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受案 刑诉法第 108 条第三款(报案、控告、举报)、第四款(自首)文书:受案登记表;2 立案刑诉法第 107 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 110 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立案决定书3 不予立案刑诉法第 110 条;(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对象仅限于控告人,时间为 3 日以内)刑诉法第 111 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
2、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说明书;4 指定管辖 程序规定第 19 条;(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5 移送案件刑诉法第 108 条第三款;(不属于自己管辖)文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书6 回避刑诉法第 28 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文书: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的审批: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7 传唤刑诉法第 117 条第一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
3、法法条与罪名;带指定地点或其住处)文书:呈请传唤报告书;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传唤证8 询问通知刑诉法第 122 条(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文书:询问通知书,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9 拘传 刑诉法第 64 条(根据案件情况)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传证10 取保侯审刑诉法第 65 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刑诉法第 65 条第一款第(二)项;(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刑诉法第 65 条第一款第(三)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诉法第 65 条第一款第(四)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刑诉法第 89 条第三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刑诉法第 96 条;(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需要继续查证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刑诉法第 97 条;(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11 解除取保候 审刑诉法第 77 条第二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文书
5、: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12 不予取保候 审程序规定第 78 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13 取保候审保 证书 刑诉法第 66 条;(适用于保证人担保方式),制作取保 候审保证书14 对保证人罚 款刑诉法第 68 条;(适用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通知书。(数额为 1000 元以上 20
6、000 元以下)15 收取保证金 刑诉法第 66 条;(适用于决定取保候审并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16 退还保证金刑诉法第 71 条、程序规定第 97 条等规定;(适用于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或撤销案件的情形),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17 没收保证金刑诉法第 69 条第三款;(适用于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也适用于上述规定)。程序规定第 92 条,没收保证金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 5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通知书、通知书18对保证人罚款/没
7、收保证金复核刑诉法第 68 条第二款;(未履行保证义务)程序规定第 99;95、100 条;(罚款,对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制作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决定事宜分为:撤销、维持、变更三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也适用于上述规定)。19 责令具结悔 过 刑诉法第 69 条第三款;(适用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制作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20 监视居住刑诉法第 72 条第一款第(一)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刑诉法第 72 条第一款第(二)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诉法第 72 条第一款第(三)项;(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
8、唯一抚养人)刑诉法第 72 条第一款第(四)项;(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刑诉法第 72 条第一款第(五)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刑诉法第72 条第二款;(符合取保条件,不能提供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刑诉法第 89 条第三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刑诉法第 96 条;(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需要继续查证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刑诉法第 97 条;(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需要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文书: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
9、关负责人;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21 解除监视居 住刑诉法第 77 条第二款;(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文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22 刑事拘留刑诉法第 80 条第(一)项(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犯罪后即时被发觉)刑诉法第 80 条第(二)项(被害人或旁证指认)刑诉法第 80 条第(三)项(身边或住地发现有犯罪证据)刑诉法第 80 条第(四)项(犯罪后自杀、逃跑或在逃)刑诉法第 80 条第(五)项(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刑诉法第 80 条第(六)项(不讲真实姓名
10、、住址、身份不明)刑诉法第 80 条第(七)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嫌疑)刑诉法第 69 条第四款(违反取保候审,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第 75 条第二款(违反监视居住,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文书: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留证 ,拘留通知书(或不予通知,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主要有: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能有碍侦查的)23 延长刑事拘 留期限刑诉法第 89 条第一款;(延长 1-4 日,情况特殊)刑诉法第 89 条第二款;(延长至 30 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嫌疑)文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11、人;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24 提请逮捕 刑诉法第 79 条第一款;第 85 条;(根据案情选择一项或者多项:(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刑诉法第 79 条第二款、第 85 条;(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刑诉法第 79 条第三款、第 85 条;(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文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经县级以
12、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逮捕通知书25 搜查刑诉法第 134 条(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其它有关地方)文书:呈请搜查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搜查证,搜查笔录。26 现场勘查刑诉法第 126 条(程序规定第 211 条,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27 检查刑诉法第 130 条(检查对象是案件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目的是确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制作检查笔录。28 复验复查刑诉法第 132 条(人民检察院
13、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制作复验复查笔录。29 查封、扣押刑诉法第 139 条第一款。程序规定第 223 条,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程序规定
14、第 227 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程序规定第 328 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文书:呈请扣押物品/文件报告书;权限:办案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30 解除扣押 刑诉法第 143 条(针对犯罪嫌疑人的邮件和电报)程序规定第 184 条(终止侦查时,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文书:呈请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权限:办案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扣押
15、/解除扣押通知书,时间为 3 日以内。 31 发还刑诉法第 234 条第一款(发还被害人)刑诉法第 143 条(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当在 3 日内解除并退还原主)文书:呈请发还物品/文件报告书;权限:办案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发还清单32 解剖尸体刑诉法第 129 条(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程序规定第 213 条、第 214 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解剖并处理尸体文书:呈请解剖尸体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剖尸体通知书33 侦查实验 刑诉法第 133 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 侦查实验笔录)34 调取证据
16、刑诉法第 52 条第一款;程序规定第条 58.59.60 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文书: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实物证据);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35 销毁刑诉法第 234 条第一款。(制作销毁清单)程序规定第条 260 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36 鉴定刑诉法第 144 条(法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文书:呈请聘请鉴
17、定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37 补充鉴定重 新鉴定刑诉法第 146 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可以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审查后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补充/重新鉴定:程序规定第 244、245、246 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文书:呈请补充/重新鉴定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38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刑诉法第 142 条、程序规定第 231 条(公
18、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基金份额 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程序规定第 328 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依法进行查询、冻结。)文书:呈请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39 解除查封、 冻结刑诉法第 143 条(解除)程序规定第 184 条(终止侦查时,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冻结)文书:呈请解除查询/冻结存款
19、、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40 辨认 程序规定第 249 条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辨认笔录 41 撤销案件刑诉法第 15 条;(有犯罪事实,但因具备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六种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诉法第 161 条;(没有犯罪事实或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与精神病人)文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撤销案件
20、决定书。42 健康检查程序规定第 150 条(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43 随案移送 刑诉法第 234 条第一、二款(制作随案移送清单)44 起诉刑诉法第 160 条(适用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文书:起诉意见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45 终止侦查程序规定第 183、184、185、186 条(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
21、,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46 补充侦查 刑诉法第 171 条第二款(适用于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47 变更强制措 施刑诉法第 94 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撤销
22、或者变更。)呈请变更强制措施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48 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规定第 144、145、146 条。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为 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延长 1 个月;还是不能终结,报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延长 2 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前两条规定延长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报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 2 个月。(办案单位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报分局法制部门)文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3、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58 条第一款;(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5 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49 释放刑诉法第 84 条(刑拘后 24 小时内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刑诉法第 89 条第三款(刑拘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释放)刑诉法第 92 条(逮捕后 24 小时发现不应当逮捕而释放)刑诉法第 94 条(刑拘逮捕后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而释放)刑诉法第 96 条(逮捕后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
24、需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释放;)刑诉法第 97 条(因刑拘逮捕超过法定期限而释放)刑诉法第 161 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诉法第 174 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释放)程序规定第 184 条(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文书:呈请释放报告书;权限: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50 复议决定书刑诉法第 30 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刑诉法第 110 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25、内容为维持原决定与撤销原决定两种。51 要求复议、复核意见书 刑诉法第 90 条;(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5 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议。)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有错误,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 5 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复核。刑诉法第 175 条;(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7 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
26、起诉决定有错误的,7 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对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 7 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52 没收违法所 得意见书刑诉法第 280 条.程序规定328 条(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文书: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权限: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53 强制医疗意 见书刑诉法第 285 条;程序规定332 条。(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文书:强制医疗意见书,权限: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