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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三轮赛题(最终修订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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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第 四 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 竞赛 第 三 轮比赛赛题 一、 当事人 身份情况 原告 孙洁,女, 49 岁,身份证号码: 370305196206295626, 山东省淄博市人, 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城 5 栋 2 单元 402室 。 被告 林锐 ,男, 32 岁,身份证号码: 350681197910227311, 福建省漳州市人, 汉族, 大学 文化, 户籍所在地: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九湖镇 新春村 150 号 。 二、基本案情 孙洁、林锐原系夫妻关系 , 2007 年 6 月 19日双方签订了婚姻协议书,约定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后二人 于

2、 2009 年 11 月 18 日 经 淄博市 中级法院 终审判决离婚。 2011 年 11 月 14 日, 孙洁以林锐实施家庭暴力,违反双方约定,导致婚姻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林锐按约定支付贰佰万元的违约责任金。 原告 孙洁 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 2007 年 6 月 19日双方签订了婚姻协议书,约定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被告不履行协议规定,于 08年 3 月向我提出离婚,在逼我离婚的过程中,被告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在家打我不计其数, 08 年 10 月 8 日在麦当劳门口当街打我,事后为了让我不报案,给我写下了保证书。 09 年元月再次打我,我报 了警,

3、被告被 雪宫 派出所处理拘留三天,时隔不到三个月被告又打了我,咬伤了我的脸部、手腕,经法医鉴定为- 2 - 轻微伤,被 龙海市公安局九湖分局 处 以拘留七天的处罚。 2008 年至 2009 年,被告三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我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维护孩子的利益,不同意离婚。 淄博市 中级法院于 2009 年 11 月 18 日作出终审判决,双方离婚。综上,被告违反约定,实施家庭暴力,违反双方的约定,是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贰佰万元的违约责任。 被告 林锐 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本案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望法院依法查明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次, 导致婚姻破裂的

4、原因不 是被答辩人所称的答辩人的家庭暴力所致。 答辩人在提起离婚诉讼以前没有打过被答辩人, 发生口角是因为答辩人要求离婚而被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被答辩人也一直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自己认为虽然在离婚过程中二人发生过口角,但是二人的感情非常好。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的原因是“年龄过于悬殊、以及被上诉人家人的强烈反对等原因”而并非是答辩人存在家庭暴力而导致婚姻破裂。 - 3 - 三、证据清单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序 号 名 称 页 数 备 注 1 婚姻协议书 1 2 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 3 保证书 1 4 ( 2009) 缁 市民终字

5、第 1912 号 民事判决书 3 5 收入证明 1 - 4 - 四、 证据 (一)婚姻协议书 婚姻协议书 为了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 双方应互相关心和尊重对方,相敬如宾,恩爱有加,共同珍惜这份感情,反对家庭暴力。 2、 坚决反对婚外恋及婚外 性行为。 3、 双方应孝敬和尊重对方的家人。 4、 双方应互相忠诚于对方,绝对不能有欺骗对方的行为。 5、 不管是贫穷还是富贵,年轻还是年迈,健康还是疾病,双方都应该共同面对一切,克服困难和挫折,做到不离不弃,白头到老。 6、 若把家安在 福建 ,男方应维护女方的一切权益,男方不要让女方受任何委屈。 7、 若因以上原因而导

6、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自动放弃儿子的监护权,并支付无过错方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8、 离婚后,双方均不能生养或领养孩子,若违反此条违约者应付对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9、 以上协议一式叁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希望双方共同遵守协议。永远幸 福、快乐! 女方: 孙洁 男方:2007 年 6 月 19 日 - 5 - (二) 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海市 公安局 九湖 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 公( 九 )决字【 2009】第 0901 号 被处罚人 林锐,男, 1979 年 10 月 22 日,汉族,文化程度 :大学 ,身份证 号: 350681197910227311,户籍地: 福建省漳州市龙

7、海市九湖镇新春村 150 号 。 现查明 2009 年 3 月 16 日 17 时 ,林锐在 龙海市 家中 ,因故将孙洁左面部,右手手腕,下腹部咬伤,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 本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到案经过等证据为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3 条第 1 款之规定 现决定 给予林锐行政拘留 7 日并处 300 元罚款的处罚。 履行方式 2009 年 6 月 29 日至 2009 年 7 月 5 日 在 龙海市 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15 日内到 龙海市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龙海市 人民政府或 漳州 市公安

8、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_清单共 _份 2009 年 6 月 28 日 被处罚人(签名):2009 年 6 月 28 日 23 时 40 分 注: 此页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 6 - (三) 保证书 - 7 - (四) ( 2009)缁市民终字第 1912 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 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09) 缁 市民终字第 1912 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洁,女, 1962 年 6 月 29 日出生,汉族,住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城 5 栋 2 单元 402 室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锐,男

9、, 1979 年 10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九湖镇新春村 150 号 。 委托代理人龚 丽 , 淄博市临淄区 齐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孙洁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人民法院 ( 2009)临民一初字第 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林锐与被告孙洁于 1999 年 11 月在淄博市认识, 2000 年 3 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 2003 年 10 月 25 日生育一子名林亦川, 2004 年 3 月 18 日在本市临淄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离异后再婚。原被告交

10、往以来一直遭原告父母反对。 2007 年 6 月,原告离开淄博回漳州工作,原、被告夫妻开始二地分居。 2008 年 2 月,原告曾向淄博市临淄区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遂申请撤诉。同年 3 月,原告回到本市并于同月 25 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2008 年 4 月 16 日本院判决不准 予原告林锐与被告孙洁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好转,被告赴漳州多次到原告家与原告及家人发生口角,并被拒之门外。 2009 年 1 月 7 日原告在龙海市锦城招待所 201 房间因离婚问题与被告孙洁发生口角,后原告林锐对被告孙洁进行殴打, 雪宫派出所 对林锐给予行政拘留

11、 3 日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夫妻分居期间,二人有手机短信联系,短信内容有原告发送的对被告表示暧昧、对儿子表示关心的意思。原告称这些短信虽属实,但发短信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在淄博闹的太厉害,为稳住被告的情绪,为能顺利开庭才出现上述情形。 原、被告之子林 亦川现跟随原告母亲在漳州生活,原告月收入 1200 元左右 ,被告无工作 - 8 - 无收入。夫妻无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九湖镇 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录音、手机短信内容记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 2000 年 3 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即同居,不顾原告母亲反对共同生活,说明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

12、较好。但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年龄悬殊、性格的差异、儿子的抚养及原告家人的反对等问题双方逐渐产生分歧,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前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予支持后, 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被告赴漳州多次到原告家与原告及其家人发生冲突,因离婚问题原、被告还多次发生争吵、殴打。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故本院对原告要求 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婚生子林亦川现在是跟随原告及原告母亲生活,有较深的感情。原告收入稳定,足以抚养孩子。故本院认为,目前婚生子林亦川跟随

13、原告生活更利于其成长。抚养费根据目前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淄博市 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由被告每月支付 200 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锐与被告孙洁离婚。二、婚生子林亦川跟随原告林锐生活,被告孙洁每月支付生活费 200 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本案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诉人孙洁不服一审判决称:一审认定的事实不实,其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非常好。尽管被上诉人两次起诉离婚,诉讼期间也没有和上诉人住在一起,但夫妻生活依然正常

14、 ,一审开庭后的当天晚上,被上诉人主动来到了与上诉人在淄博共同生活的家里,共进晚餐,一起洗鸳鸯浴,过夫妻生活。被上诉人为了向上诉人表明心迹,于 3 月 4日写下了“这次离婚判不离,以后不再提离婚的事”。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感情没有破裂,被上诉人提出的离婚目的就是想要一张法院判不离婚的判决书,给他母亲一个交代。因此,请求撤销原判,判决不准离婚。 被上诉人林锐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 9 -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由恋爱,并不顾其 母亲反对,自愿结婚,说明

15、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感情基础是好的。但婚后因年龄过于悬殊,以及被上诉人家人的强烈反对等原因,严重影响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因离婚发生多次争吵、殴打, 夫妻感情亦已彻底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应当准予其离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上诉人孙洁已预交),由上诉 人孙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陆建华 审 判 员 熊 玉 审 判 员 蒋再生 二 00 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国裕 - 10 - (五)收入证明 证明 林锐 系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 美乐商城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1900 元 (壹仟玖佰元整)。 漳州市龙海市 美乐商城 2012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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