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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业安全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092356 上传时间:2018-10-03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08.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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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深建协字(2017)第 060 号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关 于 深 圳 市 建 设 工 程 中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专 家 论 证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建质200987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危 险 性 较 大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2、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的 实 施 细 则 ( 粤建质201113 号)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除外,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2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

3、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 四 条 本办法中所提供的专家论证工作是协会提供的一项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 五 条 方案评审按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及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 二 章 专 项 方 案 论 证 范 围 第 六 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范围 一 、 深 基 坑 工 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 、 模 板 工 程 及

4、 支 撑 体 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 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三 、 起 重 吊 装 及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3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注: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的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由深圳

5、建筑业协会建筑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 三 、 脚 手 架 工 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 、 拆 除 、 爆 破 工 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五 、 其 它 (一)施

6、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4 注:该项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由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 (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 三 章 专 项 方 案 论 证 要 求 第 七 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

7、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对其专项方案进行审核。 第 八 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第 九 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8、: 一、专家组成员; 5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企业 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 十 条 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或 7名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成员共同推选一名资深专家任组长。专家组长主持论证会议并起草论证意见报告。所有参加论证会议的专家在论证意见报告上签字,并对论证意见负责。本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组。 第 十 一 条 施工

9、企业应于申请专项方案当天提供专项方案电子文档和书面资料各一份,供专家组审核。 第 十 二 条 施工企业编制的专项方案应按附件一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写指南的要求编制。 第 十 三 条 专家组接到专项方案后,专家组认为必要时,可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 十 四 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安全施工的保障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要求,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6 第 十 五 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

10、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企业应当按专项方案论证会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 十 六 条 对论证报告结论为 “修改后通过 ”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修改相关材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报专家组复核,专家组长认可并签字后,报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

11、程师委员会备案。 第 十 七 条 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 十 八 条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如施工企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与专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第 十 九 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专项方案申请论证的受理工作,(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的专项方案申请论证的受理工作由深圳建筑7 业协会建筑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深圳建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 不履行专家义务; 二、 论证报告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方案、工程实际情况; 三、 论证报告结论无法保证工程安全; 四、 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 二 十 一 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写指南由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负责审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深圳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工作管理办法(深建协字(2012)第 038 号)同时废止。 第 二 十 三 条 本办法由深圳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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