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宗旨和根据为 了 加 强 华 康 泰 克 信 息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康 泰 克 公 司 ”) 费 用管 理 , 本 着 节 约 、 高 效 、 规 范 流 程 、 明 确 职 责 的 原 则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费用的界定本 制 度 所称费用,包括人 工 费 用 、 经 营 变 动 费 用 、 经 营 固 定 费 用 三 大 方 面 内 容 。第 三 条 适用范围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华 康 泰 克 公 司 的 费 用 管 理 活 动 。 华 康 泰 克 公 司 各 部 门 和 个 人
2、从 事 与 本制 度 相 关 的 活 动 , 都 应 当 遵 守 本 制 度 。 了 解 并 遵 守 费 用 制 度 是 每 位 员 工 的 责 任 。第二章 管理办法第四条 费用管理方式公 司 费 用 管 理 采 用 预 算 管 理 、 额 度 管 理 、 项 目 管 理 三 种 方 法 。 严 禁 先 列 支 , 后 报 销 。所 有 报 销 的 原 始 凭 证 不 得 涂 改 。管 理 方 法 一 : 采 用 预 算 管 理 和 额 度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费 用 有 : 市 内 交 通 费 、 餐 费 。管 理 方 法 二 : 采 用 预 算 管 理 和 项 目 管 理 相 结 合
3、 的 费 用 有 : 招 待 费 、 会 议 费 、 培 训 费 。管 理 方 法 三 : 除 此 之 外 的 费 用 采 用 预 算 管 理 。第五条 预算管理(一 ) 财 务 部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销 售 目 标 组 织 编 制 费 用 预 算 表 , 以 收 定 支 , 费 用 预 算分 年 、 季 、 月 三 个 时 间 点 。(二 ) 人 工 费 用 、 固 定 费 用 由 行 政 部 一 编 制 , 与 经 营 活 动 密 切 相 关 的 变 动 费 用 由各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三 ) 销 售 部 的 招 待 费 ( 礼 品 除 外 ) 不 得 超 过 全 年 销
4、售 任 务 的 1%。(四 ) 所 有 费 用 的 累 计 支 出 都 不 应 超 出 当 前 的 累 计 预 算 , 确 因 业 务 需 要 超 出 当 前累 计 费 用 预 算 , 须 经 财 务 经 理 和 总 经 理 联 合 审 批 , 超 出 部 分 从 后 续 月 份 的 支 出 中 扣 回 ,以 确 保 不 突 破 年 度 费 用 预 算 。 ( 超 出 预 算 需 提 供 书 面 报 告 ,报 财 务 经 理 和 总 经 理 联 合 审 批 )第六条 额度管理(一 ) 额 度 管 理 是 指 费 用 支 出 需 控 制 在 一 定 额 度 范 围 内 的 管 理 方 法 , 适
5、 用 于 市 内交 通 费 、 餐 费 。(二 ) 个 人 费 用 额 度 是 指 根 据 员 工 岗 位 、 工 作 性 质 等 确 定 的 每 月 费 用 可 报 销 上 限 。(三 ) 每 一 预 算 单 元 所 有 员 工 的 个 人 费 用 额 度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部 门 预 算 。(四 ) 费 用 采 取 单 项 控 制 , 各 项 之 间 不 可 调 剂 使 用 。第七条 项目管理(一 ) 实 行 项 目 管 理 的 费 用 需 在 某 一 事 项 进 行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其 部 门 经 理 提 交该 事 项 申 请 及 项 目 预 算 , 经 总 经 理
6、 审 批 后 , 报 财 务 部 立 项 后 方 可 执 行 。(二 ) 实 行 项 目 管 理 的 费 用 , 如 未 经 事 先 审 批 和 立 项 , 财 务 部 不 予 办 理 借 款 和 报销 。第三章 费用借款、报销原则第八条 费用借款规定(一 ) 公 司 不 开 放 差 旅 费 以 外 的 个 人 费 用 借 款 , 严 禁 招 待 费 借 款 。(二 ) 所 有 借 款 均 记 入 借 款 人 名 下 , 非 正 式 员 工 不 允 许 借 款 , 特 殊 情 况 , 由 其 直接 上 级 借 款 。(三 ) 借 款 单 必 须 写 明 借 款 的 详 细 用 途 , 借 款
7、单 上 必 须 为 借 款 人 亲 笔 签 字 , 不 允许 使 用 手 签 章 。(四 ) 财 务 部 按 照 前 款 不 清 后 款 不 借 的 原 则 办 理 个 人 借 款 业 务 。 对 未 能 在 规 定 时间 内 办 理 报 销 和 归 还 借 款 且 不 能 说 明 原 因 的 , 财 务 部 将 暂 停 支 付 个 人 报 销 款 项 , 直 至 报销 款 项 冲 抵 借 款 完 毕 。 特 殊 情 况 需 经 部 门 经 理 和 财 务 经 理 联 合 审 批 后 方 可 办 理 。(五 ) 借 款 3000 元 以 上 需 提 前 一 天 通 知 财 务 , 不 提 前
8、通 知 财 务 如 遇 库 存 现 金 不 够将 无 法 借 款 。(六 ) 对 于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的 押 金 、 保 证 金 允 许 超 过 一 个 月 报 销 。 但 每 年 年 末 结 清归 还 , 有 需 要 的 下 年 年 初 重 新 申 请 借 款第九条 费用借款和报销审批权限(一 ) 所 有 备 用 金 借 支 和 费 用 的 报 销 , 由 部 门 经 理 确 认 , 财 务 经 理 、 副 总 审 核 后报 总 经 理 审 批 ;(二 ) 部 门 经 理 的 费 用 报 销 由 财 务 经 理 、 副 总 审 核 后 总 经 理 加 批 , 副 总 的 费 用 报销
9、 由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后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 第十条 费用报销规定(一 ) 除 支 付 工 资 与 劳 务 费 外 , 费 用 报 销 须 出 具 由 税 务 监 制 的 正 式 发 票 或 财 政 部门 统 一 印 制 的 收 款 收 据 。 报 销 人 对 其 提 供 的 原 始 票 据 负 责 , 若 发 现 使 用 虚 假 发0=破 票 , 虚 假 发 票 所 对 应 金 额 的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 对 于 无 法 提 供 或 发 票遗 失 的 , 且 没 有 刷 卡 记 录 , 财 务 部 有 权 不 予 报 销 , 亦 不 得 使 用 替 代 发 票 。(二
10、 ) 报 销 款 3000 元 以 上 需 提 前 一 天 通 知 财 务 , 不 提 前 通 知 财 务 如 遇 库 存 现 金 不够 将 无 法 报 销 。(三 ) 报 销 项 目 费 用 时 , 除 填 写 支 出 凭 单 外 , 需 另 附 报 销 明 细 标 明 具 体 项 目名 称 , 已 便 财 务 进 行 项 目 核 算 , 否 则 不 予 报 销 。(四 ) 报 销 费 用 提 供 的 发 票 抬 头 应 当 为 公 司 全 称 , 定 额 发 票 除 外 。 对 于 无 公 司 名称 或 公 司 名 称 不 完 整 、 发 票 内 容 填 写 不 完 整 、 无 发 票 日
11、 期 的 票 据 ,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五 ) 费 用 报 销 采 用 实 名 制 ,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报 销 。 报 销 超 过 本 人 月 度 标准 的 , 原 则 上 不 予 报 销 ; 情 况 特 殊 的 , 应 当 在 报 销 单 上 写 明 原 因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同意 后 予 以 报 销 。(六 ) 招 待 费 报 销 : 每 次 交 际 行 为 须 单 独 填 写 一 张 报 销 明 细 , 并 在 “费 用 描述 ”里 , 写 明 日 期 、 客 户 、 招 待 地 点 、 招 待 人 数 、 票 据 张 数 。(七 )
12、差 旅 费 报 销 : 出 差 事 项 需 填 写 详 尽 , 住 宿 、 城 际 、 交 际 、 途 中 交 通 费 等 需分 行 填 写 。(八 ) 报 销 单 据 须 用 胶 水 ( 不 可 使 用 订 书 针 、 曲 别 针 、 大 头 针 等 金 属 物 品 ) 横 向粘 贴 支 出 凭 单 上 。 发 票 按 费 用 按 类 别 分 别 填 写 支 出 凭 证 , 需 按 时 间 顺 序 呈 鱼 鳞 状 依 次 粘贴 , 应 与 费 用 报 告 说 明 一 一 对 应 。 超 出 边 界 的 部 分 须 向 内 折 叠 好 , 对 于 粘 贴 填 写 不 规 范的 报 销 单 ,
13、财 务 人 员 可 以 拒 绝 受 理 。 (九 ) 发 票 粘 贴 时 应 注 意 , 不 能 将 票 据 上 有 关 信 息 遮 盖 。 如 : 出 租 车 票 的 时 间 、金 额 ; 机 票 的 乘 机 人 姓 名 ; 发 票 上 开 具 的 品 名 、 金 额 、 时 间 等 。(十 ) 除 差 旅 费 、 劳 务 费 用 、 日 常 开 支 可 以 用 现 金 支 付 外 , 其 他 付 款 原 则 上 以 银行 支 付 。(十 一 ) 费 用 报 销 内 容 与 借 款 申 请 不 一 致 的 , 发 票 开 具 单 位 与 借 款 申 请 单 上 收 款 单位 不 一 致 的
14、, 财 务 部 有 权 拒 绝 报 销 。第十一条 费用报销时间为 及 时 准 确 地 反 映 各 部 门 当 期 费 用 , 原 则 上 要 求 每 周 四 为 费 用 报 销 日 , 其 他 款 项 不受 此 限 制 。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一 ) 发 票 报 销 时 限 为 发 票 开 具 日 起 1 周 内 , 超 出 规 定 时 间 财 务 部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二 ) 出 差 期 间 发 生 的 交 际 费 与 差 旅 费 一 起 报 销 , 不 受 每 周 报 销 时 间 的 限 制 。( 回 来 后 一 周 内 报 销 )(三) 如遇相关领导不在公司,可通过邮
15、件审批。通过邮件审批的单子,财务可以先报销,后补签字。第四章 关于市内交通费的规定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规定(一 ) 市 内 交 通 费 指 员 工 在 工 作 日 内 因 公 外 出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含 地 铁 、 出 租车 、 公 交 车 等 )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不 包 括 上 下 班 通 勤 费 。 各 部 门 依 据 “市 内 交 通 费 报 销 标准 ”( 表 一 ) 确 定 员 工 报 销 上 限 , 不 得 突 破 , 员 工 在 其 额 度 内 据 实 报 销 。(二 ) 报 销 市 内 交 通 费 时 , 需 在 发 票 背 面 用 铅 笔 注
16、明 起 始 地 点 , 如 : 公 司 -交 行 ,未 注 明 起 始 地 的 发 票 财 务 不 予 报 销 。(三 ) 各 部 门 依 据 “市 内 交 通 费 报 销 标 准 ”( 表 一 ) 确 定 员 工 报 销 上 限 , 不 得 突破 , 员 工 在 其 额 度 内 据 实 报 销 。(四 ) 请 假 超 过 一 个 月 并 办 理 工 作 移 交 的 , 请 假 期 间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原 则 不 允 报 销 。表 一 市 内 交 通 费 报 销 标 准职 位 系 列 职 位 /岗 位交 通 费 额 度(上限)管理岗 总经理和副总 1000部门经理500销售岗项目经理
17、300部门经理 300职能岗员工 200特殊情况如:货运性质的由副总审批通过后方可到财务报销。第五章 关于招待费的规定第十三条 关于招待费的规定(一)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为加强与业务伙伴、客户及政府部门的关系,为公司生产、经营良好的外部关系和社会环境而发生的招待餐费、住宿费、礼品费等支出。公司各部门在业务活动和接到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可安排招待用餐,也可适当赠送纪念品或礼品。(二) 各部门需要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严禁以招待费名义报销个人费用。(三) 招待费实行实名制,谁经手谁报销,严禁代他人报销。(四)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赠送礼品时,应先由部门书面申请,并注明原因,馈赠物品名称、数量、价值、金额
18、等,经部门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复核、副总和总经理联合审批同意后,部门方可填写申请单或支款单,经办人凭批件执行。赠送公司统一定做的礼品,按照公司领用规定执行,费用将计入领用部门,所赠送礼品计入部门费用;销售部举办市场活动所赠送的礼品,费用计入销售部。(五) 礼品如需自行购买,须事先得到部门经理(叠加总经理)审批同意并报财务部备案后,方可购买。报销时须提供商场、超市电脑打印的商品清单。(六) 招待用餐工作客饭,一般情况下每人每餐不超过 100 元,重点招待每人每餐不超过200 元,特殊招待每人每餐不超过 800 元,重点招待和特殊招待应提前报部门经理审批。招待费发票报销须另填写报销明细 ,注明日期、
19、招待对象、人数、事由、金额等,单次招待费超过 1500 元的,需提前申请并对具体情况详细说明,经副总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销售部除外)(七) 销售部招待费限额每人每月 5000 元,如连续 3 月无业绩的须提供书面报告,并详细阐明原因。书面报告经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报销。(八) 请假超过一个月并办理工作移交的,请假期间发生的招待费原则上不允许报销。(九) 业务招待费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当月招待费超支可以下月招待费预算额度弥补,但季度的招待费支出总额应以季度招待费预算额度为限。第六章 关于加班报销的规定第十四条 加班报销规定( 一 ) 节 假 日 加 班 、 工 作 日
20、加 班 至 20:00 时 后 , 职 能 部 门 人 员 可 以 报 销 加 班 餐 费 , 发票 背 面 需 要 注 明 加 班 日 期 和 共 同 就 餐 人 员 , 并 经 上 级 审 批 人 签 字 同 意 后 方 可 报 销 ,加 班 餐 费 报 销 标 准 不 超 过 50 元 /人 次 。( 二 ) 节 假 日 加 班 、 工 作 日 加 班 至 21:00 点 后 可 以 报 销 回 住 所 的 出 租 车 费 。第七章 关于差旅费的规定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规定(一 ) 差 旅 费 指 员 工 因 公 出 差 而 发 生 的 交 通 费 、 托 运 行 李 费 、 出 差 补
21、 助 费 、 住 宿费 等 。(二 ) 各 部 门 人 员 出 差 , 由 其 部 门 经 理 安 排 。 差 旅 费 报 销 时 需 打 印 出 差 申 请 审 批或 审 批 邮 件 , 与 原 始 单 据 一 同 交 财 务 部 。 出 差 人 预 支 差 旅 费 应 填 写 借 款 单 , 注 明 出 差 事由 、 地 点 、 人 数 、 期 限 及 交 通 工 具 , 由 财 务 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核 准 最 终 借 款 额 。 参 加 培 训的 差 旅 费 用 , 在 借 款 或 报 销 时 需 同 时 提 供 培 训 通 知 。(三 ) 出 差 人 员 , 应 严 格 遵
22、 守 有 关 规 定 , 工 作 结 束 及 时 返 回 , 并 在 返 回 后 一 周 内办 理 报 销 手 续 ; 超 期 不 予 报 销 。 未 经 部 门 领 导 审 批 的 差 旅 费 不 得 报 销(四 )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自 驾 车 出 差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需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同 意 。 自 驾 车报 销 费 用 以 正 常 出 差 乘 坐 火 车 或 汽 车 1 人 次 城 际 交 通 的 标 准 核 定 , 提 供 汽 油 费 、 过 路 过桥 发 票 报 销 费 用 。(五)出 差 期 间 餐 费 和 车 费 报 销 提 供 发 票 原 则
23、上 须 与 出 差 时 间 、 地 点 相 吻 合 , 不 得 以异 地 或 其 他 时 间 的 发 票 为 报 销 凭 证 。 标 准 见 ( 表 三 ) 。 因 公 参 加 会 议 、 培 训 , 食 宿 由 组织 者 统 一 安 排 并 承 担 的 , 不 再 享 受 差旅餐补;食 宿 不 统 一 安 排 的 , 视 同 差 旅 费 报 销 。(六 ) 因 特 殊 情 况 , 出 差 人 员 住 宿 费 用 支 出 超 出 标 准 的 , 必 须 说 明 原 因 , 由 副 总签 署 审 批 意 见 , 否 则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七 ) 同 性 别 两 人 同 地 出 差 时
24、, 公 司 提 倡 入 住 同 一 房 间 , 住 宿 费 不 超 过 2 人 住 宿标 准 。(八 ) 出 差 不 报 销 住 宿 费 的 , 按 100 元 /天 予 以 补 贴 , 需 提 供 与 出 差 地 点 和 时 间相 吻 合 的 相 关 凭 据 。(九 ) 出 差 期 间 若 某 天 发 生 招 待 用 餐 费 用 , 则 当 日 该 餐 不 再 给 予 补 助 。表 二差旅费标准表出差地 级别 住宿费差旅餐费包干管理层 700 元 /天部门经理 400 元 /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员工 350 元 /天管理层 650 元 /天部门经理 350 元 /天其他省会城市直辖市及苏
25、州、东莞、大连、青岛、厦门、珠海员工300 元 /天管理层 400 元 /天部门经理 300 元 /天其他城市员工 260 元 /天120 元/天早餐:20 元午餐:50 元晚餐:50 元特殊情况需报副总审批通过后方可到财务报销。第十六条 出差交通工具规定(十 ) 公 司 所 有 人 员 禁 止 乘 坐 头 等 舱 。 特 殊 情 况 需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方 可 乘 坐 。(十 一 ) 其 他 员 工 出 差 , 出 差 地 点 乘 坐 火 车 在 1000KM 以 内 可 以 到 达 的 , 一 般 只 可乘 坐 火 车 ( 含 高 铁 /动 车 ) 。(十 二 ) 乘 坐 高
26、铁 出 差 无 特 殊 原 因 , 应 选 择 二 等 座 。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乘 坐 飞 机 及 高 铁商 务 座 /一 等 座 的 , 须 在 提 前 申 请 并 经 副 总 审 批 通 过 后 方 可 乘 坐 ; 如 若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乘 坐 飞 机 或 高 铁 商 务 座 /一 等 座 者 , 其 费 用 只 能 按 二 等 座 报 销 , 差 价 自 理 , 但 特 价 机 票 未超 过 火 车 二 等 座 价 格 的 不 属 于 超 标 。 出 差 尽 量 选 择 早 班 或 晚 班 飞 机 , 较 少 占 用 工 作 时 间 。本 着 节 约 原 则 鼓 励
27、选 择 火 车 出 行 。(十 三 ) 飞 机 票 由 行 政 部 统 一 预 订 , 享 受 统 一 优 惠 折 扣 。 当 员 工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得 到的 票 价 比 公 司 统 一 订 票 票 价 低 时 , 可 以 要 求 公 司 代 为 购 买 或 经 订 票 人 ( 前 台 助 理 ) 确 认后 自 行 购 买 。 能 够 以 公 司 名 义 统 一 订 票 ,而 员 工 自 行 购 买 票 款 高 于 公 司 同 类 票 价 款 的 ,高 出 部 分 由 员 工 自 己 承 担 。第八章 关于办公费的规定第十七条 办公费(十 四 ) 办 公 费 指 日 常 办 公 过
28、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分 为 五 大 类 核 算 : 日 常 办 公 、 办 公环 境 、 招 聘 存 档 、 主 机 及 软 件 、 年 会 等 对 外 费 用 等 。(十 五 ) 办 公 用 品 原 则 上 由 采 购 部 门 负 责 。 一 般 情 况 下 各 部 门 不 允 许 自 行 购 买 办 公用 品 ; 特 殊 情 况 下 购 置 办 公 用 品 的 , 报 销 时 除 具 备 原 始 合 法 发 票 外 还 应 当 提 供 采 购 清 单 。(十 六 ) 办 公 费 采 用 谁 受 益 谁 承 担 的 原 则 , 由 行 政 部 分 配 到 各 使 用 部 门 。第
29、九章 关于培训费的规定第十八条 培训费(十 七 ) 培 训 包 括 内 部 培 训 和 外 部 培 训 。 内 部 培 训 是 指 公 司 、 部 门 自 己 组 织 承 办 的培 训 ; 外 部 培 训 是 指 外 单 位 承 办 的 需 我 方 承 担 费 用 的 培 训 。(十 八 ) 内 部 培 训 费 指 场 租 、 交 通 、 食 宿 、 为 培 训 准 备 的 资 料 费 、 外 请 培 训 机 构 支付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 外 部 培 训 费 包 括 员 工 接 受 外 部 培 训 及 培 训 外 部 人 员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十 九 ) 非 行 政 部 组
30、织 的 培 训 需 报 行 政 部 备 案 。(二 十 ) 培 训 的 食 宿 、 交 通 由 组 织 者 统 一 安 排 的 , 不 再 享 受 差 旅 报 销 ; 食 宿 不 统 一安 排 的 , 培 训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按 差 旅 费 规 定 执 行 。 (二 十 一 )培 训 费 须 提 前 申 请 并 填 写 “培 训 费 审 批 表 ”( 见 附 表 三 ) 。第十章 关于会议费的规定第十九条 会议费(二 十 二 )会 议 包 括 内 部 会 议 和 外 部 会 议 两 类 , 内 部 会 议 是 指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的 会议 ; 外 部 会 议 是
31、 指 外 单 位 举 办 的 需 我 方 承 担 费 用 的 非 市 场 活 动 会 议 。(二 十 三 )会 议 费 包 括 场 地 、 设 备 租 赁 费 、 统 一 食 宿 费 、 活 动 费 、 交 通 费 、 资 料 印 刷费 等 。(二 十 四 )内 部 会 议 需 要 提 供 会 议 经 费 预 算 , 原 则 上 在 公 司 内 部 场 地 举 办 ; 外 部 会 议需 要 提 供 会 议 邀 请 函 ; 会 议 以 承 包 形 式 举 办 的 , 需 要 提 供 与 承 办 方 签 订 的 协 议 。(二 十 五 )会 议 食 宿 由 组 织 者 统 一 安 排 的 , 不
32、再 享 受 差 旅 费 报 销 ; 食 宿 不 统 一 安 排 的 ,参 加 会 议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按 差 旅 费 规 定 执 行 。(二 十 六 )会 议 费 须 提 前 申 请 并 填 写 “会 议 费 审 批 表 ”( 见 附 表 四 ) 。第十一章 关于运杂费的规定第二十条 运杂费运杂费是由于接受运输商品服务而支付给承运单位的费用,包括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费用,以及为购买运输包装物而发生的费用。第十二章 关于宣传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宣传费(二 十 七 )宣 传 费 是 为 提 高 知 名 度 , 扩 大 社 会 影 响 , 树 立 良 好 形 象 而 发 生 的
33、费 用 。 分为 广 告 宣 传 费 、 展 览 展 示 费 、 印 刷 费 等 。(二 十 八 )进 行 市 场 宣 传 活 动 必 须 签 订 合 同 , 该 合 同 需 经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审 批 后 交 财 务部 备 案 。(二 十 九 )广 告 宣 传 费 报 销 时 需 提 供 正 式 的 广 告 业 专 用 发 票 , 平 面 媒 体 广 告 需 提 供 相应 的 广 告 样 张 。(三 十 ) 展 示 展 览 类 活 动 ( 包 括 活 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礼 品 支 出 ) 需 事 先 提 供 整 体 活 动预 算 , 与 参 展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
34、根 据 预 算 和 合 同 进 行 借 款 , 报 销 时 需 提 供 活 动 明 细 清 单 。(三 十 一 )印 刷 类 活 动 ( 包 括 各 种 宣 传 资 料 印 刷 ) 借 款 时 需 提 供 合 同 , 报 销 时 需 提 供印 刷 资 料 样 品 。(三 十 二 )收 到 厂 商 或 其 他 单 位 分 担 的 市 场 费 资 金 时 , 冲 减 当 期 的 市 场 费 。第十三章 关于咨询费第二十二条 咨询费咨询费只公司因拓展业务、开发市场、获取信息或只是等原因接受外部单位服务而支付的费用,这些外部单位包括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管理咨询事务所等中
35、介机构。第十四章 认证费规定第二十三条 认证费认证费是指公司委托的外部机构的证明、证件等而支付的费用,如 ISO9001 认证费、产品认可实验费、 、申请商标注册、专利注册等;验资费计入“认证费“。第十五章 关于人工成本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工资及奖金工资指按照工资制度的规定,支付给正式编制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的劳动报酬。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五条 政策类奖金政策类奖金包括优秀员工奖励、专项奖以及按照一定政策给予员工的奖励,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行政部提供人员名单及奖励金额交财务备案。获取奖励的人员直接到财务办理支取手续,财务进行发放记录管理。第二十六条 福利费福利费包括法定性质
36、福利与公司性质福利。法定性质福利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社会统筹)以及当地政府规定需交纳的其他保险金。法定性质福利支付必须经行政部经理、财务经理审批。公司性质支出包括体检费、节假日礼金、新年联欢费等。公司性质依据行政部制度执行,支付须经财务经理、行政部经理联合审批。第二十七条 劳务费劳务费指支付给临时招用的散工(计件工、定量包工等) 、聘请的专家或顾问以及各种应给予报酬的外单位人员的费用。支付给单位劳务费对方须提供税务局认可的正式发票,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取得个人签字的收条作为报销依据。第十六章 关于租赁、水电、装修费的规定
37、第二十八条 租赁、水电费、装修费、物业管理费(三 十 三 )租 赁 费 是 指 公 司 因 经 营 需 要 而 向 其 他 单 位 租 用 房 屋 、 设 备 、 一 仪 器 等 支 出的 费 用 。(三 十 四 )租 赁 费 主 要 包 括 : 租 赁 房 屋 的 房 租 , 租 用 设 备 、 仪 器 等 的 租 金 。(三 十 五 )房 租 、 水 电 费 、 装 修 费 由 行 政 部 统 一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 统 一 申 请 支 付 。(三 十 六 )房 租 是 指 因 经 营 需 要 而 向 其 他 单 位 租 用 房 屋 支 出 的 费 用 , 包 括 房 租 租 金
38、与物 业 管 理 费 用 、 停 车 费 。 房 屋 租 赁 需 要 与 出 租 方 签 订 租 赁 协 议 , 费 用 按 照 租 赁 期 分 期 摊销 或 预 提 。(三 十 七 )水 电 费 指 日 常 工 作 发 生 的 水 费 、 电 费 、 空 调 费 、 暖 气 费 等 。(三 十 八 )装 修 费 是 指 因 生 产 、 经 营 、 管 理 的 需 要 而 修 缮 房 屋 、 对 生 产 、 经 营 、 管 理场 所 进 行 内 外 装 修 等 支 出 的 费 用 , 包 括 因 装 修 而 产 生 的 布 线 等 工 程 费 用 , 因 增 加 办 公 座位 而 新 添 置
39、的 办 公 家 具 的 费 用 。(三 十 九 )房 租 、 租 赁 费 由 行 政 部 提 出 申 请 并 审 核 ,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方 可 支 付 。(四 十 ) 物 业 管 理 费 是 指 公 司 依 据 租 赁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为 保 证 公 司 办 公 场 所 正 常 使 用支 付 给 物 业 的 费 用 。第十七章 车辆使用费规定第二十九条 车辆使用费车 辆 使 用 费 指 本 公 司 公 车 发 生 的 各 种 费 用 , 主 要 包 括 公 司 的 公 务 用 车 过 路 过 桥 费 、停 车 费 、 汽 油 费 、 汽 车 维 修 费 ( 即 对 汽 车
40、 保 养 、 修 理 等 发 生 的 费 用 ) 、 汽 车 保 险费 和 车 船 使 用 税 等 。第十八章 关于维修费的规定第三十条 维修费日常维修费指对非车辆类的固定资产、办公家具、低值易耗品、计算机软件进行维护、保养、修理、装饰、改良等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设备维修费,包括不对原固定资产的主要特征发生改变的改装、维护、修理等项费用(如计算机维修、复印机维修、空调维修等)和对办公家具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等。日常维修费由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控制,各部门办公设备维修要在申请费用支出时详细注明维修项目、预算金额等。第十九章 财产保险费规定第三十一条 财产保险费指公司对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险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主要指商品保险费,保险公司返还的赔款应冲减财产保险费。第二十章 费用分析每月底财务人员将费用预算与实际支出情况汇总并进行比较分析,分别报送相关人员。第二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制度备案费用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下发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施行本制度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