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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84号令).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118910 上传时间:2018-10-0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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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84 号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 2008 年 9 月 23 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99 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2 月 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创造整洁的市容市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抢险救灾和农村居民自建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的文明施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2、。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坚持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文明施工责任制。 第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对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具体对所属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环保、城管、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3、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执行文明施工规范。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内施工。需要扩大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占用。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

4、目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以及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市容保洁责任书等制度牌。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和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工作牌。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施工现场设置的围挡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做到砖砌围墙压顶,彩板围挡横平竖直,并结合周边环境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美化、保持整洁,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需要在临时围挡上设置广告的,应当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物料分类整齐堆放。第十四条

5、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设置医疗卫生室或者配备保健医药箱,配置专(兼)职急救人员及医疗急救器材。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水冲式厕所,厕所墙面抹灰刷白,设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冲刷、消毒。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内设置临时办公室、职工宿舍等。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持作业场所卫生:(一)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坚实畅通,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定长度的混凝土路面和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应当清洗后出场;(二)设置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系统畅通,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三)设置沉淀池

6、,妥善处置泥浆、废水;(四)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应当存放入库或者遮盖;(五)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六)防止工程施工用的油料、化学物品、外加剂等渗漏或发生危害。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二)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建筑垃圾、废弃物;(三)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四)搅拌混凝土;(五)接纳或者使用未封闭、无遮盖的运输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车辆。第十八条 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方案,并将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拆除工程现场应当设置围挡,采取

7、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等污染环境。第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严格控制施工区域占路范围和占路时间。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或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城市道路挖掘作业。第二十条 施工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等可能影响到施工现场附近的单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时,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施工造成施工现场附近居民出行不便的,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方便居民出行。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现场内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主城区内,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

8、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 15 日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噪声污染审批管理手续。主城区内,禁止在 12 时至 14 时、22 时至次日 6 时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安全防护措施和其它临时设施,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

9、不整改或者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存档。管理部门接到违反文明施工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查处。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10、第一款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50 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5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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