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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财务治理 - 结构、机制与行为研究.docx

  • 上传人:oceanp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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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治理 - 结构、机制与行为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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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 务 理 论 专 题 研 究 丛 书财 务 治 理 结 构 、 机 制 与 行 为 研 究林 钟 高 王 锴 章 铁 生 著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财 务 治 理 : 结 构 、 机 制 与 行 为 研 究 / 林 钟 高 , 王 锴 ,章 铁 生 著 . 北 京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 2004ISB N 7 - 80207 - 000 - 7 . 财 . . . . 林 . . . 王 . . . 章 . . . . 财 务 管 理 . F275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IP 数 据 核 字 ( 2004 ) 第 080031

    2、号出 版 发 行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蜂 窝 8 号 中 雅 大 厦 1 1 层 电 话 : ( 0 1 0 ) 5 1 9 1 5 6 0 2 邮 编 : 1 0 0 0 3 8印 刷 : 北 京 晨 旭 印 刷 厂 经 销 : 新 华 书 店策 划 编 辑 : 谭 伟 责 任 编 辑 : 张 马 技 术 编 辑 : 杨 玲 责 任 校 对 : 静 心787 mm960 mm/ 16 27. 5 印 张 493 千 字2005 年 1 月 第 1 版 2005 年 1 月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3000 册 定 价 : 48. 00 元书 号

    3、: ISBN 7 - 80207 - 000 - 7/ F1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凡 购 本 社 图 书 , 如 有 印 装 错 误 , 由 本 社 读 者 服 务 部 负 责 调 换 。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阜 外 月 坛 北 小 街 2 号 电 话 : ( 01 0 ) 6 8 02 2 97 4 邮 编 : 10 0 83 6前 言近 年 来 , 面 对 欧 美 一 些 发 达 国 家 连 续 发 生 的 金 融 诈 骗 和 财 务 丑 闻 事 件 , 西 方 学 者 从 不 同 角 度 展 开 了 分 析 和 讨 论 , 思 考 是 什 么 原 因 导 致 了 这 些

    4、 欺 诈 行 为 的 产 生 , 美 国 现 行 的 制 约 体 制 为 什 么 没 有 能 够 阻 止 这 些 欺 诈 行 为 的 发 生 , 以 及 应 当 如 何 改 革 现 行 的 治 理 体 制 等 问 题 。 在 这 场 讨 论 中 , 许 多 学 者 和 分 析 家 提 出 , 导 致 这 些 事 件 发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作 用 的 降 低 和 诚 信 的 缺 失 , 而 这 一 切 又 都 与 个 人 行 为 的 不 确 定 性 和 信 息 不 完 全 相 联 系 。 首 先 , 信 息 不 完 全 和 诚 信 缺 失 导 致 公 司 管 理

    5、 人 员 ( 尤 其 是 财 务 人 员 ) 实 行 欺 诈 。 由 于 财 务 金 融 市 场 缺 乏 效 率 , 公 司 的 股 票 价 格 不 能 正 确 反 映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 在 这 一 信 息 不 完 全 的 条 件 下 , 持 有 股 票 的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就 有 了 做 假 账 的 行 为 动 机 ( 德 鲁 克 , 2000 ) 。例 如 , 安 然 公 司 的 欺 诈 事 实 , 就 是 因 为 该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利 用 财 务 欺 诈 手 段 夸 大 公 司 的 报 表 利 润 , 哄 抬 股 价 , 然 后 抢 在 公 司

    6、 巨 额 损 失 最 终 暴 露 之 前 将 手 中 的 股 票 高 价 出 售 , 以 获 取 暴 利 的 行 为 结 果 ( 黄 明 , 2003) 。 其 次 , 信 息 不 完全 和 诚 信 缺 失 使 社 会 中 介 环 节 的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失 效 。 例 如 , 为 安 然 公 司 做 审 计 业 务 的 安 达 信 会 计 公 司 , 它 除 了 为 安 然 提 供 审 计 业 务 外 , 更 多 的 业 务 收 入 还 来 自 为 安 然 提 供 其 他 的 业 务 咨 询 收 费 。 正 因 为 如 此 , 众 多 会 计 、 审 计 人 员 在 自 身 利 益

    7、驱 使 下 , 放 弃 了 自 己 的 职 责 , 与 安 然 公 司 一 道 作 弊 , 蒙 骗 公 众 和 政 府 。从 有 关 欺 诈 行 为 例 证 的 众 多 研 究 来 看 , 当 今 西 方 财 务 理 论 的 研 究 重 点 明 显 偏 向 于 对 行 为 不 确 定 性 和 不 完 全 信 息 问 题 方 面 。 与 此 相 适 应 , 有 关 财 务 公 开 制 度 、 公 司 股 权 问 题 和 金 融 诚 信 问 题 、 财 务 治 理 机 制 问 题 成 为 当 代 的 热 门 话 题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一 些 研 究 者 提 出 , 今 后 美 国 财

    8、 务 治 理 政 策 会 向 更 严 格 、 更 具 体 和 更 细 致 的 方 向 发 展 。 1财 务 治 理 结 构 、 机 制 与 行 为 研 究我 们 认 为 , 财 务 治 理 ( Fina nce Governa nce ) 作 为 一 种 规 范 、 完 善 企 业 财务 制 度 的 创 新 组 织 和 契 约 机 制 , 它 通 过 一 定 的 财 务 治 理 结 构 、 机 制 和 行 为 手 段 , 合 理 配 置 剩 余 索 取 权 和 控 制 权 , 以 形 成 科 学 的 财 务 约 束 机 制 和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目 的 是 协 调 利 益 相 关 者

    9、 之 间 的 利 益 和 权 责 关 系 , 促 使 他 们 长 期 合 作 , 以 保 证 企 业 财 务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和 效 率 性 。 公 司 的 财 务 治 理 是 公 司 治 理 的 一 个 子 系 统 , 从 属 并 取 决 于 公 司 治 理 的 根 本 性 质 。 另 外 , 公 司 的 财 务 治 理 结 构 、 机 制 和 行 为 对 公 司 治 理 起 较 大 的 反 作 用 , 证 券 市 场 出 现 的 许 多 上 市 公 司 的 治 理 问 题 大 都 表 现 为 财 务 治 理 问 题 , 如 利 用 发 布 虚 假 财 务 信 息 , 误 导 投 资

    10、 者 和 债 权 人 财 务 决 策 , 加 大 股 东 的 投 资 风 险 ; 运 用 股 东 对 经 理 人 员 日 常 财 务 经 营 决 策 不 得 干 涉 的 要 求 , 经 理 人 员 通 过 增 加 其 在 职 消 费 或 与 其 他 人 进 行 合 谋 行 为 谋 取 自 身 利 益 而 损 害 股 东 利 益 ; 或 者 因 玩 忽 职 守 作 出 错 误 的 财 务 决 策 , 以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 还 有 募 股 资 金 的 挪 用 、 大 股 东 占 用 上 市 公 司 资 金 、 财 务 操 纵 、 委 托 理 财 行 为 不 规 范 , 等 等 。 基

    11、 于 这 样 的 认 识 和 理 解 , 本 专 著 主 要 从 相 关 经 济 管 理 理 论 特 别 是 公 司 治 理 理 论 出 发 , 就 财 务 治 理 结 构 、 机 制 和 行 为 进 行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 通 过 这 种 研 究 分 析 , 试 图 建 立 一 套 适 合 市 场 经 济 运 行 需 要 的 、 满 足 财 务 规 律 的 治 理 理 论 框 架 与 方 法 体 系 , 提 升 财 务 治 理 水 平 和 质 量 。本 专 著 的 主 要 思 想 : 产 权 制 度 是 财 务 治 理 结 构 的 主 权 基 础 , 财 务 分 层 理 论 、 本

    12、金 理 论 、 财 务 分 权 决 策 是 财 务 治 理 重 要 的 理 论 基 础 , 激 励 约 束 是 财 务 治 理 的 前 提 条 件 。 研 究 内 容 围 绕 着 财 务 治 理 结 构 、 机 制 和 行 为 三 个 主 线 , 采 用 规 范 研 究 与 实 证 研 究 相 结 合 ; 财 务 学 、 经 济 学 、 管 理 学 相 结 合 ; 国 内 、 国 外 先 进 理 论 相 结 合 ; 理 论 与 实 际 相 结 合 的 研 究 方 法 , 就 治 理 主 体 ( 利 益 相 关 者 ) 、 治 理 客 体 ( 剩 余 索 取 权 与 控 制 权 在 相 关 利

    13、益 者 之 间 的 有 效 配 置 ) 、 治 理 手 段 ( 机构 与 程 序 确 立 ) 展 开 研 究 讨 论 。 具 体 每 一 章 的 主 要 框 架 是 :第 一 章 。 公 司 治 理 、 公 司 管 理 与 公 司 理 财 的 系 统 整 合 。 公 司 理 财 是 公 司 管 理 的 核 心 内 容 , 公 司 治 理 与 公 司 理 财 是 环 境 与 系 统 的 关 系 。 基 于 这 一 指 导 思 想 , 本 章 在 研 究 现 代 公 司 的 产 权 关 系 和 治 理 结 构 、 公 司 治 理 基 本 理 论 及 一 般 模 式 构 架 的 基 础 上 , 提

    14、出 了 通 过 公 司 财 务 战 略 这 一 纽 带 系 统 整 合 公 司 治 理 与 公 司 管 理 的 整 体 框 架 , 并 在 充 分 论 述 公 司 理 财 是 公 司 管 理 的 核 心 这 一 主 题 思 路 的 前 提 下 , 明 确 了 财 务 治 理 的 基 本 结 构 与 框 架 , 并 初 步 提 出 了 财 务 治 理 的 完 善 与 优 化 的 一 般 对 策 思 路 。 本 章 还 结 合 相 关 利 益 者 理 论 、 财 务 契 约 中 的 委 托 代 理 理 论 , 给 出 了 财 务 治 理 的 目 标 体 系 , 为 财 务 治 理 理 论 体 系

    15、的 全 面 研 究 确 立 了 目 标 定 位 和 方 向 机 制 。2 第 二 章 。 财 务 治 理 结 构 的 模 式 构 建 。 本 章 根 据 财 务 分 层 、 组 织 经 济 学 等 理前 言 论 , 结 合 财 务 治 理 本 身 的 特 点 , 在 分 析 目 前 主 要 观 点 的 基 础 上 , 详 细 构 造 了 外 部 与 内 部 财 务 治 理 的 结 构 模 式 与 机 制 , 并 且 根 据 集 权 与 分 权 的 经 济 学 理 论 成 果 , 对 财 务 权 配 置 这 一 核 心 问 题 进 行 了 研 究 , 考 虑 到 理 论 的 实 践 意 义 ,

    16、我 们 还 通 过 一 个 集 团 公 司 的 案 例 , 进 一 步 解 析 了 财 务 治 理 权 的 配 置 与 改 进 。第 三 章 至 第 五 章 。 主 要 根 据 财 务 契 约 的 特 点 , 按 照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的 基 本 原理 , 分 章 讨 论 了 财 务 决 策 、 财 务 监 控 和 财 务 激 励 等 三 大 问 题 。 财 务 决 策 方 面 , 在 给 出 公 司 治 理 与 财 务 决 策 相 关 性 结 论 的 基 础 上 , 重 点 讨 论 了 资 本 结 构 决 策 、 股 权 结 构 决 策 、 投 资 政 策 决 策 以 及 股 利 政

    17、策 决 策 等 四 大 问 题 。 这 些 讨 论 均 通 过 理 论 分 析 与 中 国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手 法 , 使 研 究 结 论 具 有 对 中 国 实 践 的 普 遍 指 导 意 义 。 财 务 监 控 方 面 , 在 给 出 财 务 监 控 基 本 框 架 的 基 础 上 , 主 要 研 究 了 目 前 国 内 外 财 务 监 控 的 理 论 成 果 和 实 践 操 作 , 比 较 中 外 财 务 监 控 模 式 与 公 司 治 理 模 式 的 关 联 度 , 并 结 合 中 国 实 际 重 点 讨 论 了 预 算 系 统 、 预 警 控 制 系 统 ( 财 务 失 败

    18、模 型 ) 、 责 任 控 制 系 统 、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等 。 财 务 激 励 方 面 , 财 务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作为 财 务 治 理 的 一 个 重 要 机 制 , 本 章 在 介 绍 财 务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相 关 理 论 的 基 础 上 , 围 绕 国 内 外 关 于 财 务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的 实 践 ( 如 MB O、 股 权 激 励 等 ) 作 了 比 较 分 析 , 并 根 据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治 理 的 框 架 与 发 展 构 想 , 提 出 了 构 建 财 务 激 励 约 束 框 架 的 基 本 方 案 。 本 章 还 就 财 务

    19、 评 价 系 统 作 了 深 入 分 析 与 评 价 。第 六 章 。 主 要 讨 论 信 息 披 露 问 题 。 财 务 治 理 信 息 是 公 司 治 理 信 息 披 露 的 核心 , 财 务 会 计 作 为 “ 当 今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语 言 ” ( Je ol Seligm an , 1993 ) , 主 要 体 现 了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和 效 果 , 其 基 本 目 标 是 向 信 息 使 用 者 提 供 有 利 于 其 决 策 的 可 靠 、 相 关 的 会 计 信 息 。 高 质 量 的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是 公 司 治 理 的 基 石 , 而 规 范

    20、有 效 的 公 司 治 理 是 高 质 量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的 环 境 保 证 。 基 于 这 种 对 公 司 治 理 与 财 务 信 息 相 关 性 的 认 识 和 把 握 , 本 章 结 合 中 国 公 司 财 务 治 理 信 息 披 露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 初 步 提 出 了 提 升 财 务 治 理 信 息 披 露 质 量 的 对 策 。第 七 章 。 财 务 治 理 结 构 的 创 新 。 根 据 创 新 理 论 和 财 务 治 理 发 展 趋 势 , 本 章 主 要 研 究 财 务 治 理 创 新 的 主 要 内 容 , 包 括 竞 争 财 务 论 、 财 务 工 程

    21、 论 、 战 略 财 务 论 、 网 络 财 务 论 、 价 值 创 造 的 财 务 理 论 等 方 面 , 虽 然 不 能 穷 尽 , 但 给 出 了 财 务 治 理 创 新 的 可 能 趋 势 。 本 章 作 为 结 束 章 , 提 出 了 基 于 价 值 创 造 的 财 务 治 理 框 架 思 想 , 为 未 来 财 务 治 理 机 制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提 供 理 论 支 持 和 框 架 构 想 。本 专 著 由 林 钟 高 、 王 锴 和 章 铁 生 共 同 合 作 完 成 , 由 林 钟 高 负 责 总 体 框 架 设 计 和 写 作 大 纲 的 拟 订 , 并 对 全 稿

    22、进 行 修 改 和 总 纂 。 财 务 治 理 是 一 个 内 容 广 泛 、 涉 及 面 宽 、 涵 盖 多 个 学 科 理 论 与 知 识 的 问 题 , 实 际 工 作 中 财 务 治 理 存 在 的 问 题 也 不 少 , 虽 然 我 们 长 期 以 来 一 直 在 关 注 这 一 问 题 , 并 且 发 表 和 提 出 了 这 方 面 不 3财 务 治 理 结 构 、 机 制 与 行 为 研 究少 的 文 章 和 观 点 , 但 限 于 我 们 的 学 识 、 理 论 水 平 和 实 践 感 受 , 可 能 在 论 述 和 研 究 中 存 在 诸 多 不 足 。 当 然 , 本 专

    23、著 能 够 完 成 , 还 得 益 于 与 本 专 著 有 关 的 一 些 教 授 专 家 的 研 究 成 果 , 得 益 于 他 们 的 指 导 与 帮 助 。 主 要 有 : 郭 复 初 教 授 、 伍 中 信 教 授 、 李 心 合 教 授 、 王 化 成 教 授 、 张 鸣 教 授 等 , 在 此 表 示 深 深 的 谢 意 。 至 于 本 专 著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缺 点 甚 至 谬 误 , 只 有 敬 候 读 者 的 赐 教 了 。林 钟 高2004 年 6 月4第 一 章公 司 治 理 、 公 司 管 理 与 公 司 理 财 的 系 统 整 合作 为 本 书 的 开 篇

    24、 , 本 章 将 系 统 地 论 述 公 司 治 理 、 公 司 管 理 与 公 司 理 财 三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 从 概 念 框 架 上 系 统 说 明 本 书 的 立 意 和 创 作 思 想 。 公 司 治 理 和 公 司 管 理 ( 公 司 理 财 是 公 司 管 理 中 的 一 个 核 心 系 统 和 决 策 支 持 系 统 ) 作 为 管 理 和 控 制 公 司 的 两 个 系 统 , 履 行 着 两 种 不 同 的 职 能 , 公 司 治 理 规 定 了 整 个 企 业 运 作 的 基 本 网 络 框 架 , 公 司 管 理 则 是 在 这 个 既 定 框 架 下 驾 驭

    25、 企 业 奔 向 目 标 。 在 纵 向 上 , 公 司 治 理 与 公 司 管 理 之 间 相 互 协 调 发 展 , 两 者 之 间 存 在 匹 配 性 和 替 代 性 ; 在 横 向 上 , 战 略 管 理 层 是 公 司 治 理 和 公 司 管 理 联 结 的 纽 带 , 治 理 作 为 基 本 构 架 规 定 了 管 理 的 导 向 和 原 则 , 但 管 理 的 日 积 月 累 的 微 观 作 用 , 会 对 治 理 起 到 调 整 的 作 用 。 本 章 认 为 , 当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置 于 公 司 治 理 系 统 和 公 司 管 理 系 统 相 整 合 的 框

    26、 架 中 加 以 研 究 时 , 可 以 发 现 ,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 一 方 面 是 联 系 治 理 系 统 与 管 理 系 统 的 纽 带 , 是 治 理 系 统 和 管 理 系 统 共 同 组 成 部 分 和 得 以 正 常 运 转 的 基 础 ; 另 一 方 面 ,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作 用 的 发 挥 离 不 开 企 业 内 部 科 学 、 严 密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对 其 的 引 导 和 控 制 。 三 者 之 间 是 一 种 互 相 影 响 、 互 相 制 约 的 关 系 。第 一 节 现 代 公 司 的 产 权 关

    27、系 和 治 理 结 构现 代 公 司 的 产 权 关 系 决 定 了 公 司 的 有 效 运 行 是 由 科 学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来 保 证 的 。 现 代 公 司 的 根 本 特 征 就 是 在 产 权 结 构 上 实 现 所 有 权 同 控 制 权 的 分 离 , 与 1财 务 治 理 结 构 、 机 制 与 行 为 研 究此 相 应 出 现 了 委 托 - 代 理 关 系 。 在 委 托 - 代 理 关 系 中 , 公 司 的 所 有 权 与 控 制 权 就 变 成 了 剩 余 索 取 权 和 决 策 权 , 公 司 控 制 问 题 就 变 成 了 委 托 人 对 代 理 人

    28、 的 监 督 和 激 励 问 题 , 即 代 理 问 题 , 其 实 质 是 委 托 人 如 何 通 过 建 立 监 督 和 激 励 机 制 保 证 代 理 人 的 行 为 符 合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和 要 求 。 在 委 托 - 代 理 关 系 中 , 由 于 委 托 人 和 代 理 人 具 有 各 自 不 同 的 利 益 , 因 而 在 代 理 行 为 中 , 当 代 理 人 追 求 自 己 的 利 益 时 , 就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委 托 人 利 益 的 损 害 , 这 就 是 所 谓 代 理 人 问 题 的 产 生 , 包 括 “逆 向 选 择 ” 和 “道 德 风 险”

    29、。 为 了 最 大 限 度 地 克 服 代 理 人 可 能 作 出 的 逆 向 选 择 和 道 德 风 险 , 委 托 人 必 须 设 立 一 套 有 效 的 制 衡 机 制 来 规 范 和 约 束 代 理 人 的 行 为 , 从 而 降 低 代 理 成 本 , 提 高 公 司 经 营 效 率 , 更 好 地 满 足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就 是 一 种 有 效 的 制 衡 机 制 , 它 因 公 司 委 托 - 代 理 制 而 产 生 , 同 时 又 是 为 解 决 公 司 中 委 托 - 代 理 问 题 而 服 务 的 。一 、 现 代 产 权 制 度 : 现

    30、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关 键( 一 ) 产 权 及 其 特 征所 谓 产 权 , 就 是 对 财 产 的 权 利 , 亦 即 对 财 产 的 广 义 所 有 权 包 括 归 属 权 、 占 有 权 、 支 配 权 、 使 用 权 、 经 营 权 、 索 取 权 和 继 承 权 。 要 完 整 理 解 产 权 的 含 义 , 应 该 把 握 以 下 几 点 :1. 产 权 作 为 一 种 社 会 工 具 是 通 过 社 会 强 制 实 施 的 权 利 。 所 谓 社 会 强 制 表现 为 国 家 意 志 , 即 法 律 、 法 令 、 法 规 、 条 例 、 决 定 、 政 策 以 及 社

    31、会 习 俗 和 社 会 公 德 。 没 有 社 会 强 制 , 产 权 就 无 法 实 施 。2. 产 权 作 为 一 种 权 利 , 是 界 定 人 们 如 何 受 益 和 受 损 的 关 系 。 它 同 外 部 存在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 因 而 存 在 着 如 何 向 受 损 者 进 行 补 偿 和 向 受 益 者 进 行 索 取 的 此 定 义 见 产 权 经 济 学 导 论 ( 黄 少 安 ,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 19 9 5. 6 , P6 8 ) 。 根 据 有 关 资 料 表 明 , 产 权 定 义 在 马 克 思 、 西 方 制 度 学 者 、 中 国 学

    32、者 等 都 存 在 较 大 的 分 歧 。 在 马 克 思 看 来 , 产 权 是 财 产 主 体 对 财 产 所 拥 有 排 他 性 、 归 属 性 的 关 系 或 权 利 , 其 实 质 是 体 现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经 济 关 系 或 经 济 权 利 , 但 其 获 得 法 律 上 的 确 认 就 取 得 了 法 权 形 式 , 前 者 决 定 后 者 ; 产 权 是 由 所 有 制 决 定 的 , 是 一 个 历 史 范 畴 。 西 方 制 度 学 者 的 产 权 概 念 存 在 种 种 差 异 , 但 就 其 共 同 点 看 来 , 产 权 是 一 种 权 利 , 并 且 是

    33、一 种 排 他 性 的 权 利 ; 产 权 是 规 定 人 们 相 互 行 为 管 理 的 一 种 规 则 , 并 且 是 社 会 基 础 性 的 规 则 ; 产 权 是 一 种 权 利 约 束 , 是 多 种 权 利 集 合 并 统 一 呈 现 的 一 种 结 构 状 态 。 归 纳 中 国 学 者 关 于 产 权 的 定 义 , 则 主 要 有 这 样 几 种 : 把 产 权 等 同 于 所 有 权 ; 认 为 产 权 区 别 于 所 有 权 , 并 认 为 产 权 比 所 有 权 更 宽 泛 ; 认 为 产 权 有 别 于 所 有 权 , 但 产 权 是 所 有 权 运 动 体 系 中

    34、的 特 定 条 件 下 的 一 组 权 利 , 包 含 在 广 义 所 有 权 范 畴 之 中 ( 以 上 转 引 自 刘 伟 、李 凤 圣 著 产 权 通 论 , 北 京 出 版 社 , 19 9 8 年 版 ) 。 本 书 作 者 显 然 不 是 专 门 研 究 产 权 的 专 家 , 限 于 水 平 ,2 我 们 只 能 就 与 本 书 有 关 的 部 分 加 以 应 用 , 无 意 也 无 法 对 产 权 的 定 义 作 比 较 评 述 。第 一 章 公 司 治 理 、 公 司 管 理 与 公 司 理 财 的 系 统 整 合问 题 。3. 产 权 以 某 种 经 济 物 品 为 载 体

    35、 , 它 首 先 体 现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的 主 体 围 绕 或通 过 财 产 ( 客 体 ) 而 形 成 的 某 种 经 济 权 利 关 系 , 其 直 观 形 式 是 人 对 物 的 关 系 , 实 质 上 都 是 产 权 主 体 ( 包 括 公 有 主 体 和 私 有 主 体 ) 之 间 的 行 为 关 系 , 即 所 有 者 之 间 的 行 为 权 利 。4. 产 权 不 同 于 所 有 权 , 所 有 权 指 财 产 的 所 有 者 支 配 自 己 财 产 的 权 利 , 而 产 权 本 质 上 是 一 种 行 为 权 利 , 它 规 定 人 们 可 以 做 什 么 , 不

    36、可 以 做 什 么 , 如 果 做 了 不 该 做 的 事 就 必 须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或 修 正 自 己 的 行 为 。5. 产 权 是 两 种 平 等 权 利 之 间 的 责 权 利 关 系 。 市 场 交 换 的 实 质 是 两 种 权 利的 交 换 , 交 换 双 方 都 从 各 自 的 责 权 利 出 发 来 完 成 交 易 行 为 。 因 而 ,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说 , 产 权 理 论 就 是 在 平 等 权 利 之 间 界 定 责 权 利 关 系 。在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产 权 具 有 以 下 基 本 属 性 :1. 产 权

    37、的 排 他 性 。 产 权 主 体 在 行 使 对 某 一 特 定 资 源 的 一 组 权 利 时 , 排 斥 了 任 何 其 他 产 权 主 体 对 同 一 资 源 行 使 相 同 的 权 利 , 从 而 保 持 了 对 特 定 权 利 的 垄 断 性 。2. 产 权 的 有 限 性 。 首 先 表 现 为 任 何 产 权 之 间 对 各 自 所 拥 有 的 产 权 必 须 具有 明 晰 的 界 限 , 其 次 是 任 何 产 权 必 须 有 限 度 ( 包 括 静 态 有 限 和 动 态 有 限 ) , 每 个 特 定 财 产 都 有 一 个 特 定 的 量 , 一 个 完 整 产 权 的

    38、 每 一 项 权 能 所 带 来 的 利 益 都 是 有 限 量 的 , 产 权 的 每 一 项 权 能 都 是 特 定 时 点 上 的 权 利 , 受 到 一 定 的 时 空 的 限 制 。3. 产 权 的 可 交 易 性 。 产 权 在 不 同 主 体 之 间 的 转 手 和 让 渡 的 特 性 , 既 包 括把 产 权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进 行 的 一 次 性 和 永 久 性 的 交 易 , 也 包 括 产 权 中 某 一 项 权 项 或 几 项 权 项 组 合 进 行 的 有 期 限 和 有 条 件 的 交 易 。 可 见 , 产 权 的 可 交 易 性 , 是 以 产 权 的

    39、排 他 性 和 有 限 性 为 前 提 的 , 只 有 排 他 的 、 边 界 清 晰 并 可 计 量 的 产 权 才 可 能 具 有 可 交 易 性 。 产 权 交 易 过 程 实 质 是 资 源 流 动 和 配 置 过 程 。4. 产 权 的 可 分 解 性 。 对 特 定 财 产 的 各 项 产 权 可 以 分 属 于 不 同 主 体 的 性 质 , 包 括 权 能 行 使 的 可 分 工 性 和 利 益 的 可 分 割 性 。 产 权 可 分 解 性 的 现 实 化 , 就 是 通 过 对 产 权 关 系 的 调 整 , 实 现 专 业 化 比 较 优 势 以 及 规 模 经 济 ,

    40、从 而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产 权 的 权 能 是 指 完 整 产 权 中 所 包 含 的 各 种 具 体 的 权 项 及 其 功 能 。 一 般 而 言 , 完 整 产 权 权 能 包 括 所 有 权 、 占 有 权 、 使 用 权 、 支 配 权 、 经 营 权 、 继 承 权 等 一 系 列 权 利 。 就 其 内 容 来 看 , 在 现 代 市 场 经济 中 , 能 够 保 证 资 源 最 优 配 置 的 产 权 制 度 一 般 应 包 括 : 确 定 产 权 、 划 分 产 权 、 界 定 产 权 、 约 束 产 权 以 及 保 护 产 权 。 3财 务 治 理 结 构 、 机

    41、制 与 行 为 研 究和 社 会 进 步 。( 二 ) 产 权 制 度 及 其 分 类所 谓 产 权 制 度 , 就 是 指 制 度 化 的 产 权 关 系 或 对 产 权 关 系 的 制 度 化 , 是 划 分 、 确 定 、 界 定 、 保 护 和 行 使 产 权 的 一 系 列 规 则 。 作 为 所 有 制 的 具 体 化 , 一 般 来 说 , 一 种 产 权 能 够 存 在 , 都 是 因 为 有 相 应 规 则 支 持 , 这 种 规 则 可 能 是 正 式 的 , 也 可 能 是 非 正 式 的 , 可 能 具 有 强 硬 的 约 束 力 , 也 可 能 约 束 力 较 弱 。

    42、 产 权 制 度 的 存 在 , 即 在 本 质 上 表 现 为 对 不 确 定 性 的 一 种 控 制 和 对 确 定 性 的 一 种 规 定 , 而 且 它 在 既 定 前 提 下 可 以 决 定 存 在 什 么 样 的 资 源 配 置 内 在 调 节 机 制 和 外 在 调 节 机 制 以 及 二 者 的 结 合 , 表 现 出 产 权 制 度 与 资 源 配 置 的 调 节 机 制 的 密 切 相 关 性 。 这 种 相 关 性 具 体 表 现 为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第 一 , 不 同 产 权 制 度 下 产 权 主 体 状 况 不 同 , 从 而 在 一 定 限 度 内 决

    43、 定 经 济 形 式 的 选 择 , 从 而 决 定 资 源 配 置 的 内 在 调 节 机 制 。 第 二 , 不 同 的 产 权 制 度 导 致 内 在 调 节 机 制 不 同 的 作 用 方 式 和 效 果 。 第 三 , 产 权 安 排 影 响 计 划 调 节 主 体 及 其 行 为 。 第 四 , 产 权 的 分 布 或 格 局 影 响 计 划 调 节 的 效 果 。 第 五 , 产 权 的 安 排 影 响 国 家 这 个 特 殊 经 济 活 动 主 体 对 经 济 运 行 的 计 划 调 节 。 因 此 , 相 对 于 经 济 运 行 和 资 源 配 置 而 言 , 产 权 制 度

    44、 在 经 济 制 度 体 系 中 处 于 核 心 地 位 。有 不 同 的 所 有 制 形 式 , 肯 定 有 不 同 的 产 权 主 体 , 也 有 不 同 的 产 权 制 度 。 如 果 社 会 上 存 在 不 同 的 产 权 主 体 , 但 是 相 互 间 没 有 交 换 , 就 是 自 然 经 济 形 式 ; 如 果 社 会 只 有 一 元 的 产 权 主 体 , 社 会 成 员 的 生 产 统 一 进 行 , 分 配 、 交 换 都 依 靠 计 划 安 排 , 就 是 产 品 经 济 形 式 ; 如 果 社 会 存 在 多 元 产 权 主 体 , 相 互 间 又 必 须 交 换 ,

    45、而 且 , 由 于 不 同 产 权 主 体 就 是 不 同 物 质 利 益 主 体 , 利 益 差 异 使 他 们 之 间 的 交 换 必 须 通 过 市 场 , 实 行 等 价 交 换 , 这 就 是 市 场 经 济 形 式 。 与 经 济 形 式 的 发 展 相 对 应 的 是 , 产 权 制 度 也 经 历 了 三 种 不 同 的 形 态 , 即 : 业 主 制 、 合 伙 制 ( 与 之 相 对 应 的 是 自 然 人 产 权 制 度 ) 和 公 司 制 ( 与 之 相 对 应 的 是 法 人 产 权 制 度 ) 。1. 业 主 制这 是 一 种 产 权 单 一 所 有 的 集 权 的

    46、 产 权 结 构 , 业 主 拥 有 全 部 的 产 权 , 包 括 剩 余 索 取 权 、 经 营 决 策 权 、 监 督 管 理 权 等 , 这 种 企 业 在 法 律 上 为 自 然 人 企 业 。 业 黄 少 安 , 产 权 经 济 学 导 论 ,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 19 9 5 年 版 , P1 0 2。 所 谓 “ 既 定 前 提 ” 就 是 两 个 假 设 : 假 设 所 有 制 性 质 及 其 存 在 的 生 产 力 基 础 既 定 。 所 谓 资 源 配置 , 是 指 社 会 的 各 种 资 源 在 部 门 、 地 区 、 各 生 产 单 位 间 的 流 动 和

    47、 分 布 状 态 。 这 是 按 财 产 构 成 来 划 分 的 。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企 业 制 度 的 构 成 情 况 大 体 是 这 样 的 , 以 企 业 数 目 看 ,业 主 制 占 了 绝 大 多 数 , 但 从 资 金 规 模 、 技 术 力 量 、 销 售 额 、 企 业 的 政 治 和 经 济 力 量 看 , 公 司 制 企 业 却4占 有 关 键 性 地 位 。第 一 章 公 司 治 理 、 公 司 管 理 与 公 司 理 财 的 系 统 整 合主 与 雇 员 之 间 是 一 种 雇 佣 劳 动 关 系 。 对 业 主 来 说 , 通 过 购 买 劳 动 力 , 享

    48、有 劳 动 力 的 使 用 权 和 支 配 权 , 从 而 获 得 包 括 剩 余 价 值 在 内 的 全 部 劳 动 产 品 , 形 成 对 他 的 监 督 指 挥 的 激 励 , 但 他 同 时 要 受 到 市 场 竞 争 的 外 部 压 力 , 形 成 对 他 的 约 束 ; 对 雇 员 来 说 , 一 是 按 其 劳 动 力 价 值 获 得 工 资 , 二 是 存 在 被 辞 退 的 威 胁 , 形 成 激 励 与 约 束 的 双 重 效 应 。 可 见 , 业 主 制 在 法 律 上 的 自 然 人 特 征 、 业 主 对 企 业 负 债 负 无 限 责 任 、 以 及 业 主 的

    49、亲 自 经 营 , 构 成 了 业 主 制 企 业 的 三 个 基 本 特 征 , 它 是 一 种 与 小 规 模 生 产 相 适 应 的 有 效 的 制 度 安 排 。2. 合 伙 制 这 是 一 种 由 两 个 以 上 的 人 共 同 投 资 并 分 享 剩 余 、 共 同 监 督 和 管 理 的 企 业 制度 , 这 种 企 业 在 法 律 上 同 样 为 自 然 人 的 企 业 ( 合 伙 人 是 民 事 主 体 ) 。 企 业 经 营风 险 由 合 伙 人 共 同 承 担 , 剩 余 索 取 权 也 由 合 伙 人 分 享 。 这 种 利 润 分 享 的 合 约 安 排 是 由 相 对 少 的 有 活 力 的 合 伙 者 , 根 据 其 具 体 情 况 自 由 作 出 的 协 议 , 这 是 合 伙 制 能 够 促 进 自 我 表 现 控 制 、 并 使 投 资 者 之 间 能 够 进 行 更 为 有 效 的 相 互 监 督 的 基 本 原 因 。 与 业 主 制 相 比 , 合 伙 制 的 主 要 特 点 表 现 在 两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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