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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管理》精华总结朱俊文.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092972 上传时间:2018-10-03 格式:PDF 页数:34 大小:541.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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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精华总结 2018年 第一 章工 程造价 管理 及其基 本制度 1 . 工 程 造 价 及 其 计 价 特 征 投 资 者 ( 业 主 ) 的 角 度 : 工 程 预 期 开 支 或 际 开 支 的 全 部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费 用 。 造 价 就 是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总 投 资 。 市 场 交 易 的 角 度 : 预 计 或 实 际 在 工 程 发 承 包 交 易 活 动 中 所 形 成 的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或 建 设 工 程 总 费 用 。 工 程 承 发 包 价 格 是 由 需 求 主 体 ( 投 资 者

2、) 和 供 给 主 体 ( 承 包 商 ) 共 同 认 可 的 价 格 。 单 件 性 : 每 项 工 程 都 必 须 单 独 计 算 造 价 。 多 次 性 : 逐 步 深 化 和 逐 步 接 近 实 际 造 价 。 投 资 估 算 是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决 策 、 筹 集 资 金 和 合 理 控 制 造 价 的 主 要 依 据 。 概 算 造 价 :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总 造 价 、 各 个 单 项 工 程 概 算 综 合 造 价 、 各 单 位 工 程 概 算 造 价 。 有 些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确 定 招 标 控 制 价 以 限 制 最 高 投 标 报 价 。 合

3、同 价 属 于 市 场 价 格 。 工 程 结 算 文 件 一 般 由 承 包 单 位 编 制 , 由 发 包 单 位 审 查 ,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审 查 。 工 程 决 算 文 件 一 般 是 由 建 设 单 位 编 制 , 上 报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 2 . 工 程 造 价 相 关 概 念 静 态 投 资 包 括 :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设 备 和 工 器 具 购 置 费 、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费 用 、 基 本 预 备 费 , 以 及 因 工 程 量 误 差 而 引 起 的 工 程

4、造 价 的 增 减 等 。 动 态 投 资 除 包 括 静 态 投 资 外 , 还 包 括 建 设 期 贷 款 利 息 、 涨 价 预 备 费 等 。 动 态 投 资 包 含 静 态 投 资 , 静 态 投 资 是 动 态 投 资 最 主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 也 是 动 态 投 资 的 计 算 基 础 。 建 设 项 目 按 用 途 可 分 为 生 产 性 建 设 项 目 和 非 生 产 性 建 设 项 目 。 生 产 性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和 流 动 资 产 投 资 两 部 分 ; 非 生 产 性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只 包 括 固

5、定 资 产 投 资 , 不 含 流 动 资 产 投 资 。 建 设 项 目 总 造 价 是 指 项 目 总 投 资 中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额 。 3 . 建 设 工 程 全 面 造 价 管 理 全 寿 命 期 造 价 管 理 、 全 过 程 造 价 管 理 、 全 要 素 造 价 管 理 和 全 方 位 造 价 管 理 。 全 寿 命 期 造 价 管 理 : 建 设 工 程 初 始 建 造 成 本 和 建 成 后 的 日 常 使 用 成 本 之 和 , 它 包 括 建 设 前 期 、 建 设 期 、 使 用 期 及 拆 除 期 各 个 阶 段 的 成 本 。 全 过 程 造 价

6、管 理 包 括 : 前 期 决 策 阶 段 的 项 目 策 划 、 投 资 估 算 、 项 目 经 济 评 价 、 项 目 融 资 方 案 分 析 ; 设 计 阶 段 的 限 额 设 计 、 方 案 比 选 、 概 预 算 编 制 ; 招 投 标 阶 段 的 标 段 划 分 、 发 承 包 模 式 及 合 同 形 式 的 选 择 、 招 标 控 制 价 或 标 底 编 制 ; 施 工 阶 段 韵 工 程 计 量 与 结 算 、 工 程 变 更 控 制 、 索 赔 管 理 ;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的 结 算 与 决 算 等 。 全 要 素 造 价 管 理 : 核 心 是 按 照 优 先 性

7、的 原 则 , 协 调 和 平 衡 工 期 、 质 量 、 安 全 、 环 保 与 成 本 之 间 的 对 立 统 一 关 系 。 全 方 位 造 价 管 理 : 业 主 、 承 包 单 位 、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行 业 协 会 、 建 设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以 及 有 关 咨 询 机 构 。 4 .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原 则 工 程 项 目 策 划 阶 段 : 编 制 和 审 核 投 资 估 算 , 作 为 拟 建 工 程 项 目 策 划 决 策 的 控 制 造 价 ; 基 于 不 同 的 投 资 方 案 进 行

8、经 济 评 价 。 工 程 设 计 阶 段 : 限 额 设 计 、 优 化 设 计 , 编 制 和 审 核 工 程 概 算 、 施 工 图 预 算 。 对 于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而 言 ,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工 程 概 算 , 将 作 为 拟 建 工 程 项 目 造 价 的 最 高 限 额 。 工 程 发 承 包 阶 段 : 招 标 策 划 , 编 制 和 审 核 工 程 量 清 单 、 招 标 控 制 价 或 标 底 , 确 定 投 标 报 价 及 其 策 略 , 确 定 承 包 合 同 价 。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 进 行 工 程 计 量 及 工 程 款 支 付

9、管 理 , 实 施 工 程 费 用 动 态 监 控 , 处 理 工 程 变 更 和 索 赔 , 编 制 和 审 核 工 程 结 算 、 竣 工 决 算 , 处 理 工 程 保 修 费 用 等 。 以 设 计 阶 段 为 重 点 的 全 过 程 造 价 管 理 。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的 关 键 在 于 前 期 决 策 和 设 计 阶 段 , 而 在 项 目 投 资 决 策 后 , 控 制 工 程 造 价 的 关 键 就 在 于 设 计 。 组 织 措 施 , 包 括 明 确 项 目 组 织 结 构 , 明 确 造 价 控 制 者 及 其 任 务 , 明 确 管 理 职 能 分 工 ;2 技

10、 术 措 施 , 设 计 多 方 案 选 择 , 严 格 审 查 监 督 初 步 设 计 、 技 术 设 计 、 施 工 图 设 计 、 深 入 技 术 领 域 研 究 节 约 投 资 的 可 能 性 ; 经 济 措 施 , 包 括 动 态 地 比 较 造 价 的 计 划 值 和 实 际 值 , 严 格 审 核 各 项 费 用 支 出 , 采 取 对 节 约 投 资 的 有 力 奖 励 措 施 等 。 5 .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 注 册 和 执 业 .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作 为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机 关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11、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作 为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省 级 注 册 、 执 业 活 动 初 审 机 关 。 注 册 程 序 : 实 施 电 子 化 申 报 和 审 批 , 通 过 全 国 造 价 师 管 理 系 统 上 传 注 册 申 请 表 , 不 提 供 书 面 材 料 。 无 须 提 供 人 事 代 理 证 明 和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扫 描 件 。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 可 自 资 格 证 书 签 发 之 日 起 1 年 内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 逾 期 未 申 请 者 ,

12、 须 出 具 近 一 年 的 继 续 教 育 证 明 方 可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 初 始 注 册 的 有 效 期 为 4 年 。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需 继 续 执 业 的 , 应 当 在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3 0 日 前 ,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申 请 延 续 注 册 。 延 续 注 册 的 有 效 期 为 4 年 。 变 更 注 册 后 延 续 原 注 册 有 效 期 。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是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凭 证 , 应 当 由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本 人 保 管 、 使 用 。 7

13、 ) 不 予 注 册 的 情 形 : 因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活 动 受 刑 事 处 罚 , 自 刑 事 处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5 年 的 ; 因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活 动 以 外 的 原 因 受 刑 事 处 罚 , 自 处 罚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3 年 的 被 吊 销 注 册 证 书 , 自 被 处 罚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之 日 止 不 满 3 年 的 ;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准 注 册 被 撤 销 , 自 被 撤 销 注 册 之 日 起 至

14、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3 年 。 6 .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 1 ) 建 设 项 目 建 议 书 、 可 行 性 研 究 投 资 估 算 的 编 制 和 审 核 , 项 目 经 济 评 价 , 工 程 概 算 、 预 算 、 结 算 , 竣 工 结 ( 决 ) 算 编 制 和 审 核 。 2 ) 工 程 量 清 单 、 标 底 ( 或 者 控 制 价 ) 、 投 标 报 价 的 编 制 和 审 核 ,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的 签 订 及 变 更 、 调 整 , 工 程 款 支 付 与 工 程 索 赔 费 用 计 算 3 ) 项 目 管 理 过

15、 程 中 设 计 方 案 优 化 、 限 额 设 计 等 工 程 造 价 分 析 与 控 制 , 工 程 保 险 理 赔 和 核 查 。 4 ) 工 程 经 济 纠 纷 的 鉴 定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权 利 : 1 ) 使 用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名 称 ; 2 ) 依 法 独 立 执 行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 3 ) 在 本 人 执 业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上 签 字 并 加 盖 执 业 印 章 ; 4 ) 发 起 设 立 工 程 造 企 业 ; 5 ) 保 管 和 使 用 本 人 的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 6

16、 )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在 每 一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应 接 受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各 为 6 0 学 时 的 继 续 教 育 。 7 . 对 注 册 违 规 的 处 罚 。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的 , 申 请 人 在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 聘 用 单 位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虚 假 注 册 材 料 的 , 并 可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17、 手 段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的 ,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 8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 一 )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甲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乙 级 满 3 年 ; 企 业 出 资 人 6 0 , 出 资 额 6 0 ; 技 术 负 责 人 是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 工 程 或 工 程 经 济 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且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1 5 年 以 上 ; 专 职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2 0

18、 人 。 其 中 , 具 有 工 程 或 者 工 程 经 济 类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1 6 人 ,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1 0 人 。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 0 0 万 元 企 业 近 3 年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营 业 收 入 累 计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 0 0 万 元 ;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 人 均 办 公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 0 ; 在 申 请 核 定 资 质 等 级 之 日 前 3 年 内 无 违 规 行 为 。 乙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19、 业 资 质 标 准 企 业 出 资 人 6 0 , 出 资 额 6 0 ; 技 术 负 责 人 是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 并 具 有 工 程 或 工 程 经 济 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且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1 0 年 以 上 ;3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1 2 人 , 其 中 , 具 有 工 程 或 者 工 程 经 济 类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8 人 ,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6 人 , 其 他 人 员 均 需 要 具 有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的

20、经 历 ;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5 0 万 元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 人 均 办 公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 0 平 方 米 ; 暂 定 期 内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营 业 收 入 累 计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 0 万 元 ; 新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 其 资 质 等 级 按 照 乙 级 资 质 标 准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审 核 , 合 格 者 应 核 定 乙 级 、 设 暂 定 期 一 年 。 当 暂 定 期 届 满 需 要 继 续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的 ,

21、应 当 在 暂 定 期 届 满 3 0 日 前 , 向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申 请 换 发 资 质 证 书 。 符 合 乙 级 资 质 条 件 的 , 由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换 发 资 质 证 书 。 9 . 资 质 证 书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有 效 期 为 3 年 。 资 质 有 效 期 届 满 , 需 要 继 续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的 , 应 当 在 资 质 有 效 期 届 满 3 0 日 前 向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提 出 资 质 延 续 申 请 。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申 请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延 续

22、的 决 定 。 准 予 延 续 的 , 资 质 有 效 期 为 3 年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的 名 称 、 住 所 、 组 织 形 式 、 法 定 代 表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 注 册 资 本 等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 应 当 自 变 更 确 立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 到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合 并 的 , 合 并 后 存 续 或 者 新 设 立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可 以 承 继 合 并 前 各 方 中 较 高 的 资 质 等 级 。 工 程 造 价

23、咨 询 企 业 分 立 的 , 只 能 由 分 立 后 的 一 方 承 继 原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 1 0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依 法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 不 受 行 政 区 域 限 制 甲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可 以 从 事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乙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可 以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5 0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的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工 程

24、造 价 咨 询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 ( 1 ) 建 设 项 目 建 议 书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投 资 估 算 , 项 目 经 济 评 价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审 核 , ( 2 ) 建 设 项 目 概 预 算 和 编 制 与 审 核 , 并 配 合 设 计 方 案 比 选 、 优 化 设 计 、 限 额 设 计 等 工 作 进 行 工 程 造 价 分 析 与 控 制 ; ( 3 ) 建 设 项 目 合 同 价 款 的 确 定 ( 包 括 招 标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标 底 、 投 标 报 价 的 编 制 和 审 核 ) ; 合 同 价 款 的 签 订 于 调 整

25、( 包 括 工 程 变 更 、 工 程 洽 商 和 索 赔 费 用 的 计 算 ) 与 工 程 款 支 付 , 工 程 结 算 、 竣 工 结 算 和 决 算 报 告 的 编 制 与 审 核 等 ; ( 4 ) 工 程 造 价 经 济 纠 纷 和 鉴 定 和 仲 裁 的 咨 询 ( 5 ) 提 供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服 务 等 。 1 1 . 咨 询 合 同 及 其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三 部 分 构 成 : 协 议 书 、 通 用 条 件 和 专 用 条 件 协 议 书 明 确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26、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应 当 由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加 盖 有 企 业 名 称 、 资 质 等 级 及 证 书 编 号 的 执 业 印 章 , 并 由 执 行 咨 询 业 务 的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字 、 加 盖 个 人 执 业 印 章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 应 当 自 领 取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 持 下 列 材 料 到 分 支 机 构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 1 ) 分

27、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 2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3 ) 拟 在 分 支 机 构 执 业 的 不 少 于 3 名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注 册 证 书 复 印 件 ; ( 4 ) 分 支 机 构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的 租 赁 合 同 或 产 权 证 明 。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以 自 己 名 义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订 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 出 具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承 接

28、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 应 当 自 承 接 业 务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到 建 设 工 程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1 2 . 法 律 责 任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资 质 许 可 , 并 给 予 警 告 , 申 请 人 在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工

29、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4 的 ,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申 请 人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 未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不 及 时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的 , 由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 逾 期 不 办 理

30、 的 , 可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处 以 5 0 0 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1 ) 新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不 备 案 的 ; ( 2 ) 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承 接 业 务 不 备 案 的 。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l ) 涂 改 、 倒 卖 、 出 租 、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资 质 证 书 ; ( 2 )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业 务 范 围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 3 ) 同 时 接 受

31、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或 两 个 以 上 投 标 人 对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 4 ) 以 给 予 回 扣 、 恶 意 压 低 收 费 等 方 式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 ( 5 ) 转 包 承 接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1 3 .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目 前 , 英 国 的 行 业 协 会 负 责 管 理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士 、 编 制 工 程 造 价 计 量 标 准 , 发 布 相 关 造 价 信 息 及 造 价 指 标 。 英 国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32、 作 重 点 则 是 制 定 有 关 政 策 和 法 律 , 以 全 面 规 范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行 为 。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没 有 主 管 建 筑 业 的 政 府 部 门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完 全 由 行 业 协 会 管 理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涉 及 多 个 行 业 协 会 , 如 美 国 土 木 工 程 师 协 会 、 总 承 包 商 协 会 、 建 筑 标 准 协 会 、 工 程 咨 询 业 协 会 、 国 际 工 程 造 价 促 进 会 等 。 政 府 对 不 同 类 别 的 项 目 实 行 不 同 力 度 和 深 度 的 管 理 , 重 点

33、 是 控 制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 美 国 通 过 定 期 发 布 工 程 造 价 指 南 进 行 宏 观 调 控 与 干 预 。 有 关 工 程 造 价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 指 标 、 费 用 标 准 等 , 一 般 是 由 各 专 业 协 会 、 大 型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制 订 。 英 国 也 没 有 类 似 我 国 的 定 额 体 系 , 工 程 量 的 测 算 方 法 和 标 准 都 是 由 专 业 学 会 或 协 会 进 行 负 责 。 美 国 工 程 新 闻 记 录 造 价 指 标 E N R 造 价 指 数 是 一 个 加 权 总 指 数 , 由 构

34、 件 钢 材 、 波 特 兰 水 泥 、 木 材 和 普 通 劳 动 力 4 种 个 体 指 数 组 成 。 E N R 共 编 制 两 种 造 价 指 数 , 一 是 建 筑 造 价 指 数 , 一 是 房 屋 造 价 指 数 。 E N R 指 数 资 料 来 源 于 2 0 个 美 国 城 市 和 2 个 加 拿 大 城 市 。 美 国 工 程 造 价 估 算 中 的 人 工 费 由 基 本 工 资 和 附 加 工 资 两 部 分 组 成 。 附 加 工 资 项 目 包 括 管 理 费 、 保 险 金 、 劳 动 保 护 金 、 退 休 金 、 税 金 等 。 澳 大 利 亚 、 新 加

35、 坡 和 香 港 地 区 的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制 度 都 始 于 英 国 , 著 名 的 F I D I C ( 国 际 咨 询 工 程 师 联 合 会 ) 合 同 文 件 , 也 以 英 国 的 合 同 文 件 作 为 母 本 。 J C T 是 英 国 的 主 要 合 同 体 系 之 一 , 主 要 通 用 于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美 国 建 筑 师 学 会 ( A I A ) 的 合 同 条 件 分 为 A 、 B 、 C 、 D 、 F 、 G 系 列 。 A 系 列 是 关 于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的 合 同 文 件 ; B 系 列 是 关 于 发 包

36、 人 与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的 建 筑 师 之 间 的 合 同 文 件 ; A I A 系 列 合 同 条 件 的 核 心 是 “ 通 用 条 件 ” 。 采 用 不 同 的 计 价 方 式 时 , 只 需 选 用 不 同 的 “ 协 议 书 格 式 ” 与 “ 通 用 条 件 ” 结 合 。 A I A 合 同 条 件 主 要 有 总 价 、 成 本 补 偿 及 最 高 限 定 价 格 等 计 价 方 式 。 第二 章相 关法律 法规 1 4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37、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筑 工 程 , 不 再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 应 当 具 备 如 下 条 件 : 已 办 理 建 筑 工 程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 已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证 需 要 拆 迁 的 , 其 拆 迁 进 度 符 合 施 工 要 求 已 经 确 定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 有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技 术 资 料 有

38、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具 体 措 施 ; 建 设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开 工 。 延 期 以 两 次 为 限 , 每 次 不 超 过 3 个 月 。 既 不 开 工 又 不 申 请 延 期 或 者 超 过 延 期 时 限 的 , 施 工 许 可 证 自 行 废 止 。 在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因 故 中 止 施 工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中 止 施 工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39、 告 , 并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建 设 工 程 的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 中 止 施 工 满 1 年 的 工 程 恢 复 施 工 前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报 发 证 机 关 核 验 施 工 许 可 证 。更多资料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超 过 6 个 月 的 , 应 当 重 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的 批 准 手 续 。 1 5 . 建 筑 工 程 发 包 禁 止 将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发 包 。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由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采 购 的 , 发 包 单 位 不 得 指 定 承 包 单 位 或 者 指 定

40、 生 产 厂 、 供 应 商 。 禁 止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超 越 本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或 者 以 任 何 形 式 用 其 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 禁 止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以 任 何 方 式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使 用 本 企 业 的 资 质 证 书 、 营 业 执 照 , 以 本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 大 型 建 筑 工 程 或 结 构 复 杂 的 建 筑 工 程 , 可 以 由 两 个 以 上 的 承 包 单 位 联 合 共 同 承 包 。 共 同 承 包 的 各 方 对

41、 承 包 合 同 的 履 行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实 行 联 合 共 同 承 包 的 , 应 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低 的 单 位 的 业 务 许 可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可 以 将 承 包 工 程 中 的 部 分 工 程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分 包 单 位 。 除 总 承 包 合 同 中 已 约 定 的 分 包 外 , 必 须 经 建 设 单 位 认 可 。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建 筑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必 须 由 总 承 包 单

42、 位 自 行 完 成 。 分 包 单 位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约 定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禁 止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工 程 转 包 给 他 人 , 或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包 给 他 人 。 禁 止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 。 禁 止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再 分 包 。 1 6 .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和 质 量

43、 管 理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必 须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制 度 和 群 防 群 治 制 度 。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由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 分 包 单 位 向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 服 从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设 计 文 件 选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 应 当 注 明 其 规 格 、 型 号 、 性 能 等 技 术

44、 指 标 , 其 质 量 要 求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对 设 计 文 件 选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 不 得 指 定 生 产 厂 、 供 应 商 。 1 7 . 建 设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审 查 批 准 的 , 不 得 使 用 。 实 行 监 理 的 建 设 工 程 , 可 以 委 托 具

45、 有 工 程 监 理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并 与 被 监 理 工 程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没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的 该 工 程 的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监 理 。 建 设 单 位 在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者 开 工 报 告 前 , 应 当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1 ) 完 成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内 容 ; ( 2 ) 有 完 整 的 技 术 档 案 和 施 工 管 理 资 料 ; ( 3 ) 有 工 程 使

46、 用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进 场 试 验 报 告 ; ( 4 ) 有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分 别 签 署 的 质 量 合 格 文 件 ; ( 5 ) 有 施 工 单 位 签 署 的 工 程 保 修 书 。 施 工 单 位 对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负 责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质 量 责 任 制 , 确 定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管 理 负 责 人 。 施 工 单 位 还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47、 加 强 对 职 工 的 教 育 培 训 ; 未 经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未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不 得 在 工 程 上 使 用 或 者 安 装 ,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的 施 工 。 未 经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 建 设 单 位 不 拨 付 工 程 款 , 不 进 QQ7512101706 行 竣 工 验 收 。 建 设 单 位 在 编 制 工 程 概 算 时 , 应 当 确 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作 业

48、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 在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时 , 应 当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 资 料 。 依 法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设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开 工 报 告 批 准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 将 保 证 安 全 施 工 的 措 施 报 送 建 设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1 8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建 设 工 程 实 行 质 量 保 修 制

49、度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在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时 , 应 当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质 量 保 修 书 。 质 量 保 修 书 中 应 当 明 确 建 设 工 程 的 保 修 范 围 、 保 修 期 限 和 保 修 责 任 等 。 建 设 工 程 的 保 修 期 , 自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建 设 工 程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为 : ( 1 )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房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 ( 2 )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 为 5 年 。 ( 3 )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 为 2 个 采 暖 期 、 供 冷 期 。 ( 4 ) 电 气 管 道 、 给 排 水 管 道 、 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 , 为 2 年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 将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和 规 划 、 公 安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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