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剖宫产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剖宫产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下称预防用药)的 管 理 , 减 少 细 菌耐药,降低医药费用,促进合理用药,依 据 卫 生 部 剖 宫 产 手 术 围 手 术 期 预 防 用 抗 菌 药 物 管 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根据创伤和外科手术的切口分类标准,剖宫产手术属于类(清洁污染)切口手术。剖宫产手术为进宫腔手术,与阴道相通,易发生感染,故需预防用药。第三条 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的目的:预防手术部位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宫腔感染及术 中可能涉及的其他器官的感染,但不包括与手术无直接关系的全身感染。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
2、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工作相关的医师、药师、护 士 及 其 他 相 关 人员 。第五条 剖宫产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由主管院长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提供咨询与技术支持,由医务科、药学科、感染管理科、护理部、妇产科、感染科、麻醉科、检验科等共同参与,成立工作协作小组,负责本院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管理等工作,确保本细则贯彻落实。第六条 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七条 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不能代替严格的无菌操作。第二章 预防用药的选择第八条 选择抗菌药物时要根据手术部位的常见病原菌,孕妇病理生理状况,抗菌药物的抗菌谱、药动学特点、不良反应等综合考虑。原则上应选择相对广谱、
3、效果肯定、安全及价格相对低廉的抗菌药物。第九条 剖宫产手术主要感染病原菌:切口表面以革兰阳性球菌葡 萄 球 菌 ) 为 主 ,深部以革兰阴性杆菌(如大肠埃希菌)、肠球菌及厌氧菌为主。第十条 择期剖宫产手术首选第一代头孢菌素作为预防用药。若存在感染高危因素时,如胎膜早破、产前出血(如前置胎盘)等妊娠并发症、临产后的剖宫产手术、产前多次阴道检查以及存在易发生感染的妊娠合并症;术中如手术时间较长及进行宫腔纱条填塞的剖宫产手术;产后出血等,可选择第一代或第二代头孢菌素加用甲硝唑或单用头孢西丁。第十一条 对 -内酰胺类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感染,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阴性杆菌感染。第三章 预防用
4、药的给药方法第十二条 预防用药时机,一般应在钳夹脐带后立即静脉应用抗菌药物。第十三条 预防用药应静脉滴注,溶媒体积不超过 100 毫升,一般应 30分钟滴完以达到有效浓度。克林霉素、甲硝唑的用法按药品说明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手术过程和术后 4 小时,若手术时间持续时间超过 3 小 时 , 或 失 血 量 超 过 1500 毫升,应补充一个剂量。第十五条 一般应短程预防用药,手术结束后不必再用。若有感染高危因素者,术后 24小时内可再用 13 次,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术后 48 小时。第四章 预防手术部位感染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 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手术室应达到国家有关
5、规定的要求。第十七条 尽量缩短手术前住院时间,减少院内感染的机会。第十八条 做好围手术期准备工作,尽量纠正感染高危因素。第 十 九 条 产妇在进入手术室前即刻备皮。第 二 十 条 严格遵守术中无菌原则,细致操作、彻底止血。不提倡用抗菌药物溶液冲洗盆腔 或 伤 口 。第二十一条 尽可能使用单股不吸收缝线缝闭切口皮肤,使 用 可 吸 收 缝 线 缝 合 切 口 皮 肤 以下各层组织。若发现切口感染,应及时进行相关抗感染治疗,有渗出或脓液的应及时取样做病原学检查。第二十二条 连台手术时需按手术室消毒要求实施。第二十三条 术前孕妇和医护人员的准备、环境消毒、器械灭菌、术中通风、术后伤口护理等均应按照外科手术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用药管理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新上市的、限制性使用和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于剖宫产手术。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特殊病理生理状态的孕妇,预 防 用 药 应 参 照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等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进行细菌耐药分析,并根据耐药病原菌的分布及其耐药状况,调整预防用药的种类,并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