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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考专题.ppt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83886 上传时间:2018-10-03 格式:PPT 页数:67 大小:39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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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法专题讲座,1、民法的基本原则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5、自然人的人格权 6、物权总论,案例: 大江建筑公司根据省内基本建设计划,与省水泥厂签订了批量供应水泥合同。双方约定,下一年,由省水泥厂供应大江建筑公司高标号水泥1,000吨,全年分4批用火车发运,每批250吨,运费和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2年春节一过,水泥厂就向建筑公司发运了300吨水泥。但由于3月至10月是水泥销售旺季,市场上就水泥而言是卖方市场,议价水泥价格不断上涨,产品供不应求,水泥厂就先满足议价水泥合同的供应,直到10月底前都没有再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在这半年多的时间里,建筑

2、公司数次去电去人催货,而且一到6月份就主动将运费和货款全部结清后汇去。但水泥厂还是不发货。,基本原则,由于工期紧张,不能停工待料,建筑公司在这半年内陆续购买了高价水泥410吨,10月过后,水泥开始滞销。11月初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00吨,11月底,又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50吨。至此建筑公司实际已购入水泥1,160吨,已完全够用而且当年有余。特别是由于建筑公司的库容能力仅有400吨,所以立即电告水泥厂:“停止发货,来人协商。”在双方协商中,大江建筑公司提出:他们的库容只有400吨,这次一个月内发来了450吨水泥,已实在没有存放的地方了。我们原来在合同中写明全年分四批发货,意思就是每季发一次

3、。由于水泥厂连着两个季度不给我们发货,已经逼得我们多花费4万多元去买高价水泥。如果年底再将250吨水泥发来,我们既没有存放的地方,暂时又派不上用场,只能是给国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基本原则,而水泥厂则认为,原合同只规定了全年的1,000吨水泥分四批发运,并未明文规定应每季度必须发一次。我们前三批共发水泥750吨,说明我厂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已该向你们发运最后250吨水泥了,所以你们无权拒绝受领。我厂目前产品积压也很严重,我们也有自己的困难,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能随意变更和解除。 正在双方协商中,12月初,水泥厂又向建筑公司发出通知运来250吨水泥。由于建筑公司的仓库放不下,只好堆放于火车站

4、的储货场,被罚了一大笔钱。偏偏又遭阴雨,建筑公司无奈,只得将这批水泥降价处理,以免全部报废。,基本原则,水泥厂发货后,就派人来催要下半年的运费和货款。建筑公司认为水泥厂强行发货,以既成事实,迫使别人受领,是损人利已,嫁祸于人。故坚决拒付货款。双方相持不下,省水泥厂以大江建筑公司不执行合同约定,拒付货款为由,起诉到法院。建筑公司则以水泥厂不恰当履行提出 反诉,要光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单方解除第四批水泥的合同履行义务。,基本原则,案例: 某商场有抽奖活动公告,特等奖奖180升容声电冰箱一台。张某参加活动,或特等奖,结果商场奖给他一台旧冰箱。因此,与商场发生纠纷。商场的理由是:活动公告中已写明

5、,活动条款的解释权属于活动的主办单位商场。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 李某、王某同系个体建筑老板张某的雇工。2007年6月20日中午,张某请李某、王某同到一家餐馆吃饭时,李某说他能在半个小时内喝完10瓶啤酒。王某不信,拿出自己购买了才3天的手机说:“你要能在半个小时内喝完10瓶啤酒,我刚买的这部手机就归你。”说毕,王某掏出自己的手机放在李某面前。李某听后,即让餐馆服务员拿来10瓶啤酒,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啤酒全部喝完。张某见李某喝完啤酒,拿起手机问王某说话算不算数,王某拍拍自己的胸脯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说罢,让张某把手机交给李某。事后,王某反悔,在多次与李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李某诉至法

6、院,要求李某退回自己的手机。,甲、乙大学毕业后在同一单位工作,且同住一室,乙曾购一台海尔冰箱(4200元)。因乙被派往外市工作,乙将该冰箱委托甲保管。甲与丙是好友,丙知甲曾在推销中拿过一笔不小的回扣未上缴。丙想低价购买该冰箱,并指使甲给乙写信说,该冰箱已坏,可否低价处理。乙回信说,如情况属实,可处理。甲便作价100元卖与丙,并通知乙。后乙知情,引起纠纷。 问:1、甲、丙之间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如何定性?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案例(胎儿利益的保护)王某婚后多年无子,某日王某在驾车途中接到妻子怀孕的喜讯非常激动。不幸,其乐极生悲,车坠入山崖,王某死亡。留下遗产6万元。王某仅剩由一老父亲

7、,其与王某之妻均主张遗产继承权,问:本案如何处理?,民事权利能力,案例:(宣告死亡)王甲于200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音无音信。(实际在外地做生意)。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于是,在201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一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2011年7月5日判决宣告王甲死亡。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

8、。同年10月,王丙被该市公民刘丁收养,成为刘家的家庭成员。,宣告死亡,11月12日,陈乙同本厂职工马戊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包括继承王甲的部分)。2012年3月,马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陈乙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2012年8月,陈乙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甲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甲。2013年2月4日,王甲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及王丙的父子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 问题 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3.王甲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实现?,宣告死亡

9、,案例(行为能力瑕疵):,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颇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

10、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问题:,1、南莱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 属谁所有?为什么?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 求退货?为什么? 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 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力

11、。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某某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萧某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戒。,答案:,3、萧某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12、、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萧某购买股票井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南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案例(意思表示): 小品捐款,意思表示瑕疵:1、欺诈损害国家利益 2、欺诈损害相对人利益 3、胁

13、迫 4、乘人之危 5、重大误解 6、显失公平,案例: 王平与张真系朋友,1998年2月,张真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张真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真算了。” 王平也随口讲“算了算了。”张真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后,王平因事需要钱,向张真催还债款。张真对王平讲:“这钱你当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 王平向张真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张真表示,他是当真的。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真归还借款。,案例(附条件效力):,某地农民某甲决定自己出资购进一套机

14、器设备,办个家庭塑料制品厂,因资金不够,向朋友某乙暂借两万元。某甲对某乙说,我付了钱即可提货,预计两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两个月内开工没问题,到那时资金周转过来了,我保护把钱还给你。 某乙说,如果时间不长的话,我并不着急用钱的,利息我也可以不要,不过你得先打一借条,某甲就写了一张:“暂借某乙人民币两万元整,待塑料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即奉还”的借条。 设备运到后,某甲发现眼下搞塑料制品生产还不如倒卖塑料加工原料钱来得快,所以某甲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机械租给了同村的塑料加工专业户某丙,利用某乙这一笔不要利息的借款,自己去倒卖塑料加工原料了。,快到半年了,某乙见某甲有钱作买卖却无钱还他,就上门索款。某甲

15、觉得赖帐更有利,反正用多长时间也不必付利息,就说原来在借条上写得很清楚,设备安装好开工后的第二个月才还钱。现在设备有了,但原料还没搞足,所以还开不了工,故等过几个月后原料全搞到了,开工后才能还钱。我想咨询您一个问题,那就是某甲能否以没有开工为由拒绝还某乙的借款呢?,案例:,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

16、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分析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解决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达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乙是否有权代理甲出售西服的问题。从案情看,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本案中,甲出去接电话时是当着乙的面对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据

17、此乙也应当知道甲仅仅委托丙看管店,并没有授权丙出售该西服,乙不能从丙能够照看店的事实中得出丙有权出售该西服的看法,更何况其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时,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由此可见乙不能对“丙能够出售该西服”产生合理的信赖。因而,从根本上讲,乙对造成丙的错误出售也存在过错,也可以说是非善意的,即他明知丙无权出售而催促其出售。综上所述,乙以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买卖合同为(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甲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甲有权向乙要求归还西服,同时甲应向乙归还1800元的西服款。,民法专题一-物权的总论,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效力 三

18、、物权的类型 四、物权的变动原则及公示 五、物权的保护,物权,所有权(建筑物区分),其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传统民法上的物权,我国现行法上的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特征: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一、物权的概念特征,- 物,(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人体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

19、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 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注财团抵押是指以企业的整体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这里的整体财产称为财团。一般抵押权是在每一个单独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而财团抵押是在企业集合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二、物的分类,(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母畜产的幼崽)

20、 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孳息的归属: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 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2)主物、从物,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

21、立的物 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 A物脱离B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 B物脱离A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从物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三、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权利。(二)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工资债权。,三、追及效力 (一)含义: (二)限制:善意取得四、妨害排除效力(物上请求权)。 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

22、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三、物权变动原则,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物权变动公示原则,1.含义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23、以交付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2.公示的效力强制公示未公示,物权不变动。此时,合同成立,具有债权效力 任意公示未公示,物权仍变动。但变动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l996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张先生与

24、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B.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 C.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 D.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张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以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ABC,解析 不动产物权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未登记是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本案中,张先生对张平、张丰女儿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

25、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所以,两个合同在形式上都成立。张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张平,张平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所以,公证成立,但张平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南房仍是张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张平要求张先生和张丰返还南房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得到支持。,本案除涉及到上述两个问题以外还涉及到遗产继承和无权处分。虽然张先生对张小小的赠与是生效的,但不能及于全部房产。1997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后,6间房屋作为张先生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3间应为张先生妻子的遗产,张先生、张平、张丰依照法定继承,可以各自分得l间。但3人没有对四台院内的房

26、屋,包括南房进行财产继承,所有房屋,包括南房都处于共有状态,张先生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张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张小小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其对自己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他人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所以,张先生自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对此,张平可以张先生无权处分自己应继承的母亲遗产份额为由,起诉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取得自己应当继承的其中1间房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张平现在起诉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例.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

27、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损失 【答案】C,3任意公示的类型,(1)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A、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4th】 B、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88、189th】,(2)土地承包经营权 A、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28、三人 【物权法129】 B、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物权法127】 (3)地役权设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58】 (4)特定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88、189】,4、无需公示的类型,(1)绝对无需公示事项 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9】 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 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2)相对无需公示事项A、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

29、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8】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9】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30】,5、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17】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拟制交付 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物权法25、26、27】,1、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也称为

30、实物交付,仅指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是通常意义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实现。如甲委托乙将书交给丙,同样是现实交付。,2、拟制交付即是指让与人以法定的所有权凭证移转给受让人,以代替实物交付的行为,是现实交付的一种变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提单、货票、仓单、债券、股票等法定的所有权凭证的交付,即视为标的物的交付。 从凭证交付时起,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让与方转移给了受让方。例如在铁路运输途中的货物,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了让与合同并交付了载货凭证,就视为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已经转移给了受让人。,3、观念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

31、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是替代现实交付的,也称替代交付。即不是在现实中移转物的占有,只是在观念中完成交付过程,以求迅捷。,(1)简易交付。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指示交付。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占有改定。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例.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

32、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 8月7日 B. 8月8日 C. 8月9日 D. 8月15日 【答案】C,(二)物权变动公信原则,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指物权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公示的权利状态的信赖。,例: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

33、名义下,并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因信赖登记所显示的权利状况,而与甲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则尽管甲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法律上仍承认该项交易所导致的所有权移转之效果,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三)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1、预告登记【物权法20】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在法定期间可防止“一房二卖”,2007年12月,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

34、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刘某于2008年1月一次性支付王某42万元房款,王某同时间将住宅钥匙交给刘某。双方还约定合同违约金为5万元。此后,刘某按约定向王某支付房款时,王某却一再推托。 刘某后来了解到,王某在2008年1月4日已将住宅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并在房屋管理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于是,刘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王某向刘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预告登记的效力: 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为了保护不动产交易,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保障措施。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而预告登记后,要在三个月内进行不

35、动产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2、异议登记【物权法19】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4)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5)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异议登记的作用并不是撤销或变更不动产记载的事项,也不发生变更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而只是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从而使不动

36、产登记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进而对想交易该不动产的人予以警示 。“异议登记”起到了一个警示的效力,它可以警示不动产的买受人。,案例:夫妻离婚赵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是房屋产权证上只写了男方李先生的名字。婚后几年的生活中,两人感情不和,李先生提出离婚,赵女士表示同意。 就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赵女士发现李先生试图偷偷将二人购买的房产出售给他人。赵女士对此提出了异议,李先生答应不再出售。但是,李先生始终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赵女士的名字,只是表示会等二人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再对这套房子进行处理。赵女士对李先生可能私自卖房依然很担心。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 呼

37、和浩特市的王先生家有4口人:父亲、继母、继母带来的弟弟和王先生。最近,有一件事情困扰着王先生。原来,王先生全家住在一套房子里,房产证是王先生的父亲的名字,这套房子是王先生出资80%,其父亲出资20%共同购买。现在,王先生的父亲病重住院,身体状况一天不如一天,王先生担心父亲的健康状况,同时也怕将来房屋产权发生纠纷,把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吧,一下子又拿不出那20%的购房款,不过户吧,又怕父亲突然病逝。那么,王先生该怎么办?,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变更登记方面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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