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款利息 的税前扣除把握(分类解读与本 网质疑)企业向民间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以及如何扣除?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先后出台过十多个问题解答(问答汇总地址),现作内容分类总结如下:一、开具发票与否问: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必须要开具发票后才能扣除?答:虽然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在实际执行中,无论是向关联自然人支付利息,还是向独立自然人支付利息,有关利息支出,要想在税前扣除,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依据。否则将被调整。依据是: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
2、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 号)规定了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上述税收政策和发票管理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二、实际支付与否问: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 企业所得税法及
3、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预提但未支付的利息费用,稽查将进行补税处理。三、基准利率与否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由于各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如何掌握?答:关键问题是“金融企业同期 同类” 的不同理解。现实中,“ 金融企业同期 同类” 普遍适用的是 基准利率。实际操作中,如地方有规定,则按地方规定处理。如地方没有规定,应按基准利率处理。目前
4、全国各省对该问题规定不一:(一)天津国地税与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二)上海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三)大连国地税规定:如果该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就按照该金融机构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则按照基准利率扣除。(四)河南地税局规定:按照该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扣除。(五)浙江国地税规定:1凡不高于按照年利率 12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2高于年利率12而不高于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超
5、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3高于年利率12而本企业当年度没有取得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实际取得的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低于 12的,按上述第 1 款处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实际操作中,上海市税务局“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 很难把握,没有多少可操作性。“在基准利率内 扣除” 是基层税务机关的处理尺度。因此,建议大家使用基准利率,避免风险。四、关联方的特别要求(一)关联方的认定问: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会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答:征管法和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都规定,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则意味着有关联关系: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6、;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税务稽查时,一般可以认定为“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 关系”。因为不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在利益就是有 关联关系。企业举证没有关联关系也很困难。(二)扣除限额的规定问:我公司(非金融企业)由于资金周转有问题,2009 年 1月 1 日向母公司借入资金 1000 万元,年利率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5%,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持有我公司 100%股份,我公司2009 年末权益资金总额为 100 万元。我公司 2009 年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
7、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 5:1;2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8、。另外,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考虑到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也就是说因权益资金为 100 万元,税务机关只能接受200 万元的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税前扣除利息费用为 11 万元(2005.5%)。(三)不支付利息情况1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应该进行纳税调整?答:可以有条件地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
9、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这说明了企业 可以不进行调整,但是也仅仅是企业所得税上可以有条件的不调整。那么,如何认定“没有直接或间 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 呢?实际上操作很难掌握。目前常见的做法是:如关联企业在一个省或市,一般不会调整所得税。而跨省的关联交易,因为影响本省的财政收入,或因无法认定是否影响收收入,一般主借出方都要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调整所得税。此外,如果认定“没有直接或间 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 ,是否就不用调 整了?在实际操作中,即使企业所得税不调整,其它税也可能调整。根据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10、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据此,如果企业间不收取利息,也会被查补利息收入的营业税。2问:借款不收取或不支付利息,税务机关如何对待?答:近年来税务稽查对企业借款不支付利息越来越警觉,几乎达到每户必查借款的地步。近期因此补税的企业增加很多。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
11、应纳税额。单位或个人不收取或支付利息导致不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属于上述条款调整范围。关联纳税人之间不按照独立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提醒企业注意的是,税务机关认定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非常容易,此涉税风险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问:我是一家建安工程公司的会计。在 2003 年初,我公司当时资金充足,便借给同行业的另一家建安公司 300万元,并按年 10%的利率收取 30 万元。在 2003 年收款时,我认为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不需纳营业税,我就冲减了财务费用 30 万元
12、。在 2004 年初,我公司接了几笔大业务,资金周转不灵,而我公司又无可供抵押的物品向银行申请贷款。为解决资金问题,我公司向本单位职工借款 100 万元,按 10%的年利率在年末付给职工 10 万元利息,代扣代缴个税2 万元,我凭个人借款合同入账;另外因职工借款严重不足,我们又向另一家建安公司借款 200 万元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年利息仍为 10%,年利息为 20万元,因对方是公司且不可能取得利息发票,我凭对方给我公司开的收据和借款合同入账。2005 年 11 月主管税务机关人员到我公司进行检查,他们对我公司2004 年对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 10 万元和对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20 万元,认定为无合
13、法真实的票据,并对我公司在2004 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另外,他们还对我公司 2003 年收取的其他企业借款利息30 万元未在营业税中申报也认定为偷税。检查人员的理由是,我公司取得的借款利息应和金融机构一样应按“营业税金融业”纳税。请问,税务检查人员的说法有道理吗?答: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其他公司向你公司借款并向你公司支付利息,以及你公司向其他公司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行为,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11-12 法 经发199027 号)第四条第(
14、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 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 号)“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 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15、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之规定,企业之间的借 贷违反了现行金融法规,是不合法的。一方因此收取的利息应予收缴,而另一方则将遭受相当于前述利息数额的罚款。另一方面,你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向个人借款的行为,则是合法的。根据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 3 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
16、社会集资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是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法(民)发199121 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4 倍以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你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企业职工的借款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另外,你公司的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根据现行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视同金融业的贷款行为,应予以征收营业税,而不论该等借贷行为是否与现行
17、金融法规相符。因此,你公司向其他企业收取的借款利息应缴营业税,依据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 号)第一条规定:“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003 年税率为 5%)财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税务检查人员要求你公司补缴贷款利息的营业税是有依据的。当然你公司应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给对方,作为对方入账的合法凭证。最后,你公司向职工个人和其他单位的借款利息问题,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你公司在向其他企业支付利息时,应要求先收到
18、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后付款。现在也可要求贷款方企业去税务局补开发票入账。二是你公司借款用途为经营借款,其利息可全额计入财务费用。但在 2004年所得税汇算中,你公司借款利息应进行调整,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得扣除。要注意在财务处理中,借入款项时,记账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而不要用贷记短期借款,因为“短期借款”科目是核算企业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借款的专用科目。另外要注意的一点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的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的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与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从上面可看出:你公司的借款用途如果发生变化,那么借款是进行办公楼等固定资产的修建,其借款利息应纳入在建办公楼的价值,办公楼交付使用后的利息费用才能计入本期费用进行扣除。三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你公司可依据 借款单位与你公司的关系和你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判断可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