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1.麻 醉 科 工 作 制 度 .MZ-ZD-0012.麻 醉 科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MZ-ZD-0023.麻 醉 医 师 资 格 分 级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MZ-ZD-0034.麻 醉 科 术 前 术 后 访 视 和 讨 论 制 度 .MZ-ZD-0045.麻 醉 科 岗 位 职 责 MZ-ZD-0056.麻 醉 科 技 术 规 范 与 操 作 规 程 .MZ-ZD-0067.麻 醉 过 程 中 的 意 外 与 并 发 症 处 理 规 范 与 流 程 .MZ-ZD-0078.麻 醉 科 手 术 麻 醉 人 员 配 备 .MZ-ZD-0089.麻 醉 科 医
2、师 培 训 细 则 ( 附 麻 醉 医 师 培 训 记 录 表 ) .MZ-ZD-00910.麻 醉 知 情 同 意 制 度 ( 附 麻 醉 知 情 同 意 书 ) .MZ-ZD-01011.麻 醉 复 苏 室 配 置 .MZ-ZD-01112.麻 醉 复 苏 室 工 作 制 度 .MZ-ZD-012唐 山 南 湖 国 际 医 院 编 号 MZ-ZD-001 版 次 A/0编 制 部 门 医 教 部 编 制 人 xxx标 题 麻 醉 科 工 作 制 度 审 核 人 批 准 人生 效 日 期 修 订 日 期 页 数 共 1页MZ-ZD-001 麻 醉 科 工 作 制 度1、 麻 醉 前 要 详
3、细 了 解 病 情 , 进 行 必 要 体 检 , 认 真 检 查 麻 醉 药 品 、 器 具 准 备情 况 和 仪 器 能 否 正 常 运 行 。2、 实 施 麻 醉 前 , 认 真 核 对 病 人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床 号 、 诊 断 、 手 术 部 位 、手 术 名 称 等 。3、 根 据 病 情 与 麻 醉 方 法 实 施 必 要 监 测 , 随 时 注 意 监 测 仪 是 否 正 常 运 行 。4、 实 施 麻 醉 时 ,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规 程 及 无 菌 操 作 制 度 。5、 麻 醉 期 间 不 得 兼 顾 其 他 工 作 ,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4、岗 位 , 必 须 保 持 高 度 警 惕 ,严 密 观 察 病 情 , 及 时 发 现 病 情 变 化 , 准 确 诊 断 , 妥 善 处 理 。6、 如 病 情 发 生 突 变 , 应 迅 速 判 断 其 临 床 意 义 , 并 及 时 向 上 级 医 师 报 告 , 同时 告 知 术 者 , 共 同 研 究 , 积 极 处 理 。7、 认 真 及 时 填 写 麻 醉 记 录 单 、 术 中 每 5 分 钟 记 录 一 次 血 压 、 脉 搏 、 呼 吸 、氧 饱 和 度 , 必 要 时 予 心 电 图 、 中 心 静 脉 压 、 尿 量 、 体 温 、 呼 末 二 氧 化 碳 、 血 气
5、等 监 测 , 每 30 分 钟 记 录 一 次 , 如 病 情 不 稳 定 时 应 反 复 监 测 并 记 录 之 。 术 中 应 详细 记 录 麻 醉 期 间 用 药 、 输 血 输 液 量 、 丢 失 量 、 主 要 手 术 步 骤 及 有 关 并 发 症 等 。8、 严 格 掌 握 病 人 麻 醉 恢 复 标 准 , 不 达 标 准 , 不 离 病 人 。 全 麻 及 危 重 病 人 ,须 等 待 病 情 许 可 后 由 麻 醉 医 师 护 送 病 人 回 病 房 , 认 真 做 好 交 接 班 。9、 麻 醉 中 使 用 过 的 药 品 空 瓶 , 均 应 保 留 至 病 人 送 出
6、 手 术 室 止 。10、 术 毕 写 好 麻 醉 小 结 及 随 访 记 录 。唐 山 南 湖 国 际 医 院 编 号 MZ-ZD-002 版 次 A/0编 制 部 门 医 教 部 编 制 人 xxx标 题 麻 醉 科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审 核 人 批 准 人生 效 日 期 修 订 日 期 页 数 共 2 页MZ-ZD-002 麻 醉 科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制 度1、 麻 醉 质 量 管 理1.1 建 立 健 全 麻 醉 质 量 标 准 化 、 规 范 化 管 理 , 坚 持 以 患 者 为 中 心 , 以 医 疗 质量 为 核 心 的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7、1.2 强 化 质 量 意 识 , 定 期 开 展 基 础 质 量 、 环 节 质 量 和 终 末 质 量 的 分 析 、 评 价 ,保 证 质 量 持 续 改 进 。1.3 科 室 成 立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小 组 , 科 主 任 任 组 长 , 为 科 室 质 量 与 安 全 第 一责 任 人 。1.4 按 照 麻 醉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麻 醉 手 术 质 量 与 安 全 会 议 ,对 麻 醉 手 术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总 结 整 改 ; 每 季 度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麻 醉 质 量 检 查 、 评 价 ,并 通 报
8、全 科 。 对 麻 醉 质 量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 要 及 时 调 查 、 处 理 , 制 定 整 改 方 案 ,认 真 落 实 , 持 续 改 进 。1.5 提 高 麻 醉 记 录 单 的 书 写 质 量 , 保 证 麻 醉 记 录 单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完 整性 、 整 洁 性 和 一 致 性 。2.6 对 住 院 医 师 按 照 医 院 要 求 , 做 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 对 进 修 医 师 、 轮转 医 师 和 新 上 岗 医 师 , 必 须 进 行 岗 前 教 育 和 培 训 , 重 点 是 医 德 医 风 、 规 章 制 度 、
9、操 作 规 范 和 流 程 等 。3、 医 疗 安 全 管 理3.1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开 展 医 疗 安 全 教 育 ,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意 识 。3.2 按 照 麻 醉 医 师 资 格 分 级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安 排 手 术 患 者 的 麻 醉 工 作 。3.3 充 分 做 好 麻 醉 前 准 备 , 严 格 检 查 各 种 麻 醉 器 械 设 备 , 确 保 抢 救 设 备 完 好和 抢 救 药 品 齐 全 。3.4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操 作 规 程 和 消 毒 隔 离 制 度 , 定 期 检 查 实 施 情 况 , 防 止 差 错事 故 。3.5 严 格
10、 执 行 查 对 制 度 。 麻 醉 期 间 所 用 药 物 及 输 血 输 液 要 做 到 “ 三 查 七 对 ” ,对 药 品 名 称 、 剂 量 、 配 制 日 期 、 用 法 、 给 药 途 经 等 须 经 两 人 查 对 , 特 别 要 注 意 易混 淆 的 药 物 。 用 过 的 安 瓿 等 物 品 应 保 留 到 患 者 出 手 术 室 后 丢 弃 , 以 备 复 查 。3.6 新 技 术 的 开 展 和 新 方 法 的 使 用 , 应 按 照 医 院 新 技 术 准 入 及 管 理 制 度 进 行管 理 , 经 医 院 批 准 后 实 施 。3.7 严 格 执 行 值 班 、
11、交 接 班 制 度 , 坚 持 岗 位 交 班 、 手 术 台 旁 交 班 , 病 情 不 稳定 和 疑 难 病 例 的 手 术 时 一 律 不 准 交 班 。 交 班 内 容 应 包 括 患 者 情 况 、 麻 醉 经 过 , 特殊 用 药 、 输 血 输 液 等 。3.8 围 麻 醉 期 出 现 并 发 症 或 意 外 , 应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处 理 , 并 向 上 级 麻 醉医 师 汇 报 , 必 要 时 请 示 科 主 任 。 各 种 医 疗 安 全 不 良 事 件 应 及 时 按 照 医 院 要 求 上 报 ,必 要 时 应 进 行 全 科 讨 论 , 认 真 整 改
12、 落 实 。唐 山 南 湖 国 际 医 院 编 号 MZ-ZD-003 版 次 A/0编 制 部 门 医 教 部 编 制 人 xxx标 题 麻 醉 医 师 资 格 分 级 授 权 管 理制 度 审 核 人 批 准 人生 效 日 期 修 订 日 期 页 数 共 2 页MZ-ZD-003 麻 醉 医 师 资 格 分 级 授 权 管 理 制 度1、 麻 醉 医 师 资 格 分 级 授 权 :麻 醉 医 师 资 格 分 级 授 权 原 则 上 按 职 称 和 业 务 能 力划 分 , 必 要 时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统 筹1.1 一 级 : 住 院 医 师 和 部 分 主 治 医 师 。 在
13、上 级 医 师 指 导 下 从 事 神 经 阻 滞 、 低位 椎 管 内 麻 醉 、 ASA分 级 1-2级 的 全 身 麻 醉 及 疼 痛 治 疗 , 掌 握 基 本 心 肺 脑 复 苏 知识 , 掌 握 急 救 气 管 插 管 、 中 心 静 脉 置 管 及 有 创 血 压 监 测 技 术 , 不 独 立 值 班 , 必 要时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统 筹 安 排 。1.2 二 级 : 主 治 医 师 。 独 立 从 事 椎 管 内 麻 醉 、 一 般 全 身 麻 醉 、 疼 痛 治 疗 及 简单 的 心 肺 脑 手 术 麻 醉 , 掌 握 心 肺 脑 复 苏 知 识 , 独 立 值
14、 班 , 负 责 麻 醉 恢 复 室 的 工 作 ,完 成 急 会 诊 , 必 要 时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统 筹 安 排 。1.3 三 级 : 主 治 医 师 5年 以 上 、 副 主 任 医 师 。 独 立 从 事 椎 管 内 麻 醉 、 一 般 全身 麻 醉 , 特 别 是 ASA分 级 3级 以 上 的 复 杂 疑 难 麻 醉 , 独 立 并 指 导 下 级 医 师 从 事 各种 体 外 循 环 麻 醉 , 掌 握 心 肺 脑 复 苏 知 识 , 从 事 疼 痛 治 疗 工 作 , 负 责 学 生 和 年 轻 医师 的 带 教 工 作 , 完 成 各 种 会 诊 工 作 , 独
15、 立 值 班 , 并 担 任 麻 醉 巡 回 医 师 。 必 要 时 可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统 筹 安 排 。1.4 四 级 : 主 任 医 师 。 巡 视 指 导 科 室 业 务 工 作 , 亲 自 完 成 复 杂 疑 难 手 术 的 麻醉 及 特 殊 手 术 麻 醉 , 指 导 解 决 工 作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 主 持 新 开 展 的 新 技 术 新 业 务 ,必 要 时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统 筹 安 排 。2、 授 权 与 再 授 权 : 麻 醉 医 师 个 人 提 交 申 请 , 交 麻 醉 科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小 组进 行 讨 论 , 将 讨 论
16、意 见 上 报 医 教 部 , 医 教 部 组 织 医 疗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委 员 会 对 麻醉 医 师 资 格 进 行 分 级 授 权 。 每 年 1-2次 根 据 其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与 再 授 权 。3、 责 任 制 度3.1 工 作 安 排 应 按 照 麻 醉 医 师 资 格 分 级 授 权 要 求 确 定 。3.2 下 级 医 师 遇 到 超 出 自 己 判 断 和 处 理 能 力 的 情 况 , 必 须 及 时 请 示 上 级 医 师 ,严 格 按 照 医 院 三 级 医 师 负 责 制 执 行 。3.3 下 级 医 师 请 示 上 级 医 师 一 般
17、按 照 就 近 原 则 , 即 首 先 请 示 离 所 在 手 术 间 较近 的 上 级 医 师 。唐 山 南 湖 国 际 医 院 编 号 MZ-ZD-004 版 次 A/0编 制 部 门 医 教 部 编 制 人 xxx标 题 麻 醉 科 术 前 术 后 访 视 和 讨 论制 度 审 核 人 批 准 人生 效 日 期 修 订 日 期 页 数 共 2 页MZ-ZD-004 麻 醉 科 术 前 术 后 访 视 和 讨 论 制 度1、 麻 醉 术 前 访 视 制 度1.1 由 有 资 质 和 授 权 的 麻 醉 医 师 在 术 前 访 视 患 者 , 对 全 身 情 况 进 行 麻 醉 前 评估 (
18、 ASA风 险 评 估 ) , 重 点 评 价 患 者 心 肺 脑 肝 肾 等 重 要 脏 器 功 能 情 况 , 对 临 床 诊断 、 拟 实 施 手 术 、 麻 醉 方 式 与 麻 醉 风 险 、 利 弊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对 需 要 补 充 检 查 治疗 的 及 时 与 主 管 医 师 沟 通 , 必 要 时 请 上 级 医 师 指 导 , 确 保 麻 醉 安 全 。1.2 对 新 开 展 手 术 或 麻 醉 方 法 、 高 风 险 择 期 手 术 、 重 大 疑 难 及 特 殊 手 术 的 麻醉 , 术 前 必 要 时 参 与 多 科 的 术 前 讨 论 , 共 同 制 订
19、麻 醉 方 案 , 对 手 术 和 麻 醉 中 可 能发 生 的 困 难 和 意 外 做 出 评 估 , 充 分 做 好 麻 醉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1.3 每 日 晨 会 将 当 天 麻 醉 患 者 进 行 科 内 讨 论 , 重 点 讨 论 新 开 展 手 术 或 麻 醉 方法 、 高 风 险 择 期 手 术 、 重 大 疑 难 及 特 殊 手 术 患 者 的 麻 醉 。1.4 麻 醉 医 师 应 于 术 前 一 日 访 视 病 人 , 做 好 相 应 麻 醉 前 准 备 工 作 。1.4.1 麻 醉 前 访 视 内 容 :1.4.1.1 了 解 病 史 , 包 括 : 现 病 史
20、、 既 往 史 及 个 人 史 、 麻 醉 手 术 史 、 食 物 药物 过 敏 史 等 。1.4.1.2 体 格 检 查 , 包 括 : 血 压 、 心 率 、 呼 吸 、 体 温 、 体 重 , 身 高 、 ASA分 级 等 。1.4.1.3 实 验 室 检 查 , 包 括 : 血 常 规 、 尿 常 规 、 生 化 、 凝 血 功 能 、 血 气 分 析等 。 1.4.1.4 特 殊 检 查 : 包 括 : 心 电 图 、 超 声 心 动 图 、 Holter、 通 气 功 能 、 X 光 、MRI、 CT等 。1.4.1.5 与 穿 刺 , 气 管 插 管 等 操 作 相 关 的 检
21、查 : 如 脊 柱 形 态 , 病 变 , 有 无 义齿 , 门 齿 是 否 完 整 , 颈 部 活 动 度 , 张 口 度 等 。1.4.1.6 了 解 病 人 的 精 神 状 态 和 对 麻 醉 的 特 殊 要 求 , 做 出 相 关 沟 通 与 解 释 。1.4.2 麻 醉 前 用 药 : 如 镇 静 药 、 镇 痛 药 、 抗 胆 碱 药 、 抗 组 胺 药 等 。1.4.3 评 估 病 人 整 体 状 态 并 结 合 拟 行 术 式 进 行 麻 醉 方 案 设 计 , 对 病 人 接 受 本次 麻 醉 和 手 术 的 耐 受 程 度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评 价 , 并 对 麻
22、 醉 实 施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意 外 和 并 发 症 提 出 针 对 性 解 决 方 案 。1.4.4 准 备 与 麻 醉 实 施 相 关 的 药 物 和 器 械 。2、 麻 醉 术 后 访 视 制 度 :2.1 对 于 麻 醉 后 病 人 应 连 续 随 访 三 天 , 对 呼 吸 、 循 环 、 神 经 、 消 化 和 泌 尿 系统 进 行 逐 项 观 察 和 检 查 。2.2.2 填 写 麻 醉 术 后 访 视 记 录 , 内 容 包 括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科 别 、 病案 号 , 患 者 一 般 情 况 、 麻 醉 恢 复 情 况 、 清 醒 时 间 、
23、 术 后 医 嘱 、 是 否 拔 除 气 管 插 管等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应 详 细 记 录 , 麻 醉 医 师 签 字 并 填 写 日 期 。2.2.3 如 发 现 麻 醉 相 关 并 发 症 , 应 会 同 主 管 医 师 共 同 处 理 , 且 随 访 至 病 情 痊愈 。 2.2.4 如 发 生 麻 醉 意 外 、 事 故 等 , 应 分 析 病 情 , 协 同 处 理 , 必 要 时 请 相 关 科室 会 诊 讨 论 并 向 医 教 部 报 告 。2.2.5 搜 集 积 累 临 床 麻 醉 相 关 资 料 , 总 结 经 验 、 教 训 。唐 山 南 湖 国 际 医 院 编
24、 号 MZ-ZD-005 版 次 A/0编 制 部 门 医 教 部 编 制 人 xxx标 题 麻 醉 科 岗 位 职 责 审 核 人 批 准 人生 效 日 期 修 订 日 期 页 数 共 1页MZ-ZD-005 麻 醉 科 岗 位 职 责1、 麻 醉 前 要 详 细 了 解 病 情 , 进 行 必 要 体 检 , 认 真 检 查 麻 醉 药 品 、 器 具 准 备情 况 和 仪 器 能 否 正 常 运 行 。2、 实 施 麻 醉 前 , 认 真 核 对 病 人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床 号 、 诊 断 、 手 术 部 位 、手 术 名 称 等 。3、 根 据 病 情 与 麻 醉
25、方 法 实 施 必 要 监 测 , 随 时 注 意 监 测 仪 是 否 正 常 运 行 。4、 实 施 麻 醉 时 ,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规 程 及 无 菌 操 作 制 度 。5、 麻 醉 期 间 不 得 兼 顾 其 他 工 作 ,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岗 位 , 必 须 保 持 高 度 警 惕 ,严 密 观 察 病 情 , 及 时 发 现 病 情 变 化 , 准 确 诊 断 , 妥 善 处 理 。6、 如 病 情 发 生 突 变 , 应 迅 速 判 断 其 临 床 意 义 , 并 及 时 向 上 级 医 师 报 告 , 同时 告 知 术 者 , 共 同 研 究 , 积 极 处 理
26、。7、 认 真 及 时 填 写 麻 醉 记 录 单 、 术 中 每 5分 钟 记 录 一 次 血 压 、 脉 搏 、 呼 吸 、氧 饱 和 度 , 必 要 时 予 心 电 图 、 中 心 静 脉 压 、 尿 量 、 体 温 、 呼 末 二 氧 化 碳 、 血 气 等监 测 , 每 30分 钟 记 录 一 次 , 如 病 情 不 稳 定 时 应 反 复 监 测 并 记 录 之 。 术 中 应 详 细记 录 麻 醉 期 间 用 药 、 输 血 输 液 量 、 丢 失 量 、 主 要 手 术 步 骤 及 有 关 并 发 症 等 。8、 严 格 掌 握 病 人 麻 醉 恢 复 标 准 , 不 达 标
27、准 , 不 离 病 人 。 全 麻 及 危 重 病 人 ,须 待 病 情 许 可 后 由 麻 醉 者 或 恢 复 室 医 师 护 送 病 人 回 病 房 , 认 真 做 好 交 接 班 。9、 麻 醉 中 使 用 过 的 药 品 空 瓶 , 均 应 保 留 至 病 人 送 出 手 术 室 止 。10、 术 毕 写 麻 醉 后 医 嘱 及 按 规 定 写 好 麻 醉 分 析 小 结 。唐 山 南 湖 国 际 医 院 编 号 MZ-ZD-006 版 次 A/0编 制 部 门 医 教 部 编 制 人 xxx标 题 麻 醉 科 技 术 规 范 与 操 作 规 程 审 核 人 批 准 人生 效 日 期
28、修 订 日 期 页 数 共 17 页MZ-ZD-006 麻 醉 科 技 术 规 范 与 操 作 规 程第 一 节 临 床 麻 醉科 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的 工 作 程 序 是 提 高 麻 醉 医 疗 质 量 , 确 保 病 人 安 全 的重 要 保 证 。 麻 醉 医 生 必 须 一 丝 不 苟 、 精 益 求 精 地 执 行 工 作 程 序 , 与 手 术 医 师 既 有明 确 的 职 责 分 工 , 又 有 密 切 的 互 相 配 合 , 遇 有 病 情 变 化 或 意 外 情 况 时 要 全 力 以 赴 ,共 同 协 作 , 使 手 术 病 人 顺 利 度 过 手 术
29、 关 。1.麻 醉 科 接 到 手 术 通 知 单 后 , 由 科 主 任 根 据 手 术 种 类 、 病 人 情 况 和 麻 醉 医 师技 术 水 平 、 业 务 素 质 妥 善 安 排 手 术 病 人 的 麻 醉 。2.麻 醉 前 准 备 是 直 接 关 系 到 病 人 手 术 麻 醉 的 安 全 , 其 准 备 工 作 包 括 麻 醉 前 访视 、 麻 醉 前 谈 话 和 签 字 及 麻 醉 前 病 人 的 准 备(1)麻 醉 前 访 视 : 掌 握 病 情 和 体 检 , 审 查 化 验 等 检 查 结 果 , 进 行 ASA分 级 ,对 病 情 进 行 评 估 , 预 测 麻 醉 和
30、 手 术 的 危 险 程 度 。 麻 醉 医 师 手 术 前 一 日 访 视 病 人 ,阅 读 病 历 , 检 查 病 人 , 拟 定 麻 醉 前 用 药 , 麻 醉 选 择 。 手 术 前 讨 论 决 定 麻 醉 方 案 ,麻 醉 方 案 包 括 麻 醉 方 法 , 用 药 途 径 、 监 测 项 目 、 管 理 措 施 以 及 对 麻 醉 中 可 能 发 生的 问 题 及 其 处 理 作 出 估 计 。( 2) 麻 醉 前 谈 话 和 签 字 : 为 完 善 管 理 措 施 , 必 须 实 行 麻 醉 前 谈 话 , 将 麻 醉 全过 程 及 其 可 能 发 生 的 意 外 和 并 发 症
31、 向 病 人 或 家 属 交 代 清 楚 , 并 办 理 麻 醉 协 议 书 签字 手 续 , 谈 话 由 责 任 麻 醉 医 师 施 行 , 也 一 并 签 字 , 作 为 病 案 必 备 项 目 。( 3) 麻 醉 前 病 人 的 准 备 : 术 前 禁 食 6小 时 , 婴 幼 儿 禁 食 4小 时 , 入 手 术 室 前先 行 排 尿 , 并 给 术 前 用 药 , 胃 肠 道 手 术 放 置 胃 管 等 。麻 醉 前 用 药 : 苯 巴 比 妥 钠 2mg/kg、 东 莨 菪 硷 0.006mg/kg或 阿 托 品 0.01mg/kg,剧 痛 病 人 术 前 可 给 哌 替 啶 1m
32、g/kg,心 血 管 手 术 病 人 术 前 给 吗 啡 0.2mg/kg, 均 在 术前 30min肌 注 。麻 醉 前 用 药 应 根 据 病 人 具 体 情 况 作 适 当 增 减 :1 病 情 差 、 年 老 、 体 弱 、 休 克 、 甲 状 腺 功 能 低 下 、 恶 液 质 者 应 减 量 ; 年 轻 、 体 壮 、 激 动 、 甲 亢 病 人 , 应 酌 情 增 加 剂 量 ; 呼 吸 功 能 欠 佳 , 颅 内 压 增 高 等 禁 用 麻 醉 性 镇 痛 药 ; 小 儿 全 麻 前 , 抗 胆 碱 药 剂 量 应 稍 大 ; 心 动 过 速 、 甲 亢 、 高 热 、 暑 天
33、 , 不 用 阿 托 品 , 以 用 东 莨 菪 碱 为 宜 。麻 醉 用 具 和 药 品 的 准 备 : 麻 醉 机 、 插 管 用 具 、 吸 引 器 、 麻 醉 药 和 抢 救 用 药 等 。3 麻 醉 医 师 于 麻 醉 开 始 前 再 一 次 检 查 麻 醉 器 械 、 药 品 , 充 分 估 计 术 中 可 能发 生 的 麻 醉 意 外 , 并 做 好 预 防 和 抢 救 准 备 工 作 , 严 格 按 麻 醉 原 则 选 择 麻 醉 方 法 ,并 按 计 划 方 案 施 行 麻 醉 , 严 格 无 菌 操 作 , 避 免 损 伤 。 麻 醉 期 间 坚 守 岗 位 , 严 密 观
34、察 病 情 变 化 , 监 测 各 项 生 理 指 标 , 详 细 填 写 麻 醉 记 录 , 负 责 输 血 、 补 液 和 有 关 药物 应 用 。 遇 有 意 外 情 况 及 时 处 理 , 并 请 示 上 级 医 师 。 术 毕 病 人 完 全 苏 醒 和 生 命 体征 稳 定 后 护 送 病 人 回 病 房 或 麻 醉 恢 复 室 , 护 送 途 中 要 确 保 生 命 体 征 平 稳 , 与 值 班医 师 或 病 房 护 士 做 好 交 接 班 , 并 予 以 记 录 。(1)大 手 术 、 危 重 疑 难 病 人 或 特 殊 麻 醉 应 配 备 主 、 副 两 位 医 师 , 并
35、 携 带 必 要 的抢 救 设 备 和 药 品 。(2)主 麻 医 师 职 责 : 负 责 麻 醉 实 施 , 应 直 接 对 病 人 负 责 。 对 病 情 全 面 了 解 并 制订 麻 醉 方 案 , 选 择 何 种 麻 醉 方 法 、 药 品 、 器 械 , 在 麻 醉 过 程 中 全 面 了 解 手 术 进 程并 积 极 配 合 。 密 切 观 察 病 人 术 中 变 化 并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情 况 在 应 急 措 施 上 和 预 防 上提 出 主 导 意 见 , 与 副 麻 互 相 协 作 进 行 处 理 。 全 麻 醉 过 程 中 不 得 换 班 , 做 到 自 始 至终
36、。(3)副 麻 医 师 职 责 : 当 好 主 麻 醉 医 师 助 手 。 在 主 麻 指 导 下 做 好 配 合 下 作 , 按 照主 麻 意 见 主 动 协 助 麻 醉 的 实 施 。 担 任 一 部 分 病 情 观 察 与 监 测 工 作 , 必 要 时 与 巡 回护 士 配 合 进 行 治 疗 急 救 工 作 。 负 责 麻 醉 记 录 。 协 助 进 行 麻 醉 前 准 备 和 麻 醉 用 具 消毒 清 理 工 作 。4.术 后 48h内 随 访 病 人 , 记 录 麻 醉 结 束 时 情 况 , 如 苏 醒 程 度 、 呼 吸 道 通 畅 否 、循 环 功 能 、 神 经 反 射
37、、 神 经 阻 滞 平 面 和 足 趾 活 动 等 , 记 录 病 人 去 向 ( 病 房 、 PACU或 ICU) , 检 查 术 后 镇 痛 效 果 、 有 无 并 发 症 、 后 遗 症 , 如 有 应 作 相 应 处 理 , 以 免造 成 不 良 后 果 , 其 随 访 情 况 记 录 在 术 后 随 访 单 上 。第 二 节 麻 醉 方 法 与 选 择原 则 上 应 根 据 医 师 的 技 术 水 平 ( 包 括 麻 醉 医 师 和 外 科 医 师 ) 、 病 人 的 病 理及 生 理 状 态 和 医 院 的 手 术 条 件 来 选 择 , 务 必 注 意 安 全 、 舒 适 、 平
38、 衡 地 选 择 药 物 和方 案 , 但 也 应 注 意 麻 醉 质 量 和 学 科 发 展 趋 势 。( 一 ) 全 麻 分 类1.全 身 麻 醉 按 麻 醉 药 作 用 方 式 , 可 分 为 吸 入 麻 醉 、 静 脉 麻 醉 、 肌 肉 注 射 全 麻等 。 临 床 上 全 身 麻 醉 多 是 几 种 药 物 的 复 合 应 用 , 取 长 补 短 、 协 同 作 用 , 以 减 少 药物 用 量 , 减 轻 副 反 应 , 使 麻 醉 更 加 安 全 、 平 稳 。 按 复 合 方 式 的 不 同 分 为 : 静 脉 复合 麻 醉 、 静 吸 复 合 麻 醉 。 近 年 又 发 展
39、 了 不 同 麻 醉 方 法 的 复 合 , 如 复 合 后 以 全 麻 为主 , 也 可 归 于 全 身 麻 醉 的 范 畴 , 如 全 麻 复 合 硬 膜 外 阻 滞 。2.全 身 麻 醉 的 实 施 原 则(1) 除 门 诊 短 小 手 术 等 实 施 单 纯 静 脉 麻 醉 外 , 全 身 麻 醉 均 需 在 气 管 插 管 , 辅助 或 控 制 呼 吸 下 实 施 。(2) 复 合 麻 醉 时 , 要 注 意 药 物 的 协 同 作 用 , 根 据 药 物 间 相 互 作 用 的 特 点 , 病情 和 手 术 要 求 , 合 理 选 择 麻 醉 药 物 。(3) 准 确 判 断 麻
40、醉 深 度 根 据 所 用 药 物 性 质 、 作 用 时 间 、 剂 量 , 综 合 循 环 系 统( 血 压 、 脉 搏 ) 的 变 化 和 病 人 对 手 术 的 反 应 综 合 判 定 麻 醉 深 度 。(4) 在 满 足 全 麻 的 基 本 要 求 前 提 下 , 优 化 复 合 用 药 , 原 则 上 应 尽 量 减 少 用 药种 类 。(5) 保 持 气 道 通 畅 和 氧 供 , 维 持 正 常 的 氧 合 和 通 气(6) 麻 醉 器 械 用 品 准 备 : 麻 醉 机 、 监 护 仪 、 气 管 导 管 三 根 ( 根 据 年 龄 、 性 别 、体 格 等 个 体 特 性
41、选 择 合 适 的 导 管 一 根 , 再 备 大 小 号 各 一 根 ) , 管 芯 一 根 , 牙 垫 一个 , 麻 醉 喉 镜 一 套 , 插 管 钳 一 把 , 喷 雾 器 一 个 , 吸 痰 吸 引 设 备 。(7) 全 麻 监 测1)基 本 监 测 项 目 : 无 创 血 压 、 心 率 、 心 电 图 、 脉 搏 氧 饱 和 度 等 。2)特 殊 病 人 , 应 具 备 直 接 动 脉 压 、 中 心 静 脉 压 、 血 糖 和 血 气 分 析 血 生 化 。3)全 麻 监 测 还 应 包 括 : 尿 量 、 呼 吸 、 体 温 、 肌 松 监 测 , 吸 入 氧 浓 度 、 呼
42、 吸 末 CO2和 麻 醉 气 体 浓 度 监 测 。(8) 特 殊 病 人 的 全 麻 用 药 选 择 :1)体 外 循 环 心 脏 直 视 手 术 的 麻 醉 静 脉 全 麻 药 可 选 择 咪 唑 安 定 、 异 丙 酚 、 依 托咪 酯 。 麻 醉 性 镇 痛 药 : 诱 导 量 芬 太 尼 8 10ug kg, 或 舒 芬 太 尼 维 持 量 10ug kg/h,可 持 续 或 间 断 静 注 。 肌 松 剂 : 选 择 非 去 极 化 类 如 维 库 溴 铵 、 阿 端 、 罗 库 溴 铵 等 。2)颅 脑 外 科 手 术 麻 醉 选 择 对 颅 内 压 影 响 小 的 静 脉 麻
43、 醉 药 如 异 丙 酚 等 , 吸 入 麻醉 药 宜 选 择 异 氟 醚 或 七 氟 醚 。3)肝 肾 功 能 受 损 病 人 的 麻 醉 宜 选 择 依 赖 肝 肾 代 谢 少 , 不 影 响 肝 肾 功 能 的 短 效麻 醉 药 如 异 丙 酚 、 咪 唑 安 定 、 阿 曲 库 铵 、 维 库 溴 铵 、 顺 式 阿 曲 库 铵 , 异 氟 醚 、 七氟 醚 等 。3. 基 础 麻 醉 : 利 用 某 些 药 物 使 病 人 进 入 一 类 似 睡 眠 ( 但 非 麻 醉 ) 的 状 态 , 称为 基 础 麻 醉 。 主 要 用 于 不 合 作 小 儿 , 为 全 麻 、 局 麻 或
44、神 经 阻 滞 麻 醉 建 立 良 好 的 基础 。 一 般 常 用 氯 胺 酮 、 咪 唑 安 定 、 异 丙 酚 。 注 意 : 术 前 已 有 呼 吸 道 部 分 梗 阻 或 抑制 , 饱 胃 、 肠 梗 阻 患 儿 , 基 础 麻 醉 可 不 用 , 一 般 情 况 差 者 减 量 。 基 础 麻 醉 :主 要 用 于 不 合 作 的 小 儿 , 常 用 氯 胺 酮 4 6mg kg肌 注 , 如 果 在 基 础 麻 醉 加 局 麻下 完 成 短 小 手 术 , 可 复 合 咪 唑 安 定 肌 注 。 如 已 开 放 静 脉 者 , 应 以 静 脉 用 药 如 异 丙酚 为 首 选 。
45、常 用 药 :(1)氯 胺 酮 4 6mg/kg肌 注 , 2 5min入 睡 , 维 持 20 30min, 主 要 用 于 不 合作 小 儿 , 进 入 手 术 室 , 为 开 放 静 脉 和 其 它 麻 醉 建 立 基 础 。(2)如 果 静 脉 开 放 后 , 为 辅 助 局 麻 和 阻 滞 麻 醉 , 可 用 异 丙 酚 2 4mg/kg/h持 续静 注 , 或 氯 胺 酮 1 2mg/kg静 注 , 但 要 注 意 给 氧 , 监 测 呼 吸 和 SpO2的 变 化 。4.静 脉 麻 醉 : 指 不 作 气 管 插 管 而 进 行 的 静 脉 麻 醉 或 静 脉 复 合 麻 醉 。
46、 对 于 一 些非 俯 卧 位 小 浅 表 手 术 、 灼 伤 换 药 、 诊 断 性 检 查 等 可 在 不 进 行 气 管 插 管 的 静 脉 麻 醉下 进 行 。 常 用 的 静 脉 麻 醉 有 :(1)氯 胺 酮 静 脉 麻 醉 : 氯 胺 酮 2mg/kg静 注 , 维 持 10 15min, 也 可 配 制 成 0.1%溶 液 静 滴 维 持 。 必 要 时 辅 用 咪 唑 安 定 、 异 丙 酚 等 , 可 减 少 氯 胺 酮 用 量 。(2)异 丙 酚 静 脉 麻 醉 : 氯 胺 酮 1 2mg/kg静 注 后 , 以 异 丙 酚 2 4mg/kg/h持 续静 注 ,可 减 少
47、 氯 胺 酮 的 副 作 用 。 需 常 规 给 氧 ,监 测 SpO2。注 意 : 实 施 静 脉 麻 醉 期 间 , 必 备 氧 气 、 吸 引 器 、 麻 醉 机 和 气 管 插 管 抢 救 设 备 。5 气 管 插 管 全 麻 : 是 全 身 麻 醉 的 主 要 方 法 之 一 , 便 于 控 制 呼 吸 道 , 利 于 呼 吸管 理 及 肌 松 药 应 用 , 尤 其 对 胸 心 手 术 、 头 颈 、 口 腔 手 术 、 腹 部 大 手 术 、 危 重 病 儿手 术 , 侧 卧 位 、 俯 卧 位 、 坐 位 手 术 等 。( 1) 常 用 药 物1) 吸 入 全 麻 药 : 目
48、前 常 用 的 吸 入 麻 醉 药 有 异 氟 醚 、 七 氟 醚 等 。2) 静 脉 全 麻 药 : 咪 唑 安 定 0.1 0.2mg/kg、 异 丙 酚 1.5 2mg/kg,乙 醚 酯 0.20.3mg/kg,单 独 应 用 剂 量 宜 偏 大 ,两 药 合 用 时 应 减 量 。3) 肌 松 药 : 琥 珀 胆 碱 、 维 库 溴 铵 、 阿 曲 库 铵 、 罗 库 溴 铵 、 顺 式 阿 曲 库 铵 等 。( 2) 麻 醉 诱 导诱 导 方 法 的 选 择 取 决 于 病 情 和 预 期 的 气 道 管 理 问 题 (如 误 吸 危 险 、 插 管 困 难 或气 道 不 畅 )。
49、对 气 道 处 理 困 难 者 常 在 表 麻 下 插 管 最 安 全 , 以 能 尽 早 控 制 气 道 , 一般 常 采 用 静 脉 全 麻 药 -麻 醉 镇 痛 药 -肌 松 药 复 合 诱 导 。 A静 脉 全 麻 药 : 异 丙 酚1.0 2mg kg, 咪 唑 安 定 0.1 0.2mg kg,依 托 咪 酯 0.2 0.3mg kg等 。 单 独应 用 时 剂 量 稍 偏 大 , 两 药 合 用 时 , 均 应 减 量 。 B肌 松 剂 : 维 库 溴 铵 0.1mg kg,阿 曲 库 铵 0.5mg kg, 哌 库 溴 胺 0.1mg kg, 罗 库 溴 铵 0.6mg kg, 顺 式 阿 曲 库铵 0.15mg/kg,琥 珀 胆 碱 1.5 2mg kg。 C麻 醉 性 镇 痛 药 : 芬 太 尼 2 4ug kg,(心 血 管 手 术 麻 醉 时 8 10ug kg), 舒 芬 太 尼 0.5 1 ug kg。( 3) 麻 醉 维 持当 病 人 处 于 足 够 的 麻 醉 深 度 时 就 进 入 维 持 期 , 重 点 是 维 持 病 人 内 环 境 稳 定 和调 控 麻 醉 深 度 。 采 取 三 类 药 物 复 合 应 用 , 如 :1) 异 丙 酚 2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