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51 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31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16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