 了 审 计 分 析 的 定 义 , 说 明 了 审 计 分 析方 法 是 在 充 分 掌 握 被 审 事 项 的 情 况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分 类 比 较 、 差 异 判 断 、 跟 踪 调 查 、 推 理 判 定 等 手 法 , 以 揭 示 被 审 事 项 的 本 质 , 了 解 其 构 成 要 素 相 互 关 系 以 及 发 展 趋 势 的 技 术 方 法 。 审 计 分 析 是 审 计 的 基 础 性 方 法 , 在 审 计 实
36、践 中 运 用 十 分 广 泛 , 它 既 可 以 帮 助 审 计 人 员 发 现 问 题 , 分 清 主 次 , 剖 析 原 因 , 寻 找 有 关 影 响 制 约 因 素 ; 同 时 也 有 助 于 审 计 人 员 正 确 诊 断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的 薄 弱 环 节 , 判 断 其 存 在 的 危 机 和 隐 患 , 进 而 确 定 审 计 目 标 和 重 点 , 取 得 充 分 有 力 的 审 计 证 据 ; 因 此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理 论 价 值 和 实 际 意 义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是 社 会 政 治 经 济 、 社 会 科 学 和 审 计 事 业 发 展
37、 的 产 物 , 并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进 步 、 审 计 事 业 的 发 展 以 及 相 关 的 财 经 学 科 及 技 术 的 更 新 而 不 断 发 展 、 完 善 起 来 。 传 统 的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只 是 审 计 查 帐 方 法 的 一 种 简 单 形 式 , 主 要 采 用 比 较 法 和 比 率 法 , 对 一 些 较 为 复 杂 的 会 计 和 财 务 资 料 进 行 分 解 , 用 正 常 的 或 理 想 的 状 态 作 为 比 照 标 准 或 参 照 物 , 通 过 将 被 审 事 实 与 参 照 物 的 对 比 , 借 以 发 现 会 计 报 表 中
38、 有 关 项 目 和 相 应 的 帐 簿 、 凭 证 中 存 在 的 偏 差 , 为 查 帐 提 供 线 索 或 审 查 证!据 ; 这 时 的 审 计 分 析 技 术 方 法 是 以 财 务 审 计 为 基 本 内 容 , 以 详 细 审 计 为 基 本 类 型 , 以 手 工 操 作 为 基 本 方 式 , 以 帐 项 基 础 法 为 主 要 特 征 ; 在 审 计 方 法 体 系 中 , 常 常 与 复 核 法 、 审 阅 法 、 核 对 法 平 行 于 一 处 , 不 占 有 特 殊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随 着 近 代 审 计 的 发 展 , 审 计 环 境 发 生 变 异 ,
39、审 计 对 象 日 趋 复 杂 化 和 多 元 化 , 审 计 的 范 围 极 大 地 扩 展 , 社 会 对 审 计 质 量 的 要 求 水 涨 船 高 , 对 审 计 技 术 方 法 也 提 出 很 高 的 要 求 , 审 计 分 析 技 术 方 法 的 效 用 被 逐 步 发 掘 , 其 在 审 计 方 法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开 始 有 所 提 高 ,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渐 渐 走 出 了 传 统 审 计 的 圈 子 , 从 过 去 单 一 事 项 的 分 析 过 渡 到 全 面 系 统 的 分 析 , 从 帐 户 分 析 发 展 到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 从 详 细
40、审 计 转 入 详 细 审 计 与 抽 样 审 计 并 重 ,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与 帐 项 基 础 法 的 紧 密 结 合 逐 渐 有 所 松 动 , 并 逐 步 将 制 度 基 础 法 作 为 其 审 计 背 景 , 实 现 了 审 计 分 析 技 术 的 第 一 次 飞 跃 。 这 次 飞 跃 使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摆 脱 了 以 财 务 资 料 为 唯 一 对 象 的 局 面 , 使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与 查 帐 方 法 发 生 了 部 分 分 离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的 真 正 成 熟 有 赖 于 现 代 审 计 的 发 展 , 而 现 代 审 计 的 发 展
41、 有 赖 于 社 会 经 济 的 长 足 进 步 。 正 如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的 早 期 , 由 于 会 计 有 了 科 学 的 复 式 记 帐 法 , 建 立 了 完 整 的 帐 户 体 系 和 证 、 帐 、 表 系 统 , 因 而 产 生 了 对 有 关 报 表 指 标 和 有 关 项 目 的 比 较 分 析 和 比 率 分 析 ; 现 代 审 计 方 法 的 发 展 和 更 新 , 是 以 现 代 会 计 科 学 的 发 展 相 伴 而 行 的 。现 代 会 计 的 对 象 范 围 和 职 能 作 用 ,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而 不 断 扩 大 , 它 不 仅
42、要 记 录 反 映 经 济 业 务 的 发 生 和 发 展 , 而 且 还 要 监 督 、 控 制 和 评 价 、 分 析 经 济 活 动 , 会 计 人 员 不 仅 要 运 用 计 划 、 预 算 、 核 算 等 手 段 反 映 经 济 活 动 , 担 任 记 帐 人 员 的 角 色 , 而 且 还 要 用 管 理 分 析 、 考 核 评 价 等 方 法 对 经 济 活 动!进 行 规 划 、 监 督 和 调 控 , 为 管 理 部 门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 充 当 部 分 经 营 管 理 的 角 色 ; 与 此 相 适 应 , 现 代 审 计 不 仅 要 运 用 一 般 的 审 查
43、分 析 手 段 , 检 查 财 务 资 料 记 录 的 正 确 性 , 而 且 还 要 运 用 现 代 管 理 和 其 他 经 济 技 术 方 法 对 会 计 核 算 和 其 他 经 济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分 析 审 核 。 因 此 , 随 着 经 济 业 务 活 动 的 多 样 化 , 会 计 核 算 数 量 关 系 的 多 元 化 和 复 杂 化 , 审 计 分 析 技 术 方 法 必 然 获 得 相 应 的 发 展 , 出 现 了 诸 如 趋 势 分 析 、 因 素 分 析 、 技 术 经 济 分 析 、 回 归 分 析 、 量 本 利 分
44、析 等 新 的 分 析 方 法 。另 一 方 面 ,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的 发 展 , 还 有 赖 于 现 代 认 识 观 念 的 更 新 和 转 变 , 特 别 是 本 世 纪 中 后 期 , 系 统 论 、 控 制 论 和 信 息 论 的 问 世 并 广 泛 传 播 , 人 们 逐 步 以 此 武 装 思 想 , 以 新 的 视 角 、 新 的 方 法 来 认 识 审 计 理 论 和 审 计 方 法 , 以 科 学 的 思 维 取 代 经 验 的 判 断 , 以 事 实 归 纳 、 总 结 取 代 抽 象 推 理 演 绎 , 以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分 析 方 法 取
45、 代 了 以 定 性 为 主 而 缺 乏 定 量 论 据 支 撑 的 论 证 方 式 。再 一 方 面 , 现 代 科 学 理 论 和 技 术 的 发 展 , 特 别 是 管 理 科 学 和 内 部 控 制 科 学 的 发 展 , 使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的 管 理 水 准 明 显 提 高 , 使 之 出 现 错 弊 的 可 能 性 大 为 减 少 , 使 各 种 现 代 审 计 技 术 方 法 有 可 能 驶 出 查 错 防 弊 的 单 一 轨 道 , 在 经 济 生 活 中 有 了 更 为 广 泛 的 用 武 之 地 , 在 审 计 工 作 的 各 方 面 发 挥 更 大 的 作 用。
46、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本 世 纪 中 叶 计 算 机 的 问 世 并 在 社 会 各 个 领 域 的 普 及 , 审 计 活 动 中 的 许 多 手 工 计 算 分 析 被 计 算 机 所 取 代 , 并 使 审 计 分 析 工 作 的 技 术 含 量 大 为 增 加 , 审 计 分 析 的 精 确 性 、 可 靠 性 大 为 提 高 , 审 计 人 员 对 一 些 复 杂 的 审 计 事 项 的 攻 坚 能 力 大 为 增 强 , 审 计 人 员 运 用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更 为 得 心 应!手。可 见 , 现 代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是 现 代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47、文 明 高度 发 展 的 产 物 , 是 事 业 发 展 的 科 学 总 结 , 是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突 飞 猛 进 的 必 然 结 果 ; 反 过 来 , 审 计 分 析 方 法 的 发 展 和 完 善 和 其 在 审 计 实 践 中 的 广 泛 运 用 , 提 高 了 审 计 工 作 的 准 确 性 和 有 效 性 , 提 高 了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和 效 率 , 有 力 地 推 动 了 审 计 事 业 的 发 展 , 使 审 计 在 社 会 政 治 、 经 济 生 活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明 显 提 高 。二 、 审 计 分 析 的 原 则 对 复 杂 的 客 观
48、事 物 进 行 科 学 调 查 、 分 析 , 进 而 进 行 评 价判 断 , 审 计 人 员 需 要 对 被 分 析 对 象 客 体 熟 悉 和 了 解 , 需 要 有 一 定 审 计 基 本 理 论 知 识 为 基 础 , 有 较 为 丰 富 的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 掌 握 一 套 适 应 自 己 工 作 特 点 和 习 惯 的 审 计 分 析 的 方 法 和 技 巧 ; 同 时 也 还 需 要 运 用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和 方 法 论 , 要 遵 循 辩 证 法 法 则 , 遵 循 审 计 分 析 的 规 律 , 特 别 需 要 遵 循 下 列 体 现 这 些 法 则 和
49、 规 律 的 审 计 分 析 的 指 导 原 则 :( 一 ) 实 事 求 是 、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原 则 审 计 人 员 在 观 察 和 分 析 问 题 时 , 必 须 实 事 求 是 , 持 科 学的 态 度 , 切 忌 将 个 人 的 好 恶 和 感 情 色 彩 带 入 审 计 分 析 工 作 之 中 , 背 离 客 观 、 公 正 和 务 实 原 则 , 使 审 计 分 析 误 入 歧 途 。 因 为 审 计 人 员 从 事 各 种 类 型 的 审 计 活 动 , 被 审 计 单 位 涉 及 各 行 业 各 部 门 , 其 间 千 差 万 别 , 经 济 活 动 多 彩 纷 呈 , 情 况 十 分 复 杂 ; 只 有 面 向 实 际 、 深 入 实 际 , 实 事 求 是 地 进 行 全 面 细 致 的 调 查 , 认 真 了 解 情 况 , 才 能 掌 握 其 运 行 规 律 , 找 到 问 题 症 结 所 在 , 并 准 确 分 析 其 原 因 , 提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处 理 意 见 。 反 之 , 如 果 仅 仅 从 本 本 或 经 验 出 发 , 死 搬 教 条 , 以 个 人 或 长 官 意 志 为 转 移 , 这 样 的 审 计 分 析 必 然 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