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赞助合同书甲方(被赞助单位):平凉恒远足球俱乐部乙方(赞助单位): 平凉恒远足球俱乐部建立于 2010 年 6 月,为能够顺利参加 2015平凉市第三届足球比赛,同时也为了更好的发展球队、宣传企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赞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赞助项目:1、球队冠名权;2、球队服装广告权;3、球队赛场品牌推广权;二、赞助确认及赞助回报约定:现予以书面确认,乙方作为球队赞助商,将享有如下相对应的回报权益。1、获得球队冠名权。乙方为甲方所参加的“2015 平凉市第三届足球比赛”进行冠名赞助,期间甲方将以冠名后球队名称“平凉
2、景海恒远足球俱乐部”参加该赛事。2、获得球队服装广告权。此次比赛期间,球队所有球衣胸前及背后广告均归赞助商所有,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等,暂定为胸前广告“景海集团” ,背部广告“景海丽都” 。3、此次比赛中,球队队员全部统一身着印有赞助商广告的球服出场,同时通过多种手段最大可能的帮助宣传赞助商;4、此次比赛期间,赞助商相关横幅及标语将在显著位置布置,内容均由赞助商决定,比赛赛场将成为宣传提高赞助商企业及产品知名度的有力平台;三、赞助总额及出资方式:作为参加此次比赛球队赞助商,乙方向甲方提供总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的赞助,具体内容如下: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天内乙方以
3、现金向甲方交付全额赞助款。2、甲方在收到赞助款后向乙方出具相应收据。四、双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利益及形象,不得在任何场合做出有损乙方利益及形象的行为,一旦发现有甲方队员违反,甲方将按队规严肃处理。2、赞助必须用于甲方参加平凉市第三届足球比赛的报名参赛费、保险费、球员装备购置、球队聚会等费用的支付,不得作其他用途。3、作为赞助商,乙方仅对球队参加比赛提供资金支持,不参与球队管理。4、乙方有权对赞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五、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意见在本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予以说明。甲方:平凉恒远足球俱乐部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