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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doc

  • 上传人:tangtianxu1
  • 文档编号:3093579
  • 上传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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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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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言 前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 GB 72582004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 1 章的适用范围(见第 1 章);修改了第 3 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

    2、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 3.2.2.1)、电动汽车(2004 年版的 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 2004 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 年版的 3.5)及轻便摩托车(2004 年版的 3.6)合称为摩托车(见 3.5),将 2004 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 年版的 3.5)改称为普通

    3、摩托车(见 3.5.1);修改了第 4 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 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 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 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 5 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 4.1.5 和 4.1.6)

    4、,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 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 4.1.8);修改了车长小于 16m 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 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 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 4.5.2.和 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 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

    5、用规定(见 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 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 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 年版的 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 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 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

    6、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 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 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 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 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 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 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 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 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 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

    7、(见 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 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 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 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 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 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 7.11.1.1 和 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 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 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

    8、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 8.1.2和 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 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 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 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 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 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 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 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

    9、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 年版的 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 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 年版的 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 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 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 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应设

    10、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 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 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 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 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 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 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

    11、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 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 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 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 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 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 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 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 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

    12、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 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 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 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 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 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 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

    13、和厚度要求(见 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 50%的要求(见 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 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 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 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 11.6.10); 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

    14、(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 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 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 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 12.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 和 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 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 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 75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 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 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

    15、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 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 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 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 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 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 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 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 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 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

    16、加装钢瓶(见 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 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 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 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 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 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 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 年版的 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

    17、.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 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 12.13.5 和 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 14 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 年版的附录 A附录 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 年版的附录 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 B)。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

    18、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洛阳拖拉机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罗跃、王凡、刘雪梅、孟秋、龚标、何勇、王学平、王冬梅、吴云强、刘欣、张炳荣、张咸胜、尚项绳、秦煜麟、孙巍、裴志浩。GB 72582004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72581987、GB 72581997。言 引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进行注册登记

    19、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GB 72582004 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以来,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机动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出行的期待越来越高,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当前我国大型客货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仍较低,与车辆安全性能相关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例较高。为此,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实际情况修订 GB 72582004,提高机动车(特别

    20、是大型客货车辆)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严密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技术依据,已十分必要。本次 GB7258 修订工作的修订原则主要有:a) 从 GB7258 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这一属性出发,根据道路交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 GB7258 的适用范围,提出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等各类机动车的定义和运行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严密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主要环节。b) 根据 GB72582004 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采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c)提高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加严卧铺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道路运行机动车的整体

    21、安全技术性能。d) 进一步明确公共汽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为加强公共汽车运行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需要说明的是:a)鉴于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种类繁多、功能各异,本标准未对其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性能、制动性能、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参数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b)叉车不属于道路车辆,鉴于其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不适于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

    22、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有轨电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 24082008 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5948 摩托车

    23、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GB/T 8196 机械安全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676 汽车制动系统 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GB 13392 道路

    24、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GB 1395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T 14172 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GB 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 1536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T 17578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GB 18100.1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 1 部分:两轮摩托车GB 181

    25、00.2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 2 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GB 18100.3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 3 部分:三轮摩托车GB/T 1841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GB 18447.1 拖拉机 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轮式拖拉机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2 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 186972002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

    26、警告牌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 2007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GB 20075 摩托车乘员扶手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1259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GB 23254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4406 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T 24545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GB/T 25978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B 25991 汽车用 LED 前照灯GA 524 2004 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

    27、规范GA 525 2004 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3.2 汽车 motor vehicle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专项作业。本术语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不带驾驶室的三

    28、轮车辆;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 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3.2.1 载客汽车 passenger vehicle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3.2.1.1 乘用车 passenger car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3.2.1.2 客车 bus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个。3.2.1.2.1 公路客车 interurban bus长途客车 interurban b

    29、us为城间(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即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客车。3.2.1.2.2 旅游客车 touring bus为旅游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载游客的客车。3.2.1.2.3 公共汽车 public bus城市客车 public bus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客车,根据是否设有乘客站立区可分为:a)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动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b) 未设置乘客站立

    30、区的公共汽车,即未设置乘客站立区,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3.2.1.3 校车 school bus用于有组织地接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3.2.1.3.1 幼儿校车 school bus for infants接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3.2.1.3.2 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primary student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3.2.1.3 .3 中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junior middle school student接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

    31、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校车。3.2.1.3.4 专用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车。3.2.2 载货汽车 goods vehicle货车 goods vehicle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3.2.2.1 半挂牵引车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3.2.2.2 低速汽车 low-speed vehicle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3.2.2.2.1 三轮汽车 tri-wheel

    32、vehicle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 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3.2.2.2.2 低速货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低速载货汽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3.2.2.2.3 危险货物运输车 road transportation vehicle of dangerous goods专门用于运输符合 GB 12268 等相关标准规定的危险货物的货车。3.2.3 专项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专用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装置有专用设备

    33、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3.2.4 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3.2.5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其他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同时向燃烧室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

    34、两用燃料汽车等。3.2.6 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其他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燃烧室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3.2.7 纯电动汽车 batery electric vehicle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GB/T 195962004 的 3.1.1.1.13.2.8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具有一定的纯电驱动行驶里程,且在正常使用情况

    35、下可从非车载装置中获取电能量的混合动力汽车。3.2.9 燃料电池汽车 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以燃料电池作为动力电源的汽车。GB/T 195962004 的 3.1.1.1.33.2.10 教练车 driving school training vehicle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汽车。3.2.11 残疾人专用汽车 vehicle for handicapped driving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专门供特定类型的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汽车。3.3 挂车 trailer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

    36、车辆,包括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用于:载运货物;专项作业。3.3.1 牵引杆挂车 draw-bar-trailer全挂车 draw-bar-trailer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一轴可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3.3.2 中置轴挂车 centre axle trailer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紧靠车轴位置,牵引装置相对于挂车不能垂直移动、与牵引车连接时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作用于牵引车的挂车。3.3.3 半挂车 semi-trailer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37、。3.4 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vehicles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3.4.1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2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2.1 牵引杆挂车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全挂拖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全挂汽车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3.

    38、4.2.2 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2.3 铰接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半挂汽车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3.5 摩托车 motorcycle and moped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 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c)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d) 电驱

    39、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3.5.1 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 4kW 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3.5.1.1 两轮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two wheels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普通摩托车。3.5.1.2 边三轮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sidecar在两轮普通摩托

    40、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3.5.1.3 正三轮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torcycle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普通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装载货物或载运乘员,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3.5.2 轻便摩托车 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3.5.2.1 两轮轻便摩托车 moped with two wheels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轻便摩托车。3.5.2.2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right thre

    41、e-wheeled moped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3.6 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注 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km/h 、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注 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 12 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 14.7 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

    42、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3.7 轮式专用机械车 wheeled mobile machinery for special purpose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3.8 特型机动车 special size vehicle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 GB 1589 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4 整车4.1 整车标志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

    43、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 GB/T 18411 的规定;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 GB/T 25978 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 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表 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4.1.3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

    44、(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

    45、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 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 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 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并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

    46、。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注: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

    47、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4.1.5 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48、对具有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ECU)的乘用车,其 ECU 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应能被读取;但如乘用车至少有一处电子数据接口,且通过读取工具能够获得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应视为满足要求。4.1.6 除按照本标准 4.1.2、4.1.3、4.1.5 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 5 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

    49、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4.1.7 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 的规定;其中,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还应按照 GB 18564.1 或 GB 18564.2 在罐体上喷涂装运货物的名称,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 GB 20300 的规定。4.1.8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4.2 外廓尺寸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 GB 1589 的规定,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 2。表 2 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4.3 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应小于等于轴距的 65%。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他机动车后悬应小于等于轴距的 55%。车长小于 16m 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不超过轴距的 70%。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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