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 186-1 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关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2)杭萧商初字第 186-1 号案件,上诉人认为,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第 11 条约定: “如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各自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款约定在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两个以上的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故该条款应该被认定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由此可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 186-1 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管辖。此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