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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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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7目 录一 、 编 制 目 的 2二 、 适 用 范 围 2三 、 编 制 依 据 2四 、 区 域 划 分 2五 、 组 织 机 构 2六 、 主 要 内 容 4( 一 ) 明 火 作 业 4( 二 ) 临 时 用 电 7( 三 ) 装 修 施 工 7( 四 ) 仓 库 管 理 9( 五 ) 食 堂 管 理 10( 六 ) 宿 舍 管 理 11七 、 检 查 整 改 11八 、 救 援 措施 12( 一 ) 灭 火的 基 本 方 法 12( 二 ) 初 起 火 灾 的 扑 救 13( 三 ) 电 气 火 灾 的 扑 救 14( 四 ) 一 般 火 灾 的 扑 救 14九 、 值

2、班 值 守 152 / 17建 筑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措 施一 、 编 制 目 的 :为 了 认 真 贯 彻 消 防 工 作 “预 防 为 主 、 防 消 结 合 ”的 指 导 方 针 ,更 好 的 贯 彻 上 级 消 防 法 规 、 法 令 的 相 关 要 求 , 加 强 项 目 内 部 消 防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保 障 施 工 生 产 的 正 常 进 行 , 现 结 合 施 工 现 场 的 实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二 、 适 用 范 围 :本方案适用于 xx 项目 xx 年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 、 编 制

3、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哈 尔 滨 市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哈 尔 滨 市 防 火 安 全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哈 尔 滨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GB50656-2011四 、 区 域 划 分 :首 层 大 堂 、 -1 层 小 餐 厅 和 27 层 以 上 的 精 装 修 部 分 的 消 防 安全 管 理 工 作 由 xx 精 装 单 位 全 面 负 责 , 总 包 单 位 进 行 检 查 和 监 督 ;裙 楼 和 3 26 层 的 简 装 修 部 分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由 总 包 全

4、 面 负责 。五 、 组 织 机 构 :( 一 ) xx 单 位 成 立 消 防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3 / 17组 长 : xx组 员 : xx( 二 ) 总 包 单 位 成 立 消 防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xx副 组 长 : xx组 员 : xx( 三 ) 成 立 项 目 义 务 消 防 队 :队 长 : xx副 队 长 : xx队 员 : 项 目 部 全 体 管 理 人 员 、 各 分 包 单 位 全 体 管 理 人 员 、 各 分包 单 位 工 人 各 10 名( 四 ) 消 防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职 责 :1.消 防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是

5、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2.项 目 部 综 合 办 公 室 是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的 主 责 部 门 ;3.严 格 按 照 “谁 主 管 、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 防 消结 合 ”的 方 针 , 把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列 入 工 作 的 议 事 日 程 ;4.负 责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做 好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全 检 查 和 消 防 隐 患 整 改 的 落 实 工 作 ;5.管 好 辖 区 的 消 防 设 施 , 所 有 消 防 器 材 的 购 置 、 配 备 、

6、保 养 、 维修 工 作 , 均 由 物 资 部 负 责 , 保 证 消 防 设 施 的 完 好 无 损 和 正 常 运 行 ;6.日 常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的 教 育 、 培 训 、 检 查 和 监 督 工 作 由 项 目 综 合4 / 17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 项 目 安 全 部 进 行 协 助 和 参 与 执 行 ;7.接 到 消 防 事 故 报 警 后 , 消 防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应 第 一 时 间 赶 赴 事 故现 场 , 组 织 义 务 消 防 队 和 相 关 人 员 立 即 展 开 救 援 ;8.因 救 援 需 要 或 为 防 止 事 故 继 续 扩 大

7、而 必 须 移 动 现 场 设 备 、 设 施时 , 救 援 负 责 人 应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查 清 现 场 情 况 , 做 好 相 应 标 记 和记 录 , 并 绘 制 示 意 图 纸 。9.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召 开 事 故 分 析 会 , 按 照 “四 不 放 过 原 则 ”对 事 故原 因 进 行 分 析 , 并 提 出 对 事 故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处 理 意 见 。六 、 主 要 内 容 :根 据 我 项 目 现 阶 段 施 工 作 业 具 体 情 况 ,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重点 为 : 明 火 作 业 、 临 时 用 电 、 装 饰 装 修 、

8、 仓 库 管 理 和 食 堂 管 理 。( 一 ) 明 火 作 业 :现 阶 段 , 我 项 目 明 火 作 业 主 要 有 电 气 焊 施 工 、 防 水 ( 喷 灯 )施 工 。 为 保 障 项 目 明 火 作 业 的 消 防 安 全 , 我 总 包 单 位 配 备 专 职 旁站 看 火 人 2 名 , 消 防 安 全 巡 查 员 10 名 。1.电 气 焊 作 业 :1.1 电 气 焊 作 业 前 , 责 任 工 长 应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书 面 防 火 安 全 交底 , 并 制 定 防 火 作 业 方 案 或 措 施 , 报 总 包 安 全 部 门 审 批 、 备 案 后 ,

9、方 可 施 工 ; 1.2 电 气 焊 操 作 工 必 须 是 经 过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培 训 通 过 , 并 考 试 合 格后 , 持 证 上 岗 。1.3 电 气 焊 作 业 前 必 须 开 具 动 火 证 , 若 动 火 部 位 在 xx 单 位 所5 / 17负 责 区 域 范 围 内 , 则 动 火 人 需 到 xx 单 位 的 项 目 部 开 具 动 火 证 ,若 动 火 部 位 在 总 包 单 位 所 负 责 区 域 范 围 内 , 则 动 火 人 需 到 总 包 单位 安 全 部 门 开 具 动 火 证 , 动 火 申 请 得 到 批 准 后 , 方 可 进 行 动 火

10、作 业 , 并 将 动 火 证 和 本 人 的 电 焊 工 操 作 证 一 起 在 作 业 过程 中 随 身 携 带 , 以 备 随 时 检 查 ; 动 火 证 不 得 连 续 使 用 , 每 焊割 一 次 应 申 请 一 次 ; 1.4 电 焊 机 启 用 前 , 必 须 由 专 业 的 电 工 进 行 接 电 , 并 对 电 焊 机 自 身的 安 全 情 况 予 以 检 查 , 在 确 认 电 焊 机 和 接 电 均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必 须 由 专 职 的 电 工 对 电 气 线 路 进行 安 全 巡 查 , 并 留 有

11、 巡 查 记 录 ; 1.5 电 气 焊 作 业 前 , 必 须 将 动 火 点 周 围 10m 范 围 内 的 可 燃 物 品 和材 料 清 理 干 净 , 禁 止 与 木 工 、 油 漆 、 防 水 灯 等 易 燃 操 作 施 工 进 行同 部 位 、 同 时 间 的 交 叉 作 业 。1.6 电 气 焊 作 业 时 , 必 须 在 动 火 点 处 设 置 专 职 的 看 火 人 员 , 看 火人 员 中 途 不 得 离 岗 , 并 至 少 配 备 2 具 4kg 的 灭 火 器 和 消 防 专 用 水 ;1.7 电 气 焊 作 业 结 束 后 或 每 日 下 班 前 , 必 须 对 动

12、火 作 业 场 所 进 行全 面 检 查 , 切 断 电 源 、 气 源 , 在 确 认 无 火 灾 隐 患 后 , 方 可 离 开 动火 区 域 ;1.8 进 行 室 外 电 气 焊 作 业 时 , 遇 有 五 级 以 上 大 风 , 必 须 立 即 停 止作 业 ;1.9 若 电 气 焊 为 高 空 作 业 时 , 除 做 到 上 述 1.1 1.5 条 要 求 外 ,6 / 17电 气 焊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配 挂 安 全 带 , 必 须 配 备 适 合 作 业 条 件 的 接 火斗 或 防 火 布 , 防 止 焊 花 、 焊 水 四 溅 , 引 起 火 灾 ;1.10 进 行 气

13、 焊 作 业 时 , 氧 气 瓶 和 乙 炔 瓶 的 摆 放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5米 , 作 业 点 与 两 瓶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0 米 , 乙 炔 瓶 必 须 立 向 放 置 ,不 得 倒 地 ;1.11 进 行 电 焊 作 业 时 , 每 台 电 焊 机 必 须 配 备 专 用 的 三 级 开 关 箱 ,电 焊 机 一 次 电 源 线 不 得 超 过 3m, 电 焊 机 把 现 长 度 不 得 超 过 30m,接 头 不 得 多 于 3 个 。2.防 水 ( 喷 灯 ) 施 工 :2.1 防 水 ( 喷 灯 ) 作 业 前 , 责 任 工 长 应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14、 书 面 防 火安 全 交 底 , 并 制 定 防 火 作 业 方 案 或 措 施 , 报 项 目 安 全 部 门 审 批 、备 案 后 , 方 可 施 工 ;2.2 责 任 工 长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作 业 前 的 教 育 培 训 , 了 解 掌 握 防 水( 喷 灯 ) 材 料 的 性 能 、 特 点 及 灭 火 常 识 , 并 做 到 “三 落 实 ”, 即 :人 员 落 实 、 责 任 落 实 、 措 施 落 实 ;2.3 施 工 时 应 划 定 警 戒 区 , 悬 挂 明 显 防 水 ( 喷 灯 ) 作 业 标 识 , 警戒 区 内 禁 止 烟 火 , 禁 止 存 有 一

15、切 易 燃 材 料 ; 2.4 在 施 工 作 业 区 域 内 设 置 足 量 的 、 灵 敏 有 效 的 灭 火 器 材 , 并 设 专人 看 护 , 非 作 业 人 员 禁 止 入 内 ;2.5 若 在 密 闭 的 空 间 或 室 内 进 行 防 水 ( 喷 灯 ) 作 业 时 , 必 须 设 置排 风 设 备 , 保 持 通 风 良 好 , 设 置 防 爆 照 明 设 备 , 电 源 线 不 得 裸 露 ,保 证 充 足 照 明 。7 / 17( 二 ) 临 时 用 电 :1.责 任 工 长 应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书 面 防 火 安 全 交 底 , 并 制 定 防 火 作业 方

16、 案 或 措 施 , 报 项 目 安 全 部 门 审 批 、 备 案 后 , 方 可 施 工 ;2.从 事 电 工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 非 电 工 人 员 严 禁 从 事 电 气 作业 ;3.临 时 电 线 的 接 驳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范 要 求 执 行 , 杜 绝 虚 接 、 虚 连 , 防 止 打 火 现 象 的 发 生 ;4.手 持 电 动 工 具 的 电 源 线 应 采 用 耐 气 候 型 的 橡 皮 护 套 铜 芯 软 电 缆 ,并 不 得 有 接 头 , 施 工 现 场 禁 止 使 用 塑 料 线 ,

17、 禁 止 超 负 荷 用 电 ;5.电 源 线 路 应 采 用 绝 缘 方 式 悬 吊 或 穿 管 保 护 , 严 禁 将 带 电 线 路 拖地 使 用 , 并 防 止 带 电 线 路 浸 水 , 严 禁 将 带 电 线 路 在 金 属 物 上 拖 拉 、缠 挂 ;6.不 得 在 配 电 箱 内 放 置 杂 物 , 配 电 箱 周 围 严 禁 堆 放 易 燃 材 料 ;7.当 发 生 电 气 火 灾 时 , 应 立 即 切 断 电 源 , 用 干 砂 或 干 粉 灭 火 器 等灭 火 , 严 禁 用 水 或 其 他 导 电 性 灭 火 器 材 进 行 灭 火 。( 三 ) 装 修 施 工 :装

18、 修 施 工 分 为 xx 精 装 修 施 工 和 自 施 部 分 简 装 施 工 。1.xx 精 装 修 施 工 :1.1 施 工 现 场 负 责 人 应 全 面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施工 现 场 要 建 立 、 健 全 各 项 相 关 制 度 ;1.2 对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经 常 性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 提 高 全 员 消 防 安 全意 识 , 使 工 人 熟 练 掌 握 扑 灭 初 起 火 情 的 技 能 ;8 / 171.3 在 各 施 工 作 业 层 和 重 点 防 火 部 位 配 备 足 量 的 灵 敏 、 有 效

19、 的 消 防器 材 , 指 定 专 人 维 护 、 管 理 、 定 期 更 新 , 保 证 完 整 好 用 。1.4 各 施 工 作 业 层 易 燃 材 料 堆 放 符 合 相 关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 周 围10m 范 围 内 禁 止 有 明 火 作 业 , 并 在 材 料 堆 放 区 配 备 足 量 的 消 防 器 材 ;1.5 发 现 消 防 安 全 隐 患 , 必 须 立 即 消 除 , 对 一 时 难 以 消 除 的 隐 患 ,要 定 人 员 、 定 时 间 、 定 措 施 进 行 限 期 整 改 。1.6 电 气 焊 作 业 严 格 按 照 本 制 度 中 有 关 电 气 焊

20、 作 业 的 第 1 条 执 行 ;1.7 临 时 用 电 严 格 按 照 本 制 度 中 有 关 临 时 用 电 的 第 ( 二 ) 条 执 行 ;1.8 木 工 作 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8.1 木 工 作 业 由 木 工 班 组 长 负 责 全 面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对本 班 组 作 业 人 员 应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 增 强 消 防 安 全 意识 和 扑 灭 初 起 火 情 技 能 ;1.8.2 使 用 机 械 设 备 的 电 源 接 驳 工 作 严 格 按 照 上 述 1.7 条 的 规 定执 行 ;1.8.3

21、 木 工 作 业 严 禁 烟 火 , 如 发 现 作 业 人 员 抽 烟 或 作 业 场 内 有 烟蒂 , 按 相 关 处 罚 规 定 予 以 罚 款 处 理 ;1.8.4 木 工 作 业 区 配 备 足 量 的 灵 敏 、 有 效 的 消 防 器 材 , 指 定 专 人维 护 、 管 理 、 定 期 更 新 , 保 证 完 整 好 用 ;1.8.5 按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警 告 标 志 及 警 告 牌 , 做 好 消 防 安全 检 查 工 作 , 发 现 隐 患 , 及 时 整 改 ;9 / 171.8.6 木 工 作 业 区 非 作 业 人 员 严 禁 入 内 , 一

22、 旦 发 生 人 为 火 灾 事 故 ,将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1.8.7 木 工 仓 库 严 格 按 照 本 制 度 中 有 关 仓 库 管 理 的 第 ( 四 ) 条 执 行 。1.9 油 漆 作 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9.1 油 漆 作 业 由 油 漆 班 组 长 负 责 全 面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对 本班 组 作 业 人 员 应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 增 强 消 防 安 全 意 识和 扑 灭 初 起 火 情 技 能 ;1.9.2 油 漆 作 业 严 禁 烟 火 , 如 发 现 作 业 人 员 抽 烟 或

23、作 业 场 内 有 烟 蒂 ,按 相 关 处 罚 规 定 予 以 罚 款 处 理 ;1.9.3 油 漆 作 业 区 配 备 足 量 的 灵 敏 、 有 效 的 消 防 器 材 , 指 定 专 人维 护 、 管 理 、 定 期 更 新 , 保 证 完 整 好 用 ;1.9.4 油 漆 作 业 区 配 备 足 量 的 灵 敏 、 有 效 的 消 防 器 材 , 指 定 专 人维 护 、 管 理 、 定 期 更 新 , 保 证 完 整 好 用 ;1.9.5 油 漆 作 业 区 非 作 业 人 员 严 禁 入 内 , 一 旦 发 生 人 为 火 灾 事 故 ,将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1.9.

24、6 油 漆 仓 库 严 格 按 照 本 制 度 中 有 关 仓 库 管 理 的 第 ( 四 ) 条 执 行 。2、 自 施 部 分 简 装 施 工 :自 施 部 分 简 装 施 工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按 照 上 述 xx 精 装 修 执 行 。( 四 ) 仓 库 管 理 :10 / 171.施 工 现 场 材 料 仓 库 的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由 材 料 仓 库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2.库 房 应 用 不 燃 或 阻 燃 材 料 搭 建 , 库 房 内 和 库 房 外 10m 范 围 内 禁止 堆 放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3.库 房 内 所 使 用 的 电 器

25、设 备 应 符 合 防 火 、 防 爆 要 求 , 库 房 内 敷 设的 配 电 线 路 须 穿 金 属 管 或 用 非 燃 硬 塑 料 管 进 行 保 护 。4.库 房 内 禁 止 私 拉 乱 接 电 源 线 , 禁 止 超 负 荷 用 电 , 严 禁 使 用 电 炉子 、 电 暖 气 、 碘 钨 灯 等 大 功 率 用 电 设 备 进 行 照 明 和 取 暖 ;5.库 房 内 配 备 足 量 的 灵 敏 、 有 效 的 消 防 器 材 , 布 局 合 理 ;6.库 房 内 的 消 防 道 路 保 持 畅 通 , 材 料 设 备 分 门 别 类 码 放 整 齐 ;7.库 房 内 不 准 住

26、人 或 兼 做 休 息 室 , 仓 库 负 责 人 需 离 开 仓 库 时 , 必须 切 断 库 房 内 所 有 电 源 ;8.库 房 内 严 禁 吸 烟 和 动 用 明 火 作 业 , 对 违 者 进 行 严 格 处 罚 。( 五 ) 食 堂 管 理 :1.食 堂 防 火 安 全 工 作 由 各 分 包 单 位 炊 事 班 长 全 面 负 责 , 经 常 对 炊事 人 员 进 行 防 火 安 全 教 育 , 提 高 灭 火 技 术 , 增 强 防 火 意 识 ;2.炊 事 人 员 在 食 堂 内 严 禁 吸 烟 , 使 用 电 器 设 备 时 要 严 格 检 查 , 发现 隐 患 及 时 整

27、 改 ;3.食 堂 内 禁 止 私 拉 乱 接 电 源 线 , 禁 止 超 负 荷 用 电 , 严 禁 使 用 电 炉子 、 电 暖 气 、 碘 钨 灯 等 大 功 率 用 电 设 备 进 行 照 明 和 取 暖 ;4.食 堂 内 至 少 配 备 两 具 齐 全 、 有 效 的 干 粉 灭 火 器 , 食 堂 人 员 必 须熟 悉 灭 火 器 的 使 用 方 法 和 适 用 范 围 ;11 / 175.食 堂 内 使 用 煤 气 做 饭 必 须 有 专 人 看 管 , 使 用 前 检 查 煤 气 罐 是 否漏 气 , 如 发 现 煤 气 泄 漏 , 应 立 即 打 开 门 窗 通 风 , 禁

28、止 打 开 火 源 ,使 用 完 毕 后 , 关 闭 煤 气 罐 总 阀 , 做 到 “人 走 、 火 灭 、 气 关 ”, 保障 消 防 安 全 ;6.食 堂 内 严 禁 堆 放 易 燃 物 品 , 炊 事 人 员 如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所 引 起 的火 灾 事 故 , 应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 六 ) 宿 舍 管 理1.宿舍内禁止做饭;禁止存放和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等大功率做饭设备;2.宿舍内禁止存放和使用油汀式电暖气、电褥子、碘钨灯等其他取暖和照明设施;3.宿舍内禁止存有苯板、橡塑保温板、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 4.工人生活所需热水由各单位自行统一提供;宿舍内禁止存放和使

29、用电加热棒、电热水壶等其他烧水电器; 5.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禁止将无插头的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或将无插头的电线与有插头的电线缠绕在一起后共同插入插座内;宿舍内的照明、插座等设施如有损坏应立即上报我项目部,我项目部将安排专业人员统一进行维修;6.禁止躺在床上吸烟,不准乱扔烟头和火柴棒,烟头要随手熄灭放在烟缸或水桶内; 7.宿舍实行早八晚五限电措施,居住人员禁止恶意破坏配电柜和配电箱;12 / 178.对我项目部日常检查工作不予以配合或影响正常检查秩序的人员,我项目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该人进行相应处理或清场。七 、 检 查 整 改1.消 防 安 全 检 查 的 形 式 : 主 要 有 自 检

30、 自 查 、 巡 逻 检 查 、 定 期 检 查 、联 合 检 查 、 夜 间 检 查 等 形 式 。2.消 防 安 全 的 自 检 自 查 、 巡 逻 检 查 和 夜 间 检 查 应 每 天 进 行 , 并 有记 录 ;3.定 期 消 防 检 查 和 联 合 检 查 时 , 受 检 单 位 派 人 参 加 , 并 主 动 提 供现 场 消 防 情 况 及 相 关 资 料 , 检 查 完 毕 后 受 检 单 位 负 责 人 应 在 检 查隐 患 记 录 上 签 字 ;4.各 单 位 对 各 级 消 防 检 查 中 发 出 的 检 查 记 录 和 整 改 通 知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 必

31、须 做 到 定 人 、 定 措 施 在 限 定 期 限 内 整 改 完 毕 ;5.隐 患 整 改 完 毕 后 , 应 有 回 执 , 由 检 查 记 录 和 整 改 通 知 的 发 出 单 位 对 整 改 结 果 进 行 复 查 。八 、 救 援 措 施 :( 一 ) 灭 火 的 基 本 方 法 :根 据 物 资 燃 烧 的 原 理 可 把 灭 火 的 基 本 方 法 归 纳 为 四 种 , 即 :冷 却 灭 火 法 、 窒 息 灭 火 法 、 隔 离 灭 火 法 和 抑 制 灭 火 法 。 火 场 上 具体 采 取 什 么 方 法 灭 火 , 应 根 据 燃 烧 物 质 状 态 , 燃 烧

32、特 点 和 火 场 情况 以 及 灭 火 器 材 装 备 的 性 能 来 确 定 。1.冷 却 灭 火 法 :冷 却 灭 火 法 的 灭 火 剂 主 要 是 水 。 是 将 灭 火 剂 直 接 喷 洒 在 可 燃13 / 17物 体 上 , 将 可 燃 物 温 度 降 低 到 物 体 的 燃 点 以 下 , 使 之 停 止 燃 烧 ,这 是 一 种 常 见 的 灭 火 方 法 ; 火 场 上 除 了 用 冷 却 方 法 直 接 灭 火 外 ,还 可 以 用 水 冷 却 尚 未 燃 烧 的 可 燃 物 质 , 防 止 其 达 到 燃 点 而 燃 烧 ,可 以 用 水 冷 却 建 筑 物 件 、

33、生 产 装 置 或 容 器 , 以 防 止 其 受 热 变 形 或发 生 爆 炸 。2.隔 离 灭 火 法 :隔 离 灭 火 法 是 将 燃 烧 物 与 附 近 可 燃 物 隔 离 或 疏 散 到 安 全 地 点 ,从 而 使 燃 烧 停 止 。 隔 离 灭 火 法 比 较 适 于 扑 灭 各 种 固 体 、 液 体 和 气体 火 灾 。3.窒 息 灭 火 法 :窒 息 灭 火 法 即 采 用 石 棉 被 、 湿 麻 袋 、 湿 棉 被 、 沙 土 、 泡 沫 等不 燃 或 难 燃 材 料 覆 盖 燃 烧 物 或 封 闭 孔 洞 , 阻 止 空 气 进 入 燃 烧 区 ,或 用 惰 性 气 体

34、 稀 释 空 气 中 的 氧 含 量 , 使 燃 烧 物 质 缺 乏 或 断 绝 氧 气而 熄 灭 。 种 种 方 法 适 于 扑 救 封 闭 式 的 空 间 、 生 产 设 备 装 置 和 容 器内 的 火 灾 。4.抑 制 灭 火 法 :抑 制 灭 火 法 是 化 学 灭 火 剂 喷 入 燃 烧 区 参 与 燃 烧 反 应 , 终 止 燃烧 链 反 应 而 使 燃 烧 反 应 停 止 。 要 有 足 够 的 灭 火 剂 喷 射 在 燃 烧 区 ,使 用 灭 火 剂 参 与 阻 止 燃 烧 反 应 , 在 采 取 燃 烧 措 施 时 , 要 同 时 采 取必 要 的 冷 却 降 温 措 施

35、, 防 止 复 燃 。( 二 ) 初 起 火 灾 的 扑 救 :1.初 起 火 灾 的 扑 救 比 较 容 易 , 但 必 须 扑 救 及 时 、 方 法 得 当 , 合 理14 / 17正 确 地 使 用 灭 火 器 材 , 就 能 有 效 地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 以 减 少 损 失 。2.扑 救 初 起 的 火 灾 , 扑 救 的 基 本 对 策 与 原 则 是 一 致 的 , 无 论 是 义务 消 防 人 员 或 是 一 般 群 众 , 在 扑 救 初 起 的 火 灾 时 , 必 须 遵 循 “先控 制 、 后 消 灭 , 先 重 点 、 后 一 般 ”的 原 则 。3.先 控

36、制 后 消 灭 是 指 对 于 不 能 立 即 扑 救 的 火 灾 , 首 先 要 控 制 火 势的 蔓 延 和 扩 大 , 在 具 备 扑 灭 火 灾 的 条 件 时 展 开 全 面 扑 救 。4.先 重 点 后 一 般 是 指 在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时 , 要 全 面 了 解 并 认 真 分 析火 场 情 况 , 区 别 重 点 与 一 般 , 对 事 关 全 局 或 生 命 安 全 的 物 资 和 人员 先 抢 救 , 后 抢 救 一 般 物 资 。( 三 ) 电 气 火 灾 的 扑 救 :电 气 火 灾 主 要 是 由 电 器 线 路 和 设 备 本 身 及 其 引 燃 周 围

37、可 燃 物两 种 。 电 气 火 灾 的 处 置 重 点 是 防 止 人 员 触 电 伤 亡 , 同 时 尽 快 将 火势 控 制 住 在 行 灭 火 , 具 体 做 法 有 :1.禁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火 灾 现 场 。2.遇 到 电 线 落 地 情 形 时 , 要 划 定 危 险 区 域 并 有 专 人 看 管 , 以 免 触电 伤 亡 。3.迅 速 切 断 电 源 , 一 时 找 不 到 总 闸 时 , 要 剪 断 电 线 。4.正 确 选 用 灭 火 剂 进 行 灭 火 , 电 气 火 灾 禁 止 使 用 水 进 行 灭 火 。( 四 ) 一 般 火 灾 的 扑 救 :1.一

38、 般 明 火 的 扑 灭 , 主 要 依 靠 水 进 行 , 在 风 天 或 缺 水 的 情 况 下 ,措 施 不 力 , 往 往 会 造 成 火 灾 的 蔓 延 和 扩 大 。2.以 抢 救 人 员 和 疏 散 物 资 为 主 , 以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物 资15 / 17损 失 。3. 使 用 有 限 的 水 冷 却 要 害 部 位 , 易 燃 易 爆 的 危 险 物 品 。4. 利 用 覆 盖 物 来 保 护 邻 近 的 建 筑 或 场 所 , 使 其 免 遭 火 烧 。5. 扑 打 飞 火 防 止 火 灾 的 蔓 延 和 扩 大 。6. 若 经 过 初 期 扑

39、 救 , 火 势 未 见 减 小 , 仍 然 继 续 扩 大 和 蔓 延 时 , 应及 时 拨 打 “119”火 警 电 话 , 进 行 求 援 。九 、 值 班 值 守 :( 一 ) 值 班 值 守 人 员 职 责 :1.在值班值守期间,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负责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和上报处理;2.在值班值守期间,充分掌握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施工作业区域和单位,做好有关消防安全交底工作,做好消防措施的落实工作,对重点消防部位实行旁站监督;3.值班值守人员应 24 小时在岗,保证通讯畅通,不得离岗、脱岗、玩忽职守,因故离开岗位要向主管领导请假,安排替班人员;4.值班值守

40、人员将本班所做的工作,仍然存在和已解决的问题、接班仍需注意和继续解决的问题等,认真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认真填写好安全值班交接班记录 ,详见下表;5.凡属于值班值守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没有做到而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由当班值班人员负责,如属于应由上一班移交却没做移交的问题,并由此而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则由上一班值班人员负责。16 / 17( 二 ) 苏 州 金 螳 螂 精 装 单 位 和 总 包 单 位 分 别 根 据 自 家 单 位 所 施 工范 围 区 域 内 的 具 体 施 工 安 排 情 况 安 排 专 人 进 行 各 自 负 责 区 域 内 的消 防 安 全 值 守 工 作 , 并 填 写 消 防 安 全 值 班 值 守 记 录 表 如 下 :消防安全值班值守记录表值班时间值班人员接班人员本班值班主要事项记录17 / 17解决措施及遗留问题xx 有 限 公 司xx 项 目 部xx 年 xx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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