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 宁 省 物 价 局辽 宁 省 财 政 厅辽价发2010129 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修订和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资产评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 号)(见附件二)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
2、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见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三、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计件收费标准”和“计时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评估业务的特点和难易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计费形式。四、计件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资产结构和类型、时间要求等因素,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 20收取;证券、期货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标准最高可上浮 30;无形资产、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评估项目复杂程度、时间要求、
3、风险责任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高于上述收费标准。五、实行计件收费的评估资产无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机构应与当事人协商,可采用评估值作为计费依据,或实行计时收费。六、资产评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评估机构在按本通知规定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本通知规定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有效期 2 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原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21
4、14 号)同时废止。附件一: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附件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 号)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印发 评估 收费 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抄送: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2010 年 12 月 30 日印发附件一: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 计件收费标准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费率()备注1 100 以下(含 100) 10.02 1001000(含 1000) 4.53 10005000(含 5000) 1.24 500010000(含10000)0.85 100001
5、00000(含100000)0.156 100000 以上 0.1(或协商)最低收费额 2000 元注:1、按差额定律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2、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合计值为计费额度二、计时收费标准序号 人员级别 收费标准(元小时)1 首席合伙人、总评估师 80010002 合伙人、部门经理 4006003 注册评估师 2004004 助理人员 100200附件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291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 12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