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台灣地區申請書(電子版)姓名 英文姓名原名(別名) 性別 男女 公民身分號碼出生日期 出生地 中國大陸 省(市) 縣( 市)學歷 申請證別單次入出境證 逐次加簽入出境證多次入出境證到職日 公司名稱及單位全銜 職稱職業申請人資料職業資料居住地址 電話聯絡地址 電話稱謂存歿 姓名出生年月日 職業 現住地址 電話父母配偶子申請人親屬狀況女申報事項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單位專職人員,另具有人大代表、政
2、協委員或台辦身分者,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視為隱匿身分或虛偽申報,應負法律責任。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曾任職於: 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現任職於: 申請人未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一、以上所填內容,俱屬事實,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願負法律責任。二、代申請人擔任申請人之保證人,申請人經許可入境後,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代申請人同意協助有關機關辦理強制出境,並負擔收容、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每人須檢附以下文件:1.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 2.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 。3.最近一年內拍攝直 4.5 公分且橫 3.5 公分、脫茂、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額之長度不得小於 3.2 公分及超過 3.6 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 團體檢附:單位機構代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