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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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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GF19990201)合同编号 : 字 号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制定1目 录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4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41.词语定义 .4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5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64.图纸 .7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5.工程师 .7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87.项目经理 .98.发包人工作 .99.承包人工作 10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110.进度计划 .11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2.暂停施工 .1213.工期延误 .1214.工程竣工

2、.12四、质量与检验 .1315.工程质量 .1316.检查和返工 .13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8.重新检验 .1419.工程试车 .14五、安全施工 .1520.安全施工与检查 .1521.安全防护 .1522.事故处理 .16六、合同价款及支付 .1623.合同价款及调整 .1624.工程预付款 .17225.工程量的确认 .17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7七、材料设备供应 .18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8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9八 .工程变更 1929.工程设计变更 .1930.其他变更 .2031.确定变更价款 .20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132.竣工

3、验收 .2133.竣工结算 .2134.质量保修 .22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335.违约 .2336.索赔 .2337.争议 .24十一、其他 .2538.工程分包 .2539.不可抗力 .2540.保险 .2641.担保 .26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26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744.合同解除 .2745.合同生效与终止 .2846.合同份数 .2847.补充条款 .28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9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9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9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94、图纸 .29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95、工程师 .2937、项目经理

4、.308、发包人工作 .309、承包人工作 .31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10、进度计划 3113、工期延误 32四、质量与验收 .32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219、工程试车 32五、安全施工 .32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3223、合同价款及调整 3224、工程预付款 3325、工程量确认 33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33七、材料设备供应 .33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3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3八、工程变更 .33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432、竣工验收 3433.竣工结算 .34十、违约、索赔 .3435、违约 3437、争议 34十一、其他 .3538、工程分包

5、3539、不可抗力 3540、保险 3541、担保 3546、合同份数 3547、补充条款 36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3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8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3941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

6、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2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元 (人民币 )。: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7、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3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 词语 除 专 用条款另有 约 定外, 应 具有本条所 赋 予的定 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规 定及建 设 工程施工的需要 订 立,

8、通用于建 设 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 用条款:是 发 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规 定, 结 合具体工程 实际 ,经协 商达成一致意 见 的条款,是 对 通用条款的具体化、 补 充或修改。1.3发 包人:指在 协议书 中 约 定,具有工程 发 包主体 资 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 当事人 资 格的合法 继 承人。1.4承包人:指在 协议书 中 约 定,被 发 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 资 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 当事人 资 格的合法 继 承人。1.5 项 目 经 理:指承包人在 专 用条款中指定的 负责 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 位:指 发 包人委托

9、的 负责 本工程 设计 并取得相 应 工程 设计资质 等 级证书 的 单 位。1.7监 理 单 位:指 发 包人委托的 负责 本工程 监 理并取得相 应 工程 监 理 资质 等 级证书 的 单 位。1.8工程 师 :指本工程 监 理 单 位委派的 总监 理工程 师 或 发 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 职权 由 发 包人承包人在 专 用条款中 约 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 门 :指国 务 院有关部 门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 行政主管部 门 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 发 包人承包人在 协议书 中 约 定的承包范 围 内的工程。51.11 合同价款:指 发

10、包人承包人在 协议书 中 约 定, 发 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 定完成承包范 围 内全部工程并承担 质 量保修 责 任的款 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 发 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 经发 包人确 认 后按 计 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 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 应 当由 发 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 经济 支出。1.14 工期:指 发 包人承包人在 协议书 中 约 定,按 总 日 历 天数(包括法定 节 假日)计 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 发 包人承包人在 协议书 中 约 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 绝对 或相对 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

11、 发 包人承包人在 协议书 中 约 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 围 内工程的 绝对 或相 对 的日期。1.17 图纸 :指由 发 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 经发 包人批准, 满 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 图纸 (包括配套 说 明和有关 资 料)。1.18 施工 场 地:指由 发 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 场 所以及 发 包人在 图纸 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 场 所。1.19 书 面形式:指合同 书 、信件和数据 电 文(包括 电报 、电传 、传 真、 电 子数据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 所 载 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 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 义务 或履行合同 义

12、务 不符合 约 定所 应承担的 责 任。1.21 索 赔 :指在合同履行 过 程中, 对 于并非自己的 过错 ,而是 应 由 对 方承担 责任的情况造成的 实际损 失,向 对 方提出 经济补偿 和(或)工期 顺 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 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 情况。1.23 小 时 或天:本合同中 规 定按小 时计 算 时间 的,从事件有效开始 时计 算(不扣除休息 时间 );规 定按天 计 算 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 计 入,从次日开始 计 算。 时 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 节 假日的,以 节 假日次日 为时 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 限的最后一天

13、的截止 时间为 当日 24小 时 。6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 应 能相互解 释 ,互 为说 明。除 专 用条款另有 约 定外, 组 成本合同的文件及 优 先解 释顺 序如下:( 1) 本合同 协议书( 2) 中 标 通知 书( 3) 投 标书 及其附件( 4) 本合同 专 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 准、 规 范及有关技 术 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 单( 9) 工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合同履行中, 发 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 更等 书 面 协议 或文件 视为 本合同 组 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 时 ,在不影响

14、工程正常 进 行的情况下,由 发 包人承包人 协 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 请负责监 理的工程 师 作出解 释 。双方 协 商不成或不同意 负责监 理的工程 师 的解 释时 ,按本通用条款 37条关于争 议 的 约 定 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 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 汉语语 言文字 书 写、解 释 和 说 明。如 专 用条款 约 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 语 言文字 时 ,汉语应为 解 释 和 说 明本合同的 标 准 语 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 约 定使用少数民族 语 言文字 书 写和解 释 、说 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 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

15、法 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 规 ,由双方在 专 用条款中 约 定。3.3 适用 标 准、 规 范7双方在 专 用条款内 约 定适用国家 标 准、 规 范的名称;没有国家 标 准、 规 范但有行 业标 准、 规 范的, 约 定适用行 业标 准、 规 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 业标 准、 规 范的,约 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 标 准、 规 定的名称。 发 包人 应 按 专 用条款 约 定的 时间 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 约 定的 标 准、 规 范。国内没有相 应标 准、 规 范的,由 发 包人按 专 用条款 约 定的 时间 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 术 要求,承包人按 约 定的 时间 和要求提出施工工

16、艺 ,经发 包人 认 可后 执 行。 发 包人要求使用国外 标 准、 规 范的, 应负责 提供中文 译 本。本条所 发 生的 购买 、翻 译标 准、 规 范或制定施工工 艺 的 费 用,由 发 包人承担。4.图纸4.1发 包人 应 按 专 用条款 约 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 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 图纸 套数的, 发 包人 应 代 为 复制,复制 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 包人 对 工程有保密要求的, 应 在 专 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 费 用由 发 包人承担,承包人在 约 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 义务 。4.2承包人未 经发 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 图纸转给 第三人。工程 质 量

17、保修期满 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 图纸 外, 应 将全部 图纸 退 还给发 包人。4.3承包人 应 在施工 现场 保留一套完整 图纸 ,供工程 师 及有关人 员进 行工程 检查时 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 行工程 监 理的, 发 包人 应 在 实 施 监 理前将委托的 监 理 单 位名称、 监 理内容及 监 理 权 限以 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 理 单 位委派的 总监 理工程 师 在本合同中称工程 师 ,其姓名、 职务 、职权 由发 包人承包人在 专 用条款内写明。工程 师 按合同 约 定行使 职权 ,发 包人在 专 用条款内要求工程 师 在行使某些 职权 前需要

18、征得 发 包人批准的,工程 师应 征得 发 包人批准。5.3发 包人派 驻 施工 场 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 师 ,其姓名、 职8务 、职权 由 发 包人在 专 用条款内写明,但 职权 不得与 监 理 单 位委派的 总监 理工程 师职权 相互交叉。双方 职权发 生交叉或不明确 时 ,由 发 包人予以明确,并以 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 发 生影响 发 包人承包人双方 权 利或 义务 的事件 时 ,负责监 理的工程 师应 依据合同在其 职权 范 围 内客 观 公正地 进 行 处 理。一方 对 工程 师 的 处 理有异 议时 ,按本通用条款 37条关于争 议 的 约 定

19、 处 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 约 定或 经发 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 理的工程 师 无 权 解除本合同 约 定的承包人的任何 权 利与 义务 。5.6不 实 行工程 监 理的,本合同中工程 师专 指 发 包人派 驻 施工 场 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 职权 由 发 包人在 专 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 师 可委派工程 师 代表,行使合同 约 定的自己的 职权 ,并可 认为 必要 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 应 提前 7 天以 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负责监 理的工程 师还应 将委派和撤回通知 发 包人。委派 书 和撤回通知作 为 本合同附件。工程 师 代表在工程 师 授 权

20、 范 围 内向承包人 发 出的任何 书 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 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 对 工程 师 代表向其 发 出的任何 书 面形式的函件有疑 问时 ,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 师 ,工程 师应进 行确 认 。工程 师 代表 发 出指令有失 误时 ,工程 师应进 行 纠 正。除工程 师 或工程 师 代表外, 发 包人派 驻 工地的其他人 员 均无 权 向承包人 发 出任何指令。6.2工程 师 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 签 字后,以 书 面形式交 给项 目 经 理, 项 目 经 理在回 执 上 签 署姓名和收到 时间 后生效。确有必要 时 ,工程 师 可 发 出口 头 指令,并在48小 时 内

21、 给 予 书 面确 认 ,承包人 对 工程 师 的指令 应 予以 执 行。工程 师 不能及 时给 予书 面确 认 的,承包人 应 于工程 师发 出口 头 指令后 7 天内提出 书 面确 认 要求。工程 师在承包人提出确 认 要求后 48小 时 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 口 头 指令被确 认 。承包人 认为 工程 师 指令不合理, 应 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 时 内向工程 师 提出修改指令的 书 面 报 告,工程 师 在收到承包人 报 告后 24小 时 内作出修改指令或 继续执 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 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 急情况下,工程 师 要求承包人立即 执 行9的指令或承包人 虽 有异 议

22、 ,但工程 师 决定仍 继续执 行的指令,承包人 应 予 执 行。因指令 错误发 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 给 承包人造成的 损 失由 发 包人承担,延 误 的工期相 应顺 延。本款 规 定同 样 适用于由工程 师 代表 发 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 师应 按合同 约 定,及 时 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由于工程 师 未能按合同 约 定履行 义务 造成工期延 误 ,发 包人 应 承担延 误 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 赔偿 承包人有关 损 失, 顺 延延 误 的工期。6.4 如需要更 换 工程 师 ,发 包人 应 至少提前 7 天以 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 行使

23、合同文件 约 定的前任的 职权 ,履行前任的 义务 。7.项目经理7.1 项 目 经 理的姓名、 职务 在 专 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 发 出的通知,以 书 面形式由 项 目 经 理 签 字后送交工程 师 ,工程 师 在回 执 上 签 署姓名和收到 时间 后生效。7.3 项 目 经 理按 发 包人 认 可的施工 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和工程 师 依据合同 发出的指令 组织 施工。在情况 紧 急且无法与工程 师联 系 时 ,项 目 经 理 应 当采取保 证 人员 生命和工程、 财产 安全的 紧 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 时 内向工程 师 送交 报 告。责 任在 发 包人或第三

24、人,由 发 包人承担由此 发 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 应顺 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 费 用,不 顺 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更 换项 目 经 理, 应 至少提前 7 天以 书 面形式通知 发 包人,并征得 发 包人同意。后任 继续 行使合同文件 约 定的前任 职权 ,履行前任的 义务 。7.5 发 包人可以与承包人 协 商,建 议 更 换 其 认为 不称 职 的 项 目 经 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 包人按 专 用条款 约 定的内容和 时间 完成以下工作:( 1) 办 理土地征用、拆迁 补偿 、平整施工 场 地等工作,使施工 场 地具 备 施工条件,在开工后 继续负责 解决以

25、上事 项遗 留 问题 ;( 2) 将施工所需水、 电 、电讯线 路从施工 场 地外部接至 专 用条款 约 定地点,保证 施工期 间 的需要。10( 3) 开通施工 场 地与城 乡 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 专 用条款 约 定的施工 场 地内的主要道路, 满 足施工运 输 的需要,保 证 施工期 间 的 畅 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 场 地的工程地 质 和地下管 线资 料, 对资 料的真 实 准确性 负责 ;( 5) 办 理施工 许 可 证 及其他施工所需 证 件、批件和 临时 用地、停水、停 电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 业 等申 请 批准手 续 (证 明承包人自身 资质 的 证 件除外);(

26、 6) 确定水准点与座 标 控制点,以 书 面形式交 给 承包人, 进 行 现场 交 验 ;( 7) 组织 承包人和 设计单 位 进 行 图纸 会 审 和 设计 交底;( 8) 协调处 理施工 场 地周 围 地下管 线 和 邻 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护 建筑)、古 树 名木的保 护 工作,承担有关 费 用;( 9) 发 包人 应 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 专 用条款内 约 定。8.2 发 包人可以将 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 办 理,双方在 专 用条款内 约 定,其 费 用由 发 包人承担。8.3 发 包人未能履行 8.1款各 项义务 ,导 致工期延 误 或 给 承包人造成 损 失的,发

27、 包人 赔偿 承包人有关 损 失, 顺 延延 误 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 专 用条款 约 定的内容和 时间 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 发 包人委托,在其 设计资质 等 级 和 业务 允 许 的范 围 内,完成施工 图设计 或与工程配套的 设计 ,经 工程 师 确 认 后使用, 发 包人承担由此 发 生的 费 用;( 2) 向工程 师 提供年、季、月度工程 进 度 计 划及相 应进 度 统计报 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 维 修非夜 间 施工使用的照明、 围栏设 施,并 负责 安全保 卫 。( 4) 按 专 用条款 约 定的数量和要求,向 发 包人提供施工 场 地 办

28、 公和生活的房屋及 设 施, 发 包人承担由此 发 生的 费 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对 施工 场 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 环 境保 护 和安全生 产 等的管理 规 定,按 规 定 办 理有关手 续 ,并以 书 面形式通知 发 包人, 发 包人承担由此 发 生的 费 用,因承包人 责 任造成的 罚 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 发 包人之前,承包人按 专 用条款 约 定 负责 已完成工程11的保 护 工作,保 护 期 间发 生 损 坏,承包人自 费 予以修复; 发 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 护 的工程部位和相 应 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 专 用条款内 约 定;( 7) 按

29、专 用条款 约 定做好施工 场 地地下管 线 和 邻 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护 建筑)、古 树 名木的保 护 工作;( 8) 保 证 施工 场 地清 洁 符合 环 境 卫 生管理的有关 规 定,交工前清理 现场 达到专 用条款 约 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 违 反有关 规 定造成的 损 失和 罚 款;( 9) 承包人 应 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 专 用条款内 约 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款各 项义务 ,造成 发 包人 损 失的,承包人 赔偿发 包人有关 损 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 应 按 专 用条款 约 定的日期,将施工 组织设计 和工程 进 度

30、 计 划提交工程 师 ,工程 师 按 专 用条款 约 定的 时间 予以确 认 或提出修改意 见 ,逾期不确 认 也不提出 书 面意 见 的, 视为 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 单 位工程分期 进 行施工的,承包人 应 按照 发 包人提供 图纸 及有关 资 料的 时间 ,按 单 位工程 编 制 进 度 计 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 专 用条款中 约 定。10.3承包人必 须 按工程 师 确 认 的 进 度 计 划 组织 施工,接受工程 师对进 度的 检查 、监 督。工程 实际进 度与 经 确 认 的 进 度 计 划不符 时 ,承包人 应 按工程 师 的要求提出改 进 措施, 经 工程 师 确 认 后

31、 执 行。因承包人的原因 导 致 实际进 度与 进 度 计 划不符,承包人无 权 就改 进 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 应 当按照 协议书约 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 时 开工, 应当不 迟 于 协议书约 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 书 面形式向工程 师 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 师应 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 请 后的 48小 时 内以 书 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 师 在接到延期开工申 请 后 48小 时 内不答复, 视为 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 应顺 延。工程 师 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 规 定 时间 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 顺 延。1211

32、.2 因 发 包人原因不能按照 协议书约 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 师应 以 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 迟 开工日期。 发 包人 赔偿 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 损 失,并相 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 师认为 确有必要 暂 停施工 时 ,应 当以 书 面形式要求承包人 暂 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 时 内提出 书 面 处 理意 见 。承包人 应 当按工程 师 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 护 已完工程。承包人 实 施工程 师 作出的 处 理意 见 后,可以 书 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 师应 当在 48小 时 内 给 予答复。工程 师 未能在 规 定 时间 内提出 处 理意 见 ,或收到承包

33、人复工要求后 48小 时 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 发 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 发 包人承担所 发 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 承包人由此造成的 损 失,相 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 发 生的 费 用,工期不予 顺 延。13.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 误 ,经 工程 师 确 认 ,工期相 应顺 延:( 1) 发 包人未能按 专 用条款的 约 定提供 图纸 及开工条件;( 2) 发 包人未能按 约 定日期支付工程 预 付款、 进 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进行;( 3) 工程 师 未按合同 约 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进 行;( 4)

34、设计变 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 电 、停气造成停工累 计 超 过 8 小 时 ;( 6) 不可抗力;( 7) 专 用条款中 约 定或工程 师 同意工期 顺 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 13.1款情况 发 生后 14天内,就延 误 的工期以 书 面形式向工程师 提出 报 告。工程 师 在收到 报 告后 14天内予以确 认 ,逾期不予确 认 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 同意 顺 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 须 按照 协议书约 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 师 同意 顺 延的工期竣工。13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 协议书约 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 师 同意 顺

35、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 违约责 任。14.3 施工中 发 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 协 商一致后 应签订 提前竣工 协议 ,作为 合同文件 组 成部分。提前竣工 协议应 包括承包人 为 保 证 工程 质 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发 包人 为 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 质 量 应 当达到 协议书约 定的 质 量 标 准, 质 量 标 准的 评 定以国家或行业 的 质 量 检验评 定 标 准 为 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 质 量达不到 约 定的 质 量 标 准,承包人承担 违约责 任。15.2 双方 对 工程 质 量有争 议

36、,由双方同意的工程 质 量 检测 机构 鉴 定,所需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 损 失,由 责 任方承担。双方均有 责 任,由双方根据其 责 任分 别 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 应认 真按照 标 准、 规 范和 设计图纸 要求以及工程 师 依据合同 发 出的指令施工,随 时 接受工程 师 的 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 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 质 量达不到 约 定 标 准的部分,工程 师 一 经发现 ,应 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 应 按工程 师 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 约 定 标 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 约 定 标 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 费 用,工期不予

37、顺 延。16.3 工程 师 的 检查检验 不 应 影响施工正常 进 行。如影响施工正常 进 行, 检查检验 不合格 时 ,影响正常施工的 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 发 包人承担,相 应顺 延工期。16.4 因工程 师 指令失 误 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 发 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 发 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 备隐 蔽条件或达到 专 用条款 约 定的中 间验 收部位,承包人 进 行自检 ,并在 隐 蔽或中 间验 收前 48小 时 以 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验 收。通知包括 隐 蔽和中间验 收的内容、 验 收 时间 和地点。承包人准 备验 收 记

38、录 ,验 收合格,工程 师 在 验 收 记14录 上 签 字后,承包人可 进 行 隐 蔽和 继续 施工。 验 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 师 限定的 时间 内修改后重新 验 收。17.2 工程 师 不能按 时进 行 验 收, 应 在 验 收前 24小 时 以 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 过 48小 时 。工程 师 未能按以上 时间 提出延期要求,不 进 行 验收,承包人可自行 组织验 收,工程 师应 承 认验 收 记录 。17.3 经 工程 师验 收,工程 质 量符合 标 准、 规 范和 设计图纸 等要求, 验 收 24小时 后,工程 师 不在 验 收 记录 上 签 字, 视为 工

39、程 师 已 经认 可 验 收 记录 ,承包人可 进 行 隐蔽或 继续 施工。18.重新检验无 论 工程 师 是否 进 行 验 收,当其要求 对 已 经隐 蔽的工程重新 检验时 ,承包人 应按要求 进 行剥离或开孔,并在 检验 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 合格, 发 包人承担由此 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 承包人 损 失,并相 应顺 延工期。 检验 不合格,承包人承担 发 生的全部 费 用,工期不予 顺 延。19.工程试车19.1 双方 约 定需要 试车 的, 试车 内容 应 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 围 相一致。19.2 设备 安装工程具 备单 机无 负 荷 试车 条件,承包人 组织试车 ,并

40、在 试车 前48小 时 以 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 。通知包括 试车 内容、 时间 、地点。承包人准 备试车记录 ,发 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 为试车 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 合格,工程 师 在 试车记录 上 签字。19.3 工程 师 不能按 时 参加 试车 ,须 在开始 试车 前 24小 时 以 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 过 48小 时 。工程 师 未能按以上 时间 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 试车 ,应 承 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 安装工程具 备 无 负 荷 联动试车 条件, 发 包人 组织试车 ,并在 试车 前48小 时 以 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 试车 内容、 时间

41、 、地点和 对 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 备 工作。 试车 合格,双方在 试车记录 上 签 字。19.5 双方 责 任( 1) 由于 设计 原因 试车 达不到 验 收要求, 发 包人 应 要求 设计单 位修改 设计 ,15承包人按修改后的 设计 重新安装。 发 包人承担修改 设计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 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 应顺 延。( 2) 由于 设备 制造原因 试车 达不到 验 收要求,由 该设备 采 购 一方 负责 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人 负责 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 由承包人采 购 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 购 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 费 用,工期不予 顺 延; 设备

42、 由 发 包人采 购 的, 发 包人承担上述各 项 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 应顺 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 试车 达不到 验 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 师 要求重新安装和 试车 ,并承担重新安装和 试车 的 费 用,工期不予 顺 延。( 4) 试车费 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 专 用条款另有 约 定外,均由 发 包人承担。( 5) 工程 师 在 试车 合格后不在 试车记录 上 签 字, 试车结 束 24小 时 后, 视为 工程 师 已 经认 可 试车记录 ,承包人可 继续 施工或 办 理竣工手 续 。19.6 投料 试车应 在工程竣工 验 收后由 发 包人 负责 ,如 发 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43、工验 收前 进 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 时 ,应 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 签订补 充 协议 。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 应 遵守工程建 设 安全生 产 有关管理 规 定, 严 格按安全 标 准 组织 施工,并随 时 接受行 业 安全 检查 人 员 依法 实 施的 监 督 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护 措施,消除事故 隐 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 责 任和因此 发 生的 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 包人 应对 其在施工 场 地的工作人 员进 行安全教育,并 对 他 们 的安全 负责 。发 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 违 反安全管理的 规 定 进 行施工。因 发 包人原因

44、 导 致的安全事故,由 发 包人承担相 应责 任及 发 生的 费 用。21.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 动 力 设备 、输电线 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 车间 、易燃易爆地段以及 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 时 ,施工开始前 应 向工程 师 提出安全防 护 措施, 经 工程16师认 可后 实 施,防 护 措施 费 用由 发 包人承担。21.2 实 施爆破作 业 ,在放射、毒害性 环 境中施工(含 储 存、运 输 、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 蚀 性物品施工 时 ,承包人 应 在施工前 14天以 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 ,并提出相 应 的安全防 护 措施, 经 工程 师认 可后 实 施,由 发 包人承担安

45、全防 护 措施 费 用。22.事故处理22.1 发 生重大 伤 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 应 按有关 规 定立即上 报 有关部 门并通知工程 师 ,同 时 按政府有关部 门 要求 处 理,由事故 责 任方承担 发 生的 费 用。22.2 发 包人承包人 对 事故 责 任有争 议时 ,应 按政府有关部 门 的 认 定 处 理。六、合同价款及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 标 工程的合同价款由 发 包人承包人依据中 标 通知 书 中的中 标 价格在 协议书 内 约 定。非招 标 工程的合同价款由 发 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 预 算 书 在 协议书 内 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 协议书 内 约 定

46、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 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 专 用条款内 约 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 专 用条款内 约 定合同价款包含的 风险 范 围 和 风险费 用的 计 算方法,在 约 定的 风险 范 围 内合同价款不再 调 整。 风险 范 围 以外的合同价款 调 整方法, 应 当在 专 用条款内 约 定。( 2) 可 调 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 约 定而 调 整,双方在 专 用条款内约 定合同价款 调 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 专 用条款内约 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 计 算方法。23.3 可 调 价格合同中

47、合同价款的 调 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 规 和国家有关政策 变 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 门 公布的价格 调 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 电 、停气造成停工累 计 超 过 8 小 时 ;17( 4) 双方 约 定的其他因素。23.4 承包人 应 当在 23.3款情况 发 生 14天内,将 调 整原因、金 额 以 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 ,工程 师 确 认调 整金 额 后作 为 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 师 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天内不予确 认 也不提出修改意 见 ,视为 已 经 同意 该项调 整。24.工程预付款实 行工程 预 付款的,双方

48、 应 当在 专 用条款内 约 定 发 包人向承包人 预 付工程款的时间 和数 额 ,开工后按 约 定的 时间 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 付 时间应 不 迟 于 约 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发 包人不按 约 定 预 付,承包人在 约 定 预 付 时间 7 天后向 发 包人 发 出要求 预 付的通知, 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 预 付,承包人可在 发 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 发 包人 应 从 约 定 应 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 预 付款的 贷 款利息,并承担 违约责 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 承包人 应 按 专 用条款 约 定的 时间 ,向工程 师 提交已完工程量的 报 告。工程 师 接到 报 告后 7 天内按 设计图纸 核 实 已完工程量(以下称 计 量),并在 计 量前 24小 时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 为计 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 计 量, 计 量 结 果有效,作 为 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 师 收到承包人 报 告后 7 天内未 进 行 计 量,从第 8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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