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页码, 1/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ht2002-9-1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 8月 2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92新法研 3号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的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 缴。追缴赃款赃物的方式法律规定有多种,判决追缴只是其中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
2、部 1965年 12月 1日( 65)法研字第 40号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 “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 ”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 规定的原则。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 追缴。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 另外,华联奎副院长在年初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关于协助执行的讲话,不只是针对民事、
3、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讲的,也应当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在内。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 1992新法研 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简称垦区法院)两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安全有期徒刑八年。对被告诈骗后用以顶债的 20 5万元赃款,予以追缴返还受骗单位(附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在请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简称沙区法院) 协助执行追缴赃款中,双方意见分歧,请示我院。 据垦区法院报告称:在此案发生前,被告蒋安全持盖有伊犁华侨投资有限公司已声明作废的公章的合同,与自治区林业厅物资供应站崔
4、站长,在双方从未见面洽谈的情况下,由乌市沙 区银行办事处工业信贷股干部孔祥岚(女)从中搭桥双方签定了三合板购销合同,总标的 50万元。物资供应站给蒋预付款 20万元,但合同未履行。物资供应站多次追蒋还款并责成孔负责追回 。当蒋至农九师一六一团进行诈骗活动时,孔也跟至一六一团。蒋将羊毛骗到手后,孔坐上拉羊毛的车到昌吉毛 纺厂,并赴昌吉市工行营业所,以蒋借的是银行贷款请给予协助。该营业所的一个熟人带着孔到昌吉 毛纺厂的开户银行,将诈骗的一六一团的 18万羊毛款划拨给林业厅物资供应站。 在对蒋安全诈骗案的侦查过程中,公安局、检察院都曾到乌市追缴此款,但当地银行不予协助,其理由是:划拨在企事业单位帐上
5、的款,只认法院的判决、裁定。故本案的大部分诈骗 款在侦查起诉阶段,未被追回。判决生效后,法院派人对赃款进行追缴。在追缴林业厅物资供应站的 18万元赃款时,是由沙区法院协助执行的。 1991年 8月 31日我们从银行拿回 18万元的汇票,当从乌市返回兑现时,银行告诉我们, 9月 6日乌市沙区法院通知此款不能解付。理由是:执行程序 有误,故停止支付。现汇票在手无法兑现。追缴三运司的 0 5万元是直接给该单位做工作后,以汇票 形式带回,现已兑现。在追缴自治区体训大队 2万元时,乌市天山区法院在我院出具的协助执行书上签了 同意协助的意见。次日当我们从银行取款时才知道,天山区法院又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不协
6、助我们。至此,此 案的诈骗赃款20万元,因当地法院不协助执行而无法追回。 他们认为:此案被告人蒋安全以单位名义签定假合同诈骗一六一团的羊毛,将得款大部分用以偿还了单位欠款,使受害单位一六一团遭受了重大损失。该案羊毛款的所有权属一六一团 ,蒋对该款没有所有权,亦不能用来偿还债务,其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用以偿债的行为是非法的、 无效的。林业厅物资供应站、自治区体训大队虽有从蒋所在单位受偿的权利,但也不能将本应属于一 六一团的财产收归己有,其债权可以以其他形式向蒋所在单位追偿。至于法院能否以判决形式追赃和 予以执行的问题。他们认为: 1刑法第六十条已赋予司法机关追赃的义务; 2从现行司法解释来看,进
7、入单位帐户的款的追缴只能凭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3民诉法二百零七条规定了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人民 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解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扣划被执行单位的存款的,应委托被执行单 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不予协助执行的理由是: 1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 退赔。而垦区法院判决被追缴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本人,而是对犯罪分子享有债权的法人,在这些单 位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判决这些单位承担义务与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基本原则不符。 2在目前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是追缴犯
8、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包括犯罪分子隐藏、 转移、存放在他人处的赃款、赃物,而这些人明知是赃款、赃物而拒不交出,可以追究他们窝赃的刑 事责任,但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页码, 2/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h2002-9-15区法院判决确定的追缴对象,由于享受债权而得到了犯罪分子的还款,是不能构成窝赃 罪的。由以上两点,认为协助执行此案,将会在法律上、经济上、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乌市法院的上述理由,农九师中院、叶尔盖提垦区法院最近又提出:根据今年一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华联奎副院长的讲话,被委托执行的法院对于按委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 的法律文书执行有疑义经与委托法院协商仍意见不一致时,即应按委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执行,执行后如发生问题由委托法院负责。 对农九师法院和乌市法院的不同意见,我院讨论后认为这两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又没有明确规定,很难决定应支持哪一种意见。对于华联奎副院长关于协助执行所 讲的那段话,只仅指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还是包括了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也不明确。 究竟如何处理,请研究答复。 1992年 4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