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协调管理配合措施本工程的建设是一系统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与甲方、监理、设计、各承包商以及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做好这些协调工作将有利于缩短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施工成本,最终实现我公司对本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的承诺,为此我们特别制定了以下施工协调措施:11.1 与业主之间的协调(1)我公司中标后,将积极配合业主开展各项工作,为业主分忧,服从业主的指挥。 (2)成立拆迁领导小组,积极配合业主进行场区内各种构造物、管线拆改工作。(3)按时向业主提供实施性施工方案、业主直供材料计划表,竣工后及时向业主提供各种竣工资料,决不拖延一天。11.2 与监理工程师的协调(1)充分配合
2、监理工程师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职能,做好基础工作。(2)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质量管理。在班组自检和质量部专检的基础上,接受监理工程师的验收和检查。(3)贯彻质量控制、检查、管理制度。所有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设备、材料等均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产品合格证、质保书及进场报验单。外购小型构件,请监理工程师共同把关,审核生产单位的资质、信誉、北京市准用证等是否符合本工程的要求。(4)部位或分项检查工序的质量,严格执行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的准则,使监理工程师能顺利展开工作。(5)积极配合试验监理工程师完成对各试验项目的有见证送
3、检。11.3 与设计单位的协调(1)中标后,协助驻场监理、甲方代表,及时同设计单位联系,进行开工前的设计技术交底。(2)审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驻场监理汇报,并向设计人员征求意见,经设计人员同意,办理设计变更后进行施工。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未取得设计同意不随意更改设计。(3)积极邀请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关键部位的技术方案讨论、审定会,充分理解设计意图,把设计思想体现到实际施工中。11.4 与地方政府的协调(1)本工程开工前向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办理进场、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等工作。(2)施工过程中与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在施工项目涉及其管辖范围时,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再进行施工。(3)在施工项目完成后,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或恢复原貌,直至相关管理部门满意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