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财经大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中组部、安徽省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凡提必核”的要求,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工作,加强查核结果运用,根据中组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和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抽查核实结果处理,主要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省委组织部反馈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查核结果,进行比对分析,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意见的工作。第三条 开展抽查核实的对象为按照省委组织
2、部要求随机抽查的处级干部和拟提拔为处级职务的考察人选。第四条 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查核结果一致的,予以归档。存在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领导干部进行补报并说明原因;情节较重的,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批评教育、限期纠正、责令检查、诫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免职等处理,对拟提拔任用干部暂缓选拔任用、停止选拔任用程序、取消考察对象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给予领导干部纪律处分或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第五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填报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并说明
3、原因。说明清楚的,作归档处理。(一)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面积(以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下同)累计在 30 平方米以下(含 30 平方米,下同)或者有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二)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保险等投资理财产品总市值和经商办企业投资金额累计在 10 万元以下的;(三)随机抽查和日常举报有相关反映的重点抽查核实对象已经退休,存在不如实报告且不涉嫌违纪违法的;(四)存在其他填报不准确问题,需要补报和说明的。第六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
4、本人如实补报并书面说明原因;拟提任干部暂缓选拔任用,后备干部人选暂缓调研,视说明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影响任用或列入后备干部调研人选。(一)本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组织集中保管的;(二)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的;(三)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面积累计在 30 平方米以上(不含 30 平方米,下同)、80平方米以下的;(四)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保险等投资理财产品总市值和经商办企业投资金额累计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 五 ) 存在其他未如实填报情形,需要作出以上处理的。第七条 查核结果与
5、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函询,根据函询审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等处理;拟提任干部暂缓选拔任用,拟列为后备干部人选暂缓调研;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名单。(一)未报子女已移居国(境)外情况,但不属于“裸官”情形的;(二)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 2 套房产或者房产面积累计在 80 平方米以上、150 平方米以下的;(三)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保险等投资理财产品总市值和经商办企业投资金额累计 3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四)存在其他未如实
6、填报情形,需要作出以上处理的。第八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函询,根据函询审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等处理;拟提任干部先停止选拔任用程序,拟列为后备干部人选先停止调研程序,并对其进行函询和调查;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经调查存在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对其进行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一)未报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情况,属于“裸官”情形的;(二)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 3 套及以上房产或者房产面积累计在 150 平方米以上的;(三)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持有
7、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保险等投资理财产品总市值和经商办企业投资金额累计在 100 万元以上的; (四)存在其他未如实填报情形,需要作出以上处理的。第九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函询,根据函询审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等处理;取消拟提任干部考察对象资格,取消拟列为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并依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进行深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一)本人私自移居国(境)外的;(二)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三)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地区和
8、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且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四)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拥有的巨额财产与家庭收入明显不符的;(五)存在其他未如实填报情形,需要作出以上处理的。第十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内容不一致,存在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两个以上不如实报告情形的,从严从重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领 导 干 部 因 不 如 实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 受 到批 评 教 育 、 诫 勉 或 组 织 处 理 的 , 取 消 其 当 年 各 类 评 优 评 先 资格 ; 被 取 消 提 拔 任 用 资 格 或 者 受 到 诫 勉 、 组 织 处 理 、 纪 律 处分 的 , 影
9、 响 期 满 拟 重 新 提 拔 使 用 前 , 应 按 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办 法 ( 试 行 ) 书 面 征 求 上 一 级组 织 人 事 部 门 的 意 见 。第十二条 高度重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的运用,把查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切实运用到干部管理监督和选拔任用工作中。对不重视查核结果运用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 办 法 由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