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远比赛的规则与裁判法一、跳远比赛的有关规则(1)运动员的试跳顺序应抽签决定。运动员的人数超过8人时,每人可试跳3次,有效试跳成绩最好的前八名运动员每人可再试跳3次。运动员只有8人或不足8人时,每名运动员均可试跳6次。(2)运动员必须用单脚起跳。(3)比赛开始后,运动员不得使用比赛助跑道进行练习。(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为试跳失败。从起跳板左右两端以外起跳者;触及起跳线和落地区之间的地面;采用任何空翻姿势者。(5)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包括第一名成绩相等时决名次赛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6)比赛名次应根据运动员的最好成绩排定。当成绩相等时,应以运动员的第二个好成绩判定名次;如仍不能决出名次,应以运动员的第三个好成绩判定名次,依此类推。二、裁判方法(1)组织运动员按照比赛顺序进行赛前练习,每人最多练习试跳2次。(2)运动员应在接到裁判员的通知或呼叫后开始比赛的试跳。每次试跳的时限为 lmin。(3)全部比赛结束后,记录员根据规则的规定判定运动员的名次,将比赛结果抄写在成绩单上,并请有关主裁判、裁判长和技术官员审核签字,最后连同风速记录单送交编排记录组。(4)全能比赛时,每名运动员只有3次试跳机会,破纪录时的最大风速限制为4 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