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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重点涉税疑难问题处理技巧及例解(下).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154669 上传时间:2018-10-05 格式:PDF 页数:22 大小:196.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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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房地产企业的重点涉税疑难问题处理技巧及例解(下)【标 签】房地产企业,重点涉税疑难,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八、房企汇算清缴中的成本与收入的税务处理(一)房地产企业不同阶段的收入处理从会计处理上来看,一般销售的开发产品没有收完全款不会交付入住,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时,企业方结转收入,否则,不论是未完工建造阶段的开发产品还是完工后未交付的开发产品,所收取的款项一概反映在“预收账款”科目。税务处理上,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

2、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所以这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既不能站在会计的角度上理解税法,也不能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的条件理解为同样适用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A房地产企业,2010年度完工交付B项目预收收入10000万元,其中上年收入4000万元;完工未交付C项目预收收入6500万元,其中上年收入2500万元;在建D项目预收收入3500万元。2010年12月,A房地产企业结转B项目销售收入10000万元,销售成本7500万元。该企业各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均为15%,税金暂只计算营业税,不考虑期间费用。B

3、项目开发产品,会计已经结转收入,且收取的预收款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确认收入的条件,确认所得税收入10000万元,确认结转成本7500万元。若B项目所收取的预收款中4000万元已经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在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中做过纳税调整,则在2010年度应做纳税调减处理。乐税网( http:/ )邮箱: JB项目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7500100005%)(400015%40005%)=2000400=1600(万元)。C项目开发产品,不具备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会计尚未结转收入,但是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应计算为企业所得税收入6500万元。对于C项目所得税汇

4、算要注意不能再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15%来进行计算了。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C项目上年度所收取的预收款中2500万元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在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中做过纳税调整,则在2010年度应做纳税调减处理。若C项目已知实际计税成本为4550万元,则C项目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6500455065005%)(250015%25005%)=1625250=1375(万元)。在建D项目预收收入3500万元,会

5、计不结转收入,也无法计算计税成本。但是其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应计算为企业所得税收入3500万元。其中由于其属于未完工开发产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D项目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500 15%35005%=350(万元)。不考虑期间费用,A房地产企业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 1375 350=3325(万元)。(二)年终汇算清缴不能忽视的完工条件1.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以上销售的不同阶段,由收入计算所得额的方式不同,区别即在于开发产品完工

6、与否,国乐税网( http:/ )邮箱: J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对于除土地开发之外的其他开发产品完工条件规定如下: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三)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以上三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遵循时点界定孰先原则,以最早的一个时点确定开发产品完工时点,这与会计核算不同。2.国税函201020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7、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三)完工项目要及时核算计税成本开发产品完工后,交付使用会计核算上由“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收入”,“开发成本”归集的成

8、本费用相应按照已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当然,如果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进行损益结转,并不可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为开发产品完工后或税法视同完工后不能再依据预计计税毛利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四) 可以预提的三种计税成本乐税网( http:/ )邮箱: J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考虑了这一因素,允许预提部分成本费用计入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

9、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除此之外的建造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五)完工项目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

10、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开发产品当年度完工必须结算计税成本(完工指税法视同完工条件)。2.根据计税成本结算额,对以前销售收入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额调整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计税成本核算有终止日,即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六)年终汇算清缴的计税成本的纳税调整1.计税成本只考虑实际毛利额,不考虑会计实际结转成本。汇算清缴需要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做出纳税调整。2.会计成本年终结算止于资产负债表日,计税成本可以次年5月31日前任一时点为核算终止日。汇算清缴根据12月31日账面数据可在5月31日前纳税调整。3

11、.会计成本:未入账的成本费用均可以预提;计税成本:预提成本费用不超过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所以预提成本汇算清缴也要纳税调整。乐税网( http:/ )邮箱: J4.12月31日5月31日之间取得合法凭据,会计作为次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或冲减预提成本,税法则可以计入当年度计税成本。所以汇算清缴要注意可以计入计税成本的范围。核算终止日的规定遵从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样就给了房地产

12、企业充分的核算申报时间,即企业可以在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汇算清缴期内,尽快地完成出包工程结算,索取发票,完整确定完工项目的计税成本。补计需要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项目。(七)未完工开发产品不进行汇算清缴。未完工开发产品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只有预售收入,其成本费用项目仍然不能够归集全,也不能够准确核算出来,因此,纳税年度结束时,仍未完工的开发产品在当年度内预缴的所得税,不能参加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八)所得税汇算不同于项目清算A房地产企业开发的B项目,2007年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1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2

13、008年实现预售收入2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09年B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50万元,项目计税成本为42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房地产企业在B项目竣工清算年度,即2009年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认为,B项目竣工清算共计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100020003000),发生计税成本4200万元,项目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600万元(150200250),应纳税所得额6000420060012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002

14、5%300(万元),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16.52541.5(万元),项目竣工清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041.5258.5(万元)。(提示:这种清算是错误的)正确的项目清算办法:乐税网( http:/ )邮箱: J第一,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仅着眼于具体项目的损益情况,无论项目是否完工,无论开发产品是预售还是现售,都应当在当年度确认销售收入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07年度、2008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当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并非B项目完工前的预缴税额。第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

15、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07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20%15050(万元),2008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15%200100(万元)。第三,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B项目计税成本为4200万元,实际毛利率(60004200)6000100%30%,2007年、2008年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额分别为100万元1000(30%20%)和300万元2000(30%15%),毛利差额400万元(100300)应当计入2

16、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第四,确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42003000(130%)2504001050(万元),应纳所得税105025%262.5(万元)。以上计算结果与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结果的差额262.5258.54(万元),形成此差异的原因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销售收入的理解不准确,将项目清算与所得税汇算相互混淆。该例中,清算仅指项目计税成本的最终结算,涵盖了3年的销售期间,而汇算指按照年度分别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两者不能等同。九、房地产企业与业主间违约金的处理(一)房地产企业收取业主违约金的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17、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乐税网( http:/ )邮箱: J(二)个人在购房时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

18、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与“国税函2006865号”所特指的情况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不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十、房地产预收的诚意金、订金、定金的处理(一)定金的税务处理所谓“定金”,其法律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

19、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即有合同为前提,没有合同即不可定义为“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预收账款科目指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即预收账款是建立在购货合同基础上的。由于定金签了合同,就要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定金是否要交营业税呢?根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18条规定,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营

20、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乐税网( http:/ )邮箱: J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新增加了前置条件: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后才能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

21、的当天。因此,一般情况下,对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以上政策规定,预收定金必须要交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二)订金(保证金、诚意金、VIP卡)的税务处理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合同履行可抵充房款,不履行也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订金只

22、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订金、诚意金均不属于建立在购房合同上的预收款性质,在合同签订日之前,此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尚未成立,不应作为预收账款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订金暂时可以记在“其他应付款”。但是,一签合同,订金(保证金、诚意金、VIP卡)马上要从其他应付款转到预收账款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签了合同还把诚意金放在其他应付款是错误的,这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十一、“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营业税处理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二十条规定:乐税网( http:/ )邮箱: J已“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

23、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拆迁补偿方式的涉税政策(一)产权调换方式下的涉税处理此方式下开发企业用于补偿的开发产品将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1、营业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即“拆一还一”的行为,从实质上看,属于房地产公司以自己的开发产品抵偿债务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的规定:“对外商

24、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由

25、于从产权调转补偿的性质上看,属于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性质,因此开发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3、企业所得税乐税网( http:/ )邮箱: J产权调换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上一般情况下做非货币性交易,即“以物易物”处理(拆迁补偿为房地产企业“存货/开发成本”的组成部分,可视为以开发产品换入存货),非货币性交易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下述政策执行: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

26、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产权调换方式同时涉及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确认问题,目前并无专门政策文件进行规范。但可以参考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关于以土地换取开发产品的规定: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单位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

27、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应在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结合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在交付开发产品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和购入存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购入存货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该存货的计税成本即所换出的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

28、值。乐税网( http:/ )邮箱: J十三、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税务处理国税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六大项。其中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原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

29、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国税发200931号取消了售房部(接待处)按自建固定资产处理的做法。因此,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都应计入开发间接费十四、预收款可以作为房企广告费、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里没有再提及预收款,强调了应确认为收入,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新31号一个主要变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0、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取得的开发产品收入才可确认为销售收入。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不过在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增,等到完工后,从预收账款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年度的汇算清缴时应该进行纳税调减。.十五、房企销售未完工

31、产品的税费处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乐税网( http:/ )邮箱: J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这两条规定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在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同时,可以扣除已缴纳的

32、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遵循了收付实现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完工开发产品已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遵循权责发生制,财务上不计入当期损益,先归集在“应交税金”科目借方,或转入资产类科目,等完工后再配比转入损益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计算会计利润,即未完工开发产品预缴的地方税金,完工前以负数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应交税金”科目或资产类科目,不在损益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反映,开发产品完工后再结转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财务上如此处理,造成企业申报预计毛利额时已税前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在完工后转入当期损益,可能导致重复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发20

33、0931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只要计算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重复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就可能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一)并入当期会计损益的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后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上直接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并入当期会计损益。所得税处理时,不再单独纳税调整。所得税申报时,可以直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开发产品未完工销售时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完工后,计算出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季度(月度)

34、申报时,可以参考以下公式:会计利润本期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完工产品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汇算清缴填写申报表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将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减去完工产品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的差额(可以是负数)计入其他乐税网( http:/ )邮箱: J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在其他视同销售成本中填入“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1预计计税毛利率)”减去“完工产品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1预计计税毛利率)”的差额(可以是

35、负数)。完工产品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仅指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已经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并且已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基数的完工开发产品预收收入额。十六、 售楼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一)建设售楼部的四种情况1、利用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临时性作为售楼部,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再将该售楼部的房屋销售;2、利用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临时性作为售楼部,待销售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3、在开发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楼部,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4、在开发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楼部,待销售完成后,将其拆除。(二)售楼部的二种会计处理方法1、使用“生产成本”(或开发成本)核算模式,适用

36、于上述的1、2、3情况:(1)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售楼部成本,仍然使用“生产成本”(或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售楼部建设、装修发生的成本费用均在该科目反映。(2)当售楼部与其他商品房一起竣工验收时,从“生产成本”(或开发成本)转入“库存商品”(或开发产品)科目。(3)当售楼部(商品房)销售后,分别结转收入和成本。其成本从“库存商品”(或开发产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4)当售楼部转作自用时,其成本从“库存商品”(或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当售楼部出租时,其成本从“库存商品”(或开发产品)转入“投资性房地产”。(5)售楼部由开发商自用或出租时,仅仅是计提折旧,不作其他帐务处理。乐税网( http

37、:/ )邮箱: J2、使用“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营销设施建造费”核算模式,适用于上述第4情况。(1)修建售楼部的成本费用先在“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营销设施建造费”科目核算;(2)售楼部拆除时,销售的有关物料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十七、卖精装房送家电、家俱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卖房子赠送家电、家俱,房屋销售合同价款100万元,售房合同中说明交房标准送家电、家俱,家电、家俱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即其公允价值为10万元,房屋的公允价值可推定为90万元。成本50万。【税务处理分析】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有偿)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

38、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1)借:银行存款10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屋90万主营业务收入家电、家俱10万(2)借:主营业务成本房屋50万主营业务成本家电、家俱10万贷:库存商品家电、家俱10万乐税网( http:/ )邮箱: J开发产品房屋50万2、营业税的处理家电、家俱销售收入10万交营业税吗?卖精装房送家电、家俱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密不可分是混合销售实质所在。如销售空调并安装,为混合销售,两者密不可分;但是,销售房产不售家电、家俱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不符合混合销售要件。应该将销售不动产所有权与赠送实物作为两项单独的业务,按兼营处理

39、。企业卖精装房送家电、家俱,属于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不用计征营业税。对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理解,纳税人应注意以下三个层面的关系。一是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销售”是指货物销售。二是混合销售行为中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三是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联系。一般而言,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同时存在一项行为中。就本例而言,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促销行为属于在销售不动产的同时销售货物(冰箱)的行为,没有同时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所以该项行为不能适用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处理,而属于营业税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

40、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所以本例中,该公司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1500万元,而不是1525万元。其次,赠送冰箱应视为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应计算缴纳增值税250000(13%)3%7281.55(元)。3、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乐税网( http:/ )邮箱: J精装房所用家电、家俱,能否作为土增清算成本项目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第七条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41、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但是,上述政策也未具体建安费的核算内容。那么,精装房所用的家电、家俱可否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呢?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

42、、利润和税金组成。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根据建标2003206号规定,只有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费才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内容。而精装修所用家电、家俱不构成工程实体,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内容,因此不能作为成本项目扣除。十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042号文第一条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

43、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乐税网( http:/ )邮箱: J财税201042号文第二条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042号文第三条明确,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财税201042号文第四条明确,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

44、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财税201042号文第五条明确,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十九、转让人防设施的税务处理问题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商业房产(商业房产上面还有住宅,不在转让资产之内),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设施,无房产证),请问,其中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是否要缴纳契税?如不需要缴纳,如何确定停车位部分的转让收入才符合税收政策,还会涉及哪些税种?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45、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据此,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二十、项目公司注销前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自2010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乐税网( http:/ )邮箱: J公告(

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以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在这里应该注意两点:一是“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是指根据财税【2009】60号文规定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由税务机关认可的亏损,并且此亏损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导致的。二是“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年度。三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企业即可申请退税:(1)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和企业注销当年汇算清缴都出现亏损;(2)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且未在注销之前年度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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