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全南国土资源局干部职工培训教材农村土地管理基础知识(2013 年 6 月)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非常高兴能与同志们一起学习和交流农村土地管理方面知识。 “送政策 ”排在 “三送”工作首位,是 “三送”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自古至今人的民生问题一直是农民的问题,虽然我们国家已进入工业时代,但大量的农民和农业生产水平还处于传统的农业状态。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生产资料,也是农业产业发展的最重要的政策基础。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征收、土地纠纷无不与农民、农村息切相关。因此,作为“ 三送”干部,尤其是“ 三送”队员 ,了解、掌握必要的 农村土地管理知识非常重要。下面从七个方面和同志们共同学习和交流
2、农村土地管理基础知识。农村土地管理基础知识一、土地资源管理概述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三、耕地保护相关知识;四、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五、集体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六、农村土地征收;七、土地违法违规及法律责任;第一部分 土地资源管理概述2一、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概念(一)国土资源:国家主权管辖疆域范围内由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组成的各种资源总称。是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疆域范围内从上空到地下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气候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 5 大类自然资源。(二)土地资源:是在目前和可预见未来的技术经济水平下,能直接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土地。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三)土地资源的重要
3、性土地资源对人类是至关重要的。大家都知道,土地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的劳动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首先,没有土地,人类就不能生存,人类需要土地就象人需要阳光、空气和水一样。人类从土地中得到赖以生存的衣、食、住、行的基本条件。其次,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充足的、优质的、合理分布的土地是顺利发展国民经济的必备条件之一。农业生产、粮食安全需要土地,居住生活、城镇建设需要土地,工业生产、招商引资需要土地。第三,土地是人类生产关系中的核心关系。在人类经济生活中,土地的所有制决定了以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生
4、产关系,即再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分配关系。要处理不同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都要涉及土地关系问题。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但不会降低土地问题的重要性,相反,土地已成为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世界性重大问题。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国土是生态文明3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四)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争议(土地权属纠纷) 是指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调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
5、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从上述可知,县(市)政府既是土地权属确权的主体,也是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主体。这里强调一点的是,平时我们说的土地纠纷不一定是土地权属纠纷,但土地权属纠纷属于土地纠纷。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同志一碰到土地纠纷就想到应该由国土部门处理,这其实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农村土地纠纷有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流转纠纷、林地纠纷、 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
6、)纠纷,涉及到许多部门。国土部门是具体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事项的工作部门。因此,只有分清土地纠纷的性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助才能有效化解纠纷。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争议调处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江西省政府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二、我县土地资源基本县情(一)土地总量小,人均占有量少。我县国土面积 1534 平方公里,折合 230 万多亩,仅占全省国土面积的 0.92%;耕地面积 15.33 万亩,人均耕地仅 0.75 亩,这表明我县人均土地资源十分贫乏。(二)山地多于平地,耕地比例小。我县是林业保护重点县,山地面积 187.78 万
7、亩,占国土面积的 81.64%,耕地面积占国土面积46.67%。我们经常用“八份半山半分田,一份水路和庄园”来概括我县土地资源状况。(三)后备土地资源有限。我县山峦起伏,沟壑纵横,草地面积占国土面积 6.05%,园地占 0.25%,可供开发 利用的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小。因此就我县而言,土地的总量是有限的,随着人口的增多,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刚性需求,人地矛盾会日益突出。所以,保护有限的耕地显得尤其重要。第二部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概念(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
8、、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它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二)土地利用区。是指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依据土地的适宜性、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需求,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出的土地主要规划用途相对一致的区域。(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建设立项审查、用地审批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 它是一项国家措施。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
9、制土地利用 总 体规划”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国务院规定” (一般 为 15 年)。地方各 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是国家土地利用5总体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必须符合全国规划,并实行逐级控制。(二 )它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 土地管理法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三 )它是土地利用上最具权威的规划。规划一经审批,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林业建设、水利、农业、交通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遵循。土地资源配置和布局靠规划,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建 设用地供给、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开发整理等,都
10、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定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 它是审批各类土地利用项目的法定依据。根据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预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乡( 镇) 建设用地、农民住宅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项目用地,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土地利用项目均不得批准。(二 )它是使用土地和开发、整治、保护土地的法定依据。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确定了每块土地的用途。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类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没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用途。(三 )它是依法查处
11、违 法批地、用地的法定依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 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和使用土地的,要分别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次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 下面我们看一张南迳镇土地利用规划图。黄色代表基本农田,深红色代表预留建设用地,深绿色代表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禁止用地),绿色代表林地。6第三部分 耕地保护相关知识我国国土总面积 960 万平方公里(俄罗斯 1,707.5 万平方公里,加拿大 997.1 3 万平方公里,美国 936.4 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耕地面积为 1
12、8.31 亿亩,列世界第四(美国、印度、加拿大、中国、俄罗斯),但人均耕地面积仅为 1.40 亩,只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 37%左右(世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 4.52 亩)。一、基本概念(一 ) 耕地 是指种植 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判断一宗地是不是耕地,土地利用现状图说了算,只要图上标明是耕地,抛荒、零星种有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以及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临时改变用途的土地仍然是耕地。这个误区大家一定要注意。(二 )基本农 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
13、的耕地,是国家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 、“保命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三)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哪些耕地应当实行特殊保护呢?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
14、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7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但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山区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往往是利用土地变更把基本农田调整在交通偏僻,甚至是山涧地、山坡地,我县也难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大家要特别注意,以免触及基本农田高压线。二、耕地保护制度我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四种。(一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 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
15、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 )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是指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应当按照“ 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关部门组织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三 )耕地 总 量动态平衡制度 是指通过采取一系列行政、经济、法律的措施,保证我国现有耕地总面积在一定时间内
16、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逐步提高耕地的质量。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耕地的基本现状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提出来的。其具体的措施:一是在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必须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二是实行耕8地总量不减少的省级政府负责制;三是加强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四是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为落实耕
17、地占补制度,近年来我县实施了多个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见图片)。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确保了我县耕地占补平衡,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支撑。(四)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国家实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规定划定基本农田的比例应当占本行政辖区内耕地的 80%以上,市政府下达我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 12.77 万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 83.3%2、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应当实行特殊保护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措施: (1)严格控制占用。除能源、交通、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经
18、批准可以占用保护区的耕地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占用保护区内的耕地。(2)上收征地审批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一律由国务院批准。(3) 市、县、乡、村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并在每个有基本农田保护区域的行政村设立标识牌。(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9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3、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国务院(国发明电2004 1 号)提出基本农田保 护“五不准”:(1)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
19、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2)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3)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4)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三、节约使用土地,控制耕地浪费 (一 )节约 使用土地,禁止非法占用耕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法律对土地使用提出了以下几项要求: 1、非 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如果非农业建设项目可以开发
20、利用荒地的,就不允许占用耕地;可以开发利用土壤、地力比较差的劣地的,就不允许占用地力高、土壤肥沃的好地。 2、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及从事其他各种破坏耕地条件的活动。3、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控制 闲 置耕地的行 为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21、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10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四、耕地保护责任2006 年国务院 (国 发200631 号) 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省、市、县、 乡、村、组都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上级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对耕地保护目标进行考核,对完不成耕地保护目标的,要严格实行问责。另外, 土地管理
22、法第七十四条还规定,对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部分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一、几个基本概念(一 )农 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及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用地。(二 )建 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三 )未利用地是指农 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
2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比如确需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建房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 )审 批前提11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必须具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3、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对占用的耕地进行补充,占一补一,即必须有占补平衡指标。(二 )农 用地 转为建设 用地的审批。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占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审批。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3、上述两种情形以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24、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集体建设用地的主要形式和使用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由此可看出,只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三类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四、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主体,必须是符合
25、使用宅基地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我省占用耕地不超过 120 平方米(建设用地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不占或少占耕地,我县农用地转用指标少,原则上不予批准。 ),未利用利不超过 180 平方米,现在土坯房改造申请用地面积控制在 90 平方米以内。12(一)宅基地申请条件1、农村村民无宅基地的;2、农村村民分户,因子女成年成家,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
26、排宅基地:1、非本村村民;2、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3、未达到法定年龄的(18 周岁);4、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5、农村村民户的子女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其原有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的用地标准的。6、其他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如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不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政策等)。(二)宅基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依照该法第 44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审批主体为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
27、,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国土资源所和村镇规划所初审;符合相关规定的,建房者领取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宗地四邻签字;报乡(镇 )人民政府 审核后,再由县国土 资源局审查,最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13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见流程图)村民建住宅时,乡(镇)村镇规划所、国土所、村组干部、建房监管小组成员要到实地放线,并填写放线记录。放线前,要签订放线合同,涉及拆旧建新的,同时还要签订拆旧建新合同。拆旧建新合同要明确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的责任条款。第五部分 集体农用地(
28、承包经营权)流转一、集体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指农村村民将本人承包的土地,即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经发包土地所有权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允许农民以出租、互换、转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本村村民或本村以外个人或组织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请大家注意,农用地流转仍必须是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集体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一 )本集体组织内部的 调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 2/3
29、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 报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 )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 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三、设施农用地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必须加强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14(一)设施农用地概念: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二)设施农用地的管
30、理。设施农用地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的,必须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但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 占一补一” 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必须严格控制规模。(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凭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农业和国土等部门依据设施
31、农用地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申报,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设施农用地审核所需材料(六书三图一证):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6.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无附属设施的不需要)7.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局部图,需国土所签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勘15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和平面规划图8.经营者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个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
32、印件。第六部分 农村土地征收近年来,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迅猛,土地刚性需求旺盛,征地矛盾突出,征地成为天下难事。这里仅从概念性、政策性进行叙述。一、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 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赋予国家有强制征地权,是国家的行为,政府专有权利。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征收改变农民集体
33、土地所有权的使用行为;征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使用行为,它必须是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或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均可征用,征用后应当恢复原判交还土地使用者并给予相应补偿。二、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原则,对于相邻区域的征地项目,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三、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一)土地补偿费 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
34、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16(二)安置补助费 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三)青苗补偿费 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包括年产值倍数法和区片综合地价法,目前普遍采用年产值倍数法。我县征地补偿标准详见全南县征收土地
35、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我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四、征地补偿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农民的安置主要包括货币安置、保障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其中,货币安置和保障安置是最常用的安置方法。(一)货币安置:是指一次性支付贵额的安置补偿费,让有一技之长或者有生活技能的农民自谋职业。(二)保障安置:指用征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商业保险费用,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依据不同性别和年龄实行分类安置,或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纳入城镇居民的宿舍保障体系之中。五、征地补偿程序:包括告知征地情况、开展实地调查、确认调查结果、告知听证权利、征地方案报批、发布征收土地
36、方案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第七部分 土地违法违规及法律责任17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的行为。从土地违法违规的外在表现形式和性质看,可分为: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破坏耕地的行为、非法批地的行为、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时间关系,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一、非法占地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37、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 较大” ,是指非法占用基本 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
38、耕地大量 毁坏” ,是指行 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18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
39、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土地违法违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认识 上存在误区,这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宣传和查处打击力度;二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执法部门发现不了,其实这种侥幸心理应当彻底打消。目前我国已采用卫星遥感技术手段监测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卫星遥感技术将某一个地区前后两个不
40、同时间的遥感数据(卫片)进行叠加对比后,就可以反映出该地域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如一块地原来是耕地,被占用搞建设后,就可以在图上反映出来。目前国土资源部下发我县的卫星遥遥感监测图斑已达到 2.5 米的分辨率,只要存在违法用地,都将被卫片“天眼 ”留下“案底”, 所有违法用地宗数和违法用地面积者将暴露无遗(图示遥感图片:图中红色为监测图斑,新发生建设的地块,数字为监测图斑号)。2012 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取法“6.30” 政策,各级政府问责的压力更大,一旦启动问责,将追究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同时冻结当地所有的用地审批。为此,县政府在 2012 年底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的通知(全府办字201294 号)文件(图示),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因此为了我们全南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希望在座的领导和同志19们在“三送 ”工作中多宣 传土地政策法规,做到早 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同时在协助农村发展产业需要用地时要加强与国土所及国土资源局的联系,将好事办好。水平有限,如有不妥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批评指正,同时也借此机会,感谢县委组织部及主办单位给予国土部门一个学习和宣传国土政策的机会,也衷心感谢关心支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