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审 核 申 请 书( 适 用 于 拦 河 闸 坝 ) 姓 名 /名 称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经办人 联 系 电 话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建 筑 物 名 称 类 型 建 筑 物 位 置 建 设 依 据 文 件 名 及 文 号 项 目 代 码设 计 单 位建筑 物的 概况建 筑 物 性 质 新 建 改 扩 建 预 定 工 期 月 ( 天 ) 航 道 名 称 航 道 里 程 桩 号 ( 距 航 道 起 点 距 离 ) 航道 概况 现 状 等 级 规 划 等 级 拦
2、 河 闸 坝 主 要 技 术 数 据 设 计 通 航吨级( 吨 ) 通 过 能 力 ( 万 吨 /年 ) 闸 门 宽 度 ( 米 ) 长 上游 上游 闸室 尺度(米) 宽 闸 门 净 高(米) 下游 门槛 水深 (米 ) 下游 上 闸 首 设 计 最 高 水 位(米) 上 闸 首 设 计 最 低 水 位 ( 米 ) 下 闸 首 设 计 最 高 水 位(米) 下 闸 首 设 计 最 低 水 位 ( 米 ) 高 程 系 统 坐 标 系 统 申 请 人 承 诺 : 本 申 请 人 保 证 上 述 填 表 内 容 及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均 真 实 有 效 。 申 请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3、: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类型 ”栏 选择 填写 枢 纽、船 闸、 节制 闸( 水闸 ) 、升船 机。 2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审 核 申 请 书( 适 用 于 跨 航 桥 梁 ) 姓 名 /名 称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经办人 联 系 电 话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建 筑 物 名 称 建 筑 物 位 置 建 设 依 据 文 件 名 及 文 号 项 目 代 码 设 计 单 位 建筑 物的 概况建 筑 物 性 质 新 建 改 扩 建 预 定 工 期 月(天 ) 航 道
4、 名 称 航道里 程桩 号 (距 航 道 起 点 距 离 ) 航道 概况 现 状 等 级 规 划 等 级 跨 航 桥 梁 ( 管 桥 ) 主 要 技 术 数 据 结 构 形 式 通 航 孔 桥 跨 布置 ( 米 ) 桥 轴 线 法 线 与 水 流 方 向夹角 净 高 净 高 净 高 净 宽 净 宽 净 宽 主通 航孔 1(米) 承台顶 高 程 主通 航孔 2(米) 承台顶 高 程 副通航孔 (米) 承台顶 高 程 设 计 最 高 通 航水 位 ( 米 ) 设 计 最 低 通 航 水 位 ( 米 ) 高 程 系 统 坐 标 系 统 申 请 人 承 诺 : 本 申 请 人 保 证 上 述 填 表
5、内 容 及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均 真 实 有 效 。 申 请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结 构形式 ”栏 选择填 写悬索 桥、斜 拉桥、 连续 梁桥、 T 梁桥 、简支 梁桥 、桁架 桥、系杆 拱 桥 、 拱 桥 、 拱 管 、 其 他 。 3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审 核 申 请 书( 适 用 于 跨 航 缆 线 ) 姓 名 /名 称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经办人 联 系 电 话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建 筑 物 名 称 建 筑 物
6、 位 置 建 设 依 据 文 件 名 及 文 号 项 目 代 码 设 计 单 位 建筑 物的 概况建 筑 物 性 质 新 建 改 扩 建 预 定 工 期 月 ( 天 ) 航 道 名 称 航 道 里 程 桩 号 ( 距 航 道 起 点 距 离 ) 航道 概况 现 状 等 级 规 划 等 级 跨 航 缆 线 主 要 技 术 数 据 类别 档距 (米) 缆 线 轴 线 法 线 与 水 流 方 向 夹 角 净高 净高 净高 净宽 净宽 净宽 主 通 航 孔 1(米) 垂 弧 最 低点 高 程 主通 航孔 2(米) 垂 弧 最 低点 高 程 副通航孔(米) 垂 弧 最 低 点高 程 设 计 最 高 通
7、航水 位 ( 米 ) 设 计 最 低 通 航 水 位 ( 米 ) 号 塔 塔 基 边 缘离 岸 距 离 ( 米 ) 号 塔 塔 基 边 缘 离 岸 距 离(米) 高 程 系 统 坐 标 系 统 申 请 人 承 诺 : 本 申 请 人 保 证 上 述 填 表 内 容 及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均 真 实 有 效 。 申 请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类别 ”栏 选择 填写 ( ) 伏电 力线 、通 信线 、其他 。 4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审 核 申 请 书( 适 用 于 穿 越 管 线 ) 姓 名 /名 称 公 民 身 份 号
8、码 /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经办人 联 系 电 话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建 筑 物 名 称 建 筑 物 位 置 建 设 依 据 文 件 名 及 文 号 项 目 代 码 设 计 单 位 建筑 物的 概况建 筑 物 性 质 新 建 改 扩 建 预 定 工 期 月 ( 天 ) 航 道 名 称 航道里 程桩 号 (距 航 道 起 点 距 离 ) 航道 概况 现 状 等 级 规 划 等 级 穿 越 管 线 主 要 技 术 数 据 外 径 ( 米 ) 类别 材 质 规 格 施 工 方 法 左 岸 护 岸 现 状 底高 程 ( 米 ) 护
9、岸规 划底 高程 ( 米) 对 应 管 顶 高程 ( 米 ) 右 岸 护 岸 现 状 底高 程 ( 米 ) 护岸规 划底 高程 ( 米) 对 应 管 顶 高程 ( 米 ) 航 道 现 状 底 高 程 ( 米) 航 道 规 划 底 高 程 (米) 对 应 管 顶 高 程(米) 号 井 ( 口 ) 离 岸 距 离 (米 ) 号 井 ( 口 ) 离 岸 距 离 ( 米 ) 设 计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 米 ) 设 计 最 低 通 航 水 位 ( 米 ) 高 程 系 统 坐 标 系 统 申 请 人 承 诺 : 本 申 请 人 保 证 上 述 填 表 内 容 及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均 真
10、 实 有 效 。 申 请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类别 ”栏选 择填 写给 水管、 排水 管、 原油 (成 品油) 管道 、 天 然气 管道 、 伏电 缆、 通 信 光 缆 、 复 合 管 道 、 公 路 隧 道 、 其 他 。 “施 工 方 法 ”栏 选 择 填 写 大 开 挖 、 非 开 挖 顶 管 、 非 开 挖 定 向 钻 、 非 开 挖 拖 拉 管 、 盾 构 隧 道 、 其他。 5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审 核 申 请 书( 适 用 于 引 、 排 水 设 施 ) 姓 名 /名 称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社 会 信
11、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经办人 联 系 电 话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建 筑 物 名 称 建 筑 物 位 置 建 设 依 据 文 件 名 及 文 号 项 目 代 码 设 计 单 位 建筑 物的 概况建 筑 物 性 质 新 建 改 扩 建 预 定 工 期 月 ( 天 ) 航 道 名 称 航道里 程桩 号 (距 航 道 起 点 距 离 ) 航道 概况 现 状 等 级 规 划 等 级 1#引 排 水 口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2#引 排 水 口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伸 出 护 岸 距 离 伸 出 护 岸 距 离 与 航 道 中 心 线 距 离
12、 与 航 道 中 心 线 距 离 头部 结构 物参 数 (米) 顶 部 高 程 头部结 构物参 数 ( 米) 顶 部 高 程 流 量 ( 方 /秒 ) 流 量 ( 方 /秒 ) 管 内 流 速 ( 米 /秒 ) 管 内 流 速 ( 米 /秒 ) 最 大 横 流 流 速 ( 米 /秒 ) 最 大 横 流 流 速 ( 米 /秒 ) 水流参数 航 道 内 最 大 回 流 流 速 ( 米 /秒 ) 水流 参数 航 道 内 最 大 回 流 流 速 ( 米 /秒 ) 设 计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 米 ) 设 计 最 低 通 航 水 位 ( 米 ) 高 程 系 统 坐 标 系 统 申 请 人 承 诺
13、: 本 申 请 人 保 证 上 述 填 表 内 容 及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均 真 实 有 效 。 申 请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6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审 核 申 请 书( 适 用 于 沿 海 临 航 道 建 筑 物 ) 姓 名 /名 称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经办人 联 系 电 话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建 筑 物 名 称 建 筑 物 位 置 建 设 依 据 文 件 名 及 文 号 项 目 代 码 设 计 单 位 建筑 物的 概况
14、建 筑 物 性 质 新 建 改 扩 建 预 定 工 期 月 ( 天 ) 航道 概况 进 港 航 道 名 称 通 航 吨 级 主 要 技 术 数 据 类 别 靠 泊 吨 级 泊 位 数 ( 个 ) 泊 位 总 长 度 ( 米 ) 码 头 前 沿 坐 标 点 1 X= ; Y= 码 头 前 沿 坐 标 点 2 X= ; Y= 设 计 高 水 位 ( 米 ) 设计低 水位 ( 米) 设计水 深 (米) 高 程 系 统 坐 标 系 统 申 请 人 承 诺 : 本 申 请 人 保 证 上 述 填 表 内 容 及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均 真 实 有 效 。 申 请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填
15、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类别 ”栏 选择 填写 船 坞、船 台、 滑道 、舾 装码 头、客 运、 滚装 、散 货、 液货、 杂货 、集 装 箱 、 危 货 码 头 、 其 他 。 7附件 2临 时 涉 航 建 筑 物 许 可 申 请 书姓 名 /名 称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经办人 联 系 电 话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建 筑 物 名 称 建 筑 物 位 置 建 设 依 据 文 件 名 及 文 号 项 目 代 码 设 计 单 位 建筑 物的 概况建 筑 物 性 质 新 建 改 扩 建 预
16、定 工 期 月 ( 天 ) 航 道 名 称 航道里 程桩 号 (距 航 道 起 点 距 离 ) 航道 概况 现 状 等 级 规 划 等 级 主 要 技 术 数 据 结 构 形 式 通 航 孔 桥 跨 布 置(米) 桥 轴 线 法 线 与 水 流 方 向 夹 角 净 高 净 高 净 高 净 宽 净 宽 净 宽 主通 航孔 1(米) 承台顶 高 程 主通 航孔 2(米) 承台顶 高 程 副通航孔 (米) 承台顶 高 程 设 计 最 高 通 航 水 位(米) 设 计 最 低 通 航 水 位 ( 米 ) 高 程 系 统 坐 标 系 统 申 请 人 承 诺 : 本 申 请 人 保 证 上 述 填 表 内
17、 容 及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均 真 实 有 效 。 申 请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结 构形式 ”栏 选择填 写悬索 桥、斜 拉桥、 连续 梁桥、 T 梁桥 、简支 梁桥 、桁架 桥、系杆 拱 桥 、 拱 桥 、 拱 管 、 其 他 。 8附件 3过 船 建 筑 物 运 行 方 案 审 查 申 请 书名 称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经办人 联 系 电 话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建 筑 物 名 称 建 筑 物 位 置 运行管 理单位 建 成 日 期 设 计 通 过 能 力 ( 万 吨 /年 ) 过
18、船 建筑 物的 概况 通 航 吨 级(吨) 船 闸 有 效 尺 度 (米) 运 行 条 件 运 行 调 度 开 放 时 间 检修停 航理由 检修起 止时间 检 修 停 航 停航起 止时间 申 请 人 承 诺 : 本 申 请 人 保 证 上 述 填 表 内 容 及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均 真 实 有 效 。 申 请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9附件 4断 航 施 工 许 可 申 请 书姓 名 或 名 称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经办人 联 系 电 话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 地 址 邮
19、政 编 码 建 筑 物 名 称 建 筑 物 位 置 建 设 依 据 施 工 单 位 建 筑 物 性 质 新 建 改 扩 建 预 定 工 期 月 ( 天 ) 施工 概况 断航起 止地点 断航起 止时间 断 航 施 工 理 由 申 请 人 承 诺 : 本 申 请 人 保 证 上 述 填 表 内 容 及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均 真 实 有 效 。 申 请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10附件 5内 河 专 用 航 标 许 可 申 请 书姓 名 或 名 称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经办人 联 系
20、 电 话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地 址 邮 政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航 道 名 称 申 请 类 别 设 置 移 动 撤 除 预 定 工 期 月 ( 天 )编 号 地 理 坐 标 或 位 置 种 类 是否 发光 灯 质 ( 器 ) 作用 距离 所用 能源 专用 航标 概况申 请 人 承 诺 : 本 申 请 人 保 证 上 述 填 表 内 容 及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均 真 实 有 效 。 申 请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 注 : “种 类 ”栏 选 择 填 写 桥 涵 标 、 桥 柱 标 、 桥 区 标 、 安 全 警 示 标 、 示 位 标 、
21、 管 线 标 、 限 停 靠 范 围 标 志 等 。 移 动 的 应 同 时 填 写 新 、 旧 地 理 坐 标 或 位 置 。 11附件 6( 审 核 单 位 全 称 )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审 核 意 见( 申请 人) : ( 适 用 于 拦 河 闸 坝 ) 编 号 : 浙 航 政 - 你 ( 单位 ) 于 年 月 日提出 的航 道通 航条 件影 响评价 审核 申请 , 经审 核 , 符合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航 道法 第 二十五 条和 浙 江省 航道 管理条 例 第二 十五 条第 一款的 规定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行政 许可法 第 三十 八条 第一 款
22、和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航 道法 第二 十八 条、第 二 十 九条 以及 浙 江省航 道管 理条 例 第二 十七条 第三 款、 航 道通 航 条件影 响评 价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如 下 : 1.同意 在 航 道 位 置(桩 号 , 规划 级)建 设 工 程 船 闸(闸 ) 。 2.按 设 计单 位编 制的 图 平 面图 ( 图 号: ) 建设 。 3.按 设 计单 位编 制的 图 图 ( 图号 : ) 建设 。 4.按 设 计单 位编 制的 临时航 道 图 ( 翻 坝转运 方案 ) 建设临 时航 道 ( 翻坝 转运设施 ) 。 5.根据 通 航标
23、准 、 航道 通航 条件 影响 评价报 告 和相 关规 划, 上闸首 设计 最高通 航 水 位 米 (8 5 国家高 程 , 下 同) , 设 计最 低通航 水位 米 , 门 槛 顶高程 米, 闸门提 升 净 高 米 ; 下 闸首 设 计最 高通 航水 位 米 , 设 计最 低通航 水位 米 , 门槛 顶 高程 米 , 闸 门提 升净 高 米; 闸室 长度 米, 闸 室宽 度 米 , 闸 门最窄 处净 宽米; 上游 引航 道长 度 米, 航道 底高 程 米 , 下游 引航 道长 度 米 , 航道 底高 程米。 6.应 按 有 关 法 规 、 规 范 和 规 定 同 步 设 置 航 标 。 7.
24、施 工 放 样 资 料 、 竣 工 资 料 应 报 备 航 道 管 理 机 构 。 告知: 你单 位应 当 执 行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航道 法 第三十 二条 、 浙 江省 航道 管理条 例 第三十 一 、 第三 十二 条等 规定和 上述 所 列 要 求 , 否 则将 承 担 相 应的 法 律 责 任 。 按 照 浙 江省 航道管 理 条 例 第三 十八 条和 浙江 省 涉 航建 筑物 建设 事 中 事 后 监 管办 法 的规定 , 你 单位 有 义 务 接 受 航道 管理 机构 的 监 督 检 查 。 需 要 变 更 审 核 事 项 事 项 的, 请按 原审 核程 序 提出 变更 申 请 。
25、 ( 审 核 单 位 全 称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 本 意 见 书 一 式 贰 联 , 一 联 交 申 请 人 , 一 联 存 根 。 12( 审 核 单 位 全 称 )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审 核 意 见( 申请 人) : ( 适 用 于 跨 航 桥 梁 ) 编 号 : 浙 航 政 - 你 ( 单位 ) 于 年 月 日提出 的航 道通 航条 件影 响评价 审核 申请 , 经审 核 , 符合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航 道法 第 二十 四 条和 浙 江省 航道 管理条 例 第二 十五 条第 一款的 规定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行政 许可法 第 三十 八条
26、 第一 款和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航 道法 第二 十八 条、第 二 十 九条 以及 浙 江省航 道管 理条 例 第二 十七条 第三 款、 航 道通 航 条件影 响评 价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如 下 : 1.同意 在 航 道 位 置 ( 桩号 , 规 划 级) 建设 工程跨 航道 大桥。 2.按 设 计单 位编 制的 图 平 面图 ( 图 号: ) 建设 。 3.按 设 计单 位编 制的 图 桥 型布 置图 (图号 : ) 建设 。 4.根据 通航标 准 、 XX 航 道通航 条件 影响评 价报告 和相 关规划 , 该 航 段 设 计 最高通 航 水
27、位 米 ( 85 国家高 程 , 下 同) , 设 计最 低通 航 水位 米 , 桥 梁 通航孔 通航 净 宽范围 内 的 梁底 标高 不 得 低于 米 , 通 航净 高 不 得小 于 米, 单孔 双 向 ( 双 孔 单向 ) 通 航孔通 航 净 宽 不 得 小 于 米, 一跨 过河 (跨 越限 制性航 道时 需 明 确 填 写) ; 项目设 计参 数 : 主桥 采 用 米 桥 , 桥梁 轴线 法线与 水流 方向 最大 偏 角 , 通 航孔通 航 净 宽范 围内 梁底 标高最 低点 为 米 , 通 航净高 米, 单孔 双 向 ( 双 孔 单向 ) 布 置通航 孔 通 航净 宽大 于 米, 一跨
28、 过河 (跨 越限 制性航 道时 需 明 确 填 写) 。 5.应 按 有 关 法 规 、 规 范 和 规 定 同 步 设 置 、 维 护 防 撞 设 施 和 助 航 及 安 全 警 示 等 航 标 。 6.施工 放样 资料 应报 备航道 管理 机构 ; 施工 完 成 后 应 委 托 有 资质 的单 位对 桥梁通 航孔 进 行 测 量 , 对 桥 区 航 道 进 行 扫 测 , 并 将 成 果 报 备 航 道 管 理 机 构 。 告知: 你单 位应 当 执 行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航道 法 第三十 二条 、 浙 江省 航道 管理条 例 第三十 一 、 第三 十二 条等 规定和 上述 所 列 要
29、 求 , 否 则将 承 担 相 应的 法 律 责 任 。 按 照 浙 江省 航道管 理 条 例 第三 十八 条和 浙江 省 涉 航建 筑物 建设 事 中 事 后 监 管办 法 的规定 , 你 单位 有 义 务 接 受 航道 管理 机构 的 监 督 检 查 。 需 要 变 更 审 核 事 项 事 项 的, 请按 原审 核程 序 提出 变更 申请。 ( 审 核 单 位 全 称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 本 意 见 书 一 式 贰 联 , 一 联 交 申 请 人 , 一 联 存 根 。 13( 审 核 单 位 全 称 )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审 核 意 见( 申请 人) :
30、( 适 用 于 跨 航 缆 线 ) 编 号 : 浙 航 政 - 你 ( 单位 ) 于 年 月 日提出 的航 道通 航条 件影 响评价 审核 申请 , 经审 核 , 符合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航 道法 第 二十 四 条和 浙 江省 航道 管理条 例 第二 十五 条第 一款的 规定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行政 许可法 第 三十 八条 第一 款和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航 道法 第二 十八 条、第 二 十 九条 以及 浙 江省航 道管 理条 例 第二 十七条 第三 款、 航 道通 航 条件影 响评 价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如 下 : 1.同意
31、 在 航 道 位 置 (桩 号 , 规 划 级 ) 建设 工程 千 伏 电 力线 ( 通信 线 ) 跨 越 航 道 。 2.按 设 计单 位编 制的 图 路 径图 ( 图 号: ) 建设 。 3.按 设 计单 位编 制的 图 平 断面 图 ( 图号: )建 设。 4.根据 通航标 准 、 XX 航 道通航 条件 影响评 价报告 及相 关规划 , 该 航 段 设 计最高通 航水 位 米 (85 国家高 程, 下同) , 航 道范 围内电 力线 垂弧 最低 点标 高 不 得 低于 米( 包含 电 力线安 全距 离 但 不 含 施工 误差 ) ,通航 孔通航 净宽 不 得小 于 米,一 跨过河(跨越
32、 限制 性航 道时 需 明 确 填写 ) ; 项 目 设 计 参 数 : 塔 ( 杆 ) 间 电 力 线 ( 通 信 线 ) 在 航 道 范 围 内 垂 弧 最 低 点 标高 为 米 ,档 距 米, 一 跨过河 (跨越 限制 性航道 时 徐 明 确 填写 ) ,塔 基边缘 距护岸 垂 直 距 离 分 别 为 米( 塔或 杆) 、 米 ( 塔或 杆) 。 5.应按 有关 法规 、 规 范和 规定同 步设 置 、 维 护 管线 标等专 用航 标 。 设 立 专用 航标应 另 行办 理 许 可 手 续 。 告 知: 你单 位应 当 执 行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航道 法 第 三十 二条、 浙江 省
33、航道管 理条 例 第三十 一、 第三 十二 条等 规定和 上述 所 列 要 求 , 否 则将 承 担 相 应的 法 律 责 任 。 按 照 浙江 省 航道管 理条 例 第三 十八 条和 浙江 省 涉 航建 筑物 建设 事 中 事 后 监 管办 法 的规定 , 你 单位 有 义 务 接 受 航道 管理 机构 的 监 督 检 查 。 需 要 变 更 审 核 事 项 事 项 的 , 请 按原 审 核程 序 提出 变更 申请。 注 : 本 意 见 书 一 式 贰 联 , 一 联 交 申 请 人 , 一 联 存 根 。 ( 审 核 单 位 全 称 盖 章 ) 年 月 日 14( 审 核 单 位 全 称
34、)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审 核 意 见( 申请 人) : ( 适 用 于 内 河 穿 越 管 线 ) 编 号 : 浙 航 政 - 你 ( 单位 ) 于 年 月 日提出 的航 道通 航条 件影 响评价 审核 申请 , 经审 核 , 符合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航 道法 第 二十 四 条和 浙 江省 航道 管理条 例 第二 十五 条第 一款的 规定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行政 许可法 第 三十 八条 第一 款和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航 道法 第二 十八 条、第 二 十 九条 以及 浙 江省航 道管 理条 例 第二 十七条 第三 款、 航 道通 航 条件影 响评 价
35、审 核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如 下 : 1.同意 在 航 道 位 置 ( 桩号 , 规 划 级) 建设 工程 管 道 采 用 ( 施 工 方 法 ) 穿 越 航 道 。 1.按 设 计单 位编 制的 图 平 面图 ( 图 号: ) 建设 。 2.按 设 计单 位编 制的 图 断 面图 ( 图 号: ) 建设 。 3.根 据 通 航 标 准 和 相 关 规 划 , 该 航 段 设 计 最 低 通 航 水 位 米 ( 85 国 家 高 程 , 下同) , 航道现 状底 标高 米, 航道面 宽 米, 航道 控 制底标 高 米, 侧 护岸基 础 底 标 高 米 ,
36、穿 越 航 道 管 道 的 管 顶 标 高 不 得 高 于 米 ; 项 目设 计参 数: 管道 为 管 , 航 道范围 内管 道顶标 高 米 , 侧 护岸基 础 下 的 管 顶标高 米, 管道 出 入 土 口距 航道 护岸 分 别 为 米 ( 侧 或 #井) 、 米 ( 侧 或 #井) 。 4.应按 有关 法规 、 规 范和 规定同 步设 置管 线标 等专 用航标 。 设 置专 用航 标 需 另 行办 理许可 手 续 。 告 知: 你单 位应 当 执 行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航道 法 第 三十 二条、 浙江 省 航道管 理条 例 第三十 一、 第三 十二 条等 规定和 上述 所 列 要 求
37、, 否 则将 承 担 相 应的 法 律 责 任 。 按 照 浙江 省 航道管 理条 例 第三 十八 条和 浙江 省 涉 航建 筑物 建设 事 中 事 后 监 管办 法 的规定 , 你 单位 有 义 务 接 受 航道 管理 机构 的 监 督 检 查 。 需 要 变 更 审 核 事 项 事 项 的 , 请 按原 审 核程 序 提出 变更 申 请 。 ( 审 核 单 位 全 称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 本 意 见 书 一 式 贰 联 , 一 联 交 申 请 人 , 一 联 存 根 。 15( 审 核 单 位 全 称 )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审 核 意 见( 申请 人) :
38、( 适 用 于 沿 海 穿 越 管 线 ) 编 号 : 浙 航 政 - 你 ( 单位 ) 于 年 月 日提出 的航 道通 航条 件影 响评价 审核 申请 , 经审 核 , 符合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航 道法 第 二十 四 条和 浙 江省 航道 管理条 例 第二 十五 条第 一款的 规定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行政 许可法 第 三十 八条 第一 款和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航 道法 第二 十八 条、第 二 十 九条 以及 浙 江省航 道管 理条 例 第二 十七条 第三 款、 航 道通 航 条件影 响评 价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如 下 :
39、1.同意 在 ( 地点 ) (地 点) 建设 千 伏 电 缆 (通 信光 缆或 管道 ) 工程,分 别穿 越 航 道( 通航 吨 级海 轮 ) 、 航 道 (通航 吨级 海 轮 ) 。 2.按 设 计单 位编 制的 图 路 由图 ( 图 号: ) 建设 。 3.按 设 计单 位编 制的 图 剖 面图 ( 图 号: ) 建设 。 4.根 据 XX 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和 有 关 航 道 锚 地 规 划 , 电 缆 ( 通 信 光 缆 或 管道 ) 与 XX 航道 (规 划 航道) 交 叉 段 航 道底 标高 米( 85 国家 高 程,下 同) , 航 道 范 围 内
40、电 缆 ( 通 信 电 缆 或 管 道 ) 埋 设 顶 标 高 不 得 高 于 米 且 在 泥 面 以 下 米 ; 与 航道 (规 划航 道) 交叉 段 航道 底标 高 米 , 航 道范 围内 电缆 (通信 光缆 或管 道 ) 埋 设 顶 标 高 不 得 高 于 米 且 在 泥 面 以 下 米 ; ; 项 目设 计: 穿越 航道 米 范围 内, 电缆 (通信 光缆 或 管 道) 埋 设顶 标高 不超 过 米 且 在 泥 面 以 下 米 ; 穿 越 航 道 米 范 围 内 , 电 缆 ( 通 信 光 缆 或 管 道 ) 埋 设 顶 标 高 不 超 过 米 且 在 泥 面 以 下 米 ; 。 5.
41、施工 完 成 后 应 委 托 有资 质的单 位对 电缆 (通 信光 缆或 管 道) 位置 和 埋 设深度 进行勘 测 , 并 将 勘 测 成 果 报 备 航 道 管 理 机 构 。 告知: 你单 位应 当 执 行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航道 法 第三十 二条 、 浙 江省 航道 管理条 例 第三十 一 、 第三 十二 条等 规定和 上述 所 列 要 求 , 否 则将 承 担 相 应的 法 律 责 任 。 按 照 浙江 省 航道管 理 条 例 第三 十八 条和 浙江 省 涉 航建 筑物 建设 事 中 事 后 监 管办 法 的规定 , 你 单位 有 义 务 接 受 航道 管理 机构 的 监 督 检
42、查 。 需 要 变 更 审 核 事 项 事 项 的 , 请 按原 审 核程 序 提出 变更 申 请 。 注 : 本 意 见 书 一 式 贰 联 , 一 联 交 申 请 人 , 一 联 存 根 。 ( 审 核 单 位 全 称 盖 章 ) 年 月 日 16( 审 核 单 位 全 称 )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审 核 意 见( 申请 人) : ( 适 用 于 引 、 排 水 设 施 ) 编 号 : 浙 航 政 - 你 ( 单位 ) 于 年 月 日提出 的航 道通 航条 件影 响评价 审核 申请 , 经审 核 , 符合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航 道法 第 二十 六 条和 浙 江省 航道
43、 管理条 例 第二 十五 条第 一款的 规定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行政 许可法 第 三十 八条 第一 款和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航 道法 第二 十八 条、第 二 十 九条 以及 浙 江省航 道管 理条 例 第二 十七条 第三 款、 航 道通 航 条件影 响评 价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本 机 关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如 下 : 1.同意 在 航 道 位 置(桩 号 , 规划 级)建 设 工 程引 (排 )水设 施 。 2.按 设 计单 位编 制的 图 平 面布 置图 (图号 : ) 、 建 设 。 3.按 设 计单 位编 制的 图 断 面图 ( 图 号:
44、) 、 建 设。 4.其他 特 殊 工程 要 求 (如 护岸 加 固 、 设置 消 能 设施 等) 。 5.其 他 特 殊 运 行 管 理 要 求 ( 如 运 行 调 度 方 案 方 面 的 要 求 等 , 可 根 据 实 现 协 调 的 结 果 写入 ) 。 6.应 按 有 关 法 规 、 规 范 和 规 定 同 步 设 置 防 撞 助 航 标 志 。 告知: 你单 位应 当 执 行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航道 法 第三十 二条 、 浙 江省 航道 管理条 例 第三十 一 、 第三 十二 条等 规定和 上述 所 列 要 求 , 否 则将 承 担 相 应的 法 律 责 任 。 按 照 浙 江省
45、航道管 理 条 例 第三 十八 条和 浙江 省 涉 航建 筑物 建设 事 中 事 后 监 管办 法 的规定 , 你 单位 有 义 务 接 受 航道 管理 机构 的 监 督 检 查 。 需 要 变 更 审 核 事 项 事 项 的, 请按 原审 核程 序 提出 变更 申请。 ( 审 核 单 位 全 称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 本 意 见 书 一 式 贰 联 , 一 联 交 申 请 人 , 一 联 存 根 。 17( 审 核 单 位 全 称 )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审 核 意 见( 申请 人) : ( 适 用 于 沿 海 临 航 道 建 筑 物 ) 编 号 : 浙 航 政
46、审 - 你 (单 位) 于 年 月 日提 出的 航道 通航 条件影 响评 价审 核申 请, 经审核 , 符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航 道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和 浙 江 省 航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以 及航道 通航 条件 影响 评价 审核管 理办 法 第十 一条 、 第十 二条 的规 定。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航 道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 第 二 十 九 条 和 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对 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进 行 了 审 核 ,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如 下 : 1.工 程 选 址 ( 描 述 工 程 选 址 情 况 及 与 规 划 的 符 合 性 ) 2.通 航 吨 级 ( 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