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F-2016-0101北 京 市 家 庭 居 室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发 包 人 (甲 方 ):承 包 人 (乙 方 ):合 同 编 号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监 制二 0 一 六 年 一 月 修 订编 制 说 明本 合 同 是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和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条 例 为 原 则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办法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 GF-96-0205)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合同
2、示 范 文 本 , 并 综 合 北 京 市 有 关 法 律 、 标 准 规 范 及 北 京 市 装 饰 装 修 工 程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合 同 文 本 适 用 于 家 庭 住 宅 、 办 公 空 间 、 商 业 空 间 等 各 类 小 型 室 内 外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本 合 同 为 示 范 文 本 , 合 同 当 事 人 选 择 采 用 时 ,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修 改 、增 补 。第 1 页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发 包 人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姓 名 ) : ( 附 有 效 证 件 /营 业 执 照
3、复 印 件 )现 住 所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承 包 人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营 业 执 照 号 :企 业 所 在 地 址 : _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和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条 例 , 依 据 建 设 部 令 住 宅室 内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办 法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 GF-96-0205)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合同 示 范 文 本 , 并 综 合 北 京 市 有 关 法 律 、 标 准 规 范 及
4、北 京 市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的 实 际 情 况 , 遵 守 平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经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1.1 工 程 地 点 :1.2 工 程 面 积 : , 户 型 :1.3 工 程 内 容 : 以 本 合 同 附 件 工 程 预 算 书 、 施 工 图 及 工 程 增 加 变 更 确 认 单 所 列 项 目 为准 。 1.4 工 程 承 包 方 式 : 包 工 包 料 ; 包 工 部 分 包 料 ; 包 工 不 包 料 ;1.5 工 期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5、日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工 程 期 限 : 个 工 作 日 ( 以 实 际 工 作 日 计 算 )第 2 页1.6 工 程 质 量 : 达 到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GB50210 2001)1.7 合 同 工 程 总 价 款 ( 人 民 币 大 写 ) : 佰 拾 万 仟 佰拾 圆 整 , ¥ : _ 圆 整 ( 附 工 程 预 算 书 ) , 实 际 合 同 价 款 以双 方 确 认 的 结 算 表 为 准 。第 二 条 双 方 工 作2.1 甲 方 工 作 :2.1.1 如 属 甲 方 委 托 第 三 方 设 计 , 由 乙 方 负 责 纯
6、施 工 项 目 的 情 况 , 甲 方 于 开 工 前 _天 ,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已 经 确 认 的 施 工 图 纸 _套 ( 或 作 法 说 明 _份 ) , 并 向 乙 方 进 行现 场 交 底 。2.1.2 甲 方 办 理 施 工 所 涉 及 的 各 种 申 请 、 批 文 等 手 续 , 为 乙 方 接 通 施 工 所 需 的 水 、 电 , 并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通 道 、 电 梯 、 消 防 设 备 的 使 用 和 保 护 。 提 供 乙 方 数 据 真 实 准 确 的 原 始 水 电 线路 图 、 房 屋 结 构 图 、 平 面 图 并 交 付 钥 匙 。2.
7、1.3 清 除 影 响 施 工 的 障 碍 物 , 对 只 能 部 分 清 空 的 房 屋 中 所 滞 留 的 家 具 、 陈 设 等 采 取 保 护措 施 。2.1.4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 采 用 以 下 三 种 方 式 中 的 第 种 方 式 不 委 托 他 人 作 为 驻 工 地 代 表 , 由 甲 方 自 行 负 责 ; 委 托 亲 属 _( 身 份 证 号 码 : _) 作 为 驻 工 地 代 表 ; 委 托 他 人 _( 身 份 证 号 码 : _) 作 为 驻 工 地 代 表 ;注 : 和 为 全 权 委 托 和 授 权 : 签 约 及 补 充 协 议 、 变 更 、
8、 确 认 、 验 收 、 签 收 、 付 款 等 与 本 工 程相 关 所 有 事 宜 , 并 附 委 托 双 方 的 身 份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2.1.5 如 委 托 专 业 的 监 理 公 司 进 行 工 程 监 理 , 甲 方 应 在 开 工 前 将 监 理 公 司 名 称 、 监 理 工 程师 的 职 责 、 监 理 范 围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2.1.6 如 确 实 需 要 拆 改 原 建 筑 物 结 构 或 设 备 管 线 , 负 责 到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相 应 审 批 手 续 。 甲方 未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 擅
9、自 指 令 工 人 拆 改 原 有 建 筑 物 结 构 或 设 备 管 线 , 由 此 发 生 的 损 失 或 事故 ( 包 括 罚 款 ) 及 责 任 , 由 甲 方 负 责 承 担 。2.1.7 煤 气 改 造 、 有 线 宽 频 网 络 改 造 等 非 乙 方 工 程 预 算 表 所 提 供 服 务 内 项 目 的 工 作 须 由 甲方 负 责 与 有 关 部 门 配 合 施 工 。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现 场 保 卫 、 消 防 、 垃 圾 处 理 等 工 作 。2.1.8 如 有 因 施 工 期 间 产 生 的 灰 尘 和 噪 音 产 生 邻 里 纠 纷 的 , 甲 方
10、协 助 乙 方 解 决 , 以 及 协第 3 页调 与 本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处 的 关 系 。2.1.9 配 合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煤 气 管 道 改 造 、 有 线 或 数 字 电 视 、 宽 频 网 络 等 工 程 的 安 装 施 工 工作 。 2.2.10 依 据 北 京 市 家 庭 居 室 装 修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甲 方 应 办 理 交 纳 施 工 入 场装 修 押 金 。2.2 乙 方 工 作 :2.2.1 由 乙 方 负 责 设 计 的 工 程 , 乙 方 应 于 开 工 前 天 , 负 责 提 供 平 面 布 置 图 、 水 电改 造 图
11、 、 天 花 布 置 图 、 地 面 铺 设 图 及 其 他 施 工 图 纸 , 送 甲 方 审 核 , 并 组 织 施 工 图 纸 或 作 法 说 明的 现 场 交 底 。 如 甲 方 需 要 提 供 设 计 效 果 图 , 乙 方 应 按 要 求 提 供 , 所 涉 及 的 费 用 双 方 可 在 确 定 合同 价 款 时 约 定 。 由 甲 方 负 责 设 计 的 工 程 , 乙 方 应 按 时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施 工 图 纸 或 作 法 说 明 的 现场 交 底 。2.2.2 拟 定 施 工 方 案 和 进 度 计 划 , 交 甲 方 审 定 。2.2.3 严 格 执 行
12、施 工 规 范 、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防 火 安 全 规 定 和 环 境 保 护 规 定 。 严 格 按 照 图纸 或 作 法 说 明 进 行 施 工 , 做 好 各 项 质 量 检 测 记 录 。2.2.4 指 派 为 乙 方 代 表 , 负 责 履 行 合 同 , 组 织 施 工 , 按 期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施工 任 务 , 解 决 由 乙 方 负 责 的 各 项 事 宜 。2.2.5 甲 方 直 接 发 包 的 工 程 , 乙 方 应 协 助 配 合 其 他 施 工 方 施 工 , 以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及 工 程 的顺 利 完 成 。2.2.6 乙 方 应 当
13、妥 善 保 护 好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建 筑 物 、 设 备 管 线 等 不 受 破 坏 ,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保卫 和 垃 圾 清 运 等 工 作 , 处 理 好 由 于 施 工 带 来 的 扰 民 问 题 及 周 围 单 位 ( 住 户 ) 的 关 系 。2.2.7 施 工 中 涉 及 拆 改 原 建 筑 物 结 构 或 设 备 管 线 的 , 乙 方 应 当 向 甲 方 提 出 建 议 。 拆 改 须 经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 应 当 告 之 甲 方 取 得 批 准 ;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或 未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 随 意 拆改 原 建
14、筑 物 结 构 及 各 种 设 备 管 线 , 由 此 造 成 的 事 故 或 发 生 的 损 失 ( 包 括 罚 款 ) , 由 乙 方 负 责 并承 担 。2.2.8 乙 方 在 施 工 中 应 妥 善 保 护 甲 方 堆 放 在 现 场 的 家 具 、 陈 设 以 及 工 程 成 品 ; 工 程 竣 工 未移 交 甲 方 之 前 , 负 责 对 现 场 一 切 设 施 和 工 程 成 品 进 行 保 护 。2.2.9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 编 制 工 程 结 算 文 件 。第 三 条 工 期3.1 开 工 日 期 以 管 理 处 发 放 的 装 修 许 可 证 上 注 明 的 开
15、工 日 期 为 准 , 若 约 定 开 工 日 之 前 , 甲第 4 页方 仍 未 能 确 认 全 部 施 工 图 纸 的 ,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自 甲 方 确 认 全 部 施 工 图 纸 后 的 第 二 天 开 始 计 算 。3.2 甲 方 要 求 比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提 前 竣 工 时 , 应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 并 支 付 乙 方 因 赶 工 采 取 的措 施 费 用 。 每 提 前 一 天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元 。3.3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提 供 图 纸 或 确 认 图 纸 , 以 及 因 甲 方 原 因 不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而 影 响
16、 工 期 的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3.4 由 于 甲 方 变 更 设 计 或 增 加 工 程 量 , 以 及 提 出 增 加 设 计 范 围 以 外 的 工 程 项 目 , 造 成 工 期的 延 误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3.5 工 程 中 需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因 甲 方 未 按 时 提 供 或 中 间 工 程 验 收 不 及 时 , 造 成 停 工 和 误工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3.6 甲 方 指 令 有 误 或 不 及 时 , 延 误 工 期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3.7 甲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预 付 款 、 进
17、度 款 , 影 响 施 工 正 常 进 行 , 工 期 顺 延 。3.8 因 乙 方 责 任 ,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或 中 途 无 故 停 工 , 影 响 工 期 , 工 期 不 顺 延 。3.9 由 于 工 程 质 量 原 因 返 工 , 乙 方 承 担 责 任 , 且 工 期 不 顺 延 。3.10 因 乙 方 预 算 少 算 , 漏 算 所 产 生 的 增 加 项 目 ,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由 乙 方 负 责 , 工 期 不 顺 延 。3.11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停 电 、 停 水 、 停 气 及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影 响 , 导 致 停 工 8小 时
18、 以 上 ( 一周 内 累 计 计 算 )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第 四 条 材 料 设 备 的 供 应4.1 乙 方 按 双 方 约 定 的 乙 方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 ( 见 附 件 工 程 预 算 书 )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若 乙 方 供 应 的 材 料 与 乙 方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 不 符 时 , 由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2 甲 方 供 应 的 材 料 , 经 乙 方 验 收 后 , 由 乙 方 负 责 保 管 。 由 于 乙 方 保 管 不 当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 甲 方 供 应 的
19、 材 料 由 乙 方 提 货 的 , 甲 方 应 将 提 货 手 续 移 交 给 乙 方 , 由 甲 方 承 担运 输 费 用 。4.3 材 料 进 场 时 , 甲 乙 双 方 应 对 各 自 负 责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提 供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 若 材 料 设 备不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或 规 格 出 现 差 异 , 应 各 自 承 担 责 任 及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4.4 甲 乙 双 方 采 购 的 材 料 应 当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 如 乙 方 采 购 的 材 料 不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 造 成 室内 环 境 质 量 达 不 到 相 应
20、标 准 , 由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如 甲 方 供 应 的 材 料 不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 造 成室 内 环 境 质 量 达 不 到 相 应 标 准 的 , 由 甲 方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5 对 甲 方 供 应 的 材 料 , 乙 方 有 义 务 事 先 告 知 甲 方 准 确 的 材 料 用 量 及 是 否 符 合 施 工 条 件 。4.6 乙 方 材 料 进 场 ,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验 收 , 甲 方 应 在 通 知 后 24小 时 内 进 行 验 收 , 如 甲 方届 时 不 参 加 验 收 或 验 收 后 不 签 字 确 认 , 又 不
21、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 则 在 24 小 时 后 视 为 甲 方 默 认 验第 5 页收 通 过 。 甲 方 材 料 进 场 , 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验 收 , 未 经 乙 方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 乙 方 有 权不 予 使 用 。第 五 条 工 程 变 更5.1 甲 方 变 更 设 计 方 案 , 应 在 该 项 工 程 施 工 前 7天 向 乙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5.2 所 有 的 设 计 方 案 变 更 和 工 程 量 增 减 , 甲 方 必 须 办 理 签 字 确 认 手 续 。 否 则 乙 方 有 权 按 原方 案 施 工 或 者
22、 中 止 施 工 , 乙 方 决 定 中 止 施 工 的 , 甲 方 承 担 乙 方 的 窝 工 等 损 失 , 工 期 顺 延 。5.3 因 甲 方 变 更 设 计 方 案 , 造 成 乙 方 返 工 费 用 和 相 应 损 失 均 由 甲 方 承 担 , 并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5.4 由 于 设 计 方 案 变 更 , 造 成 乙 方 已 购 的 原 项 目 材 料 积 压 超 过 15%, 应 由 甲 方 负 责 处 理 ,并 承 担 全 部 处 理 费 用 。5.5 乙 方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合 理 建 议 涉 及 到 变 更 设 计 和 对 原 定 材
23、料 的 更 换 , 以 及 增 加工 程 量 , 必 须 经 甲 方 或 甲 方 代 表 批 准 , 并 签 字 确 认 。 未 经 甲 方 批 准 签 字 , 乙 方 擅 自 变 更 设 计 方案 或 对 原 定 材 料 更 换 , 甲 方 有 权 不 认 可 ,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且 工 期 不 顺 延 。5.6 乙 方 在 接 到 变 更 通 知 后 3天 内 提 出 变 更 价 款 报 告 的 完 整 资 料 。 甲 方 收 到 变 更 价 款 报 告之 日 起 3天 内 予 以 签 字 确 认 , 或 提 出 异 议 。 如 因 甲 方 未 能 按
24、规 定 时 间 签 字 确 认 又 未 能 提 出 异 议的 , 则 视 为 甲 方 已 经 签 字 确 认 ,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5.7 乙 方 接 到 变 更 通 知 后 , 可 按 下 列 方 法 提 出 变 更 价 格 并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1)合 同 附 件 工 程 预 算 书 中 已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按 合 同 附 件 已 有 的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的价 款 。(2)合 同 附 件 工 程 预 算 书 中 已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可 以 此 作 为 基 础 确 定 变
25、 更 价 款 。(3)合 同 附 件 预 算 书 中 没 有 适 用 和 类 似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确 定 变 更 价 款 。5.8 甲 方 不 得 随 意 取 消 本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项 目 , 若 取 消 的 施 工 项 目 造 价 超 过 合 同 预 算 总价 的 20%时 , 需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 并 向 乙 方 支 付 取 消 项 目 10%的 利 润 损 失 。 并 在 工 程 结 算 时 付 清 。如 甲 方 需 减 少 的 施 工 项 目 造 价 低 于 合 同 预 算 总 价 的 5%, 应 在 乙 方 没
26、有 下 料 前 , 提 前 3天 通 知 乙方 ,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取 消 该 工 程 项 目 。 如 因 甲 方 原 因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可 按 此 标 准 收 取 全 额设 计 费 作 为 补 偿 。5.9 甲 方 取 消 施 工 项 目 或 减 少 施 工 量 在 图 纸 确 认 之 后 进 行 的 , 如 材 料 已 到 场 或 已 做 成 半成 品 的 , 由 此 产 生 的 相 关 损 失 由 甲 方 承 担 。第 六 条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及 验 收6.1 本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验 收 标 准 的 依 据 :( 1) 施 工 图 纸 、
27、 作 法 说 明 、 设 计 变 更 ;第 6 页( 2)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GB50210-2001) ;( 3)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 GB50327-2001) ;( 4) 北 京 市 家 庭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6.2 办 理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工 程 验 收 的 项 目 : 基 础 改 造 工 程 、 水 电 线 路 改 造 工 程 (封 闭 前 )、防 水 工 程 ( 铺 设 瓷 片 前 ) 、 吊 顶 工 程 ( 涂 料 前 ) 、 门 窗 工 程 ( 油 漆 前 )
28、、 细 木 工 程 ( 油 漆 前 ) 。6.3 甲 乙 双 方 应 及 时 办 理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工 程 的 检 查 与 验 收 手 续 。 当 工 程 具 备 覆 盖 、 遮 盖条 件 或 达 到 中 间 验 收 标 准 ( 如 水 管 及 电 线 管 的 凿 槽 暗 敷 恢 复 工 作 ) , 乙 方 自 检 合 格 后 , 在 48小 时 内 通 知 甲 方 验 收 。 甲 乙 双 方 办 理 工 程 阶 段 验 收 手 续 后 , 乙 方 方 可 继 续 施 工 ; 工 程 质 量 符 合规 范 要 求 , 甲 方 不 参 加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工 程 验 收
29、 , 乙 方 可 自 行 验 收 , 视 为 甲 方 已 经 批 准 。 若 甲方 要 求 复 验 时 , 乙 方 应 按 要 求 办 理 复 验 ; 若 复 验 合 格 , 甲 方 应 承 担 复 验 费 用 , 由 此 造 成 工 期 延误 , 工 期 顺 延 ; 若 复 验 不 合 格 , 其 复 验 及 返 工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且 工 期 不 顺 延 。6.4 由 于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设 备 质 量 不 合 格 而 影 响 工 程 质 量 , 其 返 工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由于 乙 方 施 工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材 料 、 设 备 损
30、 坏 , 其 返 工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6.5 施 工 中 甲 方 直 接 发 包 给 第 三 方 的 工 程 完 工 时 , 必 须 由 甲 、 乙 方 及 第 三 方 共 同 对 该 工 程质 量 进 行 验 收 , 确 认 质 量 责 任 。 若 质 量 不 合 格 , 责 任 由 第 三 方 承 担 。6.6 甲 方 直 接 发 包 给 第 三 方 的 工 程 遇 交 叉 作 业 时 , 乙 方 和 第 三 方 应 对 各 自 的 工 程 质 量 负责 , 若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 产 生 的 费 用 或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6.7 工 程
31、竣 工 后 , 乙 方 应 通 知 甲 方 验 收 , 甲 方 自 接 到 验 收 通 知 三 日 内 组 织 验 收 , 并 办 理 验收 、 移 交 手 续 。 如 甲 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能 组 织 验 收 , 或 者 不 在 验 收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提 出 书 面 异议 的 , 超 过 三 天 , 则 认 为 甲 方 对 该 工 程 已 验 收 合 格 。6.8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不 合 格 , 经 整 改 后 , 另 行 验 收 , 整 改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合格 , 双 方 应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6.9 工
32、 程 竣 工 后 , 甲 方 应 在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才 能 将 房 屋 投 入 使 用 , 否 则 视 为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第 七 条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施 工 要 求 及 验 收7.1 本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依 据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 GB50325-2001)7.2 本 工 程 不 得 在 室 内 用 有 机 溶 剂 清 洗 施 工 用 具 ; 不 得 使 用 苯 、 工 业 苯 、 石 油 苯 、 重 质 苯及 混 苯 作 为 稀 释 剂 和 溶 剂 ; 不 得 采 用 沥 青 类
33、 防 腐 、 防 潮 处 理 剂 ; 住 宅 装 修 采 用 A类 无 机 非 金 属建 筑 材 料 、 装 修 材 料 、 E1级 人 造 木 板 及 饰 面 人 造 木 板 。第 7 页7.3 对 甲 方 要 求 购 买 预 防 装 修 污 染 的 产 品 , 乙 方 需 要 积 极 配 合 。7.4 工 程 竣 工 后 , 乙 方 应 通 知 甲 方 验 收 。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验 收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至 少 7天 以 后 ,工 程 交 付 使 用 前 进 行 。 甲 方 自 接 到 验 收 通 知 三 日 内 组 织 参 与 施 工 的 各 方 进 行 验 收 。 如
34、甲 方 在 规定 时 间 内 不 能 组 织 验 收 , 需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另 定 验 收 时 间 。7.5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可 以 选 择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 检 测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7.6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验 收 检 测 不 合 格 , 甲 乙 双 方 应 采 取 措 施 , 经 整 改 后 , 另 行 验 收 , 整 改 费用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 属 甲 方 责 任 , 工 期 顺 延 ; 属 乙 方 责 任 , 工 期 不 顺 延 。7.7 在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验 收 后 , 双 方 应 办 理
35、 验 收 、 移 交 手 续 。7.8 工 程 竣 工 后 ,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未 经 验 收 双 方 已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不 影 响 甲 方 对 因 乙 方 原 因造 成 的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索 赔 。第 八 条 工 程 价 款 及 结 算8.1 双 方 同 意 本 合 同 价 款 按 实 际 发 生 工 程 量 计 算 价 格 : 即 在 竣 工 结 算 时 , 合 同 内 项 目 按 照已 签 订 合 同 的 预 算 单 价 计 算 ; 变 更 及 增 加 项 目 的 单 价 , 按 本 合 同 5.7条 款 的 约 定 办 理 , 并 以 双
36、方 签 订 的 增 减 项 目 单 、 变 更 单 为 依 据 , 工 程 量 按 实 际 所 施 工 项 目 及 数 量 结 算 。8.2 合 同 生 效 后 , 甲 方 付 款 方 式 如 下 :8.2.1 工 程 总 造 价 费 ¥ 元 , 根 据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现 行 规 定 ,双 方 约 定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 甲 方 按 下 表 约 定 分 五 次 向 乙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 尾 款 即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日 之 后 一 年 内 一 次 支 付 , 尾 款 数 额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37、3% 。拨 付 工 程 款 时 间 占 合 同 价款 比 例 ( %) 金 额 备 注人 民 币 ( 大 写 ) 人 民 币 (小写 )第 一 期 : 签 订 合 同 当 天即 年 月 日 20% 拾 万 仟 佰拾 元第 二 期 : 水 电 完 工即 年 月 日 35% 拾 万 仟 佰拾 元 水 电 完 工 后 三 天内第 三 期 : 木 工 进 场即 年 月 日 30% 拾 万 仟 佰拾 元 木 工 材 料 进 场 前第 8 页第 四 期 : 乳 胶 漆 进 场即 年 月 日 12% 拾 万 仟 佰拾 元 同 时 结 算 并 支 付水 电 、 泥 工 、 木工 、 油 漆 等 增 减尾 款
38、: 竣 工 验 收 后 一 年内 3% 拾 万 仟 佰拾 元8.3 工 程 竣 工 或 验 收 后 , 乙 方 提 出 工 程 结 算 并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甲 方 。 甲 方 自 接 到 上 述 资料 之 日 起 5天 内 审 查 完 毕 并 予 以 答 复 , 到 期 未 提 出 异 议 或 不 予 答 复 , 则 视 为 认 可 乙 方 所 提 交 竣工 结 算 资 料 , 尾 款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日 之 后 一 年 内 一 次 付 清 。8.4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所 有 合 同 款 ( 包 括 设 计 款 、 工 程 款 、 白 蚁 防 治 款
39、等 ) , 应 以 转 账 或 现金 的 方 式 支 付 。 其 中 以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须 到 乙 方 财 务 部 交 款 。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甲 方 未 能 到 乙 方 财 务部 交 款 , 甲 方 须 将 款 项 金 额 交 付 给 乙 方 财 务 代 表 。 乙 方 财 务 代 表 须 出 具 乙 方 公 司 书 面 证 明 即 财 务 收 款 委 托 书 , 乙 方 财 务 代 表 出 具 的 单 据 须 加 盖 乙 方 公 司 财 务 章 。8.5 甲 方 未 经 乙 方 财 务 部 代 表 书 面 同 意 ( 或 出 示 公 司 书 面 证 明 为 财 务 收 款
40、 委 托 人 ) 而 随意 将 任 意 合 同 款 交 给 乙 方 员 工 ( 包 括 设 计 师 、 前 台 文 员 、 乙 方 工 地 代 表 、 项 目 经 理 、 监 理 或 其他 施 工 人 员 等 ) , 乙 方 不 予 承 认 ,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甲 方 承 担 。8.6 结 清 尾 款 后 , 乙 方 按 工 程 结 算 款 额 开 具 发 票 。第 九 条 索 赔9.1 甲 方 因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条 件 、 支 付 工 程 款 、 顺 延 工 期 或 其 他 非 乙 方 原 因造 成 乙 方 经 济 损 失 , 乙 方 可 依
41、 照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索 赔 。9.2 乙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交 付 装 饰 产 品 或 未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而 造 成 甲 方 经 济损 失 , 甲 方 可 依 照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索 赔 。9.3 索 赔 程 序 :( 1) 索 赔 事 件 发 生 7天 内 , 索 赔 方 向 被 索 赔 方 发 出 要 求 索 赔 的 通 知 书 ;( 2) 索 赔 方 在 发 出 索 赔 意 向 后 7天 内 , 向 被 索 赔 方 提 交 全 部 和 详 细 的 索 赔 资 料 ;( 3) 被 索 赔 方 在 接 到 索
42、赔 资 料 后 7天 内 给 予 书 面 答 复 或 要 求 索 赔 方 进 一 步 补 充 索 赔 理 由 和证 据 , 被 索 赔 方 在 7天 内 未 作 答 复 , 则 视 为 该 项 索 赔 已 被 认 可 。第 十 条 施 工 安 全 和 防 火10.1 甲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纸 或 作 法 说 明 ,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条 例 和 有 关 防 火设 计 规 范 。10.2 乙 方 在 施 工 期 间 应 严 格 遵 守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安 全第 9 页操 作 规 程 、 中 华 人
43、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条 例 和 其 他 相 关 的 法 规 、 规 范 。10.3 由 于 甲 方 提 供 的 图 纸 或 作 法 说 明 ,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消 防 条 例 和 防 火 设 计 规范 ,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施 工 ; 若 甲 方 强 制 要 求 乙 方 施 工 , 导 致 发 生 安 全 或 火 灾 事 故 , 甲 方 应 承 担 由此 产 生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 由 乙 方 负 责 设 计 的 图 纸 或 作 法 说 明 ,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消 防 条例 和 防 火 设 计 规 范 , 导 致
44、发 生 安 全 或 火 灾 事 故 ,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10.4 由 于 乙 方 在 施 工 生 产 过 程 中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消 防 条 例 , 导 致 发 生 安 全 或 火灾 事 故 ,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第 十 一 条 违 约 责 任11.1 甲 方 或 乙 方 未 按 本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内 容 履 行 自 己 的 各 项 义 务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应 承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包 括 支 付 违 约 金 , 赔 偿 因
45、 其 违 约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11.2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中 途 停 工 , 甲 方 应 补 偿 乙 方 因 停 工 、 窝 工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每 停 工或 窝 工 一 天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元 。 甲 方 不 按 合 同 的 约 定 拨 付 工 程 款 , 每 拖 延 一 天 , 按 应付 款 额 的 %支 付 滞 纳 金 。11.3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 逾 期 竣 工 , 每 逾 期 一 天 ,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元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总额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造 价 的 %。11.4 乙 方 应 妥 善
46、保 护 甲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及 现 场 堆 放 的 家 具 、 陈 设 和 工 程 成 品 , 如 造 成 损 失 ,应 照 价 赔 偿 。11.5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甲 方 未 经 乙 方 或 乙 方 代 表 书 面 同 意 而 与 其 工 作 人 员 私 自 协 商 更 改 施工 内 容 , 由 此 所 引 起 的 费 用 及 质 量 问 题 与 乙 方 无 关 。第 十 二 条 保 修 条 款12.1 本 工 程 保 修 责 任 期 :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房 间 , 卫 生 间 和 外 墙 的 防 渗 漏 工程 为 5年 , 其 他 工
47、 程 为 2年 。12.2 保 修 范 围 为 乙 方 施 工 的 工 程 项 目 。12.3 施 工 质 量 问 题 和 乙 方 提 供 材 料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坏 , 由 乙 方 保 修 。12.4 由 于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质 量 问 题 、 人 为 造 成 的 损 坏 和 不 可 避 免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坏 不 在 保修 范 围 内 。12.5 在 保 修 期 内 , 乙 方 工 程 质 量 原 因 造 成 的 其 它 财 产 损 失 , 由 乙 方 按 当 时 市 场 价 格 全额 赔 偿 。第 十 三 条 其 他 约 定13.1 甲 方 确 认 常 住 住
48、 宅 地 址 为 :第 10 页13.2 乙 方 确 认 常 驻 办 公 地 址 为 :13.3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以 上 地 址 为 书 面 文 件 的 送 达 地 址 , 如 双 方 无 法 当 面 签 收 书 面 文 件 时 ,书 面 文 件 邮 寄 送 达 至 以 上 地 址 之 日 即 为 对 方 签 收 日 。第 十 四 条 争 议14.1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期 间 ,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时 , 在 不 影 响 工 程 进 度 的 前 提 下 , 双 方 可 采 取 协商 解 决 。14.2 协 商 不 成 可 通 过 进 行 调 解 。14.3 当 事 人 不
49、愿 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调 解 不 成 时 , 双 方 可 选 择 下 列 任 何 一种 方 式 解 决 :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五 条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15.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1)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3) 因 一 方 违 约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15.2 甲 乙 双 方 履 行 完 本 合 同 全 部 义 务 , 工 程 已 办 理 交 付 手 续 ,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价 款 支 付 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