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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走私案件辩护意见书.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122753 上传时间:2018-10-0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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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 护 意 见 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黄 XX 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已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被上海海关缉私局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黄 XX 家属 XXX 委托,并征得黄 XX 本人同意,本律师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了黄在斌,询问了案件的相关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黄 XX 在涉案业务中不是承运人的角色,其工作内容是帮货主预订货物运输的仓位,获得运费(手续费)差价,其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的主体。2. 在海关缉私局正在侦查的涉案业务的物流业务流程是:1) 在 2013 年 4 月香港 XXX 与 XXX 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止业务后,黄 XX

2、 接受香港宏发行委托的物流运输业务,操作模式与多利顺公司是相同的。2) 黄 XX 按货主(香港 XXX)的委托要求,向香港航空的代理东联公司预定货运仓位。3) 货主(香港 XXX)直接将货送入东联公司仓库,东联公司在货物发运后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提供给黄在斌/郑泽平。4) 郑 XX 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代客户发给上海的收货人。5) 黄 XX 报给发货方的运输价格比黄 XX 从东联公司得到的价格高,挣取约定的运费差价。3. 黄 XX 在涉案业务中的收益/职责: 1) 黄 XX 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黄 XX 仅处理物流业务,不直接接触货物装箱、开箱,也无验货之职能。对货物的了解也仅限

3、于单证。箱内装何货物?或货物与单证不一致,与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所以,其主观上没有参与走私的动因。2) 从客观方面看,按物流业务流程工作,黄 XX 未获得正常运费以外的利益。若其涉及走私,必追求高于正常业务的利润。在操作该业务过程中,没有出现过超常利润,且相关业务单证完整保留至今,没有隐匿、变造等行为。这与一般走私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完全不同的。若明知走私,必会制作假证。3) 重要的是:货物从香港卖方出口,到上海买方进口,黄 XX仅是预订货物舱位,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主体,故不涉及上海的关税事务。4、辩护人认为:黄 XX 的行为不符合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黄 XX 明显不涉及货物

4、进出口的关税利益,不存在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罪利益上的需求,无从起犯意。就其运输业务过程、内容而言,黄 XX 不与箱内货物接触,包括从装箱到开箱,仅是凭委托人填写的单证内容悉知箱内货物名称,但这与其业务收益不关联,故认为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是牵强的。如所涉犯罪成立,应当发生在进出口当事人之间。 5、另,黄 XX 在 2014 年 4 月 16 日(拘留期间)在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因高血压看急诊。黄 XX 在被拘留前的 2014 年 4月 9 日做的体检报告表明黄在斌血压很高,左室舒张功能减退,尿酸高,甘油三脂高,胰岛素测定高,血糖高,考虑到他的身体情况,需要尽早去医院治疗。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 XX 的行为并不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且黄在斌患有严重疾病,恳请贵院对上海海关缉私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在斌不予批准。 附:1、 体检报告(3 页)2、 急诊收费票据(2 页)辩护律师:2014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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