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市区道路路灯拟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情况进行考评的报告市政府:根据市政府领导 11 月 2 日的批示精神,由市住建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招标局派员并邀请了六安天成公司的专家参加组成了考评组,对市区道路照明设施(主要指道路路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情况进行了考评。现将考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路灯改造前后节能考评情况为了进一步考察合肥大明科技有限公司节电专利产品的性能及节电效果,考评组于 11月 1116 日选择了在市区大别山路路段路灯先期进行改造。改造前,考评组连续两天抄录了该段路灯每天所需的单表用电量,并随机测量了一盏灯下的光照度。改造后,也连续两天抄录了该段路灯每天所需
2、的单表用电量,并分别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地点测量了光照度。通过测量测算,在不降低光照度的情况下,使用合肥大明科技有限公司节电产品单表分别节电 41%(半夜灯)和 47%(全夜灯)。经现场试验,这样改造具备现实可行性。二、路灯节能改造合同商谈情况基于节能考评情况,结合我市路灯状况,考评组于 11 月 22 日初步与合肥大明科技有限公司洽谈了节电改造以及节电收益分成的具体事宜,拟订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合同(草稿) 。11 月 24 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建委主任魏力生召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招标局有关负责同志进一步讨论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合同(草稿) ,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11 月 25
3、 日,考评组又与合肥大明科技有限公司交换意见,形成了此次提交市政府研究的合同文本。在合同商谈涉及的关键几点是:1、关于节电收益分配问题商定:改造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六年期间,甲方(注:甲方为六安市住建委,下同) 前三年支付乙方(注:乙方为合肥大明科技有限公司,下同 )85%节电收益,后三年支付乙方 55%节电收益作为支付乙方的工程款。6 年后,本次节电改造工程的全部设施(电器零部件) 及节电收效均归甲方所有。2、关于每年路灯节电收益计算方式问题每年路灯节电收益计算方式为:以供电公司安装的计量电表为节电计量电表,并分别以计量电表计算各路段路灯单表节电率:a、改造前单表正常状态使用路灯 10 天,甲、
4、乙双方抄录读数,得到改造前路灯 10 天所需的用电量。b、改造后单表正常状态使用路灯 10 天,甲、乙双方抄录读数,得到改造后路灯 10 天所需的用电量。c、单表节电率=(节电前单表用电量一节电后单表用电量)节电前单表用电量d、以单表节电率反推每月的节电量=单表月用电量/(1-单表节电率)单表节电率,累加1 年得出总节电量,与乙方进行节电收益分配。3、关于节电率标准问题商定:节电率标准38%。在改造后,如果实际节电率每降低 1 个百分点,甲方将扣除乙方年节电收益 2%的工程款。当节电率 25%或智能调光电子镇流器装置频繁发生故障(2次故障 /周)影响甲方路灯正常使用或致使每条道路亮灯率95%的
5、,乙方须退回已支付工程款并无条件拆除全部节电装置,并恢复至改造前原状。4、关于后期节电率下降问题。商定:以每条道路路灯改造后的第一个月的单表用电量为基数,合同期内,此路段路灯在相同的照明时间下的每月单表用电量不能超过基数的 1%。每超过 1 个百分点,甲方将扣除乙方此路段路灯节电量的 2%。三、几点建议1、根据考评组考评的结果,合肥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节电模式符合节能改造的要求,建议市政府尽快批准由市住建委与之签订市区路灯节能改造合同。2、鉴于试验段节能效果明显,经商谈,如市区道路路灯全部交由乙方进行节能改造,在分成比例给予优惠,按前三年 80%,后三年 55%的比例分成。建议此次将市区所有道路
6、路灯一并进行节能改造。3、改造前,建议由市住建委牵头,市财政局、监察局、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对所有在路灯上私接乱接电线情况进行清理,同时,加强改造后的路灯维护管理,坚决杜绝私接乱接电线情况。4、节电工程改造完成后,按照市住建委制定的六安市路灯照明亮化设施维护考核办法及签订合同里约定的事项,由市住建委城建科及路灯管理所对节能合同能源管理的路段路灯进行日常考核,市考评组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监督,以保证节电率达到 38%,考核结果作为支付企业的节电收益依据。特此报告,请批示。附件:六安市区部分路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节能改造工程合同二 O 一 O 年十一月三十日六安市区部分路灯合同能源
7、管理模式(EMC)节能改造工程合同甲方:六安市住建委乙方:合肥大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就六安市市区道路路灯节能改造的工程,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六安市市区道路路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节能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 3、工程量: 4、工程内容将工程地点的路灯电感镇流器更换为乙方的智能调光电子镇流器。5、乙方于 年 月 日进场施工, 年 月 日作为本工程投入正常运行的起始计算日。二、安装调测及质量技术要求1、乙方对拆换下的原路灯电器配件(含镇流器、触发器、光源)予以分类(
8、正常、报废)保留。乙方在工程结束后(由甲方牵头组织)向甲方移交本批物资。2、本工程改造前(分别7 天)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工程地点的节电率进行测试分析。测试数据作为工程款支付的基本依据。3、工程质量标准:优良。4、技术要求:符合电力省电装置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CCEC/T16.12006)中相关规定。5、节电率标准:38。三、工程造价、款项支付与节电收益分配1、电费单价:以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电价为准。2、节电收益分配方式:(1)本工程交付使用六年期间,甲方前三年支付乙方 80节电收益,后三年支付乙方 55节电收益作为支付乙方的工程款。6 年后,本次节电改造工程的全部设施(电器零部件)及节电收效
9、均归甲方所有。(2)每年路灯节电收益计算方式为:以供电公司安装的计量电表为节电计量电表,并分别以计量电表计算各路段路灯单表节电率:a、改造前单表正常状态使用路灯 10 天,甲、乙双方抄录读数,得到改造前路灯 10天所需的用电量。b、改造后单表正常状态使用路灯 10 天,甲、乙双方抄录读数,得到改造后路灯 10天所需的用电量。c、单表节电率=(节电前单表用电量一节电后单表用电量)节电前单表用电量d、以单表节电率反推每月的节电量=单表月用电量(1单表节电率)单表节电率,累加 1 年得出总节电量,与乙方进行节电收益分配。(3)用电时间以路灯监控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四、付款方式工程竣工后,每年 1 月
10、、7 月甲方按节电收益分配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五、工程质保1、实际节电率对照本合同第三条第 5 款“节电率标准”,每降低 1 个百分点,甲方将扣除年节电收益 2%的工程款。节电率25%或智能调光电子镇流器装置频繁发生故障(2 次故障周)影响甲方路灯正常使用或致使每条道路亮灯率95%的,乙方须退回已支付工程款并无条件拆除全部节电装置,并恢复至改造前原状。2、本工程质保期为 6 年,质保期起始时间以每条路交付使用期为准(人为损坏、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3、以每柱灯杆检修门附近的地下电缆接头处为责任分界点,分界点至灯具部分的光源、电器的维修、维护、更换由乙方负全责;分界点至路灯控制
11、柜段的供电线路、控制设备等部分,发生故障的,甲方须应予以解决。4、乙方在接到故障报修后 12 小时内到达现场,24 小时内恢复正常节电功能。否则,扣除节电数,记录考核。5、质保期外维修乙方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收取材料成本费。6、以每条道路路灯改造后的第一个月的单表用电量为基数,合同期内每月单表用电量不能超过基数的 1。每超过 1 个百分点,甲方将扣除乙方此路段路灯节电量的 2。六、双方责任1、甲方负责保障工程现场具备施工条件。2、甲方不得侵犯乙方在其产品上的专利权及相关资料版权。3、甲方须按产品说明书和乙方要求操作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设施(含电器零部件)损坏。4、因甲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
12、闲置或因电表损坏无法读数,造成乙方无法收回预期节电收益的,由甲方签证认可,顺延合同到期日,以满足 6 年合同期约。5、甲方要保证正常开、关路灯时间。6、乙方必须做好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的全部工作。7、乙方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须经甲方认可。8、乙方负责提供完整的竣工报告和技术资料并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9、乙方须确保新加装的节电运行装置对原路灯照明自控系统、光照度等无任何不良影响,发生故障能及时修复。10、乙方须确保产品质量,严格遵守售后服务条约。七、本合同期内的具体事宜(如:每月电表抄录、节电量计算等)由六安市路灯管理所办理,考评小组负责监理。节电工程改造完成后,按照市住建委制定的六安市路灯照明亮化设施维护考核办法及签订合同里约定的事项,由市住建委城建科及路灯管理所对节能合同化能源管理的路段路灯进行日常路灯亮灯率、完好率等考核,考评组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监督,确保节电率38,考核结果作为支付企业的节电收益依据。八、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九、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监管方(公章):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